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存廢覆核請求/存檔/2011年4-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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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我早前已表明,先前對於聲優的關注度無明確的說明故以關注度為由刪除,今已經由互助客棧討論結果確認人物關注度指引中演員包括聲優,該聲優明顯符合該關注度要求—daburu (talk) 2011年3月13日 (一) 2:19 (UTC)
- 《人物關注度指引》修訂以後,確立配音準與演員,遂受保於款「電視、電影的製片、導演、編劇、主要演員或聲優,或一系列次要角色。作品必須曾經以商業發佈,觀眾不少於五千人」。然而既同演員,則有別於角色主次。主次無別,一律可錄,則反然不公於演員文章,遂多番追問是否已俱列其作於文內。現重提此問,望答︰其作是否僅有WORKING!! 無聊西餐廳「相馬博臣」、吸血鬼騎士「錐生壹縷」、幪面超人月騎「紅音也」、東京癲狗「蒲田茂雄」、泡沫之夏「尹澄」及愛上師奶經理人「金鎮浩」,如所列於文?—J.Wong 2011年3月18日 (五) 06:46 (UTC)
- 仍無回應,駁回。—J.Wong 2011年3月26日 (六) 04:58 (UTC)
- 狀態: 定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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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找到3項媒體報道該堂的活動,滿足Wikipedia:關注度要求:《聖公會聖匠堂訓練婦女健康大使》、《一成青少年沉迷網上遊戲》、《義工招募:聖公會聖匠堂長者地區中心》,2006-09-23—Mewaqua (留言) 2011年3月26日 (六) 06:56 (UTC)
- 連蘋果日報招義工的廣告也貼上去,你倒不如也把教會網也一併貼上去,標籤做所謂可靠來源不更好?—Player23 (留言) 2011年3月26日 (六) 08:37 (UTC)
- 那篇是報道,不是廣告。就算不計該次義工招募,還有文匯報於2004年及2008年的兩篇報道,關注度肯定比起香港某配音員要大。--Mewaqua 2011年3月26日 (六) 12:34 (UTC)
- 汪汪君,請述刪決乃建基於何。—J.Wong 2011年3月26日 (六) 07:35 (UTC)
- (!)意見:當時刪除的原因應該很簡單的就是沒有任合保留主張的意見,且個人就當時內容亦無法確認其關注度,故以無異議之結果處理。-Alberth2 汪汪 2011年3月26日 (六) 08:54 (UTC)
- 連蘋果日報招義工的廣告也貼上去,你倒不如也把教會網也一併貼上去,標籤做所謂可靠來源不更好?—Player23 (留言) 2011年3月26日 (六) 08:37 (UTC)
- 呈請所交,並未合《關注度指引》「詳細」之限。鑒此,駁回所謁。此建議社群盡快訂立建築物關注度標準。—J.Wong 2011年3月27日 (日) 03:14 (UTC)
- 1. 在此事例中,關注度的重心是該教會在香港的社區服務,多於教堂建築物本身。 2. 根據英文維基百科的en:Wikipedia:Notability (organizations and companies):"An organization is generally considered notable if it has been the subject of significant coverage in reliable, independent secondary sources.",要求的是「重要的」(significant)提及,不一定要「詳細」,而且後面也提及"The depth of coverage of the subject by the source must be considered. If the depth of coverage is not substantial, then multiple independent sources should be cited to establish notability.",說明多個獨立來源「非長篇」的提及亦可。--Mewaqua 2011年3月27日 (日) 06:27 (UTC)
- 察三文均述「聖匠堂社區中心」而非「聖匠堂」。《關注度指引》既定,關注度無可上伸、繼承。此則「社區中心」關注度莫可上延至「聖匠堂」。《聖匠堂》須另而舉證。另外,文內鮮有提及教會服務而多紹其組織與建築。故此,難明點一。至點二,定文去留,決人禁赦,誠未宜援他山之例。可引之留,可引之刪否?因此不予慮及。除非呈請可再援據證其關注度,否則難言復還。—J.Wong 2011年3月27日 (日) 07:19 (UTC)
- 既無新證,乃此定案。—J.Wong 2011年4月2日 (六) 03:18 (UTC)
- 狀態: 復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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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本人身為斗六婦女防火宣導隊承辦人,乃屬於公家機關所承認之地方性志工團體,此團體具有單一唯一性,故冠有地方之名稱,絕非有侵犯版權問題,婦女防火宣導隊乃基於內政部消防署之解釋為基礎,由地方擬訂年度計畫,雖宣導目的、方法、特性或有雷同之處,卻非有侵犯版權之嫌,本人所創條目"斗六婦女防火宣導隊"於100年03月03日因侵犯版權原因被刪,希望可以恢復條目,以下連結http://zh.wiki.x.io/w/index.php?title=%E6%96%97%E5%85%AD%E5%A9%A6%E5%A5%B3%E9%98%B2%E7%81%AB%E5%AE%A3%E5%B0%8E%E9%9A%8A&action=edit&redlink=1—Archimage (留言) 2011年3月30日 (三) 18:03 (UTC)
- 比以所交之連,雖格式似甚,唯其文不一,難言侵權,遂還。—J.Wong 2011年4月2日 (六) 03:42 (UTC)
- 狀態: 定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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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不符合wp:關注度,縱使是經投票保留,也沒有提出合適的理據。參考維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1/03/18#合一堂馬鞍山堂及維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1/02/13#合一堂马鞍山堂。—Player23 (留言) 2011年3月25日 (五) 19:32 (UTC)
- 是文有援據於末,用戶未能證其源不合《關注度指引》三款—「詳細」、「可靠」及「獨立」。鑒此,駁回此請。勸君勿再提案於未有新據之時。—J.Wong 2011年3月26日 (六) 02:23 (UTC)
- 另外,無奈之極,兩次「討論」正反雙方均舉虛證,如︰言之「普通」、「知名」。或交舉證責任於對方。再佳莫過於曾搜之以「Google」。安可君所舉之證算舉得以例、舉得恰當,惟欠詳述於站名一論。無奈。—J.Wong 2011年3月26日 (六) 02:38 (UTC)
- (!)意見,[1]google僅有72項結果。又,該書只有一頁介紹,詳細絕對談不上。我看不到此1997年才落成,2000年成立堂會的教堂有何過人之處。希望你可以回應一下。—Player23 (留言) 2011年3月26日 (六) 04:16 (UTC)
- 事先聲明,本人僅評以手上所有資料,包括︰條目、存廢討論正反意見及諸條規則,而不成正反一方。目下社群並無制定Google搜尋標準,何曰足夠關注度,故僅可用以參考。但已發覺各人各地尋獲數量並非均一,試問定其去留以此是否有所虛妄?另外,若一頁全述該物,又未見如何不夠詳細。落成、啟用年份更無關於足否關注度。—J.Wong 2011年3月26日 (六) 04:55 (UTC)
- (-)反对,相比之下[2]香港的google更少了,71結果,各人各地不相同可能是沒有-wikipedia。我記得以前是要有2個獨立的可靠來源才達標。—Player23 (留言) 2011年3月26日 (六) 05:09 (UTC)
- 得請君解釋加「-Wikipedia」與否有何分別,又何事可證。既已修例,則行新款,舊例已往,再援無義。另,本人已通知其他曾參與存廢討論用戶。閣下現可︰證明管理員結案有誤,取決有錯;證明反方舉證有誤;證明條目所援不符《關注度指引》;援新據;詢問反方有關之事。其餘勸勿。—J.Wong 2011年3月26日 (六) 05:34 (UTC)
- 我沒有質疑該書「可靠」及「獨立」性,但找不到其他獨立的可靠來源已經是很好的理由了,舊例可提供參考(舊例要被多份(≥2)獨立可靠文獻深入介紹)。—Player23 (留言) 2011年3月26日 (六) 06:08 (UTC)
- 另外,就Google搜尋數而言,單言七十一實在無義。悉君欲言之少,但當悉多少乃比較所得。譬如︰現有兩碟花生,一碟十粒,一碟五粒,故我可曰︰五粒一碟乃少。同理,君應試著解釋言之少乃比較自何方結果,又或者社群可曾就此討論並有初步共識。而非單單憑感覺而言。舉證乃君責任,釋證亦為君責。—J.Wong 2011年3月26日 (六) 05:55 (UTC)
- 找不到其他獨立的可靠來源已經盡了舉證的責任,無論是感覺上還是結果上都好。—Player23 (留言) 2011年3月26日 (六) 06:16 (UTC)
- 得請君解釋加「-Wikipedia」與否有何分別,又何事可證。既已修例,則行新款,舊例已往,再援無義。另,本人已通知其他曾參與存廢討論用戶。閣下現可︰證明管理員結案有誤,取決有錯;證明反方舉證有誤;證明條目所援不符《關注度指引》;援新據;詢問反方有關之事。其餘勸勿。—J.Wong 2011年3月26日 (六) 05:34 (UTC)
- (-)反对,相比之下[2]香港的google更少了,71結果,各人各地不相同可能是沒有-wikipedia。我記得以前是要有2個獨立的可靠來源才達標。—Player23 (留言) 2011年3月26日 (六) 05:09 (UTC)
- 維基百科海納百川,況且wp:關注度也絕非僅取決於Google結果,若能舉出其他例證亦可(公車站牌),況且敝人的Google tw的確約有 235,000 項結果[3],並請尊重社群共識之結果。--安可(居住地:酒館-職業:詩與歌之演者)/請加入條目質量提升計劃 2011年3月26日 (六) 06:30 (UTC)
- 事先聲明,本人僅評以手上所有資料,包括︰條目、存廢討論正反意見及諸條規則,而不成正反一方。目下社群並無制定Google搜尋標準,何曰足夠關注度,故僅可用以參考。但已發覺各人各地尋獲數量並非均一,試問定其去留以此是否有所虛妄?另外,若一頁全述該物,又未見如何不夠詳細。落成、啟用年份更無關於足否關注度。—J.Wong 2011年3月26日 (六) 04:55 (UTC)
- (○)保留 - 1. 合一堂營辦的「合一堂單家傳紀念幼稚園」在香港馬鞍山區內略有名聲,有媒體提及:《靈糧單家傳口碑佳》、《幼稚園攻略﹕沙田區之選》。 2. 反對因為敵視某一宗教而提刪。3. Google搜尋不是萬能,只能搜到放在網上的資料,搜不到僅在印刷品上出現的資料,例如1992年的香港石崗船民中心縱火案,死了二十多人,當時互聯網還未普及,網上資料不多,您用Google可以找到多少項媒體報道?--Mewaqua 2011年3月26日 (六) 06:56 (UTC)
- 既然社群修則,不再取決於來源數量,如今又豈容再刪之以此?引舊而無義。安可君所言再證各人各地結果相異。如此,建基於此證實屬虛妄。正方可略過上列點二;本處乃定去留,個人操守不作考慮。其餘請正方一一回應。—J.Wong 2011年3月26日 (六) 07:30 (UTC)
- 我覺得要討論的是這條目值不值得要保留,那座堂有什麼特別理由要放到維基上,來源十分地少已經是不爭的事實。如果沒有什麼來源的話,就應該探討為什麼要去保留它?—Player23 (留言) 2011年3月26日 (六) 08:20 (UTC)
凡事兩面,問值否留時亦該問可否刪。來源數量並非刪除理據。除非閣下可證明社群曾就此定下標準,否則請勿再以此為證。誠無義也。正如上所述,社群廢兩據之求,足證數量並非必須。—J.Wong 2011年3月26日 (六) 08:41 (UTC)
- 直到現在我還是看不到也查找不到那座堂有什麼特別,如果不合規則的普通事物可以因為社群共識放進去,這套關注度指引還真是兒戲。—Player23 (留言) 2011年3月26日 (六) 09:04 (UTC)
- (!)意見:個人認為「存廢討論」的處置,應是讓條目盡量可以繼續保留(或是暫時保留)為優先。就此條目的狀況,即使此條目之內容可能仍不足以證明關注度,但以過去兩次存廢討論之內容,個人認為皆未達到應執行刪除的狀況;在此情況下,條目就應該暫時保留,待未來由更多人來一同完善它。-Alberth2 汪汪 2011年3月26日 (六) 09:10 (UTC)
- (!)意見 - 本人相信掛模版要求更多可靠來源,比存廢覆核或多次提刪條目更佳。沙漠少年隆美爾 留言別用狗的言語,軍方聽不懂! 2011年3月26日 (六) 10:20 (UTC)
- (!)意見,从照片上和筹款规模上看,显然是一座规模较大的教堂。认为在没有共识的情况下,暂且保留为佳。暂且保留并不意味着共识已经达成,或者此条目确实没有关注度问题。--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26日 (六) 14:21 (UTC)
- 综上所述,(&)建議改挂{{Refimprove}}以提醒后来编者-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1年3月26日 (六) 15:08 (UTC)
- (○)保留,請尊重存廢討論結果。假如wp:關注度真是至高無上,可以完全無視存廢討論結果,為何當初還要交付存廢討論呢? -- Kevinhksouth (Talk) 2011年3月26日 (六) 16:11 (UTC)
- 第一次的是無共識,希望你能夠注意到不是兩次都是保留。既然討論結果是沒有共識(第一次)和沒有合適的理由(第二次),我實在難以認同不尊重存廢討論結果的指控。—Player23 (留言) 2011年3月26日 (六) 16:43 (UTC)
- 正方除Google搜尋數外,可有新據?又或者,會否駁言反方?兩者皆否,則結案。上列︰「切記覆核並非再就有問題內容發表意見之時機」。—J.Wong 2011年3月27日 (日) 03:01 (UTC)
- 不用什麼新據,因為完全找不到,從google地圖的街景服務可以看得到是集合幼稚園、宿舍及教堂的普通建築物,以往這一類普通建築物通常都是刪除。如果這一次刪除不了,我將會不久之後再掛一次關注度模板,再一個月後都找不到來源,那麼就可以證明根本就沒有什麼關注度。—Player23 (留言) 2011年3月27日 (日) 19:17 (UTC)—Player23 (留言) 2011年3月27日 (日) 19:10 (UTC)
- 其他人已經列出了一項參考文獻,蕭國健. 《香港新界鄉村之歷史與風貌》. 香港: 中華文化交流服務中心. 2006年. ISBN 978-988-98915-3-4,注腳:第146頁,只是你視而不見,難道要有蘋果日報頭版全篇幅介紹合一堂馬鞍山堂才肯收貨耶?--Mewaqua 2011年3月28日 (一) 11:15 (UTC)
- 不用什麼新據,因為完全找不到,從google地圖的街景服務可以看得到是集合幼稚園、宿舍及教堂的普通建築物,以往這一類普通建築物通常都是刪除。如果這一次刪除不了,我將會不久之後再掛一次關注度模板,再一個月後都找不到來源,那麼就可以證明根本就沒有什麼關注度。—Player23 (留言) 2011年3月27日 (日) 19:17 (UTC)—Player23 (留言) 2011年3月27日 (日) 19:10 (UTC)
- 根據社群慣例,無共識是暫時保留,閣下卻急不及待繞過既有機制而在此要求直接提刪。以往我看過不少類似案例,如一直未有明顯改善,一般都是相隔一段時間(通常幾個月)才再次提出討論。如此不留情面地要求存廢覆核我還是第一次遇見。另一方面,近期有不少教堂都因被質疑關注度而提刪,為甚麼當中有些卻沒有人(或甚少人)提出保留,有些(像本條目)便有不少人要求保留呢?原因當然是後者確實在現實社會中有一定的知名度。存廢討論正是可以甄別出這類條目,不會因為單憑關注度指引而一刀切被刪去,這正是我提出存廢討論結果理應比關注度指引優先的原因。 -- Kevinhksouth (Talk) 2011年3月27日 (日) 03:07 (UTC)
- 正方除Google搜尋數外,可有新據?又或者,會否駁言反方?兩者皆否,則結案。上列︰「切記覆核並非再就有問題內容發表意見之時機」。—J.Wong 2011年3月27日 (日) 03:01 (UTC)
- 第一次的是無共識,希望你能夠注意到不是兩次都是保留。既然討論結果是沒有共識(第一次)和沒有合適的理由(第二次),我實在難以認同不尊重存廢討論結果的指控。—Player23 (留言) 2011年3月26日 (六) 16:43 (UTC)
既無新據,則此結案。正方曾提Google數細,然而不述其標準如何,無相比而僅憑感覺而行,實難服眾,遂不接納。又,無力駁反方論據。誠然,存廢議理據有欠乃不爭之實,故其共識建基不穩亦屬自然。正方屢言共識不穩,甚無理據,何以無反顧己言?爾言何嘗未為依意而書、理據了無?所謂通常,亦即慣例,君又何嘗查找案例以證此言?無非感覺。雖弱弱對壘,但相持之下能分高下。另外,正方亦無證文內所援未合《關注度指引》所定。以上種種均難叫人服。鑒此駁回所請,持其原決。另,若有人不服此決再添「關注度模板」,其為無異於要求覆核前決,請管理人員轉介該案至此,猶介侵權然。—J.Wong 2011年4月2日 (六) 03:14 (UTC)
- (-)反对就此結案,我知道關注度不是主觀的判定,不過google後我就認為已有客觀因素在內。此條目也不合「廣泛報道」的標準。另外,如我在掛關注度模板後得到了很多刪除票,那又算不算是刪除的共識?—Player23 (留言) 2011年4月3日 (日) 18:55 (UTC)
Player-23在此示範了「偷換概念」:「If A then B」變成「If Not A then Not B」,A是「廣泛報道」,B是「保留」。--Mewaqua 2011年4月4日 (一) 16:41 (UTC)Wikipedia:关注度把「Significant coverage」譯為「廣泛報道」是詞不達意,容易產生誤解,見Wikipedia talk:关注度#翻譯問題:Significant coverage。--Mewaqua 2011年4月5日 (二) 02:20 (UTC)- 就算Player-23最終成功消滅獨立條目「合一堂馬鞍山堂」,原條目內容也可以放入「合一堂」內,要達成「把基督教堂從維基百科記錄抹除」的效果恐怕會落空。--Mewaqua 2011年4月5日 (二) 14:38 (UTC)
- 狀態: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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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我的资料取至这里 http://zh.wiki.x.io/wiki/BEAST 而不是盗文—李文彬 (留言) 2011年4月5日 (二) 18:21 (UTC)
- 是文未決去留,正受理於侵權處,遂卻所請。—J.Wong 2011年4月6日 (三) 09:31 (UTC)
- 狀態: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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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原作者已经表示“本页面的文字允许在CC-BY-SA 3.0协议和GNU自由文档许可证下修改和再使用。”(见维基百科:詢問處#問:关于百度词条的问题,已经按照维基百科的要求全都做了,为何还是无法上传???)仍然被AT以侵权为由删除。--爱管闲事的Inspector(六方会谈-核试验) 2011年3月27日 (日) 04:28 (UTC)—爱管闲事的Inspector(六方会谈-核试验) 2011年3月27日 (日) 04:28 (UTC)
- (!)意見OTRS中2011年2月19日到3月27日关闭的ticket中未找到该授权--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1年3月27日 (日) 06:04 (UTC)
- 难道被网络封锁了?必须要经过OTRS才行吗?--爱管闲事的Inspector(六方会谈-核试验) 2011年3月27日 (日) 07:09 (UTC)
- 囧rz...只是说OTRS里没有找到ticket么....又不是已经判定为不得回复了--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1年3月27日 (日) 07:42 (UTC)
- 我的意思是因为GFW的某些关系,导致发不到OTRS吧?作者说已经发了邮件--爱管闲事的Inspector(六方会谈-核试验) 2011年3月27日 (日) 08:16 (UTC)
- 請邀作者移步至此共議。—J.Wong 2011年3月27日 (日) 09:05 (UTC)
- @Inspector 这就不清楚了--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1年3月28日 (一) 08:13 (UTC)
- 一週既逾,作者未至,難以定案,遂卻所請。—J.Wong 2011年4月8日 (五) 02:23 (UTC)
- @Inspector 这就不清楚了--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1年3月28日 (一) 08:13 (UTC)
- (!)意見OTRS中2011年2月19日到3月27日关闭的ticket中未找到该授权--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1年3月27日 (日) 06:04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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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我已多次表明,先前對於聲優的關注度無明確的說明故以關注度為由刪除,今已經由互助客棧討論結果確認人物關注度指引中演員包括聲優,該聲優明顯符合該關注度要求。—daburu留言 2011年4月3日 (六) 11:58 (UTC)
- 閣下多次提案而又完全忽視提問,實在教人費解。本人清楚表明︰本人完全知悉有關修訂。但希望閣下知悉並非有此修訂就代表一定符合方針且獲予恢復。茲再提問︰條目是否已全然列出其參演作品?倘是次仍無回音,往後提案或不受理,即予駁回。敬請注意。—J.Wong 2011年4月2日 (六) 15:52 (UTC)
- 條目的確是已全然列出其參演作品。—daburu(留言) 2011年4月3日 (六) 11:58 (UTC)
- 《人物收錄準則》「演員」一義修訂以後擴寬至聲優,其收錄標準則應齊同演員。演員須主演,或次演眾多,方合該款。聲優理應同受此限以免不公。鑒此,駁回所請。—J.Wong 2011年4月8日 (五) 02:48 (UTC)
- 狀態: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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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我已多次表明,先前對於聲優的關注度無明確的說明故以關注度為由刪除,今已經由互助客棧討論結果確認人物關注度指引中演員包括聲優,該聲優明顯符合該關注度要求。—daburu(留言) 2011年4月3日 (六) 11:58 (UTC)
- 閣下多次提案而又完全忽視提問,實在教人費解。本人清楚表明︰本人完全知悉有關修訂。但希望閣下知悉並非有此修訂就代表一定符合方針且獲予恢復。茲再提問︰條目是否已全然列出其參演作品?倘是次仍無回音,往後提案或不受理,即予駁回。敬請注意。—J.Wong 2011年4月2日 (六) 15:52 (UTC)
- 條目的確是已全然列出其參演作品。—daburu(留言) 2011年4月3日 (六) 11:58 (UTC)
- 《人物收錄準則》「演員」一義修訂以後擴寬至聲優,其收錄標準則應齊同演員。演員須主演,或次演眾多,方合該款。聲優理應同受此限以免不公。鑒此,駁回所請。—J.Wong 2011年4月8日 (五) 02:50 (UTC)
- 狀態: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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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我已多次表明,先前對於聲優的關注度無明確的說明故以關注度為由刪除,今已經由互助客棧討論結果確認人物關注度指引中演員包括聲優,該聲優明顯符合該關注度要求。—daburu留言 2011年4月3日 (六) 11:58 (UTC)
- 閣下多次提案而又完全忽視提問,實在教人費解。本人清楚表明︰本人完全知悉有關修訂。但希望閣下知悉並非有此修訂就代表一定符合方針且獲予恢復。茲再提問︰條目是否已全然列出其參演作品?倘是次仍無回音,往後提案或不受理,即予駁回。敬請注意。—J.Wong 2011年4月2日 (六) 15:52 (UTC)
- 條目的確是已全然列出其參演作品。—daburu(留言) 2011年4月3日 (六) 11:58 (UTC)
- 《人物收錄準則》「演員」一義修訂以後擴寬至聲優,其收錄標準則應齊同演員。演員須主演,或次演眾多,方合該款。聲優理應同受此限以免不公。鑒此,駁回所請。—J.Wong 2011年4月8日 (五) 02:51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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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维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1/03/19提刪理由是「关注度过期。条目内容类似广告」. 已補充來源陳嘉華 餐飲新貴 續寫輝煌及指出不是明顯廣告, 但仍已「存廢討論通過」為理由被刪。—Nivekin※請留言 2011年4月12日 (二) 09:41 (UTC)
- (!)意見:說實話,我現在不記得我那時候為什麼會刪掉它 > '<,現在重新看當時的狀況,我應該會以無共識延長討論才對!如果沒有其他理由,我也支持恢復此條目。-Alberth2 汪汪 2011年4月12日 (二) 10:26 (UTC)
- 狀態: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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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我是百度百科这一条目的创建人,本人为民革成员,与刘老先生的家人交往多年,不存在条目侵权问题—Seads2000 (留言) 2011年4月7日 (四) 02:26 (UTC)
- (※)注意:百度百科的东西无法直接转移到这来,要转移过来,请参考WP:捐赠版权材料。Zilong0419 (留言) 2011年4月7日 (四) 16:52 (UTC)
- 本百科與《百度百科》版權政策並未相容,無從相通。既自《百度》,縱為作者,唯駁回是可。—J.Wong 2011年4月14日 (四) 02:11 (UTC)
- 狀態: 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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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同上面陳旭恆的申請,本因關注度刪除條目,目前指引修改,此為在幾部作品中擔任主角配音的聲優。—daburu (talk) 2011年4月15日 (五) 22:46 (UTC)
- 毫無新據,依上所定,告曰無效,恕不受理。—J.Wong 2011年4月16日 (六) 02:04 (UTC)
- 狀態: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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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同上面陳旭恆的申請,本因關注度刪除條目,目前指引修改,此為在幾部作品中擔任主角配音的聲優。—daburu (talk) 2011年4月15日 (五) 22:46 (UTC)
- 毫無新據,依上所定,告曰無效,恕不受理。—J.Wong 2011年4月16日 (六) 02:06 (UTC)
- 狀態: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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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同上面陳旭恆的申請,本因關注度刪除條目,目前指引修改,此為在幾部作品中擔任主角配音的聲優。—daburu (talk) 2011年4月15日 (五) 22:46 (UTC)
- 毫無新據,依上所定,告曰無效,恕不受理。—J.Wong 2011年4月16日 (六) 02:08 (UTC)
- 狀態: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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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以往类似的套话即使是自己写出的也因为是客观事实而被认为是抄袭,请求解除保护以便编辑,我将以不侵犯版权的方式至少创建这一条目—Comzyh (留言) 2011年4月12日 (二) 15:42 (UTC)
- (※)注意已有朋友建石家庄市第二中学/temp, 已申請解除白紙保护--Nivekin※請留言 2011年4月13日 (三) 08:40 (UTC)
- 啟文之請,應移《保護頁面請求頁》。—J.Wong 2011年4月14日 (四) 03:15 (UTC)
(!)意見{石家庄市第二中学/temp}是即是本人创建的—Comzyh (留言) 2011年4月16日 (六) 14:56 (UTC)
- 狀態: 轉介存廢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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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Stenvenhe错将鹿儿岛县的奄美魔物归类至了冲绳县的妖怪,致使类别被清空。———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虞海(對話|貢獻)加入。 2011年4月6日 (三) 11:06 (UTC)
- (~)補充:同時,將沖繩和奄美分開將導致屬於同一文化的人們被割離入不同的分類,不妥。——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虞海(對話|貢獻)加入。 2011年4月7日 (四) 13:20 (UTC)
- 最近Stenvenhe仍在不断清空该分类,所以该分类时常置空;隶属该分类的有:赤髮童子、奄美魔物和Category:沖繩縣的妖怪。——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虞海(對話|貢獻)加入。 2011年4月8日 (五) 12:24 (UTC)
- Stenvenhe對此的説法是:“看不出建立琉球妖怪的必要”,然而,這是句套話,因爲同樣可以說“看不出建立CAT:沖繩縣的妖怪的必要”。
- 事實上,沖繩與奄美相互影響,實在沒有必要將二者分開,而把和沖繩關係較近的奄美劃分到CAT:鹿兒島縣的妖怪裏,但是,划為CAT:沖繩縣的妖怪又過於牽強,因此,只有“CAT:琉球妖怪”才能完整地表達著一關係。——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虞海(對話|貢獻)加入。 2011年4月9日 (六) 08:09 (UTC)
- 已通知Stenvenhe參與討論。——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虞海(對話|貢獻)加入。 2011年4月9日 (六) 08:10 (UTC)
- (~)補充:同時,將沖繩和奄美分開將導致屬於同一文化的人們被割離入不同的分類,不妥。——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虞海(對話|貢獻)加入。 2011年4月7日 (四) 13:20 (UTC)
- 可现在Category:琉球妖怪就只有一个冲绳县的赤髮童子和一个鹿儿岛县的奄美魔物,而且已经有CAT:鹿兒島縣的妖怪与CAT:沖繩縣的妖怪。Stenvenhe (留言) 2011年4月9日 (六) 08:16 (UTC)
- (:)回應:但是,如分归CAT:鹿兒島縣的妖怪与CAT:沖繩縣的妖怪,两分类将包含更少的条目。——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虞海(對話|貢獻)加入。 2011年4月13日 (三) 12:24 (UTC)
- 另外如果將沖繩和奄美分開將導致屬於同一文化的人們被割離入不同的分類,那为何又要将CAT:沖繩縣的妖怪分入Category:琉球妖怪?Stenvenhe (留言) 2011年4月9日 (六) 08:18 (UTC)
- (:)回應:沖繩縣完全包含在琉球的范畴之内,但鹿儿岛县不是。所以,CAT:沖繩縣的妖怪当然应被分入Category:琉球妖怪,作为一个更加细致的划分。——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虞海(對話|貢獻)加入。 2011年4月13日 (三) 12:24 (UTC)
- 还有奄美魔物我也讲过,人家不只是鹿儿岛县的妖怪而已。Stenvenhe (留言) 2011年4月9日 (六) 08:25 (UTC)
- 《快速刪除》記曰︰「速刪之有爭議者,應列存廢議。」
- 《快速刪除標準》款O4,准去空門。
- 兩者同須理。清空,但回退未斷,可見爭議之極具。如此則未符點一。鑒此,還之而介至存廢議。
- Stenvenhe君,提案辭極影響往後討論及其結果,故不代呈。請君七日內提請存廢議,否則本人會考慮保留。
- 虞海君,請復此原貌以便社群細議。又,不妨考慮提案互助客棧修例,《英文維基百科.快速刪除標準》亦准去空門,唯四日空期是須。請慮。
- 謹此。—J.Wong 2011年4月14日 (四) 03:09 (UTC)
- 暈了:我不知是我爲正方他爲反方,還是我爲反方他爲正方……法師請留步,如進入了空門,解釋一下先。——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虞海(對話|貢獻)加入。 2011年4月14日 (四) 05:05 (UTC)
- 抱歉,筆誤。—J.Wong 2011年4月14日 (四) 09:31 (UTC)
- 还是没明白,我是属于正方还是反方来着?本人愚钝,还望指教。——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虞海(對話|貢獻)加入。 2011年4月16日 (六) 14:35 (UTC)
- 既已指名,尚須理會孰正孰反?閣下乃呈請人,正方無疑。Stenvenhe君以不可,反方是也。—J.Wong 2011年4月17日 (日) 02:58 (UTC)
- 抱歉,筆誤。—J.Wong 2011年4月14日 (四) 09:31 (UTC)
- 暈了:我不知是我爲正方他爲反方,還是我爲反方他爲正方……法師請留步,如進入了空門,解釋一下先。——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虞海(對話|貢獻)加入。 2011年4月14日 (四) 05:05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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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被AT莫名刪除,本人懷疑沒問題,再次確認版權。AT可能亂刪。—俠刀行 (留言) 2011年4月19日 (二) 15:09 (UTC)
- 确认已被第三方编辑标记copyvio且部分文字侵权--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1年4月20日 (三) 03:29 (UTC)
- 狀態: 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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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先前對於聲優的關注度無明確的說明故以關注度為由刪除,今已經由互助客棧討論結果確認人物關注度指引中演員包括聲優,該聲優明顯符合該關注度要求—daburu (talk) 2011年4月15日 (五) 22:46 (UTC)
- 討論見此:維基百科:互助客棧/方針#提議釐清人物關注度中的演員是否包括聲優,謝謝。daburu (talk) 2011年4月15日 (五) 22:46 (UTC)
- 鑒曾主演並次演諸角,符合《關注度(立傳)指引》之新定,乃還。—J.Wong 2011年4月20日 (三) 08:34 (UTC)
- 狀態: 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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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同上面陳旭恆的申請,本因關注度刪除條目,目前指引修改,此為在幾部作品中擔任主角配音的聲優。—daburu (talk) 2011年4月15日 (五) 22:46 (UTC)
- 鑒曾主演並次演諸角,而該等角色觀眾遠多於五千,符合《關注度(立傳)指引》之新定,乃還。—J.Wong 2011年4月20日 (三) 09:02 (UTC)
- 狀態: 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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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被Mys721tx删除。他说的理由是“无定案共识且已造成未曾预料的影响”。虽然确实已经受到cnBeta的关注,但是不能因噎废食,至少需要继续在客栈中的讨论。因而请求恢复此页面,在其顶部添加“未达成共识”或相关提示框。另目前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里面引用了这个页面,故如果不能恢复请在互助客栈里恢复相关内容。谢谢。—达师 - 198 - 336 2011年4月24日 (日) 05:22 (UTC)
- (~)補充,「无定案共識」「已造成未曾预料的影响」不是快速刪除標準,而且在沒有討論下刪除。理應還原。★冰霜葵 2011年4月24日 (日) 05:25 (UTC)
- (~)補充,連結能夠在T:ASN上找到。請恢復。-HW(留言 - 貢獻) 2011年4月24日 (日) 05:38 (UTC)
- 還焉於Jimmy君且移之《User:Waihorace/中文維基百科就版權問題致百度函》。—J.Wong 2011年4月24日 (日) 14:35 (UTC)
- 狀態: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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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回退移动时操作不当。请求先恢复页面后重新回退移动,再删除该页。—Zhxy 519 (留言) 2011年4月20日 (三) 04:08 (UTC)
- 復張繼 (中華民國政治家)並移往張繼 (國民黨),然又復刪?何以也?未明所以。—J.Wong 2011年4月20日 (三) 09:17 (UTC)
- 該頁本不該存在,惟其他用戶移動後,在下移回有不當之處,致原有歷史等盡失。故望暫復之以正移動之道。--Zhxy 519 (留言) 2011年4月21日 (四) 01:56 (UTC)
- 准爾所請,且還且遷張繼 (國民黨)。—J.Wong 2011年4月24日 (日) 15:11 (UTC)
- 該頁本不該存在,惟其他用戶移動後,在下移回有不當之處,致原有歷史等盡失。故望暫復之以正移動之道。--Zhxy 519 (留言) 2011年4月21日 (四) 01:56 (UTC)
- 復張繼 (中華民國政治家)並移往張繼 (國民黨),然又復刪?何以也?未明所以。—J.Wong 2011年4月20日 (三) 09:17 (UTC)
- 狀態: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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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不是原作者清空页面—Player23 (留言) 2011年4月24日 (日) 08:40 (UTC)
- 在下提出的理由是CSD G1。★冰霜葵 2011年4月24日 (日) 08:42 (UTC)
- 乖哉!鑒有誌若下,駁回所請。—J.Wong 2011年4月24日 (日) 14:51 (UTC)
- 2010年8月11日 (三) 10:33 . . 今古庸龍 (對話 | 貢獻 | 查封) (空) (←清空全部内容)
- 2010年8月9日 (一) 11:17 . . 今古庸龍 (對話 | 貢獻 | 查封) (43位元組) (←建立内容为“{{色情專題|class=start|importance=top}}”的新頁面)
- 抱歉,還以為是錯誤(►)重定向的刪除。—Player23 (留言) 2011年4月24日 (日) 19:00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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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我说的都是有证据的,不会空穴来风的!为什么要删除我的条目,我是第一次发,还把我的给删了!因为我前几年就被这家医院骗过,然后我又暗访了几个跟我有同样遭遇的患者!我说的每一句话都是客观的,而不是评论或者发泄情绪后的话!难道客观的讲出真相也有错?难道你们跟百度百科一样作恶吗?他们只要谁给他钱,就在百度百科里把谁吹捧的天花乱坠,你们看看百度百科的:苏州同济医院条目吧!他们说的多好!如果我当年不信百度百科,我也不会选择那家医院!在中国的许多行业、人、公司都在作恶,包括互联网,他们已经成为政府辟谣、商人作恶暴利敛财的工具,而维基百科在世界的口碑都很好,是一个自由、专门收录网民、群众智慧知识的网站,可是你们竟然也和百度一样!请问苏州同济医院是不是也给你们钱了?给多少钱让你们把此条目删了?这点钱就能买走你们的客观、公正、良心吗?我从此也不再信任你们维基百科上的任何条目和所谓的自由了!网络上的一切都是假的!都是欺骗!都在作恶!让上帝惩罚所有作恶的人吧!!!!!!!!!—Herowwn (留言) 2011年4月24日 (日) 18:47 (UTC)
- 既然有證據,請提出來。客觀是來自第三方的媒體,例如報章等,而不是閣下一方之詞。此外,維基百科是一個國際性的網站,每年有一定的收入,無需接受中國某醫院的賄賂。—ATRTC 2011年4月25日 (一) 01:44 (UTC)
第三方媒体?报章?中国还有您所谓的第三方吗?都是天朝的喉舌!!!至于收入问题,这是你们的盈利模式,我无权评论,如果你们真的没有被贿赂,这是庆幸的!我也不会再留言和有异议了,因为我改变不了你们的规则、也改变不了你们的认知,但我能改变自己不再气愤、不再抱怨,我可以妥协、也只能无奈的沉默,你们可以不收录我的条目,可以认为是一方之词,甚至认为是虚假的,这些都已经不重要了,但我还是深深的期望你们不要作恶,不要发布虚假的条目,像百度那样缺德!这是良心的底线!—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Herowwn(對話|貢獻)於2011年4月25日 (一) 07:23加入。
- 申请者撤销请求,结案-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1年4月28日 (四) 15:55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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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已经通过otrs授权,参见Ticket#2011042510008837—--苹果派.留言 2011年4月28日 (四) 14:20 (UTC)
- 授权声明不完整--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1年4月30日 (六) 10:18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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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in fact i am not sure if this page has been deleted deliberately because i cannot find a reason.But i did fail to read the article.i mean, the english ver.—58.240.219.21 (留言) 2011年4月30日 (六) 12:09 (UTC)
- Cannot find any deletion records of Maria curie nor Maria Curie-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1年5月1日 (日) 03:10 (UTC)
- 狀態: 發回存廢討論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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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维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1/04/16因關注度被刪. 原作者今日重建並移除速刪模版. 留言指「反對無理刪除條目,子慧為最受歡迎小主持,因此不存在關注度不足,我認為你對小主持毫不認識胡亂添加關注度。Sam16hk (留言) 2011年4月27日 (三) 10:38 (UTC)」—Nivekin※請留言 2011年4月27日 (三) 11:03 (UTC)
- 如結果為不保留請管理員代為刪除--Nivekin※請留言 2011年4月27日 (三) 11:05 (UTC)
- 請勿刪除陳子慧之頁面Sam16hk (留言) 2011年4月27日 (三) 11:18 (UTC)
- 投訴管理員AL胡亂刪除頁面Sam16hk (留言) 2011年4月28日 (四) 07:41 (UTC)
- (!)意見建议发回存废讨论重议,或者恢复之。貌似没有关注度问题。--苹果派.留言 2011年4月28日 (四) 14:27 (UTC)
- 發回存廢討論重議。--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3日 (二) 11:14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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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速刪理由為「作者請求」, 但作者未提供合理原因. 维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1/05/02正討論中—Nivekin※請留言 2011年5月2日 (一) 11:33 (UTC)
- 完成:已由恢復User:AT恢復。--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3日 (二) 14:36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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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速刪理由為「作者請求」, 但作者未提供合理原因. 维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1/05/02正討論中—Nivekin※請留言 2011年5月2日 (一) 11:33 (UTC)
- 完成:已由恢復User:AT恢復。--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3日 (二) 14:36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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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速刪理由為「作者請求」, 但作者未提供合理原因. 维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1/05/02正討論中—Nivekin※請留言 2011年5月2日 (一) 11:33 (UTC)
- 完成:已由恢復User:AT恢復。--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3日 (二) 14:36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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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速刪理由為「作者請求」, 但作者未提供合理原因. 维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1/05/02正討論中—--Nivekin※請留言 2011年5月2日 (一) 11:39 (UTC)
- 完成:已由恢復User:AT恢復。--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3日 (二) 14:36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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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速刪理由為「作者請求」, 但作者未提供合理原因. 维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1/05/02正討論中—--Nivekin※請留言 2011年5月2日 (一) 11:39 (UTC)
- 完成:已由恢復User:AT恢復。--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3日 (二) 14:36 (UTC)
- 狀態: 確認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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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被AT莫名刪除,本人懷疑沒問題,再次確認版權。AT可能亂刪。—俠刀行 (留言) 2011年4月19日 (二) 15:09 (UTC)
- 查无此删除纪录,请核对--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1年4月20日 (三) 03:24 (UTC)
- (!)意見:內容文字確實與條目內註明的參考資料完全相同。--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3日 (二) 14:40 (UTC)
- 狀態: 轉送存廢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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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百度贴吧中最大的一个贴吧”等对事实的称述,不是广告。关注度可能有争议,但不应速删—爱管闲事的Inspector(六方会谈-核试验) 2011年5月2日 (一) 11:29 (UTC)
- (!)意見不知道条目的质量如何,单从关注度来讲,鉴于很多网络事件由此引出,故此贴吧很有关注度,不应该速删。--苹果派.留言 2011年5月3日 (二) 15:14 (UTC)
- 完成:暫時恢復並轉送存廢討論。--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6日 (五) 05:03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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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內容雖然不多,但已清楚交待人物的出處以及劇情中的主要作用,後面未完成內容的用語需要修變,但被快速刪除實在是完全沒道理。—ffaarr (talk) 2011年5月7日 (六) 02:42 (UTC)
- (!)意見不管提删是否能够通过,可以肯定的是此条目完全没有速删理由。--苹果派.留言 2011年5月7日 (六) 09:42 (UTC)
- 在下只是參考別人意見,提速删。原本也無心提出刪除,惟恐某君意見表示,謹此致歉。 冰霜葵 2011年5月7日 (六) 10:36 (UTC)
- 完成:已恢復。--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7日 (六) 23:30 (UTC)
經過我兩年多的瞭解發現原來台灣有一位這樣不為人知的藝術家,她的作品連大學教授都說讚;甚至我翻閱當年已經泛黃的報紙報導,永春花因為與真花幾乎一樣,還有生物老師帶學生來看,並當場解釋雄蕊、雌蕊的生物問題。 在以前台灣只有三家電視台的時候,永春花受到藝文界高度的關注與肯定。永春花創作人本身不喜歡媒體宣傳,更不為個人營利,因此在世時除了多次在台灣與美國自費展覽與「免費」開班授課以外,婉拒許多大企業出高價購買的企圖。但是若是意氣相投,老太太慷慨的免費贈送。 據了解,目前永春花散落在台灣與美國一些收藏家的家中,因為數量很稀少,在加上何老太太生前不喜歡作秀,因此知道的人不多。我是在一個偶然的機會遇到他們家的人,幾經瞭解,遂自告奮勇將條目放入維基百科之中,希望能為文化保存盡一份心力。 就拿我在文章中放的蓮花來說,維妙維肖的絨毛線鉤織出像真的一樣的蓮花,最上面有一隻蜻蜓正在悠閒享受陽光,荷葉上兩隻青蛙虎視眈眈的看是莖幹上的甲蟲與蜻蜓,彷彿正要準備飽餐一頓,非常古樸與毫無匠氣的安排,是我照過許多照片中最滿意的一張。 也希望各位審查委員可以再度思考,並回復本條目。 以上 謝謝各位願意花時間看我的解釋。—Dchchang (留言) 2011年4月20日 (三) 05:30 (UTC)
- (!)意見:現有內容確實不像刪除版本具有過分的宣傳內容。--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3日 (二) 14:55 (UTC)
- 未完成:由於條目已被重建,且重建後條目內容確有改善,故不須恢復舊以已被刪除之歷史。--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13日 (五) 04:58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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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Wikipedia:维基志异中的条目。不知什么原因被CSD G15。请恢复,如不能恢复请告知条目删除前的最后一个版本,最好能详述条目删除前的页面历史。—达师 - 198 - 336 2011年5月6日 (五) 02:41 (UTC)
- (※)注意 维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1/04/24刪了个人梦想建国者(關注度);CSD G15刪的應是重定向。建議Wikipedia:维基志异中以私人國家取代--Nivekin※請留言 2011年5月6日 (五) 03:11 (UTC)
- 个人梦想建国者是經上述存廢討論刪除,個人夢想建國者原本是重定向頁,在成為孤立頁面後被快速刪除。兩者的刪除程序基本上沒有問題。但我們可以繼續針對个人梦想建国者是否該刪除做討論。--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6日 (五) 04:46 (UTC)
- 未完成:已確認刪除原因為存廢討論而非快速,且未有其他討論意見,故維持刪除。--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13日 (五) 05:01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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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以CSD G11: 廣告或宣傳速刪, 但內容並非明顯廣告. 维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1/05/13正在討論當中, 何以不顧討論立即速刪?—Nivekin※請留言 2011年5月14日 (六) 06:45 (UTC)
- 完成:已恢復,應待存廢討論之結果再處理。--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14日 (六) 12:35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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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以CSD G1 无实际内容刪除, 但明顯有內容—Nivekin※請留言 2011年5月18日 (三) 06:45 (UTC)
- 完成:恢復之,但將內容併入國立清華大學#靈異故事。--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19日 (四) 12:43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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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已经通过otrs授权,置于讨论页,但仍然以侵权删除—--苹果派.留言 2011年4月26日 (二) 14:38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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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我是這條目的創建者,有一段時間沒關注這條。今天來看條目居然刪除了[4],理由居然是“關注度不足,關注度到期”。可這條目有英文版[5],韓文版[6],不管是用google搜尋圖片和網頁及影片都能找到一堆東西,作為刪除這條目的管理員Alberth2 汪汪認真驗證過了嗎?你做管理員一點也不負責任,稱職嗎。—噴出牛奶 (留言) 2011年5月19日 (四) 10:40 (UTC)
- 提刪者似乎沒有通知原作者, 令其失去提出意見及改善條目的機會--Nivekin※請留言 2011年5月19日 (四) 11:09 (UTC)
- 目前存廢討論的程序中,其實通知原作者並非必要之條件;此外,根據存廢討論,此條目並未獲得任何保留之主張,此條目之提送存廢流程並未有太大之問題。就內容而言,且該條目參考資料是引用韓語維基百科,並不適合作為參考資料,且提供的官方網站連結亦已失效,確實無法有效讓讀者確認其關注度。然而,如果申請者認為此條目仍有擴充並改善內容的空間,我想我們也是可以暫時恢復此條目。--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19日 (四) 12:57 (UTC)
- 你上面的這段話得分開來討論:1.該條目參考資料是引用韓語維基百科,並不適合作為參考資料:這句話恰恰證明了關注度,美國人韓國人身為人類知道的東西沒關注度嗎,並不適合不是並不可以。2.且提供的官方網站連結亦已失效:更是荒唐,從沒人說擁有官方網站就有關注度,官網只是單純的私人網站我也可以建一個,世界上很多熱門的東西沒官網,陰莖需要官網嗎,維基百科也沒這條規定完全是單憑你自作主張,還有你不能google一下嗎,要我教嗎。3.根據存廢討論,此條目並未獲得任何保留之主張,此條目之提送存廢流程並未有太大之問題:這個條目提交存廢根本就是違反了你們的制度,你還不直接退回一步步按流程走簡直是同犯,現實中可要有牢獄之災。5.然而,如果申請者認為此條目仍有擴充並改善內容的空間,我想我們也是可以暫時恢復此條目:最後你也不強調這條目的“主因”了,說明你已默認此條目擁有關注度。
當然參考來源越多越好,這點我也會改進。噴出牛奶 (留言) 2011年5月19日 (四) 14:05 (UTC)
- 完成:提醒您,恢復條目約一週後,將會再視條目內容與現在內容的差異判斷是否需要重新提送存廢討論重新討論。--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19日 (四) 14:29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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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同上面陳旭恆的申請,本因關注度刪除條目,目前指引修改,此為在幾部作品中擔任主角配音的聲優。—daburu (talk) 2011年4月15日 (五) 22:46 (UTC)
- 完成:無敵鐵金剛主角之香港配音員,符合Wikipedia:关注度_(人物)之配音員之條件。--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20日 (五) 22:44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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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同上面陳旭恆的申請,本因關注度刪除條目,目前指引修改,此為在幾部作品中擔任主角配音的聲優。—daburu (talk) 2011年5月11日 (三) 16:29 (UTC)
- 完成:動畫H2主角之配音員,符合Wikipedia:关注度_(人物)之配音員條件。--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20日 (五) 22:53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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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已擔任多部作品的主角及要角的聲優,作品是啦啦小野貓---傅利偉,Battle Spirits少年激霸---古勞基·雷,炎神戰隊---飛鷹跑車。—daburu (talk) 2011年5月11日 (三) 16:29 (UTC)
- 完成:符合修訂後的Wikipedia:关注度_(人物)配音員之條件,故恢復條目。--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20日 (五) 22:57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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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已擔任多部作品的主角及要角的聲優,作品是幪面超人月騎---紅音也,鐵甲萬能俠Z---兜甲兒,WORKING!! 無聊西餐廳---相馬博臣,吸血鬼騎士---錐生壹縷,炎神戰隊---獅王巴士。—daburu (talk) 2011年5月11日 (三) 16:29 (UTC)
- 完成:確認內容以符合修訂後的Wikipedia:关注度_(人物)的配音員條件,未來若要提刪,應重新提送存廢討論--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20日 (五) 23:05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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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已擔任多部作品的主角及要角的聲優,作品是幪面超人月騎---襟立健吾,奇蹟少女KOBATO---植田弘康,炎神戰隊---戰鯨電單車,我認為應進行覆核。—daburu (talk) 2011年5月11日 (三) 16:29 (UTC)
- 完成:經存廢覆核請求,已確認新建之內容以符合修訂後的Wikipedia:关注度_(人物)的配音員條件,未來若要提刪,應重新提送存廢討論--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20日 (五) 23:09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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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空白内容—Meixian88 (留言) 2011年5月23日 (一) 11:05 (UTC)
- 未完成:抱歉因為這並非中文維基百科的連結,因此在此無法處理,建議您可以至英文維基百科上提出。--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23日 (一) 22:59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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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同上面陳旭恆的申請,本因關注度刪除條目,目前指引修改,此為在幾部作品中擔任主角配音的聲優。—daburu (talk) 2011年5月11日 (三) 16:29 (UTC)
- 未完成:刪除前之內容缺乏關注度之證明,但現新建之頁面已擴充很多,故不重新恢復刪除前之編輯歷史。--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20日 (五) 22:52 (UTC)
- (!)意見可以合并编辑历史。--苹果派.留言 2011年5月24日 (二) 20:13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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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不應胡亂說其條目“普通”而刪除,投訴部分管理員對地區以致香港毫不認識而胡亂論作“普通”,如以他而論,香港大部分街道皆要刪除;毫無通知該頁面的作者或有關人士。—Ghkuiophh (留言) 2011年5月4日 (三) 02:35 (UTC)
- 目前存廢討論的程序中,其實通知原作者並非必要之條件;此外,根據存廢討論,此條目並未獲得任何保留之主張,此條目之提送存廢流程並未有太大之問題。此外,印象中此路全長似乎僅100公尺,與其他香港的街道相比,關注度確實可能稍微薄弱些。--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19日 (四) 13:15 (UTC)
- 未完成--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28日 (六) 05:33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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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只是為機構作簡介,不知道為何定性為廣告.機構本身是非牟利的.如果是字眼問題,請點明,可以再更改.—Teacherspower (留言) 2011年5月17日 (二) 16:00 (UTC)
- 刪除前的內容僅在闡述該團體之宗旨,其實不符合百科的形式,且容易被判斷為是以廣告目的所撰寫,存在於百科上的條目應以多方面來介紹該團體,此外,該團體也需符合Wikipedia:關注度的指引,才能永續存於維基百科。如果您認為此條目符合關注度指引,建議您可以考慮重新以更多方面的觀點來撰寫此條目。--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19日 (四) 12:15 (UTC)
- 未完成--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28日 (六) 05:34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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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There is an English version topic for this title: en:Hin Hua High School. Please consider restore the article. This article is not related to any business or profit purpose. I am trying to provide a Chinese version of this article.—Cheeyang (留言) 2011年5月26日 (四) 07:29 (UTC)
- 未完成:此條目在刪除前的內容確實有過多宣傳性質的內容,並不適合維基百科,建議參考Category:马来西亚中学下其他學校條目的架構重新撰寫。--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28日 (六) 05:45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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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張貼者為原出版資料(網頁)管理者,出處已加註分享條款!5/27所重建之內容,已與原網頁有所不同!—Dfleoyang (留言) 2011年5月27日 (五) 09:59 (UTC)
- 未完成:抱歉未查到新北市錦和高級中學有任何刪除的紀錄。--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28日 (六) 05:47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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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绿子弹,它是国内一个环保网站。目前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关注,相信肯定会有人想知道它的信息。加上它是一个纯公益的环保网站,并不存在会接受广告之类的情况。而且,这个条目也算是为环保作维基上的贡献了。我也重新编辑把一些语言进行了修改,使其看起来更像是维基语言。由于是新手,烦请管理员重新审核—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Xwy1001(對話|貢獻)於2011年5月27日 (五) 19:27加入。
- 未完成:原有內容確實稍為欠缺客觀的敘述,且內容並不符合百科的架構,建議先參考Category:非营利组织下其他條目內容,再重新撰寫一次。不過,也需要提醒您先參考Wikipedoa:關注度的指引,如果欠缺客觀的關注度證明,此條目仍然無法長久存於維基百科中。--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28日 (六) 05:55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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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非恶搞—UAL55 (留言) 2011年5月28日 (六) 04:31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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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非恶搞—UAL55 (留言) 2011年5月28日 (六) 04:31 (UTC)
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繁體)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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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並非「CSD R5: 指向本身的重定向或循環的重定向」:所指向的是簡體的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且在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1/05/28中有多人表示要求(○)保留—Moonian‧♨一盅兩件立即嘆‧貢獻 主要 全部 2011年5月29日 (日) 10:34 (UTC)
- 狀態: 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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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移回主條目閃電十一人—118.166.66.245 (留言) 2011年4月22日 (五) 14:26 (UTC)
- 無刪誌,乃告曰無效。惟准所請,其史咸遷主文。—J.Wong 2011年4月24日 (日) 15:03 (UTC)
1. 他們曾經被多份獨立於該音樂家或團體以外的已出版可靠來源所介紹 (恢愎頁面後可立刻加上reference) 2. 曾經在主要的音樂比賽中獲獎 (當時頁面已有列明獎項,只是未提供來源網站,恢愎頁面後可立刻加上reference) 3. 在任一國家的音樂排行榜中曾經出現 (已在兩個香港最主要的電台上的音樂排行榜出現過多次,這些也在當時頁面已有列明) (此link證明此樂團現在還在排行榜中http://www.881903.com/Page/ZH-TW/Pro903_12.aspx) 懇請恢愎頁面,謝謝!!—Ypleungx (留言) 2011年5月24日 (二) 06:43 (UTC) 還有,如果有google一下都可以證明以上任何一點,關注度一定足夠,說此頁reference不夠還可以說通,以關注度這點,我真的很奇怪,看過其他用家意見,大致認為你們這些管理員只是依據單單幾個人的主觀看法盲目執行,不能說你們機器性地執行維基的規則,因為你們也沒有遵守,否則以上的都不可能發生。百科全書的管理員沒有知識探究的精神,不如寫個電腦程序好了,起碼不會發生這樣的誤刪Ypleungx (留言) 2011年5月24日 (二) 07:42 (UTC)
- 如果提出者認為可以繼續擴充此條目,我想就先暫時恢復此條目一週,一週後再視擴充狀況決定是否重新送回存廢討論。--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28日 (六) 05:40 (UTC)
- 完成:暫時恢復一週,以供用戶繼續擴充;一週後再視擴充狀況決定是否重新送回存廢討論。--Alberth2 汪汪 2011年6月1日 (三) 02:52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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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WP:VPP#移除模板Medical是基於什麼方針?,之前數次客棧討論一直都是保留,而是次討論結果影響重大,參與人數就偏少,顯然不成理由。—HW (留言 - 貢獻) *DC9* 2011年6月1日 (三) 12:12 (UTC)
- 完成:目前查到客棧裡相關的討論紀錄包括: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存档/2007年7月#模板創建時機、Wikipedia:互助客栈/求助/存档/2010年4月#關於Medical、Wikipedia_talk:不要在條目中進行聲明#Wikipedia:不要在條目中進行聲明,而過去的存廢討論包括:Wikipedia:删除投票和请求/2007年7月25日#template:Adultonly、template:medical、template:medical small、template:不安、Wikipedia:删除投票和请求/2008年6月5日#Template:Medical、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1/01/15#Template:Medical、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1/05/17#Template:Medical、Template:Medical small,以最近的客棧討論來看,確實存有爭議,故發還存廢討論重新討論。--Alberth2 汪汪 2011年6月1日 (三) 14:16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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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请回退至以前版本—UAL55 (留言) 2011年5月28日 (六) 04:31 (UTC)
- 注:为简体,另见[7]--UAL55 (留言) 2011年5月28日 (六) 04:32 (UTC)
- (!)意見:此條目最初版本是重定向至河北大学“10·16”交通肇事案,但由於已有繁體字「李剛」消歧義的存在,我想讓此條目重定向到繁體字的李剛應會較妥當。--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28日 (六) 06:03 (UTC)
- 未完成:為方便消歧義之查詢,故不恢復此條目,讓條目可直接連結至繁體字「李剛」。--Alberth2 汪汪 2011年6月4日 (六) 14:17 (UTC)
- 狀態: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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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提刪理由是自傳,但明顯不是自傳;已有關注度模版並己有來源楊翠老師導讀楊逵《綠島家書》、駐館作家楊翠與民眾分享從綺麗少女到歷史原愛-我的文學成長之路、[8]。—Nivekin※請留言 2011年5月22日 (日) 18:16 (UTC)
- 廢文之決確乎建基不穩,曰之傳更未免過譽。該議非議,無可援論點、論據,引而刪文,實為不智,好應推翻。但閱其內容,如履歷然,則教人為難。勸呈請重撰是文,吾可依請送君副本。動議者,請妥遣言詞,勿重蹈是事。—J.Wong 2011年6月4日 (六) 03:54 (UTC)
- 請把原文給我--Nivekin※請留言 2011年6月5日 (日) 17:49 (UTC)
- 遣矣。—J.Wong 2011年6月6日 (一) 03:21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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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相關模板T:Medical最新一次存廢討論獲保留。—HW (留言 - 貢獻) *DC9* 2011年6月8日 (三) 07:56 (UTC)
- 鑒於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存廢討論僅建基於草案,又書生之言仍受爭議,故翻其決,還之。草案者,未得共識之物,引而提刪,該告無效。—J.Wong 2011年6月9日 (四) 08:17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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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相關模板T:Medical最新一次存廢討論獲保留。—HW (留言 - 貢獻) *DC9* 2011年6月8日 (三) 07:56 (UTC)
- 鑒於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存廢討論僅建基於草案,又書生之言仍受爭議,故翻其決,還之。草案者,未得共識之物,引而提刪,該告無效。--J.Wong 2011年6月10日 (五) 02:27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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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相關模板T:Medical最新一次存廢討論獲保留。—HW (留言 - 貢獻) *DC9* 2011年6月8日 (三) 07:56 (UTC)
- 鑒於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存廢討論僅建基於草案,又書生之言仍受爭議,故翻其決,還之。草案者,未得共識之物,引而提刪,該告無效。--J.Wong 2011年6月10日 (五) 02:29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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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相關模板T:Medical最新一次存廢討論獲保留。—HW (留言 - 貢獻) *DC9* 2011年6月8日 (三) 07:56 (UTC)
- 鑒於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存廢討論僅建基於草案,又書生之言仍受爭議,故翻其決,還之。草案者,未得共識之物,引而提刪,該告無效。--J.Wong 2011年6月10日 (五) 02:35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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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相關模板T:Medical最新一次存廢討論獲保留。—HW (留言 - 貢獻) *DC9* 2011年6月8日 (三) 07:56 (UTC)
- 鑒於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存廢討論僅建基於草案,又書生之言仍受爭議,故翻其決,還之。草案者,未得共識之物,引而提刪,該告無效。--J.Wong 2011年6月10日 (五) 02:35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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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相關模板T:Medical最新一次存廢討論獲保留。—HW (留言 - 貢獻) *DC9* 2011年6月8日 (三) 07:56 (UTC)
- 鑒於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存廢討論僅建基於草案,又書生之言仍受爭議,故翻其決,還之。草案者,未得共識之物,引而提刪,該告無效。--J.Wong 2011年6月10日 (五) 02:35 (UTC)
- 狀態: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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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一年多以前PhiLiP先生曾将我创立的多个条目以侵害版权的理由提交删除,其中包括此一条目。他提供的来源一是来自cnki的网页,二是他自己上传至Google doc的文档(他声称文档是从cnki网页中下载)。但我写的条目实际上并未包含与网页雷同的任何内容,只有与其上传的文档雷同的成分。可是那文档是在我写条目之后上传的,怎能说明我侵权呢?又没有提供文档与Cnki网页相关的任何证据,合理的推理是:那文档抄袭了维基百科,目的是为了构陷我。在此请求恢复此一并未侵犯版权的条目。—冰热海风 (留言) 2011年5月29日 (日) 14:45 (UTC)-冰热海风 (留言) 2011年5月29日 (日) 14:45 (UTC)
- 已留言於菲菇君,請其至此辯覆。另外,鏈一確乎莫可為證。待菲菇覆後始決還否。—J.Wong 2011年6月4日 (六) 04:20 (UTC)
- 见130页最后两段。另,复核后我会移除此链接的公开性。另外我有那么多精力去伪造这些论文么?--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1年6月4日 (六) 08:44 (UTC)
- 菲菇所供清楚顯示該文件乃載於《福建論壇.人文社會科學版》〇九年第十期,而根據紀錄此文乃撰於二〇一〇年,實難理解呈請所言之「抄襲了維基百科」。過去抄未來,何如也?另外,經逐字比對後,發覺有九成相同。鑒此,定為侵權且駁回所請。另,對其誣蔑之辭,深感失望。—J.Wong 2011年6月4日 (六) 10:48 (UTC)
- Google上传的那个“多少页”的文档,我看不到,显示“抱歉,我们无法检索文档以供您查看,或者您无权查看文档。”不过据我推测,应是菲菇近日上传的了。我现在不知它上面是否写明《福建論壇.人文社會科學版》〇九年第十期之类的话,但是即使写明,你怎么证明它来自福建论坛09期?应该看文档的上传日期,如果是09年上传的,我没话可说,但这是不可能的,应为在此条目出现前根本不可能有任何有雷同文字的内容流传于互联网。
- 菲菇是作图的高手,大家不是不知,把我的文档复制后再加上些内容、贴上个什么论坛的多少期记号,在他来说并非做不到。当初他指我侵权时是没有任何证据的,已造成大家对我的不良第一印象,直到我在互助客栈提出抗议,他才搬出所谓“证据”,这一行为,本身就并不光明正大。(不要说他最近还在互助客栈毫无依据的说我与三个在用户子页写侵权内容再移到主空间的人行为很像,实际上我从来都没有在用户子页作过任何跨空间移动,这都不算污蔑,我真不知道什么叫污蔑。)
- 菲菇说“我有那么多精力去伪造这些论文么”,这也算证据?有心要针对我什么事情干不出来?你没精力复制到论文,我就有精力复制论文到维基百科?我吃饱了撑着,写这些“侵权”条目对我有什么好处?维基上少几个条目,我会活不下去?-冰热海风 (留言) 2011年6月5日 (日) 06:40 (UTC)
- 首先,《福建論壇.人文社會科學》一搜則已尋獲無數期刊數據庫,言之作假未免失實。此網可證該期有文曰《主流意识形态的建构与民间文化的改造——试论周立波《山乡巨变》的叙事策略》。另,本人未見菲菇誣蔑閣下動機安在。至於菲菇及閣下何有精力去偽造或複製論文,本人無從稽考,亦非吾責去判斷。本人無納之為據。事實在眼前,鐵證亦如山,本人無從不信。—J.Wong 2011年6月5日 (日) 07:31 (UTC)
- 我从未否认过《主流意识形态的建构与民间文化的改造——试论周立波《山乡巨变》的叙事策略》一文的存在。但是,此文并无与我所编条目相雷同之内容,菲菇所传文档是他假借相同标题所伪造。其他几个文档亦是类似情形。不管Wong先生信不信,虚构的内容终究无法变为“铁证”。至于菲菇誣我之动机,就要问他自己了,他是老江湖了,做事当然不动声色。假若他不是有心针对,为何我写第一个、第二个“侵权”条目之时,他不吭声,可到了我编写到多个“侵权”条目后,他又跳出来做正义使者,一下子宣判我在过去写了大量“侵权”条目?-冰热海风 (留言) 2011年6月5日 (日) 08:10 (UTC)
- 首先,《福建論壇.人文社會科學》一搜則已尋獲無數期刊數據庫,言之作假未免失實。此網可證該期有文曰《主流意识形态的建构与民间文化的改造——试论周立波《山乡巨变》的叙事策略》。另,本人未見菲菇誣蔑閣下動機安在。至於菲菇及閣下何有精力去偽造或複製論文,本人無從稽考,亦非吾責去判斷。本人無納之為據。事實在眼前,鐵證亦如山,本人無從不信。—J.Wong 2011年6月5日 (日) 07:31 (UTC)
- 菲菇所供清楚顯示該文件乃載於《福建論壇.人文社會科學版》〇九年第十期,而根據紀錄此文乃撰於二〇一〇年,實難理解呈請所言之「抄襲了維基百科」。過去抄未來,何如也?另外,經逐字比對後,發覺有九成相同。鑒此,定為侵權且駁回所請。另,對其誣蔑之辭,深感失望。—J.Wong 2011年6月4日 (六) 10:48 (UTC)
- 见130页最后两段。另,复核后我会移除此链接的公开性。另外我有那么多精力去伪造这些论文么?--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1年6月4日 (六) 08:44 (UTC)
- 已留言於菲菇君,請其至此辯覆。另外,鏈一確乎莫可為證。待菲菇覆後始決還否。—J.Wong 2011年6月4日 (六) 04:20 (UTC)
- 暂且恢复相关文档对外可见性。待审核完结后予移除。--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1年6月6日 (一) 14:41 (UTC)
- 現實有無罪假定,維基有善意推定。閣下請證「此文并无与我所编条目相雷同之内容」及所告之「菲菇所传文档是他假借相同标题所伪造」,否則一切僅為空談,而後者更成誣告,有違善意推定。至於是否針對,本人無意推測,或菲菇可簡言其巡查習慣及何以出現冰熱海風君所言之結果,此舉或可使其釋疑。—J.Wong 2011年6月7日 (二) 03:43 (UTC)
- 简而言之,发现老用户发表的任何一篇文章涉及侵权后,我会溯查其创建的所有条目。--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1年6月7日 (二) 11:43 (UTC)
- 我说“菲菇所传文档是他假借相同标题所伪造”,并未想定他的罪,只是指出其证据不足而已。证据不足时,按Wong先生的“善意推定”,便应恢复本条目。要我做善意推定,可是菲菇待我却无丝毫善意。他自己也明说,他是“发现侵权”后便针对该用户做溯查,而不是恪尽职守来巡查所有用户的条目。他自己传的文档,他不用拿出铁证来证明确是从Cnki下载,反要我证明,岂不滑稽?-冰热海风 (留言) 2011年6月8日 (三) 02:56 (UTC)
- 且當閣下用辭不當,請往後妥為遣詞用字。「偽造」並不等於「證據不足」,「偽造」乃指控,「證據不足」乃辯護,毫不對等。本人認同菲菇溯查或未符善意推定。閣下指控又何嘗合理?何嘗推定善意?試問要巡查所有條目,何如可不始於一位用戶?查畢一位,到另一位,合理之舉。君反推定為針對,實不可矣。本人否納閣下質疑,蓋簡介載有之資料亦有載於該文檔。另外,文檔資料作者一欄亦載有「Cnki」。其關連顯然易見,故不遂納「證據不足」為辯護。君須反證該檔並非下載自Cnki。—J.Wong 2011年6月9日 (四) 06:34 (UTC)
- 可是这个所谓文档资料作者一栏载有"cnki"是谁写的呢?是菲菇,而不是cnki网站-冰热海风 (留言) 2011年6月15日 (三) 11:00 (UTC)
- 同理,指控者,須舉證。無舉證,則無效。無新證者,勸勿再回。此舉無義。—J.Wong 2011年6月16日 (四) 03:41 (UTC)
- 可是这个所谓文档资料作者一栏载有"cnki"是谁写的呢?是菲菇,而不是cnki网站-冰热海风 (留言) 2011年6月15日 (三) 11:00 (UTC)
- 且當閣下用辭不當,請往後妥為遣詞用字。「偽造」並不等於「證據不足」,「偽造」乃指控,「證據不足」乃辯護,毫不對等。本人認同菲菇溯查或未符善意推定。閣下指控又何嘗合理?何嘗推定善意?試問要巡查所有條目,何如可不始於一位用戶?查畢一位,到另一位,合理之舉。君反推定為針對,實不可矣。本人否納閣下質疑,蓋簡介載有之資料亦有載於該文檔。另外,文檔資料作者一欄亦載有「Cnki」。其關連顯然易見,故不遂納「證據不足」為辯護。君須反證該檔並非下載自Cnki。—J.Wong 2011年6月9日 (四) 06:34 (UTC)
- 現實有無罪假定,維基有善意推定。閣下請證「此文并无与我所编条目相雷同之内容」及所告之「菲菇所传文档是他假借相同标题所伪造」,否則一切僅為空談,而後者更成誣告,有違善意推定。至於是否針對,本人無意推測,或菲菇可簡言其巡查習慣及何以出現冰熱海風君所言之結果,此舉或可使其釋疑。—J.Wong 2011年6月7日 (二) 03:43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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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同“山乡巨变”—冰热海风 (留言) 2011年5月29日 (日) 14:45 (UTC)-冰热海风 (留言) 2011年5月29日 (日) 14:45 (UTC)
- 同上。—J.Wong 2011年6月4日 (六) 04:26 (UTC)
- 第一页“官店”一章的内容,注意检查条目的早期版本。--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1年6月4日 (六) 08:52 (UTC)
- 另外这篇1985年的文章是如何抄袭到你2010年的条目的?难道他们发明了时光机?--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1年6月4日 (六) 09:03 (UTC)
- 请注意,菲菇上面给的这个链接根本不包含与那个条目雷同之内容-冰热海风 (留言) 2011年6月5日 (日) 06:41 (UTC)
- 類近上辭,該文出版於十九八五年,難明過去何如抄襲未來。但,見閣下曾嘗修改字眼,此志可嘉,惜未盡新,原文之跡仍處處可見。如斯者,恕難准君所請。—J.Wong 2011年6月5日 (日) 07:43 (UTC)
- 他所说1985年的文章,并没有内容与条目雷同。所谓“原文”是我所写,自己改自己,何罪之有?-冰热海风 (留言) 2011年6月5日 (日) 08:12 (UTC)
- 菲菇所交之鏈二摘要網,載有該文首段,而經比對該文後,確乎如出一轍。除非君可證爾為該文作者並依例釋其版權,否則恕難效勞。—J.Wong 2011年6月6日 (一) 03:29 (UTC)
- 摘要只有几句话(仅仅是事实陈述),怎可能与一整篇条目如出一辙?不知是否能够先暂时恢复条目以供检查?-冰热海风 (留言) 2011年6月6日 (一) 12:16 (UTC)
- 本人所指之「該文」乃菲菇所交之「鏈一」。另外,根據上列所定,如君要求暫時恢復是文,本人則要改「駁回」為「要求介入」。詳見上文。但閣下必須清楚,如經社群介入而又判為侵權,往後要推翻將會倍增難度。請君熟慮,然後回答是否要求介入。—J.Wong 2011年6月7日 (二) 03:54 (UTC)
- 我要求介入。-冰热海风 (留言) 2011年6月8日 (三) 03:01 (UTC)
- 本人所指之「該文」乃菲菇所交之「鏈一」。另外,根據上列所定,如君要求暫時恢復是文,本人則要改「駁回」為「要求介入」。詳見上文。但閣下必須清楚,如經社群介入而又判為侵權,往後要推翻將會倍增難度。請君熟慮,然後回答是否要求介入。—J.Wong 2011年6月7日 (二) 03:54 (UTC)
- 摘要只有几句话(仅仅是事实陈述),怎可能与一整篇条目如出一辙?不知是否能够先暂时恢复条目以供检查?-冰热海风 (留言) 2011年6月6日 (一) 12:16 (UTC)
- 菲菇所交之鏈二摘要網,載有該文首段,而經比對該文後,確乎如出一轍。除非君可證爾為該文作者並依例釋其版權,否則恕難效勞。—J.Wong 2011年6月6日 (一) 03:29 (UTC)
- 他所说1985年的文章,并没有内容与条目雷同。所谓“原文”是我所写,自己改自己,何罪之有?-冰热海风 (留言) 2011年6月5日 (日) 08:12 (UTC)
- 類近上辭,該文出版於十九八五年,難明過去何如抄襲未來。但,見閣下曾嘗修改字眼,此志可嘉,惜未盡新,原文之跡仍處處可見。如斯者,恕難准君所請。—J.Wong 2011年6月5日 (日) 07:43 (UTC)
- 请注意,菲菇上面给的这个链接根本不包含与那个条目雷同之内容-冰热海风 (留言) 2011年6月5日 (日) 06:41 (UTC)
- 同上。—J.Wong 2011年6月4日 (六) 04:26 (UTC)
小結︰菲菇檢查該文並提侵權,後於一〇年四月四日刪除。冰熱海風今不服提請覆核,後要求介入。
- 菲菇所提︰
- 冰熱海風否認兩文相同,並認為菲菇偽造該文檔以誣陷其侵權。另外,亦聲稱該論文乃出於其手筆,故無侵權可言。但以上種種均未有舉證支持。
- 各位,請依上述小結斷其可否恢復,或作他理。此討論始於六月九日,為期一週。—J.Wong 2011年6月9日 (四) 05:42 (UTC)
- 如果冰熱海風連證據都拿不出來,那我勸你還是別指望介入會幫你了。反而這樣我會認為你涉嫌為闡釋觀點而擾亂維基百科。舉證責任在你,因為是你想把這些拿上維基百科,參見Wikipedia:可靠来源#无来源的材料。--Zhxy 519 (留言) 2011年6月9日 (四) 09:11 (UTC)
- 若觉得我上来只是为扰乱,尽可把我再封个七天七夜,呵呵。一个文章不侵权,百分百的证据是不可能拿出的。你搜索便网上、书刊上没有,能保证世界上一定没有一个地方有么?若无善意推定,那么维基百科上所有文章永远洗不了侵权嫌疑了。相反说它侵权举出一个铁证就行了,但必须是铁证。也许能以无来源删掉,可是不应说是侵权。
- 如果冰熱海風連證據都拿不出來,那我勸你還是別指望介入會幫你了。反而這樣我會認為你涉嫌為闡釋觀點而擾亂維基百科。舉證責任在你,因為是你想把這些拿上維基百科,參見Wikipedia:可靠来源#无来源的材料。--Zhxy 519 (留言) 2011年6月9日 (四) 09:11 (UTC)
- 一说起来源这个事,我确实对Zhxy 519有怨气。他一直把不写来源说成我的一个罪行,并在站外宣扬,其实他自己一些早期作品一样没充分的来源。我和他仅有的一次编辑冲突是东胡画条目,这是他给我的留言[9]。大家可以看看他对“来源”的理解。他在“现在手上没此书”的情况下,居然可以随便“参考”该书。那么这个所谓列明来源到底意义何在?-冰热海风 (留言) 2011年6月15日 (三) 10:56 (UTC)
- (!)意見身为在校大学生,认为该条目与该1985年出版的杂志文章虽不是100%一致,但仍属于极其拙劣的摘抄截取。就本人经验,仍无法跳脱抄袭的范畴。只是,本人的文学水平极差无力帮助修改,请见谅。
- 另,本人所对比之版本乃是该条目挂侵权前的最终版本、及经由大学图书馆访问到的文献资料,故理应不存在(如有)遭菲菇伪造的问题。-Galaxy17 (留言) 2011年6月10日 (五) 09:53 (UTC)
光是看摘要以及第一段的部分,與論文的重複性過高,一個有心改寫的人想要改道看不出來是可行的,許多雜誌上的文章也有這樣的改寫例子,但是如此高的重複性,即使不是100%的雷同,也很容易被指出與判斷是抄襲論文的內容。基於維基對於版權的要求,以及撰寫人提不出其他證據,證明這篇論文是他撰寫或者是參予撰寫,或者是如何解釋可能性非常低的情形下,獨自撰文也會出現這種雷同性,此條目的內容應該以侵權的理由加以刪除,同時撰文用戶需要特別留意,連續兩篇在此覆核都有這種抄襲的問題,日後提出其他條目時,應該特別檢查並且需要社群多加留意,以免惹上麻煩,請撰文用戶負起該有的責任。-cobrachen (留言) 2011年6月10日 (五) 19:28 (UTC)
- 冰热海风的文章与上述论文的相似之处,都属论文中的转述内容,含有引用标注,有的是古文的原话或史实。在冰热海风的文章也已做了标注,虽然转述的语句差别不是非常大,但应该也算不上侵权吧?乌拉跨氪 2011年6月11日 (六) 03:17 (UTC)
- 如果是引用,必須特別標示出來,而且引用的部分必須一字不動,不然怎麼能夠稱為是引用呢?這在論文等寫作上有比較嚴格的規定。但是,即便是引用,在數量和比例上也得有限制,引用過多,那就等於是把其他來源整篇套進來,更接近侵權的狀況。標示來源和引用無關,標示來源是代表文字的敘述是有可供查證的來源,並不表示描述的方式與來源是相同或者是引用原句,這是最大的不同點。-cobrachen (留言) 2011年6月11日 (六) 03:41 (UTC)
- (:)回應:他这里大部分都是转述古文的原话和史实,而不是原文的原话,这是有区别的。在学术研究的论文才有引用数量和比例上的限制,而百科这类非原创的综述并没有这样的限制。只能说他转述的语句与原文的区别不大,但不应判断为侵权。乌拉跨氪 2011年6月11日 (六) 04:10 (UTC)
- 排除对古文原话转述的部分,条目中其余内容亦与原文近似或雷同。至于从文言文到白话文的翻译,翻译者是拥有版权的;直接使用他人翻译的版本亦属侵权。--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1年6月11日 (六) 05:26 (UTC)
- (:)回應:冰热海风写的东西还是比较有价值的,建议冰热海风再次进行改写,以避免侵权的可能。乌拉跨氪 2011年6月11日 (六) 06:39 (UTC)
- 排除对古文原话转述的部分,条目中其余内容亦与原文近似或雷同。至于从文言文到白话文的翻译,翻译者是拥有版权的;直接使用他人翻译的版本亦属侵权。--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1年6月11日 (六) 05:26 (UTC)
- (:)回應:他这里大部分都是转述古文的原话和史实,而不是原文的原话,这是有区别的。在学术研究的论文才有引用数量和比例上的限制,而百科这类非原创的综述并没有这样的限制。只能说他转述的语句与原文的区别不大,但不应判断为侵权。乌拉跨氪 2011年6月11日 (六) 04:10 (UTC)
- 提出沒有侵權的文字是撰文者的責任,而且在提出的時候按下按鈕的同時,就代表同意切勿侵犯著作權的要求。換句話說,應該是撰文者要證明自己的確遵守發文時的承諾。這個是許多用戶忽略的地方。如果說自己都承認確認過才按下按鈕送出,那麼,出了問題就不應該是找到相關資訊的人需要不斷舉證了。-cobrachen (留言) 2011年6月11日 (六) 14:35 (UTC)
- 还是上面的话:一个文章不侵权,百分百的证据是不可能拿出的。你搜索便网上、书刊上没有,能保证世界上一定没有一个地方有么?若无善意推定,那么维基百科上所有文章永远洗不了侵权嫌疑了。相反说它侵权举出一个铁证就行了,但必须是铁证。-冰热海风 (留言) 2011年6月15日 (三) 11:10 (UTC)
- (!)意見本人通过图书馆看到了原文,与菲菇所列无二,故没有伪造。但是单凭这两篇文章的雷同之处,多数属于史实陈述。如果抛开史实,创造性的自由度甚低。我觉得这属于灰色地带。将文章颠三倒四的写一遍是否就不侵权了?这是令人尴尬的问题。--苹果派.留言 2011年6月15日 (三) 23:31 (UTC)
- 提指控則須舉證,是乃自然。菲菇君告曰侵權,並遞鏈作證。冰熱海風君,若謂無侵權,則須舉證辯解。例如言其作假,則須證之。又或者就其所舉辯解,而非證曰「無侵權」。實無此需。風君似有所誤解。而 Galaxy17 君及蘋果派君比對後,足證菲菇並無偽造,推翻風君所訴。另外,更易排序仍屬侵權。又,此議主調仍謂此文抄襲論文。鑒此種種,駁回所請,維持原決。—J.Wong 2011年6月16日 (四) 04:08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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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同“山乡巨变”—冰热海风 (留言) 2011年5月29日 (日) 14:45 (UTC)-冰热海风 (留言) 2011年5月29日 (日) 14:45 (UTC)
- 同上。—J.Wong 2011年6月4日 (六) 04:26 (UTC)
- 32页“皇店”往后的内容,注意检查条目的早期版本。--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1年6月4日 (六) 08:52 (UTC)
- 如此一說,即新版與是文已為大異?—J.Wong 2011年6月6日 (一) 03:31 (UTC)
- 但内容有溯源性,先前版本侵权,随后的版本无论如何改作亦属侵权。而且可以比对一下,新版亦非完全不同。--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1年6月6日 (一) 14:38 (UTC)
- 只要不是原创研究,维基百科上任何内容都不可避免的具有溯源性,只要表达方式不同即可。所谓早期版本侵权根本是无稽之谈。菲菇的文档是后来上传的,并不是来自1985年的刊物,那个文档具有溯源性。源就是我编的条目。-冰热海风 (留言) 2011年6月7日 (二) 01:28 (UTC)
- 菲菇︰是否認同「該文第一版本已經侵權」?另外,如果改善版本乃載於臨時頁面而非侵權版本之後,閣下是否仍會報之為「仍然侵權」?—J.Wong 2011年6月7日 (二) 04:01 (UTC)
- 请比对最后删除版本后再作判断。虽然差异较其他几条略大,但仍抹不去抄袭痕迹。--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1年6月7日 (二) 11:26 (UTC)
- 菲菇︰是否認同「該文第一版本已經侵權」?另外,如果改善版本乃載於臨時頁面而非侵權版本之後,閣下是否仍會報之為「仍然侵權」?—J.Wong 2011年6月7日 (二) 04:01 (UTC)
- 只要不是原创研究,维基百科上任何内容都不可避免的具有溯源性,只要表达方式不同即可。所谓早期版本侵权根本是无稽之谈。菲菇的文档是后来上传的,并不是来自1985年的刊物,那个文档具有溯源性。源就是我编的条目。-冰热海风 (留言) 2011年6月7日 (二) 01:28 (UTC)
- 但内容有溯源性,先前版本侵权,随后的版本无论如何改作亦属侵权。而且可以比对一下,新版亦非完全不同。--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1年6月6日 (一) 14:38 (UTC)
- 如此一說,即新版與是文已為大異?—J.Wong 2011年6月6日 (一) 03:31 (UTC)
- 32页“皇店”往后的内容,注意检查条目的早期版本。--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1年6月4日 (六) 08:52 (UTC)
- 對畢,不查古籍引文,見其段「設立地點」、「店房來源」及「皇店的管理經營」均有類同文句,可視為侵權。冰熱海風君,既為作者,須重撰上述各段。—J.Wong 2011年6月9日 (四) 07:11 (UTC)
- 一週既逾,以此為決。—J.Wong 2011年6月16日 (四) 04:10 (UTC)
- 同上。—J.Wong 2011年6月4日 (六) 04:26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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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同“山乡巨变”,此条目被我复建,但我请求恢复被删除的早期版本-冰热海风 (留言) 2011年6月5日 (日) 06:46 (UTC)
- 此文,可比对65页“洪补的形式”中的每段与已删除版本“内容”一章。段段对应,仅作删改。另外,具体的比对可参见当年的讨论: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存档/2010年3月#强烈抗议行政员菲菇诽谤本人并多次违反方针的行为。事后我因为版权原因而隐藏了所有文档的可见性,如需复核均可恢复。--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1年6月6日 (一) 14:49 (UTC)
- 这个文档如同“山乡巨变”那个一样是伪造的。过去的讨论中有多人对我进行各种攻击、诱导,因此在那个讨论我的许多话都是违心的。-冰热海风 (留言) 2011年6月7日 (二) 01:33 (UTC)
- 類近上辭,請君妥為舉證支持所述「這個文檔如同《山鄉巨變》那個一樣是偽造的。」,否則本人或會判此請為無效。另外,君既然當初重撰於臨時頁,則已承認原文侵權,今又提案覆核,誠教人費解。菲菇,暫毋須啟封文檔,本人暫無意覆核,蓋今未見新證,亦未見此需。—J.Wong 2011年6月9日 (四) 07:45 (UTC)
- 一週既逾,仍無新證,駁回所請。—J.Wong 2011年6月16日 (四) 04:11 (UTC)
- 这个文档如同“山乡巨变”那个一样是伪造的。过去的讨论中有多人对我进行各种攻击、诱导,因此在那个讨论我的许多话都是违心的。-冰热海风 (留言) 2011年6月7日 (二) 01:33 (UTC)
- 此文,可比对65页“洪补的形式”中的每段与已删除版本“内容”一章。段段对应,仅作删改。另外,具体的比对可参见当年的讨论: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存档/2010年3月#强烈抗议行政员菲菇诽谤本人并多次违反方针的行为。事后我因为版权原因而隐藏了所有文档的可见性,如需复核均可恢复。--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1年6月6日 (一) 14:49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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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同上—冰热海风 (留言) 2011年6月7日 (二) 01:37 (UTC)
- 此文,具体比对详见当年讨论。--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1年6月7日 (二) 11:46 (UTC)
- 如上,亦未見覆核之需。冰熱海風君須明言因由。—J.Wong 2011年6月10日 (五) 02:25 (UTC)
- 一週既逾,尚無回應,駁回。—J.Wong 2011年6月18日 (六) 05:11 (UTC)
- 如上,亦未見覆核之需。冰熱海風君須明言因由。—J.Wong 2011年6月10日 (五) 02:25 (UTC)
- 此文,具体比对详见当年讨论。--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1年6月7日 (二) 11:46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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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被某个智商下限的家伙恶意修改,请求回档(由于我只是酱油路过,所以不对的地方还请谅解~)"—114.89.3.133 (留言) 2011年6月18日 (六) 08:16 (UTC)
- 未完成:此頁面並未被刪除,破壞之內容亦已被恢復。--Alberth2 汪汪 2011年6月18日 (六) 09:29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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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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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27.128.22.98 (留言) 2011年6月25日 (六) 19:09 (UTC)
- 未完成:没有说明要复核哪个条目,请求无效。--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1年6月27日 (一) 09:36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