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際法的淵源的權威論述見於《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之規定。
一、法院對於陳述各項爭端,應依國際法裁判之,裁判時應適用:
- (一)不論普遍或特別國際協約,確立訴訟當事國明白承認之規條者。
- (二)國際習慣,作為通例之證明而經接受為法律者。
- (三)一般法律原則為文明各國所承認者。
- (四)在第59條規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國權威最高之公法家學說,作為確定法律原則之補助資料者。
二,前項規定不妨礙法院經當事國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則裁判案件之權。
據此,國際法的淵源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 條約;
- 國際習慣法;
- 一般法律原則;
- 司法判例及學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