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法的渊源的权威论述见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之规定。
一、法院对于陈述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 (一)不论普遍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 (二)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 (三)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 (四)在第59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据此,国际法的渊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条约;
- 国际习惯法;
- 一般法律原则;
- 司法判例及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