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維城
孫維城(1540年—1602年),字宗甫,號衛宇,山東東昌府丘縣(今河北省邱縣邱城鎮)人,明朝政治人物。
孫維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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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巡撫延綏都察院右僉都御史 | |
籍貫 | 山東承宣布政使司東昌府丘縣 |
字號 | 字宗甫,號衛宇 |
出生 | 嘉靖十九年(1540年)三月十四日 山東丘縣 |
逝世 | 萬曆三十年(1602年)六月十七日 直隸宣府 |
配偶 | 娶王氏,累贈夫人;繼室李氏、紀氏 |
親屬 | (子)孫洪基(庚子舉人)、洪圖、洪庥、洪勛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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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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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編輯隆慶四年(1570年),鄉試中舉。隆慶五年(1571年),聯捷辛未科進士,相繼擔任河南濬縣、太康、直隸任丘三縣知縣。萬曆十年(1582年),升南京湖廣道監察御史[1]。張居正奪情,寧國儒生吳仕期意欲上書反對。書未發時,太平府同知龍宗武報告給操江提督胡價,讓他告訴張居正。恰逢有人偽造海瑞彈劾張居正的奏摺,將他的上疏也印在邸報上。龍宗武認為是吳仕期所為,將其逮捕下獄,嚴刑拷打七天,吳仕期被折磨致死。張居正死後,吳仕期妻子訟冤,孫維城將事情如實上報。此時,胡價已經擔任刑部侍郎、龍宗武已是湖廣參議,都被撤職流放邊地,天下人為之稱快。宦官田玉提督太和山,請求兼任地方防守事宜,萬曆帝同意。孫維城援引祖制,極力認為不可[2]。
不久因為申救御史范儁,孫維城被停發俸祿一年。又因違背恩師大學士許國意旨,外放為永平府知府。升赤城兵備副使,修理亭障二百六十所,招史、車二部一千餘人。以功績升為按察使,兼任兵備副使。部落首領安兔挾持五千騎兵邀功請賞,孫維城請求督撫,免除賞賜並責備他,於是安兔不敢放肆。不久以右布政使移守宣府[3],改為廣東左布政使[4]。
萬曆二十九年(1601年),拜都察院右僉都御史,巡撫延綏。河套地區諸部落常常反叛,孫維城停止他們進貢、互市十餘年。後來,他又收復松山,修築邊境城市,各部落首領異常恐慌,便加緊襲擊。這時,吉囊、卜莊等乞求和議。聽說巡撫王見賓離職,請求更為迫切。在寧夏著宰,也向巡撫楊時寧請求朝廷派兵。兩鎮均上奏,給事中桂有根請讓邊臣自做主張。孫維城剛代替王見賓,楊時寧也升任離開,由黃嘉善代替,二人一起相互約束。孫維城又陳上有關善後事宜六件,重新鞏固邊防[5]。
最初,孫維城在宣府,與總兵官麻承恩關係交惡。恰好麻承恩也移鎮延綏。一天,孫維城看見城外積沙幾乎與城牆一樣高,命令兵丁除掉它。麻承恩挑唆眾人說:「連飯都吃不飽,還能除盡塞上的沙嗎?」士兵於是喧譁。孫維城正言道:「除城沙,以防寇耳,非謂塞上沙也。」士兵醒悟後散去。孫維城因此自劾,皇帝慰留,整治譁變的士兵。然而孫維城竟因此得病,不數月卒。將吏進入他家查看,財囊中僅有俸祿數金,眾人集資送其遺體回鄉下葬[6]。
家族
編輯五世祖錢文中,四世祖錢剛,曾祖錢友,祖錢麟,父錢尚賢。
延伸閱讀
編輯[編]
- 《國朝獻徵錄·卷之六十三》,出自焦竑《國朝獻徵錄》
- 《明史卷二百二十七》,出自《明史》
參考文獻
編輯- ^ 明實錄:神宗實錄 ,133卷 ,2471
- ^ 漢籍電子文獻資料庫-明史.列傳 ,227卷 ,5966-5967:孫維城,字宗甫,丘縣人。隆慶五年進士。歷知濬、太康、任丘三縣。萬曆十年擢南京御史。初,張居正不奔喪,寧國諸生吳仕期欲上書諫。未發,太平同知龍宗武告之操江胡價以聞於居正。會有偽為海瑞劾居正疏者,播之邸抄。宗武意仕期,遂置獄,搒掠七日而卒。居正死,仕期妻訟冤,維城疏言狀。價已擢刑部侍郎,宗武湖廣參議,皆落職戍邊,天下快之。中官田玉提督太和山請兼行分守事,帝許之,維城援祖制力陳不可。
- ^ 明實錄:神宗實錄 ,310卷 ,5794
- ^ 漢籍電子文獻資料庫-明史.列傳 ,227卷 ,5966-5967:俄以救言官范儁,奪俸一年。忤座主大學士許國,出為永平知府。遷赤城兵備副使。繕亭障二百六十所,招史、車二部千餘人。以功屢進按察使,兵備如故。部長安兔挾五千騎邀賞,維城請於督撫,革其市賞而責之,戢不敢肆。尋以右布政使移守宣府,改廣東左布政使。
- ^ 漢籍電子文獻資料庫-明史.列傳 ,227卷 ,5966-5967:二十九年拜右僉都御史,巡撫延綏。河套常犯順,罷貢市十餘年。後復松山,築邊城,諸部長恐,益侵軼。至是,吉囊、卜莊等乞款。聞巡撫王見賓當去,請益切。在寧夏者曰著宰,亦請之巡撫楊時寧。兩鎮交奏,給事中桂有根請聽邊臣自主。維城方代見賓,時寧亦遷去,以黃嘉善代,二人並申約束。維城又條善後六事,款事復堅。
- ^ 漢籍電子文獻資料庫-明史.列傳 ,227卷 ,5966-5967:初,維城在宣府,與總兵官麻承恩不相能。會承恩亦移鎮延綏。一日,維城見城外積沙及城,命餘丁除之。承恩紿其眾曰:「食不宿飽,且塞沙可盡乎?」卒遂譟。維城曉之曰:「除城沙,以防寇耳,非謂塞上沙也。」卒悟而散。維城因自劾,帝慰留維城,治譁者。然維城竟坐是得疾,不數月卒。將吏入視其橐,僅俸數金,賻而歸其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