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制度
歷史沿革
編輯改革開放前
編輯土地問題一直是中國社會的基本問題,中國普通民眾通常擁有土地、房屋等的永世業權。但同時,土地兼併、集中於地主階級,亦是嚴重的社會問題。中華民國國父孫中山主張平均地權,但未能實行。秋收起義後,中共政權在井岡山根據地實施「井岡山土地法」,1929年2月頒佈《興國土地法》。
195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頒佈《土地改革法》。自第二次國共內戰時期老解放區開始的土地改革運動推行到全國。到1953年即實行土地集體所有制。此次運動,徹底改變了中國的土地制度,在農村地區取消了土地私有制。此後農村至改革開放前一直實行人民公社。
改革開放後
編輯不過在1978年11月24日,安徽省鳳陽縣小溪河鎮小崗村18位農民簽訂土地承包合同,決定將村集體土地由村民私人承包,這一行為得到當時中共中央的認可,標誌着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開始實行。1983年,農村土地家庭承包已在中國普及,當時90%以上的農戶簽訂土地承包合同,90%以上的耕地被家庭承包[1]。而1983年也是第一輪土地承包的開始,承包期為期15年,第二輪從1997年開始,承包期30年[2]。在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承包期再延長三十年[3]。
雖然從1950年代其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以沒收及購買的形式逐步獲取了城市內大多數私有土地的產權,但在制度上消滅土地私有制的則是1982年12月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又稱《八二憲法》),規定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以憲法機制沒收了城市內剩餘私有土地的產權。城市民眾、農民作為業主,僅有擁有房屋的所有權和土地的使用權[4]。但是,修憲時政府並未逐戶通知土地業主,更未辦任何徵購徵用手續,因而其合理性存在爭議[5]。1982年,深圳經濟特區開始按城市土地等級不同收取不同標準的使用費[6]。
1986年,《土地管理法》通過、國家土地管理局成立[6][7]。1987年4月,中國國務院提出土地使用權可以有償轉讓;同年9月,深圳率先試行土地使用有償出讓,出讓了一塊5千多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限期50年,揭開了國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序幕[6]。 同年11月,國務院批准了國家土地管理局等部門的報告,確定在深圳、上海、天津、廣州、廈門、福州進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試點[6]。1987年12月,深圳市公開拍賣了一塊國有土地的使用權,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首次進行的土地拍賣[6]。
21世紀
編輯1998年3月10日,第九屆人大一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國家土地管理局併入國土資源部,此後國土資源部行使包括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等工作[8][9]。2018年,國土資源部整合入自然資源部[10]。
現行制度
編輯拍賣
編輯1987年12月,深圳市公開拍賣了一塊國有土地的使用權,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首次進行的土地拍賣[6]。依中國官方的說法,「按照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原則,國家在保留土地所有權的前提下,通過拍賣、招標、協議等方式將土地使用權以一定的價格、年期及用途出讓給使用者,出讓後的土地可以轉讓、出租、抵押。這是中國土地使用制度帶有根本性的改革,打破了土地長期無償、無限期、無流動、單一行政手段的劃撥制度,創立了以市場手段配置土地的新制度。」[6]
徵收
編輯在中國大陸,拆遷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政府徵收土地時,拆除土地上的建築物,並安置或補償原有居民。而地方政府在房屋徵收、土地徵收過程中,處於強勢地位,強制拆遷事件在中國大陸曾屢見不鮮[11][12][13];在部分案例中,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曾判定地方政府行政強拆違法並需要進行賠償[14]。
土地交易中的招拍制度,形成地方政府對土地交易一級市場的壟斷,進一步形成土地財政。地方政府面向房地產開發商拍賣土地,獲得收入,但直到2013年僅有55%的土地出讓收入被返回給被徵收業主[15]。土地出讓淨收益則成為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
學術研究
編輯有學者引用香港的土地制度,提出中國大陸實行的是一種基於公有制的「土地批租」制度,借鑑了香港的土地批租制度[16][註 1]。趙燕菁從土地財政角度,認為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和城市土地國有的制度後來幫助中國地方政府壟斷了土地供應的一級市場,在農業用地轉化為城市用地並出讓的過程中釋放了大量的信用,生成了大量的資本,使得中國能夠超前地建設基礎設施[18]。
參見
編輯註釋
編輯- ^ 港英政府將當時所有香港土地視為「官地」(Crown Land),以「租借地」(leasehold)的做法,將土地租給市民,全港除了聖約翰教堂為永久性業權地(freehold)外,所有在香港土地上的所謂地主,其實是個大租客(tenant),市民擁有(own)一處土地的觀念,實際上只是普通法內,租客擁有的「獨有管有權」(exclusive possession)。所謂業主,其實只是一塊土地的不可分割業權份數(undivided share of land),而且這個不可分割業權份數的多寡,是地產商隨意寫上的[17]。港英時代的土地政策師從英國,其根本目的在於避免閒置及方便交易,務求土地發揮最高的生產力及增值力,因此被視為資本主義社會的土地運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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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将给农民带来什么. [2020-11-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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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土地批租制度給內地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以很大借鑑。目前在我國實行的土地經營制度是一種比較特殊的批租制度,是在土地公有制基礎上的批租制度。
- ^ 明報:強拍+九招十二式=欺人太甚(王慧麟撰文),2010年5月2日
- ^ 趙燕菁. 土地财政: 历史、逻辑与抉择 (PDF). 城鎮化. 2014, 1 (1): 1–13 [2020-05-29].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0-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