维基百科:存废复核请求/存档/2011年4-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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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我早前已表明,先前对于声优的关注度无明确的说明故以关注度为由删除,今已经由互助客栈讨论结果确认人物关注度指引中演员包括声优,该声优明显符合该关注度要求—daburu (talk) 2011年3月13日 (一) 2:19 (UTC)
- 《人物关注度指引》修订以后,确立配音准与演员,遂受保于款“电视、电影的制片、导演、编剧、主要演员或声优,或一系列次要角色。作品必须曾经以商业发布,观众不少于五千人”。然而既同演员,则有别于角色主次。主次无别,一律可录,则反然不公于演员文章,遂多番追问是否已俱列其作于文内。现重提此问,望答︰其作是否仅有WORKING!! 无聊西餐厅“相马博臣”、吸血鬼骑士“锥生壹缕”、幪面超人月骑“红音也”、东京癫狗“蒲田茂雄”、泡沫之夏“尹澄”及爱上师奶经理人“金镇浩”,如所列于文?—J.Wong 2011年3月18日 (五) 06:46 (UTC)
- 仍无回应,驳回。—J.Wong 2011年3月26日 (六) 04:58 (UTC)
- 状态: 定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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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找到3项媒体报道该堂的活动,满足Wikipedia:关注度要求:《圣公会圣匠堂训练妇女健康大使》、《一成青少年沉迷网上游戏》、《义工招募:圣公会圣匠堂长者地区中心》,2006-09-23—Mewaqua (留言) 2011年3月26日 (六) 06:56 (UTC)
- 连苹果日报招义工的广告也贴上去,你倒不如也把教会网也一并贴上去,标签做所谓可靠来源不更好?—Player23 (留言) 2011年3月26日 (六) 08:37 (UTC)
- 那篇是报道,不是广告。就算不计该次义工招募,还有文汇报于2004年及2008年的两篇报道,关注度肯定比起香港某配音员要大。--Mewaqua 2011年3月26日 (六) 12:34 (UTC)
- 汪汪君,请述删决乃建基于何。—J.Wong 2011年3月26日 (六) 07:35 (UTC)
- (!)意见:当时删除的原因应该很简单的就是没有任合保留主张的意见,且个人就当时内容亦无法确认其关注度,故以无异议之结果处理。-Alberth2 汪汪 2011年3月26日 (六) 08:54 (UTC)
- 连苹果日报招义工的广告也贴上去,你倒不如也把教会网也一并贴上去,标签做所谓可靠来源不更好?—Player23 (留言) 2011年3月26日 (六) 08:37 (UTC)
- 呈请所交,并未合《关注度指引》“详细”之限。鉴此,驳回所谒。此建议社群尽快订立建筑物关注度标准。—J.Wong 2011年3月27日 (日) 03:14 (UTC)
- 1. 在此事例中,关注度的重心是该教会在香港的社区服务,多于教堂建筑物本身。 2. 根据英文维基百科的en:Wikipedia:Notability (organizations and companies):"An organization is generally considered notable if it has been the subject of significant coverage in reliable, independent secondary sources.",要求的是“重要的”(significant)提及,不一定要“详细”,而且后面也提及"The depth of coverage of the subject by the source must be considered. If the depth of coverage is not substantial, then multiple independent sources should be cited to establish notability.",说明多个独立来源“非长篇”的提及亦可。--Mewaqua 2011年3月27日 (日) 06:27 (UTC)
- 察三文均述“圣匠堂社区中心”而非“圣匠堂”。《关注度指引》既定,关注度无可上伸、继承。此则“社区中心”关注度莫可上延至“圣匠堂”。《圣匠堂》须另而举证。另外,文内鲜有提及教会服务而多绍其组织与建筑。故此,难明点一。至点二,定文去留,决人禁赦,诚未宜援他山之例。可引之留,可引之删否?因此不予虑及。除非呈请可再援据证其关注度,否则难言复还。—J.Wong 2011年3月27日 (日) 07:19 (UTC)
- 既无新证,乃此定案。—J.Wong 2011年4月2日 (六) 03:18 (UTC)
- 状态: 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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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本人身为斗六妇女防火宣导队承办人,乃属于公家机关所承认之地方性志工团体,此团体具有单一唯一性,故冠有地方之名称,绝非有侵犯版权问题,妇女防火宣导队乃基于内政部消防署之解释为基础,由地方拟订年度计划,虽宣导目的、方法、特性或有雷同之处,却非有侵犯版权之嫌,本人所创条目"斗六妇女防火宣导队"于100年03月03日因侵犯版权原因被删,希望可以恢复条目,以下连结http://zh.wiki.x.io/w/index.php?title=%E6%96%97%E5%85%AD%E5%A9%A6%E5%A5%B3%E9%98%B2%E7%81%AB%E5%AE%A3%E5%B0%8E%E9%9A%8A&action=edit&redlink=1—Archimage (留言) 2011年3月30日 (三) 18:03 (UTC)
- 比以所交之连,虽格式似甚,唯其文不一,难言侵权,遂还。—J.Wong 2011年4月2日 (六) 03:42 (UTC)
- 状态: 定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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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不符合wp:关注度,纵使是经投票保留,也没有提出合适的理据。参考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1/03/18#合一堂马鞍山堂及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1/02/13#合一堂马鞍山堂。—Player23 (留言) 2011年3月25日 (五) 19:32 (UTC)
- 是文有援据于末,用户未能证其源不合《关注度指引》三款—“详细”、“可靠”及“独立”。鉴此,驳回此请。劝君勿再提案于未有新据之时。—J.Wong 2011年3月26日 (六) 02:23 (UTC)
- 另外,无奈之极,两次“讨论”正反双方均举虚证,如︰言之“普通”、“知名”。或交举证责任于对方。再佳莫过于曾搜之以“Google”。安可君所举之证算举得以例、举得恰当,惟欠详述于站名一论。无奈。—J.Wong 2011年3月26日 (六) 02:38 (UTC)
- (!)意见,[1]google仅有72项结果。又,该书只有一页介绍,详细绝对谈不上。我看不到此1997年才落成,2000年成立堂会的教堂有何过人之处。希望你可以回应一下。—Player23 (留言) 2011年3月26日 (六) 04:16 (UTC)
- 事先声明,本人仅评以手上所有资料,包括︰条目、存废讨论正反意见及诸条规则,而不成正反一方。目下社群并无制定Google搜索标准,何曰足够关注度,故仅可用以参考。但已发觉各人各地寻获数量并非均一,试问定其去留以此是否有所虚妄?另外,若一页全述该物,又未见如何不够详细。落成、启用年份更无关于足否关注度。—J.Wong 2011年3月26日 (六) 04:55 (UTC)
- (-)反对,相比之下[2]香港的google更少了,71结果,各人各地不相同可能是没有-wikipedia。我记得以前是要有2个独立的可靠来源才达标。—Player23 (留言) 2011年3月26日 (六) 05:09 (UTC)
- 得请君解释加“-Wikipedia”与否有何分别,又何事可证。既已修例,则行新款,旧例已往,再援无义。另,本人已通知其他曾参与存废讨论用户。阁下现可︰证明管理员结案有误,取决有错;证明反方举证有误;证明条目所援不符《关注度指引》;援新据;询问反方有关之事。其余劝勿。—J.Wong 2011年3月26日 (六) 05:34 (UTC)
- 我没有质疑该书“可靠”及“独立”性,但找不到其他独立的可靠来源已经是很好的理由了,旧例可提供参考(旧例要被多份(≥2)独立可靠文献深入介绍)。—Player23 (留言) 2011年3月26日 (六) 06:08 (UTC)
- 另外,就Google搜索数而言,单言七十一实在无义。悉君欲言之少,但当悉多少乃比较所得。譬如︰现有两碟花生,一碟十粒,一碟五粒,故我可曰︰五粒一碟乃少。同理,君应试着解释言之少乃比较自何方结果,又或者社群可曾就此讨论并有初步共识。而非单单凭感觉而言。举证乃君责任,释证亦为君责。—J.Wong 2011年3月26日 (六) 05:55 (UTC)
- 找不到其他独立的可靠来源已经尽了举证的责任,无论是感觉上还是结果上都好。—Player23 (留言) 2011年3月26日 (六) 06:16 (UTC)
- 得请君解释加“-Wikipedia”与否有何分别,又何事可证。既已修例,则行新款,旧例已往,再援无义。另,本人已通知其他曾参与存废讨论用户。阁下现可︰证明管理员结案有误,取决有错;证明反方举证有误;证明条目所援不符《关注度指引》;援新据;询问反方有关之事。其余劝勿。—J.Wong 2011年3月26日 (六) 05:34 (UTC)
- (-)反对,相比之下[2]香港的google更少了,71结果,各人各地不相同可能是没有-wikipedia。我记得以前是要有2个独立的可靠来源才达标。—Player23 (留言) 2011年3月26日 (六) 05:09 (UTC)
- 维基百科海纳百川,况且wp:关注度也绝非仅取决于Google结果,若能举出其他例证亦可(公车站牌),况且敝人的Google tw的确约有 235,000 项结果[3],并请尊重社群共识之结果。--安可(居住地:酒馆-职业:诗与歌之演者)/请加入条目质量提升计划 2011年3月26日 (六) 06:30 (UTC)
- 事先声明,本人仅评以手上所有资料,包括︰条目、存废讨论正反意见及诸条规则,而不成正反一方。目下社群并无制定Google搜索标准,何曰足够关注度,故仅可用以参考。但已发觉各人各地寻获数量并非均一,试问定其去留以此是否有所虚妄?另外,若一页全述该物,又未见如何不够详细。落成、启用年份更无关于足否关注度。—J.Wong 2011年3月26日 (六) 04:55 (UTC)
- (○)保留 - 1. 合一堂营办的“合一堂单家传纪念幼稚园”在香港马鞍山区内略有名声,有媒体提及:《灵粮单家传口碑佳》、《幼稚园攻略﹕沙田区之选》。 2. 反对因为敌视某一宗教而提删。3. Google搜索不是万能,只能搜到放在网上的资料,搜不到仅在印刷品上出现的资料,例如1992年的香港石岗船民中心纵火案,死了二十多人,当时互联网还未普及,网上资料不多,您用Google可以找到多少项媒体报道?--Mewaqua 2011年3月26日 (六) 06:56 (UTC)
- 既然社群修则,不再取决于来源数量,如今又岂容再删之以此?引旧而无义。安可君所言再证各人各地结果相异。如此,建基于此证实属虚妄。正方可略过上列点二;本处乃定去留,个人操守不作考虑。其余请正方一一回应。—J.Wong 2011年3月26日 (六) 07:30 (UTC)
- 我觉得要讨论的是这条目值不值得要保留,那座堂有什么特别理由要放到维基上,来源十分地少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如果没有什么来源的话,就应该探讨为什么要去保留它?—Player23 (留言) 2011年3月26日 (六) 08:20 (UTC)
凡事两面,问值否留时亦该问可否删。来源数量并非删除理据。除非阁下可证明社群曾就此定下标准,否则请勿再以此为证。诚无义也。正如上所述,社群废两据之求,足证数量并非必须。—J.Wong 2011年3月26日 (六) 08:41 (UTC)
- 直到现在我还是看不到也查找不到那座堂有什么特别,如果不合规则的普通事物可以因为社群共识放进去,这套关注度指引还真是儿戏。—Player23 (留言) 2011年3月26日 (六) 09:04 (UTC)
- (!)意见:个人认为“存废讨论”的处置,应是让条目尽量可以继续保留(或是暂时保留)为优先。就此条目的状况,即使此条目之内容可能仍不足以证明关注度,但以过去两次存废讨论之内容,个人认为皆未达到应执行删除的状况;在此情况下,条目就应该暂时保留,待未来由更多人来一同完善它。-Alberth2 汪汪 2011年3月26日 (六) 09:10 (UTC)
- (!)意见 - 本人相信挂模版要求更多可靠来源,比存废复核或多次提删条目更佳。沙漠少年隆美尔 留言别用狗的言语,军方听不懂! 2011年3月26日 (六) 10:20 (UTC)
- (!)意见,从照片上和筹款规模上看,显然是一座规模较大的教堂。认为在没有共识的情况下,暂且保留为佳。暂且保留并不意味着共识已经达成,或者此条目确实没有关注度问题。--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26日 (六) 14:21 (UTC)
- 综上所述,(&)建议改挂{{Refimprove}}以提醒后来编者-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1年3月26日 (六) 15:08 (UTC)
- (○)保留,请尊重存废讨论结果。假如wp:关注度真是至高无上,可以完全无视存废讨论结果,为何当初还要交付存废讨论呢? -- Kevinhksouth (Talk) 2011年3月26日 (六) 16:11 (UTC)
- 第一次的是无共识,希望你能够注意到不是两次都是保留。既然讨论结果是没有共识(第一次)和没有合适的理由(第二次),我实在难以认同不尊重存废讨论结果的指控。—Player23 (留言) 2011年3月26日 (六) 16:43 (UTC)
- 正方除Google搜索数外,可有新据?又或者,会否驳言反方?两者皆否,则结案。上列︰“切记复核并非再就有问题内容发表意见之时机”。—J.Wong 2011年3月27日 (日) 03:01 (UTC)
- 不用什么新据,因为完全找不到,从google地图的街景服务可以看得到是集合幼稚园、宿舍及教堂的普通建筑物,以往这一类普通建筑物通常都是删除。如果这一次删除不了,我将会不久之后再挂一次关注度模板,再一个月后都找不到来源,那么就可以证明根本就没有什么关注度。—Player23 (留言) 2011年3月27日 (日) 19:17 (UTC)—Player23 (留言) 2011年3月27日 (日) 19:10 (UTC)
- 其他人已经列出了一项参考文献,萧国健. 《香港新界乡村之历史与风貌》. 香港: 中华文化交流服务中心. 2006年. ISBN 978-988-98915-3-4,注脚:第146页,只是你视而不见,难道要有苹果日报头版全篇幅介绍合一堂马鞍山堂才肯收货耶?--Mewaqua 2011年3月28日 (一) 11:15 (UTC)
- 不用什么新据,因为完全找不到,从google地图的街景服务可以看得到是集合幼稚园、宿舍及教堂的普通建筑物,以往这一类普通建筑物通常都是删除。如果这一次删除不了,我将会不久之后再挂一次关注度模板,再一个月后都找不到来源,那么就可以证明根本就没有什么关注度。—Player23 (留言) 2011年3月27日 (日) 19:17 (UTC)—Player23 (留言) 2011年3月27日 (日) 19:10 (UTC)
- 根据社群惯例,无共识是暂时保留,阁下却急不及待绕过既有机制而在此要求直接提删。以往我看过不少类似案例,如一直未有明显改善,一般都是相隔一段时间(通常几个月)才再次提出讨论。如此不留情面地要求存废复核我还是第一次遇见。另一方面,近期有不少教堂都因被质疑关注度而提删,为什么当中有些却没有人(或甚少人)提出保留,有些(像本条目)便有不少人要求保留呢?原因当然是后者确实在现实社会中有一定的知名度。存废讨论正是可以甄别出这类条目,不会因为单凭关注度指引而一刀切被删去,这正是我提出存废讨论结果理应比关注度指引优先的原因。 -- Kevinhksouth (Talk) 2011年3月27日 (日) 03:07 (UTC)
- 正方除Google搜索数外,可有新据?又或者,会否驳言反方?两者皆否,则结案。上列︰“切记复核并非再就有问题内容发表意见之时机”。—J.Wong 2011年3月27日 (日) 03:01 (UTC)
- 第一次的是无共识,希望你能够注意到不是两次都是保留。既然讨论结果是没有共识(第一次)和没有合适的理由(第二次),我实在难以认同不尊重存废讨论结果的指控。—Player23 (留言) 2011年3月26日 (六) 16:43 (UTC)
既无新据,则此结案。正方曾提Google数细,然而不述其标准如何,无相比而仅凭感觉而行,实难服众,遂不接纳。又,无力驳反方论据。诚然,存废议理据有欠乃不争之实,故其共识建基不稳亦属自然。正方屡言共识不稳,甚无理据,何以无反顾己言?尔言何尝未为依意而书、理据了无?所谓通常,亦即惯例,君又何尝查找案例以证此言?无非感觉。虽弱弱对垒,但相持之下能分高下。另外,正方亦无证文内所援未合《关注度指引》所定。以上种种均难叫人服。鉴此驳回所请,持其原决。另,若有人不服此决再添“关注度模板”,其为无异于要求复核前决,请管理人员转介该案至此,犹介侵权然。—J.Wong 2011年4月2日 (六) 03:14 (UTC)
- (-)反对就此结案,我知道关注度不是主观的判定,不过google后我就认为已有客观因素在内。此条目也不合“广泛报道”的标准。另外,如我在挂关注度模板后得到了很多删除票,那又算不算是删除的共识?—Player23 (留言) 2011年4月3日 (日) 18:55 (UTC)
Player-23在此示范了“偷换概念”:“If A then B”变成“If Not A then Not B”,A是“广泛报道”,B是“保留”。--Mewaqua 2011年4月4日 (一) 16:41 (UTC)Wikipedia:关注度把“Significant coverage”译为“广泛报道”是词不达意,容易产生误解,见Wikipedia talk:关注度#翻译问题:Significant coverage。--Mewaqua 2011年4月5日 (二) 02:20 (UTC)- 就算Player-23最终成功消灭独立条目“合一堂马鞍山堂”,原条目内容也可以放入“合一堂”内,要达成“把基督教堂从维基百科记录抹除”的效果恐怕会落空。--Mewaqua 2011年4月5日 (二) 14:38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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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我的资料取至这里 http://zh.wiki.x.io/wiki/BEAST 而不是盗文—李文彬 (留言) 2011年4月5日 (二) 18:21 (UTC)
- 是文未决去留,正受理于侵权处,遂却所请。—J.Wong 2011年4月6日 (三) 09:31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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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原作者已经表示“本页面的文字允许在CC-BY-SA 3.0协议和GNU自由文档许可证下修改和再使用。”(见维基百科:询问处#问:关于百度词条的问题,已经按照维基百科的要求全都做了,为何还是无法上传???)仍然被AT以侵权为由删除。--爱管闲事的Inspector(六方会谈-核试验) 2011年3月27日 (日) 04:28 (UTC)—爱管闲事的Inspector(六方会谈-核试验) 2011年3月27日 (日) 04:28 (UTC)
- (!)意见OTRS中2011年2月19日到3月27日关闭的ticket中未找到该授权--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1年3月27日 (日) 06:04 (UTC)
- 难道被网络封锁了?必须要经过OTRS才行吗?--爱管闲事的Inspector(六方会谈-核试验) 2011年3月27日 (日) 07:09 (UTC)
- 囧rz...只是说OTRS里没有找到ticket么....又不是已经判定为不得回复了--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1年3月27日 (日) 07:42 (UTC)
- 我的意思是因为GFW的某些关系,导致发不到OTRS吧?作者说已经发了邮件--爱管闲事的Inspector(六方会谈-核试验) 2011年3月27日 (日) 08:16 (UTC)
- 请邀作者移步至此共议。—J.Wong 2011年3月27日 (日) 09:05 (UTC)
- @Inspector 这就不清楚了--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1年3月28日 (一) 08:13 (UTC)
- 一周既逾,作者未至,难以定案,遂却所请。—J.Wong 2011年4月8日 (五) 02:23 (UTC)
- @Inspector 这就不清楚了--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1年3月28日 (一) 08:13 (UTC)
- (!)意见OTRS中2011年2月19日到3月27日关闭的ticket中未找到该授权--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1年3月27日 (日) 06:04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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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我已多次表明,先前对于声优的关注度无明确的说明故以关注度为由删除,今已经由互助客栈讨论结果确认人物关注度指引中演员包括声优,该声优明显符合该关注度要求。—daburu留言 2011年4月3日 (六) 11:58 (UTC)
- 阁下多次提案而又完全忽视提问,实在教人费解。本人清楚表明︰本人完全知悉有关修订。但希望阁下知悉并非有此修订就代表一定符合方针且获予恢复。兹再提问︰条目是否已全然列出其参演作品?倘是次仍无回音,往后提案或不受理,即予驳回。敬请注意。—J.Wong 2011年4月2日 (六) 15:52 (UTC)
- 条目的确是已全然列出其参演作品。—daburu(留言) 2011年4月3日 (六) 11:58 (UTC)
- 《人物收录准则》“演员”一义修订以后扩宽至声优,其收录标准则应齐同演员。演员须主演,或次演众多,方合该款。声优理应同受此限以免不公。鉴此,驳回所请。—J.Wong 2011年4月8日 (五) 02:48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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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我已多次表明,先前对于声优的关注度无明确的说明故以关注度为由删除,今已经由互助客栈讨论结果确认人物关注度指引中演员包括声优,该声优明显符合该关注度要求。—daburu(留言) 2011年4月3日 (六) 11:58 (UTC)
- 阁下多次提案而又完全忽视提问,实在教人费解。本人清楚表明︰本人完全知悉有关修订。但希望阁下知悉并非有此修订就代表一定符合方针且获予恢复。兹再提问︰条目是否已全然列出其参演作品?倘是次仍无回音,往后提案或不受理,即予驳回。敬请注意。—J.Wong 2011年4月2日 (六) 15:52 (UTC)
- 条目的确是已全然列出其参演作品。—daburu(留言) 2011年4月3日 (六) 11:58 (UTC)
- 《人物收录准则》“演员”一义修订以后扩宽至声优,其收录标准则应齐同演员。演员须主演,或次演众多,方合该款。声优理应同受此限以免不公。鉴此,驳回所请。—J.Wong 2011年4月8日 (五) 02:50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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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我已多次表明,先前对于声优的关注度无明确的说明故以关注度为由删除,今已经由互助客栈讨论结果确认人物关注度指引中演员包括声优,该声优明显符合该关注度要求。—daburu留言 2011年4月3日 (六) 11:58 (UTC)
- 阁下多次提案而又完全忽视提问,实在教人费解。本人清楚表明︰本人完全知悉有关修订。但希望阁下知悉并非有此修订就代表一定符合方针且获予恢复。兹再提问︰条目是否已全然列出其参演作品?倘是次仍无回音,往后提案或不受理,即予驳回。敬请注意。—J.Wong 2011年4月2日 (六) 15:52 (UTC)
- 条目的确是已全然列出其参演作品。—daburu(留言) 2011年4月3日 (六) 11:58 (UTC)
- 《人物收录准则》“演员”一义修订以后扩宽至声优,其收录标准则应齐同演员。演员须主演,或次演众多,方合该款。声优理应同受此限以免不公。鉴此,驳回所请。—J.Wong 2011年4月8日 (五) 02:51 (UTC)
- 状态: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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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1/03/19提删理由是“关注度过期。条目内容类似广告”. 已补充来源陈嘉华 餐饮新贵 续写辉煌及指出不是明显广告, 但仍已“存废讨论通过”为理由被删。—Nivekin※请留言 2011年4月12日 (二) 09:41 (UTC)
- (!)意见:说实话,我现在不记得我那时候为什么会删掉它 > '<,现在重新看当时的状况,我应该会以无共识延长讨论才对!如果没有其他理由,我也支持恢复此条目。-Alberth2 汪汪 2011年4月12日 (二) 10:26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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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我是百度百科这一条目的创建人,本人为民革成员,与刘老先生的家人交往多年,不存在条目侵权问题—Seads2000 (留言) 2011年4月7日 (四) 02:26 (UTC)
- (※)注意:百度百科的东西无法直接转移到这来,要转移过来,请参考WP:捐赠版权材料。Zilong0419 (留言) 2011年4月7日 (四) 16:52 (UTC)
- 本百科与《百度百科》版权政策并未相容,无从相通。既自《百度》,纵为作者,唯驳回是可。—J.Wong 2011年4月14日 (四) 02:11 (UTC)
- 状态: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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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同上面陈旭恒的申请,本因关注度删除条目,目前指引修改,此为在几部作品中担任主角配音的声优。—daburu (talk) 2011年4月15日 (五) 22:46 (UTC)
- 毫无新据,依上所定,告曰无效,恕不受理。—J.Wong 2011年4月16日 (六) 02:04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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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同上面陈旭恒的申请,本因关注度删除条目,目前指引修改,此为在几部作品中担任主角配音的声优。—daburu (talk) 2011年4月15日 (五) 22:46 (UTC)
- 毫无新据,依上所定,告曰无效,恕不受理。—J.Wong 2011年4月16日 (六) 02:06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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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同上面陈旭恒的申请,本因关注度删除条目,目前指引修改,此为在几部作品中担任主角配音的声优。—daburu (talk) 2011年4月15日 (五) 22:46 (UTC)
- 毫无新据,依上所定,告曰无效,恕不受理。—J.Wong 2011年4月16日 (六) 02:08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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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以往类似的套话即使是自己写出的也因为是客观事实而被认为是抄袭,请求解除保护以便编辑,我将以不侵犯版权的方式至少创建这一条目—Comzyh (留言) 2011年4月12日 (二) 15:42 (UTC)
- (※)注意已有朋友建石家庄市第二中学/temp, 已申请解除白纸保护--Nivekin※请留言 2011年4月13日 (三) 08:40 (UTC)
- 启文之请,应移《保护页面请求页》。—J.Wong 2011年4月14日 (四) 03:15 (UTC)
(!)意见{石家庄市第二中学/temp}是即是本人创建的—Comzyh (留言) 2011年4月16日 (六) 14:56 (UTC)
- 状态: 转介存废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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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Stenvenhe错将鹿儿岛县的奄美魔物归类至了冲绳县的妖怪,致使类别被清空。———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虞海(对话|贡献)加入。 2011年4月6日 (三) 11:06 (UTC)
- (~)补充:同时,将冲绳和奄美分开将导致属于同一文化的人们被割离入不同的分类,不妥。——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虞海(对话|贡献)加入。 2011年4月7日 (四) 13:20 (UTC)
- 最近Stenvenhe仍在不断清空该分类,所以该分类时常置空;隶属该分类的有:赤发童子、奄美魔物和Category:冲绳县的妖怪。——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虞海(对话|贡献)加入。 2011年4月8日 (五) 12:24 (UTC)
- Stenvenhe对此的说法是:“看不出建立琉球妖怪的必要”,然而,这是句套话,因为同样可以说“看不出建立CAT:冲绳县的妖怪的必要”。
- 事实上,冲绳与奄美相互影响,实在没有必要将二者分开,而把和冲绳关系较近的奄美划分到CAT:鹿儿岛县的妖怪里,但是,划为CAT:冲绳县的妖怪又过于牵强,因此,只有“CAT:琉球妖怪”才能完整地表达着一关系。——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虞海(对话|贡献)加入。 2011年4月9日 (六) 08:09 (UTC)
- 已通知Stenvenhe参与讨论。——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虞海(对话|贡献)加入。 2011年4月9日 (六) 08:10 (UTC)
- (~)补充:同时,将冲绳和奄美分开将导致属于同一文化的人们被割离入不同的分类,不妥。——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虞海(对话|贡献)加入。 2011年4月7日 (四) 13:20 (UTC)
- 可现在Category:琉球妖怪就只有一个冲绳县的赤发童子和一个鹿儿岛县的奄美魔物,而且已经有CAT:鹿儿岛县的妖怪与CAT:冲绳县的妖怪。Stenvenhe (留言) 2011年4月9日 (六) 08:16 (UTC)
- (:)回应:但是,如分归CAT:鹿儿岛县的妖怪与CAT:冲绳县的妖怪,两分类将包含更少的条目。——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虞海(对话|贡献)加入。 2011年4月13日 (三) 12:24 (UTC)
- 另外如果将冲绳和奄美分开将导致属于同一文化的人们被割离入不同的分类,那为何又要将CAT:冲绳县的妖怪分入Category:琉球妖怪?Stenvenhe (留言) 2011年4月9日 (六) 08:18 (UTC)
- (:)回应:冲绳县完全包含在琉球的范畴之内,但鹿儿岛县不是。所以,CAT:冲绳县的妖怪当然应被分入Category:琉球妖怪,作为一个更加细致的划分。——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虞海(对话|贡献)加入。 2011年4月13日 (三) 12:24 (UTC)
- 还有奄美魔物我也讲过,人家不只是鹿儿岛县的妖怪而已。Stenvenhe (留言) 2011年4月9日 (六) 08:25 (UTC)
- 《快速删除》记曰︰“速删之有争议者,应列存废议。”
- 《快速删除标准》款O4,准去空门。
- 两者同须理。清空,但回退未断,可见争议之极具。如此则未符点一。鉴此,还之而介至存废议。
- Stenvenhe君,提案辞极影响往后讨论及其结果,故不代呈。请君七日内提请存废议,否则本人会考虑保留。
- 虞海君,请复此原貌以便社群细议。又,不妨考虑提案互助客栈修例,《英文维基百科.快速删除标准》亦准去空门,唯四日空期是须。请虑。
- 谨此。—J.Wong 2011年4月14日 (四) 03:09 (UTC)
- 晕了:我不知是我为正方他为反方,还是我为反方他为正方……法师请留步,如进入了空门,解释一下先。——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虞海(对话|贡献)加入。 2011年4月14日 (四) 05:05 (UTC)
- 抱歉,笔误。—J.Wong 2011年4月14日 (四) 09:31 (UTC)
- 还是没明白,我是属于正方还是反方来着?本人愚钝,还望指教。——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虞海(对话|贡献)加入。 2011年4月16日 (六) 14:35 (UTC)
- 既已指名,尚须理会孰正孰反?阁下乃呈请人,正方无疑。Stenvenhe君以不可,反方是也。—J.Wong 2011年4月17日 (日) 02:58 (UTC)
- 抱歉,笔误。—J.Wong 2011年4月14日 (四) 09:31 (UTC)
- 晕了:我不知是我为正方他为反方,还是我为反方他为正方……法师请留步,如进入了空门,解释一下先。——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虞海(对话|贡献)加入。 2011年4月14日 (四) 05:05 (UTC)
- 状态: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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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被AT莫名删除,本人怀疑没问题,再次确认版权。AT可能乱删。—侠刀行 (留言) 2011年4月19日 (二) 15:09 (UTC)
- 确认已被第三方编辑标记copyvio且部分文字侵权--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1年4月20日 (三) 03:29 (UTC)
- 状态: 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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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先前对于声优的关注度无明确的说明故以关注度为由删除,今已经由互助客栈讨论结果确认人物关注度指引中演员包括声优,该声优明显符合该关注度要求—daburu (talk) 2011年4月15日 (五) 22:46 (UTC)
- 讨论见此:维基百科:互助客栈/方针#提议厘清人物关注度中的演员是否包括声优,谢谢。daburu (talk) 2011年4月15日 (五) 22:46 (UTC)
- 鉴曾主演并次演诸角,符合《关注度(立传)指引》之新定,乃还。—J.Wong 2011年4月20日 (三) 08:34 (UTC)
- 状态: 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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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同上面陈旭恒的申请,本因关注度删除条目,目前指引修改,此为在几部作品中担任主角配音的声优。—daburu (talk) 2011年4月15日 (五) 22:46 (UTC)
- 鉴曾主演并次演诸角,而该等角色观众远多于五千,符合《关注度(立传)指引》之新定,乃还。—J.Wong 2011年4月20日 (三) 09:02 (UTC)
- 状态: 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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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被Mys721tx删除。他说的理由是“无定案共识且已造成未曾预料的影响”。虽然确实已经受到cnBeta的关注,但是不能因噎废食,至少需要继续在客栈中的讨论。因而请求恢复此页面,在其顶部添加“未达成共识”或相关提示框。另目前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里面引用了这个页面,故如果不能恢复请在互助客栈里恢复相关内容。谢谢。—达师 - 198 - 336 2011年4月24日 (日) 05:22 (UTC)
- (~)补充,“无定案共识”“已造成未曾预料的影响”不是快速删除标准,而且在没有讨论下删除。理应还原。★冰霜葵 2011年4月24日 (日) 05:25 (UTC)
- (~)补充,连结能够在T:ASN上找到。请恢复。-HW(留言 - 贡献) 2011年4月24日 (日) 05:38 (UTC)
- 还焉于Jimmy君且移之《User:Waihorace/中文维基百科就版权问题致百度函》。—J.Wong 2011年4月24日 (日) 14:35 (UTC)
- 状态: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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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回退移动时操作不当。请求先恢复页面后重新回退移动,再删除该页。—Zhxy 519 (留言) 2011年4月20日 (三) 04:08 (UTC)
- 复张继 (中华民国政治家)并移往张继 (国民党),然又复删?何以也?未明所以。—J.Wong 2011年4月20日 (三) 09:17 (UTC)
- 该页本不该存在,惟其他用户移动后,在下移回有不当之处,致原有历史等尽失。故望暂复之以正移动之道。--Zhxy 519 (留言) 2011年4月21日 (四) 01:56 (UTC)
- 准尔所请,且还且迁张继 (国民党)。—J.Wong 2011年4月24日 (日) 15:11 (UTC)
- 该页本不该存在,惟其他用户移动后,在下移回有不当之处,致原有历史等尽失。故望暂复之以正移动之道。--Zhxy 519 (留言) 2011年4月21日 (四) 01:56 (UTC)
- 复张继 (中华民国政治家)并移往张继 (国民党),然又复删?何以也?未明所以。—J.Wong 2011年4月20日 (三) 09:17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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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不是原作者清空页面—Player23 (留言) 2011年4月24日 (日) 08:40 (UTC)
- 在下提出的理由是CSD G1。★冰霜葵 2011年4月24日 (日) 08:42 (UTC)
- 乖哉!鉴有志若下,驳回所请。—J.Wong 2011年4月24日 (日) 14:51 (UTC)
- 2010年8月11日 (三) 10:33 . . 今古庸龍 (對話 | 貢獻 | 查封) (空) (←清空全部内容)
- 2010年8月9日 (一) 11:17 . . 今古庸龍 (對話 | 貢獻 | 查封) (43位元組) (←建立内容为“{{色情專題|class=start|importance=top}}”的新頁面)
- 抱歉,还以为是错误(►)重定向的删除。—Player23 (留言) 2011年4月24日 (日) 19:00 (UTC)
- 状态: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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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我说的都是有证据的,不会空穴来风的!为什么要删除我的条目,我是第一次发,还把我的给删了!因为我前几年就被这家医院骗过,然后我又暗访了几个跟我有同样遭遇的患者!我说的每一句话都是客观的,而不是评论或者发泄情绪后的话!难道客观的讲出真相也有错?难道你们跟百度百科一样作恶吗?他们只要谁给他钱,就在百度百科里把谁吹捧的天花乱坠,你们看看百度百科的:苏州同济医院条目吧!他们说的多好!如果我当年不信百度百科,我也不会选择那家医院!在中国的许多行业、人、公司都在作恶,包括互联网,他们已经成为政府辟谣、商人作恶暴利敛财的工具,而维基百科在世界的口碑都很好,是一个自由、专门收录网民、群众智慧知识的网站,可是你们竟然也和百度一样!请问苏州同济医院是不是也给你们钱了?给多少钱让你们把此条目删了?这点钱就能买走你们的客观、公正、良心吗?我从此也不再信任你们维基百科上的任何条目和所谓的自由了!网络上的一切都是假的!都是欺骗!都在作恶!让上帝惩罚所有作恶的人吧!!!!!!!!!—Herowwn (留言) 2011年4月24日 (日) 18:47 (UTC)
- 既然有证据,请提出来。客观是来自第三方的媒体,例如报章等,而不是阁下一方之词。此外,维基百科是一个国际性的网站,每年有一定的收入,无需接受中国某医院的贿赂。—ATRTC 2011年4月25日 (一) 01:44 (UTC)
第三方媒体?报章?中国还有您所谓的第三方吗?都是天朝的喉舌!!!至于收入问题,这是你们的盈利模式,我无权评论,如果你们真的没有被贿赂,这是庆幸的!我也不会再留言和有异议了,因为我改变不了你们的规则、也改变不了你们的认知,但我能改变自己不再气愤、不再抱怨,我可以妥协、也只能无奈的沉默,你们可以不收录我的条目,可以认为是一方之词,甚至认为是虚假的,这些都已经不重要了,但我还是深深的期望你们不要作恶,不要发布虚假的条目,像百度那样缺德!这是良心的底线!—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Herowwn(对话|贡献)于2011年4月25日 (一) 07:23加入。
- 申请者撤销请求,结案-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1年4月28日 (四) 15:55 (UTC)
- 状态: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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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已经通过otrs授权,参见Ticket#2011042510008837—--苹果派.留言 2011年4月28日 (四) 14:20 (UTC)
- 授权声明不完整--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1年4月30日 (六) 10:18 (UTC)
- 状态: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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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in fact i am not sure if this page has been deleted deliberately because i cannot find a reason.But i did fail to read the article.i mean, the english ver.—58.240.219.21 (留言) 2011年4月30日 (六) 12:09 (UTC)
- Cannot find any deletion records of Maria curie nor Maria Curie-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1年5月1日 (日) 03:10 (UTC)
- 状态: 发回存废讨论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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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1/04/16因关注度被删. 原作者今日重建并移除速删模版. 留言指“反对无理删除条目,子慧为最受欢迎小主持,因此不存在关注度不足,我认为你对小主持毫不认识胡乱添加关注度。Sam16hk (留言) 2011年4月27日 (三) 10:38 (UTC)”—Nivekin※请留言 2011年4月27日 (三) 11:03 (UTC)
- 如结果为不保留请管理员代为删除--Nivekin※请留言 2011年4月27日 (三) 11:05 (UTC)
- 请勿删除陈子慧之页面Sam16hk (留言) 2011年4月27日 (三) 11:18 (UTC)
- 投诉管理员AL胡乱删除页面Sam16hk (留言) 2011年4月28日 (四) 07:41 (UTC)
- (!)意见建议发回存废讨论重议,或者恢复之。貌似没有关注度问题。--苹果派.留言 2011年4月28日 (四) 14:27 (UTC)
- 发回存废讨论重议。--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3日 (二) 11:14 (UTC)
- 状态: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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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速删理由为“作者请求”, 但作者未提供合理原因. 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1/05/02正讨论中—Nivekin※请留言 2011年5月2日 (一) 11:33 (UTC)
- 完成:已由恢复User:AT恢复。--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3日 (二) 14:36 (UTC)
- 状态: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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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速删理由为“作者请求”, 但作者未提供合理原因. 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1/05/02正讨论中—Nivekin※请留言 2011年5月2日 (一) 11:33 (UTC)
- 完成:已由恢复User:AT恢复。--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3日 (二) 14:36 (UTC)
- 状态: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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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速删理由为“作者请求”, 但作者未提供合理原因. 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1/05/02正讨论中—Nivekin※请留言 2011年5月2日 (一) 11:33 (UTC)
- 完成:已由恢复User:AT恢复。--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3日 (二) 14:36 (UTC)
- 状态: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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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速删理由为“作者请求”, 但作者未提供合理原因. 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1/05/02正讨论中—--Nivekin※请留言 2011年5月2日 (一) 11:39 (UTC)
- 完成:已由恢复User:AT恢复。--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3日 (二) 14:36 (UTC)
- 状态: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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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速删理由为“作者请求”, 但作者未提供合理原因. 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1/05/02正讨论中—--Nivekin※请留言 2011年5月2日 (一) 11:39 (UTC)
- 完成:已由恢复User:AT恢复。--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3日 (二) 14:36 (UTC)
- 状态: 确认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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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被AT莫名删除,本人怀疑没问题,再次确认版权。AT可能乱删。—侠刀行 (留言) 2011年4月19日 (二) 15:09 (UTC)
- 查无此删除纪录,请核对--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1年4月20日 (三) 03:24 (UTC)
- (!)意见:内容文字确实与条目内注明的参考资料完全相同。--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3日 (二) 14:40 (UTC)
- 状态: 转送存废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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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百度贴吧中最大的一个贴吧”等对事实的称述,不是广告。关注度可能有争议,但不应速删—爱管闲事的Inspector(六方会谈-核试验) 2011年5月2日 (一) 11:29 (UTC)
- (!)意见不知道条目的质量如何,单从关注度来讲,鉴于很多网络事件由此引出,故此贴吧很有关注度,不应该速删。--苹果派.留言 2011年5月3日 (二) 15:14 (UTC)
- 完成:暂时恢复并转送存废讨论。--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6日 (五) 05:03 (UTC)
- 状态: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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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内容虽然不多,但已清楚交待人物的出处以及剧情中的主要作用,后面未完成内容的用语需要修变,但被快速删除实在是完全没道理。—ffaarr (talk) 2011年5月7日 (六) 02:42 (UTC)
- (!)意见不管提删是否能够通过,可以肯定的是此条目完全没有速删理由。--苹果派.留言 2011年5月7日 (六) 09:42 (UTC)
- 在下只是参考别人意见,提速删。原本也无心提出删除,惟恐某君意见表示,谨此致歉。 冰霜葵 2011年5月7日 (六) 10:36 (UTC)
- 完成:已恢复。--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7日 (六) 23:30 (UTC)
经过我两年多的了解发现原来台湾有一位这样不为人知的艺术家,她的作品连大学教授都说赞;甚至我翻阅当年已经泛黄的报纸报导,永春花因为与真花几乎一样,还有生物老师带学生来看,并当场解释雄蕊、雌蕊的生物问题。 在以前台湾只有三家电视台的时候,永春花受到艺文界高度的关注与肯定。永春花创作人本身不喜欢媒体宣传,更不为个人营利,因此在世时除了多次在台湾与美国自费展览与“免费”开班授课以外,婉拒许多大企业出高价购买的企图。但是若是意气相投,老太太慷慨的免费赠送。 据了解,目前永春花散落在台湾与美国一些收藏家的家中,因为数量很稀少,在加上何老太太生前不喜欢作秀,因此知道的人不多。我是在一个偶然的机会遇到他们家的人,几经了解,遂自告奋勇将条目放入维基百科之中,希望能为文化保存尽一份心力。 就拿我在文章中放的莲花来说,维妙维肖的绒毛线钩织出像真的一样的莲花,最上面有一只蜻蜓正在悠闲享受阳光,荷叶上两只青蛙虎视眈眈的看是茎干上的甲虫与蜻蜓,仿佛正要准备饱餐一顿,非常古朴与毫无匠气的安排,是我照过许多照片中最满意的一张。 也希望各位审查委员可以再度思考,并回复本条目。 以上 谢谢各位愿意花时间看我的解释。—Dchchang (留言) 2011年4月20日 (三) 05:30 (UTC)
- (!)意见:现有内容确实不像删除版本具有过分的宣传内容。--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3日 (二) 14:55 (UTC)
- 未完成:由于条目已被重建,且重建后条目内容确有改善,故不须恢复旧以已被删除之历史。--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13日 (五) 04:58 (UTC)
- 状态: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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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Wikipedia:维基志异中的条目。不知什么原因被CSD G15。请恢复,如不能恢复请告知条目删除前的最后一个版本,最好能详述条目删除前的页面历史。—达师 - 198 - 336 2011年5月6日 (五) 02:41 (UTC)
- (※)注意 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1/04/24删了个人梦想建国者(关注度);CSD G15删的应是重定向。建议Wikipedia:维基志异中以私人国家取代--Nivekin※请留言 2011年5月6日 (五) 03:11 (UTC)
- 个人梦想建国者是经上述存废讨论删除,個人夢想建國者原本是重定向页,在成为孤立页面后被快速删除。两者的删除程序基本上没有问题。但我们可以继续针对个人梦想建国者是否该删除做讨论。--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6日 (五) 04:46 (UTC)
- 未完成:已确认删除原因为存废讨论而非快速,且未有其他讨论意见,故维持删除。--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13日 (五) 05:01 (UTC)
- 状态: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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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以CSD G11: 广告或宣传速删, 但内容并非明显广告. 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1/05/13正在讨论当中, 何以不顾讨论立即速删?—Nivekin※请留言 2011年5月14日 (六) 06:45 (UTC)
- 完成:已恢复,应待存废讨论之结果再处理。--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14日 (六) 12:35 (UTC)
- 状态: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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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以CSD G1 无实际内容删除, 但明显有内容—Nivekin※请留言 2011年5月18日 (三) 06:45 (UTC)
- 完成:恢复之,但将内容并入国立清华大学#灵异故事。--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19日 (四) 12:43 (UTC)
- 状态: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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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已经通过otrs授权,置于讨论页,但仍然以侵权删除—--苹果派.留言 2011年4月26日 (二) 14:38 (UTC)
- 状态: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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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我是这条目的创建者,有一段时间没关注这条。今天来看条目居然删除了[4],理由居然是“关注度不足,关注度到期”。可这条目有英文版[5],韩文版[6],不管是用google搜寻图片和网页及影片都能找到一堆东西,作为删除这条目的管理员Alberth2 汪汪认真验证过了吗?你做管理员一点也不负责任,称职吗。—喷出牛奶 (留言) 2011年5月19日 (四) 10:40 (UTC)
- 提删者似乎没有通知原作者, 令其失去提出意见及改善条目的机会--Nivekin※请留言 2011年5月19日 (四) 11:09 (UTC)
- 目前存废讨论的程序中,其实通知原作者并非必要之条件;此外,根据存废讨论,此条目并未获得任何保留之主张,此条目之提送存废流程并未有太大之问题。就内容而言,且该条目参考资料是引用韩语维基百科,并不适合作为参考资料,且提供的官方网站链接亦已失效,确实无法有效让读者确认其关注度。然而,如果申请者认为此条目仍有扩充并改善内容的空间,我想我们也是可以暂时恢复此条目。--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19日 (四) 12:57 (UTC)
- 你上面的这段话得分开来讨论:1.该条目参考资料是引用韩语维基百科,并不适合作为参考资料:这句话恰恰证明了关注度,美国人韩国人身为人类知道的东西没关注度吗,并不适合不是并不可以。2.且提供的官方网站链接亦已失效:更是荒唐,从没人说拥有官方网站就有关注度,官网只是单纯的私人网站我也可以建一个,世界上很多热门的东西没官网,阴茎需要官网吗,维基百科也没这条规定完全是单凭你自作主张,还有你不能google一下吗,要我教吗。3.根据存废讨论,此条目并未获得任何保留之主张,此条目之提送存废流程并未有太大之问题:这个条目提交存废根本就是违反了你们的制度,你还不直接退回一步步按流程走简直是同犯,现实中可要有牢狱之灾。5.然而,如果申请者认为此条目仍有扩充并改善内容的空间,我想我们也是可以暂时恢复此条目:最后你也不强调这条目的“主因”了,说明你已默认此条目拥有关注度。
当然参考来源越多越好,这点我也会改进。喷出牛奶 (留言) 2011年5月19日 (四) 14:05 (UTC)
- 完成:提醒您,恢复条目约一周后,将会再视条目内容与现在内容的差异判断是否需要重新提送存废讨论重新讨论。--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19日 (四) 14:29 (UTC)
- 状态: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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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同上面陈旭恒的申请,本因关注度删除条目,目前指引修改,此为在几部作品中担任主角配音的声优。—daburu (talk) 2011年4月15日 (五) 22:46 (UTC)
- 完成:无敌铁金刚主角之香港配音员,符合Wikipedia:关注度_(人物)之配音员之条件。--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20日 (五) 22:44 (UTC)
- 状态: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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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同上面陈旭恒的申请,本因关注度删除条目,目前指引修改,此为在几部作品中担任主角配音的声优。—daburu (talk) 2011年5月11日 (三) 16:29 (UTC)
- 完成:动画H2主角之配音员,符合Wikipedia:关注度_(人物)之配音员条件。--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20日 (五) 22:53 (UTC)
- 状态: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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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已担任多部作品的主角及要角的声优,作品是啦啦小野猫---傅利伟,Battle Spirits少年激霸---古劳基·雷,炎神战队---飞鹰跑车。—daburu (talk) 2011年5月11日 (三) 16:29 (UTC)
- 完成:符合修订后的Wikipedia:关注度_(人物)配音员之条件,故恢复条目。--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20日 (五) 22:57 (UTC)
- 状态: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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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已担任多部作品的主角及要角的声优,作品是幪面超人月骑---红音也,铁甲万能侠Z---兜甲儿,WORKING!! 无聊西餐厅---相马博臣,吸血鬼骑士---锥生壹缕,炎神战队---狮王巴士。—daburu (talk) 2011年5月11日 (三) 16:29 (UTC)
- 完成:确认内容以符合修订后的Wikipedia:关注度_(人物)的配音员条件,未来若要提删,应重新提送存废讨论--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20日 (五) 23:05 (UTC)
- 状态: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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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已担任多部作品的主角及要角的声优,作品是幪面超人月骑---襟立健吾,奇迹少女KOBATO---植田弘康,炎神战队---战鲸摩托车,我认为应进行复核。—daburu (talk) 2011年5月11日 (三) 16:29 (UTC)
- 完成:经存废复核请求,已确认新建之内容以符合修订后的Wikipedia:关注度_(人物)的配音员条件,未来若要提删,应重新提送存废讨论--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20日 (五) 23:09 (UTC)
- 状态: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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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空白内容—Meixian88 (留言) 2011年5月23日 (一) 11:05 (UTC)
- 未完成:抱歉因为这并非中文维基百科的连结,因此在此无法处理,建议您可以至英文维基百科上提出。--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23日 (一) 22:59 (UTC)
- 状态: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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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同上面陈旭恒的申请,本因关注度删除条目,目前指引修改,此为在几部作品中担任主角配音的声优。—daburu (talk) 2011年5月11日 (三) 16:29 (UTC)
- 未完成:删除前之内容缺乏关注度之证明,但现新建之页面已扩充很多,故不重新恢复删除前之编辑历史。--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20日 (五) 22:52 (UTC)
- (!)意见可以合并编辑历史。--苹果派.留言 2011年5月24日 (二) 20:13 (UTC)
- 状态: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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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不应胡乱说其条目“普通”而删除,投诉部分管理员对地区以致香港毫不认识而胡乱论作“普通”,如以他而论,香港大部分街道皆要删除;毫无通知该页面的作者或有关人士。—Ghkuiophh (留言) 2011年5月4日 (三) 02:35 (UTC)
- 目前存废讨论的程序中,其实通知原作者并非必要之条件;此外,根据存废讨论,此条目并未获得任何保留之主张,此条目之提送存废流程并未有太大之问题。此外,印象中此路全长似乎仅100米,与其他香港的街道相比,关注度确实可能稍微薄弱些。--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19日 (四) 13:15 (UTC)
- 未完成--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28日 (六) 05:33 (UTC)
- 状态: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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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只是为机构作简介,不知道为何定性为广告.机构本身是非牟利的.如果是字眼问题,请点明,可以再更改.—Teacherspower (留言) 2011年5月17日 (二) 16:00 (UTC)
- 删除前的内容仅在阐述该团体之宗旨,其实不符合百科的形式,且容易被判断为是以广告目的所撰写,存在于百科上的条目应以多方面来介绍该团体,此外,该团体也需符合Wikipedia:关注度的指引,才能永续存于维基百科。如果您认为此条目符合关注度指引,建议您可以考虑重新以更多方面的观点来撰写此条目。--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19日 (四) 12:15 (UTC)
- 未完成--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28日 (六) 05:34 (UTC)
- 状态: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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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There is an English version topic for this title: en:Hin Hua High School. Please consider restore the article. This article is not related to any business or profit purpose. I am trying to provide a Chinese version of this article.—Cheeyang (留言) 2011年5月26日 (四) 07:29 (UTC)
- 未完成:此条目在删除前的内容确实有过多宣传性质的内容,并不适合维基百科,建议参考Category:马来西亚中学下其他学校条目的架构重新撰写。--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28日 (六) 05:45 (UTC)
- 状态: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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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张贴者为原出版资料(网页)管理者,出处已加注分享条款!5/27所重建之内容,已与原网页有所不同!—Dfleoyang (留言) 2011年5月27日 (五) 09:59 (UTC)
- 未完成:抱歉未查到新北市锦和高级中学有任何删除的纪录。--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28日 (六) 05:47 (UTC)
- 状态: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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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绿子弹,它是国内一个环保网站。目前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关注,相信肯定会有人想知道它的信息。加上它是一个纯公益的环保网站,并不存在会接受广告之类的情况。而且,这个条目也算是为环保作维基上的贡献了。我也重新编辑把一些语言进行了修改,使其看起来更像是维基语言。由于是新手,烦请管理员重新审核—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Xwy1001(对话|贡献)于2011年5月27日 (五) 19:27加入。
- 未完成:原有内容确实稍为欠缺客观的叙述,且内容并不符合百科的架构,建议先参考Category:非营利组织下其他条目内容,再重新撰写一次。不过,也需要提醒您先参考Wikipedoa:关注度的指引,如果欠缺客观的关注度证明,此条目仍然无法长久存于维基百科中。--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28日 (六) 05:55 (UTC)
- 状态: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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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非恶搞—UAL55 (留言) 2011年5月28日 (六) 04:31 (UTC)
- 状态: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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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非恶搞—UAL55 (留言) 2011年5月28日 (六) 04:31 (UTC)
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繁体)
- 状态: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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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并非“CSD R5: 指向本身的重定向或循环的重定向”:所指向的是简体的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且在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1/05/28中有多人表示要求(○)保留—Moonian‧♨一盅两件立即叹‧贡献 主要 全部 2011年5月29日 (日) 10:34 (UTC)
- 状态: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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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移回主条目闪电十一人—118.166.66.245 (留言) 2011年4月22日 (五) 14:26 (UTC)
- 无删志,乃告曰无效。惟准所请,其史咸迁主文。—J.Wong 2011年4月24日 (日) 15:03 (UTC)
1. 他们曾经被多份独立于该音乐家或团体以外的已出版可靠来源所介绍 (恢愎页面后可立刻加上reference) 2. 曾经在主要的音乐比赛中获奖 (当时页面已有列明奖项,只是未提供来源网站,恢愎页面后可立刻加上reference) 3. 在任一国家的音乐排行榜中曾经出现 (已在两个香港最主要的电台上的音乐排行榜出现过多次,这些也在当时页面已有列明) (此link证明此乐团现在还在排行榜中http://www.881903.com/Page/ZH-TW/Pro903_12.aspx) 恳请恢愎页面,谢谢!!—Ypleungx (留言) 2011年5月24日 (二) 06:43 (UTC) 还有,如果有google一下都可以证明以上任何一点,关注度一定足够,说此页reference不够还可以说通,以关注度这点,我真的很奇怪,看过其他用家意见,大致认为你们这些管理员只是依据单单几个人的主观看法盲目执行,不能说你们机器性地执行维基的规则,因为你们也没有遵守,否则以上的都不可能发生。百科全书的管理员没有知识探究的精神,不如写个电脑程序好了,起码不会发生这样的误删Ypleungx (留言) 2011年5月24日 (二) 07:42 (UTC)
- 如果提出者认为可以继续扩充此条目,我想就先暂时恢复此条目一周,一周后再视扩充状况决定是否重新送回存废讨论。--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28日 (六) 05:40 (UTC)
- 完成:暂时恢复一周,以供用户继续扩充;一周后再视扩充状况决定是否重新送回存废讨论。--Alberth2 汪汪 2011年6月1日 (三) 02:52 (UTC)
- 状态: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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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WP:VPP#移除模板Medical是基于什么方针?,之前数次客栈讨论一直都是保留,而是次讨论结果影响重大,参与人数就偏少,显然不成理由。—HW (留言 - 贡献) *DC9* 2011年6月1日 (三) 12:12 (UTC)
- 完成:目前查到客栈里相关的讨论纪录包括: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存档/2007年7月#模板创建时机、Wikipedia:互助客栈/求助/存档/2010年4月#关于Medical、Wikipedia_talk:不要在条目中进行声明#Wikipedia:不要在条目中进行声明,而过去的存废讨论包括:Wikipedia:删除投票和请求/2007年7月25日#template:Adultonly、template:medical、template:medical small、template:不安、Wikipedia:删除投票和请求/2008年6月5日#Template:Medical、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1/01/15#Template:Medical、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1/05/17#Template:Medical、Template:Medical small,以最近的客栈讨论来看,确实存有争议,故发还存废讨论重新讨论。--Alberth2 汪汪 2011年6月1日 (三) 14:16 (UTC)
- 状态: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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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请回退至以前版本—UAL55 (留言) 2011年5月28日 (六) 04:31 (UTC)
- 注:为简体,另见[7]--UAL55 (留言) 2011年5月28日 (六) 04:32 (UTC)
- (!)意见:此条目最初版本是重定向至河北大学“10·16”交通肇事案,但由于已有繁体字“李剛”消歧义的存在,我想让此条目重定向到繁体字的李剛应会较妥当。--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28日 (六) 06:03 (UTC)
- 未完成:为方便消歧义之查询,故不恢复此条目,让条目可直接连结至繁体字“李剛”。--Alberth2 汪汪 2011年6月4日 (六) 14:17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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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提删理由是自传,但明显不是自传;已有关注度模版并己有来源杨翠老师导读杨逵《绿岛家书》、驻馆作家杨翠与民众分享从绮丽少女到历史原爱-我的文学成长之路、[8]。—Nivekin※请留言 2011年5月22日 (日) 18:16 (UTC)
- 废文之决确乎建基不稳,曰之传更未免过誉。该议非议,无可援论点、论据,引而删文,实为不智,好应推翻。但阅其内容,如履历然,则教人为难。劝呈请重撰是文,吾可依请送君副本。动议者,请妥遣言词,勿重蹈是事。—J.Wong 2011年6月4日 (六) 03:54 (UTC)
- 请把原文给我--Nivekin※请留言 2011年6月5日 (日) 17:49 (UTC)
- 遣矣。—J.Wong 2011年6月6日 (一) 03:21 (UTC)
- 状态: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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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相关模板T:Medical最新一次存废讨论获保留。—HW (留言 - 贡献) *DC9* 2011年6月8日 (三) 07:56 (UTC)
- 鉴于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存废讨论仅建基于草案,又书生之言仍受争议,故翻其决,还之。草案者,未得共识之物,引而提删,该告无效。—J.Wong 2011年6月9日 (四) 08:17 (UTC)
- 状态: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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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相关模板T:Medical最新一次存废讨论获保留。—HW (留言 - 贡献) *DC9* 2011年6月8日 (三) 07:56 (UTC)
- 鉴于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存废讨论仅建基于草案,又书生之言仍受争议,故翻其决,还之。草案者,未得共识之物,引而提删,该告无效。--J.Wong 2011年6月10日 (五) 02:27 (UTC)
- 状态: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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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相关模板T:Medical最新一次存废讨论获保留。—HW (留言 - 贡献) *DC9* 2011年6月8日 (三) 07:56 (UTC)
- 鉴于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存废讨论仅建基于草案,又书生之言仍受争议,故翻其决,还之。草案者,未得共识之物,引而提删,该告无效。--J.Wong 2011年6月10日 (五) 02:29 (UTC)
- 状态: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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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相关模板T:Medical最新一次存废讨论获保留。—HW (留言 - 贡献) *DC9* 2011年6月8日 (三) 07:56 (UTC)
- 鉴于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存废讨论仅建基于草案,又书生之言仍受争议,故翻其决,还之。草案者,未得共识之物,引而提删,该告无效。--J.Wong 2011年6月10日 (五) 02:35 (UTC)
- 状态: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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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相关模板T:Medical最新一次存废讨论获保留。—HW (留言 - 贡献) *DC9* 2011年6月8日 (三) 07:56 (UTC)
- 鉴于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存废讨论仅建基于草案,又书生之言仍受争议,故翻其决,还之。草案者,未得共识之物,引而提删,该告无效。--J.Wong 2011年6月10日 (五) 02:35 (UTC)
- 状态: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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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相关模板T:Medical最新一次存废讨论获保留。—HW (留言 - 贡献) *DC9* 2011年6月8日 (三) 07:56 (UTC)
- 鉴于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存废讨论仅建基于草案,又书生之言仍受争议,故翻其决,还之。草案者,未得共识之物,引而提删,该告无效。--J.Wong 2011年6月10日 (五) 02:35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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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一年多以前PhiLiP先生曾将我创立的多个条目以侵害版权的理由提交删除,其中包括此一条目。他提供的来源一是来自cnki的网页,二是他自己上传至Google doc的文档(他声称文档是从cnki网页中下载)。但我写的条目实际上并未包含与网页雷同的任何内容,只有与其上传的文档雷同的成分。可是那文档是在我写条目之后上传的,怎能说明我侵权呢?又没有提供文档与Cnki网页相关的任何证据,合理的推理是:那文档抄袭了维基百科,目的是为了构陷我。在此请求恢复此一并未侵犯版权的条目。—冰热海风 (留言) 2011年5月29日 (日) 14:45 (UTC)-冰热海风 (留言) 2011年5月29日 (日) 14:45 (UTC)
- 已留言于菲菇君,请其至此辩覆。另外,链一确乎莫可为证。待菲菇覆后始决还否。—J.Wong 2011年6月4日 (六) 04:20 (UTC)
- 见130页最后两段。另,复核后我会移除此链接的公开性。另外我有那么多精力去伪造这些论文么?--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1年6月4日 (六) 08:44 (UTC)
- 菲菇所供清楚显示该文件乃载于《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〇九年第十期,而根据纪录此文乃撰于二〇一〇年,实难理解呈请所言之“抄袭了维基百科”。过去抄未来,何如也?另外,经逐字比对后,发觉有九成相同。鉴此,定为侵权且驳回所请。另,对其诬蔑之辞,深感失望。—J.Wong 2011年6月4日 (六) 10:48 (UTC)
- Google上传的那个“多少页”的文档,我看不到,显示“抱歉,我们无法检索文档以供您查看,或者您无权查看文档。”不过据我推测,应是菲菇近日上传的了。我现在不知它上面是否写明《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〇九年第十期之类的话,但是即使写明,你怎么证明它来自福建论坛09期?应该看文档的上传日期,如果是09年上传的,我没话可说,但这是不可能的,应为在此条目出现前根本不可能有任何有雷同文字的内容流传于互联网。
- 菲菇是作图的高手,大家不是不知,把我的文档复制后再加上些内容、贴上个什么论坛的多少期记号,在他来说并非做不到。当初他指我侵权时是没有任何证据的,已造成大家对我的不良第一印象,直到我在互助客栈提出抗议,他才搬出所谓“证据”,这一行为,本身就并不光明正大。(不要说他最近还在互助客栈毫无依据的说我与三个在用户子页写侵权内容再移到主空间的人行为很像,实际上我从来都没有在用户子页作过任何跨空间移动,这都不算污蔑,我真不知道什么叫污蔑。)
- 菲菇说“我有那么多精力去伪造这些论文么”,这也算证据?有心要针对我什么事情干不出来?你没精力复制到论文,我就有精力复制论文到维基百科?我吃饱了撑着,写这些“侵权”条目对我有什么好处?维基上少几个条目,我会活不下去?-冰热海风 (留言) 2011年6月5日 (日) 06:40 (UTC)
- 首先,《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一搜则已寻获无数期刊数据库,言之作假未免失实。此网可证该期有文曰《主流意识形态的建构与民间文化的改造——试论周立波《山乡巨变》的叙事策略》。另,本人未见菲菇诬蔑阁下动机安在。至于菲菇及阁下何有精力去伪造或复制论文,本人无从稽考,亦非吾责去判断。本人无纳之为据。事实在眼前,铁证亦如山,本人无从不信。—J.Wong 2011年6月5日 (日) 07:31 (UTC)
- 我从未否认过《主流意识形态的建构与民间文化的改造——试论周立波《山乡巨变》的叙事策略》一文的存在。但是,此文并无与我所编条目相雷同之内容,菲菇所传文档是他假借相同标题所伪造。其他几个文档亦是类似情形。不管Wong先生信不信,虚构的内容终究无法变为“铁证”。至于菲菇诬我之动机,就要问他自己了,他是老江湖了,做事当然不动声色。假若他不是有心针对,为何我写第一个、第二个“侵权”条目之时,他不吭声,可到了我编写到多个“侵权”条目后,他又跳出来做正义使者,一下子宣判我在过去写了大量“侵权”条目?-冰热海风 (留言) 2011年6月5日 (日) 08:10 (UTC)
- 首先,《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一搜则已寻获无数期刊数据库,言之作假未免失实。此网可证该期有文曰《主流意识形态的建构与民间文化的改造——试论周立波《山乡巨变》的叙事策略》。另,本人未见菲菇诬蔑阁下动机安在。至于菲菇及阁下何有精力去伪造或复制论文,本人无从稽考,亦非吾责去判断。本人无纳之为据。事实在眼前,铁证亦如山,本人无从不信。—J.Wong 2011年6月5日 (日) 07:31 (UTC)
- 菲菇所供清楚显示该文件乃载于《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〇九年第十期,而根据纪录此文乃撰于二〇一〇年,实难理解呈请所言之“抄袭了维基百科”。过去抄未来,何如也?另外,经逐字比对后,发觉有九成相同。鉴此,定为侵权且驳回所请。另,对其诬蔑之辞,深感失望。—J.Wong 2011年6月4日 (六) 10:48 (UTC)
- 见130页最后两段。另,复核后我会移除此链接的公开性。另外我有那么多精力去伪造这些论文么?--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1年6月4日 (六) 08:44 (UTC)
- 已留言于菲菇君,请其至此辩覆。另外,链一确乎莫可为证。待菲菇覆后始决还否。—J.Wong 2011年6月4日 (六) 04:20 (UTC)
- 暂且恢复相关文档对外可见性。待审核完结后予移除。--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1年6月6日 (一) 14:41 (UTC)
- 现实有无罪假定,维基有善意推定。阁下请证“此文并无与我所编条目相雷同之内容”及所告之“菲菇所传文档是他假借相同标题所伪造”,否则一切仅为空谈,而后者更成诬告,有违善意推定。至于是否针对,本人无意推测,或菲菇可简言其巡查习惯及何以出现冰热海风君所言之结果,此举或可使其释疑。—J.Wong 2011年6月7日 (二) 03:43 (UTC)
- 简而言之,发现老用户发表的任何一篇文章涉及侵权后,我会溯查其创建的所有条目。--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1年6月7日 (二) 11:43 (UTC)
- 我说“菲菇所传文档是他假借相同标题所伪造”,并未想定他的罪,只是指出其证据不足而已。证据不足时,按Wong先生的“善意推定”,便应恢复本条目。要我做善意推定,可是菲菇待我却无丝毫善意。他自己也明说,他是“发现侵权”后便针对该用户做溯查,而不是恪尽职守来巡查所有用户的条目。他自己传的文档,他不用拿出铁证来证明确是从Cnki下载,反要我证明,岂不滑稽?-冰热海风 (留言) 2011年6月8日 (三) 02:56 (UTC)
- 且当阁下用辞不当,请往后妥为遣词用字。“伪造”并不等于“证据不足”,“伪造”乃指控,“证据不足”乃辩护,毫不对等。本人认同菲菇溯查或未符善意推定。阁下指控又何尝合理?何尝推定善意?试问要巡查所有条目,何如可不始于一位用户?查毕一位,到另一位,合理之举。君反推定为针对,实不可矣。本人否纳阁下质疑,盖简介载有之资料亦有载于该文档。另外,文档资料作者一栏亦载有“Cnki”。其关连显然易见,故不遂纳“证据不足”为辩护。君须反证该档并非下载自Cnki。—J.Wong 2011年6月9日 (四) 06:34 (UTC)
- 可是这个所谓文档资料作者一栏载有"cnki"是谁写的呢?是菲菇,而不是cnki网站-冰热海风 (留言) 2011年6月15日 (三) 11:00 (UTC)
- 同理,指控者,须举证。无举证,则无效。无新证者,劝勿再回。此举无义。—J.Wong 2011年6月16日 (四) 03:41 (UTC)
- 可是这个所谓文档资料作者一栏载有"cnki"是谁写的呢?是菲菇,而不是cnki网站-冰热海风 (留言) 2011年6月15日 (三) 11:00 (UTC)
- 且当阁下用辞不当,请往后妥为遣词用字。“伪造”并不等于“证据不足”,“伪造”乃指控,“证据不足”乃辩护,毫不对等。本人认同菲菇溯查或未符善意推定。阁下指控又何尝合理?何尝推定善意?试问要巡查所有条目,何如可不始于一位用户?查毕一位,到另一位,合理之举。君反推定为针对,实不可矣。本人否纳阁下质疑,盖简介载有之资料亦有载于该文档。另外,文档资料作者一栏亦载有“Cnki”。其关连显然易见,故不遂纳“证据不足”为辩护。君须反证该档并非下载自Cnki。—J.Wong 2011年6月9日 (四) 06:34 (UTC)
- 现实有无罪假定,维基有善意推定。阁下请证“此文并无与我所编条目相雷同之内容”及所告之“菲菇所传文档是他假借相同标题所伪造”,否则一切仅为空谈,而后者更成诬告,有违善意推定。至于是否针对,本人无意推测,或菲菇可简言其巡查习惯及何以出现冰热海风君所言之结果,此举或可使其释疑。—J.Wong 2011年6月7日 (二) 03:43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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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同“山乡巨变”—冰热海风 (留言) 2011年5月29日 (日) 14:45 (UTC)-冰热海风 (留言) 2011年5月29日 (日) 14:45 (UTC)
- 同上。—J.Wong 2011年6月4日 (六) 04:26 (UTC)
- 第一页“官店”一章的内容,注意检查条目的早期版本。--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1年6月4日 (六) 08:52 (UTC)
- 另外这篇1985年的文章是如何抄袭到你2010年的条目的?难道他们发明了时光机?--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1年6月4日 (六) 09:03 (UTC)
- 请注意,菲菇上面给的这个链接根本不包含与那个条目雷同之内容-冰热海风 (留言) 2011年6月5日 (日) 06:41 (UTC)
- 类近上辞,该文出版于十九八五年,难明过去何如抄袭未来。但,见阁下曾尝修改字眼,此志可嘉,惜未尽新,原文之迹仍处处可见。如斯者,恕难准君所请。—J.Wong 2011年6月5日 (日) 07:43 (UTC)
- 他所说1985年的文章,并没有内容与条目雷同。所谓“原文”是我所写,自己改自己,何罪之有?-冰热海风 (留言) 2011年6月5日 (日) 08:12 (UTC)
- 菲菇所交之链二摘要网,载有该文首段,而经比对该文后,确乎如出一辙。除非君可证尔为该文作者并依例释其版权,否则恕难效劳。—J.Wong 2011年6月6日 (一) 03:29 (UTC)
- 摘要只有几句话(仅仅是事实陈述),怎可能与一整篇条目如出一辙?不知是否能够先暂时恢复条目以供检查?-冰热海风 (留言) 2011年6月6日 (一) 12:16 (UTC)
- 本人所指之“该文”乃菲菇所交之“链一”。另外,根据上列所定,如君要求暂时恢复是文,本人则要改“驳回”为“要求介入”。详见上文。但阁下必须清楚,如经社群介入而又判为侵权,往后要推翻将会倍增难度。请君熟虑,然后回答是否要求介入。—J.Wong 2011年6月7日 (二) 03:54 (UTC)
- 我要求介入。-冰热海风 (留言) 2011年6月8日 (三) 03:01 (UTC)
- 本人所指之“该文”乃菲菇所交之“链一”。另外,根据上列所定,如君要求暂时恢复是文,本人则要改“驳回”为“要求介入”。详见上文。但阁下必须清楚,如经社群介入而又判为侵权,往后要推翻将会倍增难度。请君熟虑,然后回答是否要求介入。—J.Wong 2011年6月7日 (二) 03:54 (UTC)
- 摘要只有几句话(仅仅是事实陈述),怎可能与一整篇条目如出一辙?不知是否能够先暂时恢复条目以供检查?-冰热海风 (留言) 2011年6月6日 (一) 12:16 (UTC)
- 菲菇所交之链二摘要网,载有该文首段,而经比对该文后,确乎如出一辙。除非君可证尔为该文作者并依例释其版权,否则恕难效劳。—J.Wong 2011年6月6日 (一) 03:29 (UTC)
- 他所说1985年的文章,并没有内容与条目雷同。所谓“原文”是我所写,自己改自己,何罪之有?-冰热海风 (留言) 2011年6月5日 (日) 08:12 (UTC)
- 类近上辞,该文出版于十九八五年,难明过去何如抄袭未来。但,见阁下曾尝修改字眼,此志可嘉,惜未尽新,原文之迹仍处处可见。如斯者,恕难准君所请。—J.Wong 2011年6月5日 (日) 07:43 (UTC)
- 请注意,菲菇上面给的这个链接根本不包含与那个条目雷同之内容-冰热海风 (留言) 2011年6月5日 (日) 06:41 (UTC)
- 同上。—J.Wong 2011年6月4日 (六) 04:26 (UTC)
小结︰菲菇检查该文并提侵权,后于一〇年四月四日删除。冰热海风今不服提请复核,后要求介入。
- 菲菇所提︰
- 冰热海风否认两文相同,并认为菲菇伪造该文档以诬陷其侵权。另外,亦声称该论文乃出于其手笔,故无侵权可言。但以上种种均未有举证支持。
- 各位,请依上述小结断其可否恢复,或作他理。此讨论始于六月九日,为期一周。—J.Wong 2011年6月9日 (四) 05:42 (UTC)
- 如果冰热海风连证据都拿不出来,那我劝你还是别指望介入会帮你了。反而这样我会认为你涉嫌为阐释观点而扰乱维基百科。举证责任在你,因为是你想把这些拿上维基百科,参见Wikipedia:可靠来源#无来源的材料。--Zhxy 519 (留言) 2011年6月9日 (四) 09:11 (UTC)
- 若觉得我上来只是为扰乱,尽可把我再封个七天七夜,呵呵。一个文章不侵权,百分百的证据是不可能拿出的。你搜索便网上、书刊上没有,能保证世界上一定没有一个地方有么?若无善意推定,那么维基百科上所有文章永远洗不了侵权嫌疑了。相反说它侵权举出一个铁证就行了,但必须是铁证。也许能以无来源删掉,可是不应说是侵权。
- 如果冰热海风连证据都拿不出来,那我劝你还是别指望介入会帮你了。反而这样我会认为你涉嫌为阐释观点而扰乱维基百科。举证责任在你,因为是你想把这些拿上维基百科,参见Wikipedia:可靠来源#无来源的材料。--Zhxy 519 (留言) 2011年6月9日 (四) 09:11 (UTC)
- 一说起来源这个事,我确实对Zhxy 519有怨气。他一直把不写来源说成我的一个罪行,并在站外宣扬,其实他自己一些早期作品一样没充分的来源。我和他仅有的一次编辑冲突是东胡画条目,这是他给我的留言[9]。大家可以看看他对“来源”的理解。他在“现在手上没此书”的情况下,居然可以随便“参考”该书。那么这个所谓列明来源到底意义何在?-冰热海风 (留言) 2011年6月15日 (三) 10:56 (UTC)
- (!)意见身为在校大学生,认为该条目与该1985年出版的杂志文章虽不是100%一致,但仍属于极其拙劣的摘抄截取。就本人经验,仍无法跳脱抄袭的范畴。只是,本人的文学水平极差无力帮助修改,请见谅。
- 另,本人所对比之版本乃是该条目挂侵权前的最终版本、及经由大学图书馆访问到的文献资料,故理应不存在(如有)遭菲菇伪造的问题。-Galaxy17 (留言) 2011年6月10日 (五) 09:53 (UTC)
光是看摘要以及第一段的部分,与论文的重复性过高,一个有心改写的人想要改道看不出来是可行的,许多杂志上的文章也有这样的改写例子,但是如此高的重复性,即使不是100%的雷同,也很容易被指出与判断是抄袭论文的内容。基于维基对于版权的要求,以及撰写人提不出其他证据,证明这篇论文是他撰写或者是参予撰写,或者是如何解释可能性非常低的情形下,独自撰文也会出现这种雷同性,此条目的内容应该以侵权的理由加以删除,同时撰文用户需要特别留意,连续两篇在此复核都有这种抄袭的问题,日后提出其他条目时,应该特别检查并且需要社群多加留意,以免惹上麻烦,请撰文用户负起该有的责任。-cobrachen (留言) 2011年6月10日 (五) 19:28 (UTC)
- 冰热海风的文章与上述论文的相似之处,都属论文中的转述内容,含有引用标注,有的是古文的原话或史实。在冰热海风的文章也已做了标注,虽然转述的语句差别不是非常大,但应该也算不上侵权吧?乌拉跨氪 2011年6月11日 (六) 03:17 (UTC)
- 如果是引用,必须特别标示出来,而且引用的部分必须一字不动,不然怎么能够称为是引用呢?这在论文等写作上有比较严格的规定。但是,即便是引用,在数量和比例上也得有限制,引用过多,那就等于是把其他来源整篇套进来,更接近侵权的状况。标示来源和引用无关,标示来源是代表文字的叙述是有可供查证的来源,并不表示描述的方式与来源是相同或者是引用原句,这是最大的不同点。-cobrachen (留言) 2011年6月11日 (六) 03:41 (UTC)
- (:)回应:他这里大部分都是转述古文的原话和史实,而不是原文的原话,这是有区别的。在学术研究的论文才有引用数量和比例上的限制,而百科这类非原创的综述并没有这样的限制。只能说他转述的语句与原文的区别不大,但不应判断为侵权。乌拉跨氪 2011年6月11日 (六) 04:10 (UTC)
- 排除对古文原话转述的部分,条目中其余内容亦与原文近似或雷同。至于从文言文到白话文的翻译,翻译者是拥有版权的;直接使用他人翻译的版本亦属侵权。--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1年6月11日 (六) 05:26 (UTC)
- (:)回应:冰热海风写的东西还是比较有价值的,建议冰热海风再次进行改写,以避免侵权的可能。乌拉跨氪 2011年6月11日 (六) 06:39 (UTC)
- 排除对古文原话转述的部分,条目中其余内容亦与原文近似或雷同。至于从文言文到白话文的翻译,翻译者是拥有版权的;直接使用他人翻译的版本亦属侵权。--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1年6月11日 (六) 05:26 (UTC)
- (:)回应:他这里大部分都是转述古文的原话和史实,而不是原文的原话,这是有区别的。在学术研究的论文才有引用数量和比例上的限制,而百科这类非原创的综述并没有这样的限制。只能说他转述的语句与原文的区别不大,但不应判断为侵权。乌拉跨氪 2011年6月11日 (六) 04:10 (UTC)
- 提出没有侵权的文字是撰文者的责任,而且在提出的时候按下按钮的同时,就代表同意切勿侵犯著作权的要求。换句话说,应该是撰文者要证明自己的确遵守发文时的承诺。这个是许多用户忽略的地方。如果说自己都承认确认过才按下按钮送出,那么,出了问题就不应该是找到相关资讯的人需要不断举证了。-cobrachen (留言) 2011年6月11日 (六) 14:35 (UTC)
- 还是上面的话:一个文章不侵权,百分百的证据是不可能拿出的。你搜索便网上、书刊上没有,能保证世界上一定没有一个地方有么?若无善意推定,那么维基百科上所有文章永远洗不了侵权嫌疑了。相反说它侵权举出一个铁证就行了,但必须是铁证。-冰热海风 (留言) 2011年6月15日 (三) 11:10 (UTC)
- (!)意见本人通过图书馆看到了原文,与菲菇所列无二,故没有伪造。但是单凭这两篇文章的雷同之处,多数属于史实陈述。如果抛开史实,创造性的自由度甚低。我觉得这属于灰色地带。将文章颠三倒四的写一遍是否就不侵权了?这是令人尴尬的问题。--苹果派.留言 2011年6月15日 (三) 23:31 (UTC)
- 提指控则须举证,是乃自然。菲菇君告曰侵权,并递链作证。冰热海风君,若谓无侵权,则须举证辩解。例如言其作假,则须证之。又或者就其所举辩解,而非证曰“无侵权”。实无此需。风君似有所误解。而 Galaxy17 君及苹果派君比对后,足证菲菇并无伪造,推翻风君所诉。另外,更易排序仍属侵权。又,此议主调仍谓此文抄袭论文。鉴此种种,驳回所请,维持原决。—J.Wong 2011年6月16日 (四) 04:08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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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同“山乡巨变”—冰热海风 (留言) 2011年5月29日 (日) 14:45 (UTC)-冰热海风 (留言) 2011年5月29日 (日) 14:45 (UTC)
- 同上。—J.Wong 2011年6月4日 (六) 04:26 (UTC)
- 32页“皇店”往后的内容,注意检查条目的早期版本。--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1年6月4日 (六) 08:52 (UTC)
- 如此一说,即新版与是文已为大异?—J.Wong 2011年6月6日 (一) 03:31 (UTC)
- 但内容有溯源性,先前版本侵权,随后的版本无论如何改作亦属侵权。而且可以比对一下,新版亦非完全不同。--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1年6月6日 (一) 14:38 (UTC)
- 只要不是原创研究,维基百科上任何内容都不可避免的具有溯源性,只要表达方式不同即可。所谓早期版本侵权根本是无稽之谈。菲菇的文档是后来上传的,并不是来自1985年的刊物,那个文档具有溯源性。源就是我编的条目。-冰热海风 (留言) 2011年6月7日 (二) 01:28 (UTC)
- 菲菇︰是否认同“该文第一版本已经侵权”?另外,如果改善版本乃载于临时页面而非侵权版本之后,阁下是否仍会报之为“仍然侵权”?—J.Wong 2011年6月7日 (二) 04:01 (UTC)
- 请比对最后删除版本后再作判断。虽然差异较其他几条略大,但仍抹不去抄袭痕迹。--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1年6月7日 (二) 11:26 (UTC)
- 菲菇︰是否认同“该文第一版本已经侵权”?另外,如果改善版本乃载于临时页面而非侵权版本之后,阁下是否仍会报之为“仍然侵权”?—J.Wong 2011年6月7日 (二) 04:01 (UTC)
- 只要不是原创研究,维基百科上任何内容都不可避免的具有溯源性,只要表达方式不同即可。所谓早期版本侵权根本是无稽之谈。菲菇的文档是后来上传的,并不是来自1985年的刊物,那个文档具有溯源性。源就是我编的条目。-冰热海风 (留言) 2011年6月7日 (二) 01:28 (UTC)
- 但内容有溯源性,先前版本侵权,随后的版本无论如何改作亦属侵权。而且可以比对一下,新版亦非完全不同。--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1年6月6日 (一) 14:38 (UTC)
- 如此一说,即新版与是文已为大异?—J.Wong 2011年6月6日 (一) 03:31 (UTC)
- 32页“皇店”往后的内容,注意检查条目的早期版本。--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1年6月4日 (六) 08:52 (UTC)
- 对毕,不查古籍引文,见其段“设立地点”、“店房来源”及“皇店的管理经营”均有类同文句,可视为侵权。冰热海风君,既为作者,须重撰上述各段。—J.Wong 2011年6月9日 (四) 07:11 (UTC)
- 一周既逾,以此为决。—J.Wong 2011年6月16日 (四) 04:10 (UTC)
- 同上。—J.Wong 2011年6月4日 (六) 04:26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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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同“山乡巨变”,此条目被我复建,但我请求恢复被删除的早期版本-冰热海风 (留言) 2011年6月5日 (日) 06:46 (UTC)
- 此文,可比对65页“洪补的形式”中的每段与已删除版本“内容”一章。段段对应,仅作删改。另外,具体的比对可参见当年的讨论: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存档/2010年3月#强烈抗议行政员菲菇诽谤本人并多次违反方针的行为。事后我因为版权原因而隐藏了所有文档的可见性,如需复核均可恢复。--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1年6月6日 (一) 14:49 (UTC)
- 这个文档如同“山乡巨变”那个一样是伪造的。过去的讨论中有多人对我进行各种攻击、诱导,因此在那个讨论我的许多话都是违心的。-冰热海风 (留言) 2011年6月7日 (二) 01:33 (UTC)
- 类近上辞,请君妥为举证支持所述“这个文档如同《山乡巨变》那个一样是伪造的。”,否则本人或会判此请为无效。另外,君既然当初重撰于临时页,则已承认原文侵权,今又提案复核,诚教人费解。菲菇,暂毋须启封文档,本人暂无意复核,盖今未见新证,亦未见此需。—J.Wong 2011年6月9日 (四) 07:45 (UTC)
- 一周既逾,仍无新证,驳回所请。—J.Wong 2011年6月16日 (四) 04:11 (UTC)
- 这个文档如同“山乡巨变”那个一样是伪造的。过去的讨论中有多人对我进行各种攻击、诱导,因此在那个讨论我的许多话都是违心的。-冰热海风 (留言) 2011年6月7日 (二) 01:33 (UTC)
- 此文,可比对65页“洪补的形式”中的每段与已删除版本“内容”一章。段段对应,仅作删改。另外,具体的比对可参见当年的讨论: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存档/2010年3月#强烈抗议行政员菲菇诽谤本人并多次违反方针的行为。事后我因为版权原因而隐藏了所有文档的可见性,如需复核均可恢复。--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1年6月6日 (一) 14:49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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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同上—冰热海风 (留言) 2011年6月7日 (二) 01:37 (UTC)
- 此文,具体比对详见当年讨论。--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1年6月7日 (二) 11:46 (UTC)
- 如上,亦未见复核之需。冰热海风君须明言因由。—J.Wong 2011年6月10日 (五) 02:25 (UTC)
- 一周既逾,尚无回应,驳回。—J.Wong 2011年6月18日 (六) 05:11 (UTC)
- 如上,亦未见复核之需。冰热海风君须明言因由。—J.Wong 2011年6月10日 (五) 02:25 (UTC)
- 此文,具体比对详见当年讨论。--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1年6月7日 (二) 11:46 (UTC)
- 状态: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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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被某个智商下限的家伙恶意修改,请求回档(由于我只是酱油路过,所以不对的地方还请谅解~)"—114.89.3.133 (留言) 2011年6月18日 (六) 08:16 (UTC)
- 未完成:此页面并未被删除,破坏之内容亦已被恢复。--Alberth2 汪汪 2011年6月18日 (六) 09:29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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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态: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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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27.128.22.98 (留言) 2011年6月25日 (六) 19:09 (UTC)
- 未完成:没有说明要复核哪个条目,请求无效。--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1年6月27日 (一) 09:36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