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院会议,又称考试院院会,为《考试院组织法》第7条所规定设立[1],由考试院院长考试院副院长考试委员考选部部长、铨叙部部长及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主任委员组成,以考试院院长为主席。考试院会议之召集以过半数之出席为定足人数,考试院的政策及有关重大事项,都需经过考试院会议讨论决定。

考试院会议议决以下事项:

  1. 关于考铨政策之决定。
  2. 关于考试院施政纲领、年度施政计划及概算。
  3. 关于向立法院提出之法律案。
  4. 关于院部会发布及应由院核准之重要规程、规则、细则、办法、纲要、标准、准则及事例。
  5. 关于举行考试与典(主)试委员长人选之决定。
  6. 关于院部会间共同事项。
  7. 出席人员有关考铨事项之提案。
  8. 其他有关考铨重要事项。

考试院会议原则上每星期四举行,考试院院长或其他应出席人员三分之一以上认为有必要时,得停止举行会议、改开秘密会议或召集临时会议。

若考试院院长因事不能出席时,由考试院副院长代理主席。考试院院长及考试院副院长均因事不能出席时,由出席人员互推其中一位考试委员代理主席。院长、副院长、考试委员同时出缺时,为处理紧急必要事项,得由考选部部长、铨叙部部长、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会议。

组成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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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考试院组织法》第7条、《考试院会议规则》第2条,考试院会议的成员为:

列席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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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考试院会议规则》第2条,考试院院长得邀请或指定有关官员列席考试院会议。

  • 考试院秘书长
  • 考试院副秘书长
  • 考选部政务次长
  • 考选部常务次长
  • 铨叙部政务次长
  • 考选部常务次长
  • 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政务副主任委员
  • 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
  • 其他经考试院院院长邀请或指定之其他相关官员

议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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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院会议原则上采用多数决。提案应有2人以上之附议,且经出席人员过半数之决议行之;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出席人员对于表决结果有疑问时,得经出席人员三分之一以上同意,提请 主席重行表决,但以一次为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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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考試院組織法§7-全國法規資料庫. [2021-01-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29).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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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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