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階
此條目需要精通或熟悉大乘佛教的編者參與及協助編輯。 (2020年6月3日) |
此條目需要補充更多來源。 (2020年6月3日) |
僧階,亦稱爲法階,是普遍存在於佛教僧團中的位階制度;在東南亞地區,僧團依據修為、聲望、德行層層推舉出僧侶,以享受僧階稱號;而在東亞地區,僧階制度往往和僧官制度聯係在一起,有的地區也可以通過考試來檢定僧階的高低。
概述
編輯所謂「僧階」,就是僧人的階級、位階,通常依照的是德行、修為、聲望、戒臘(受戒的年數)的高低,由僧團評定推舉。
在南傳佛教地區,僧階是教職的一種,不涉及政治制度。在北傳佛教地區,僧階制度往往和僧官制度聯係在一起,僧官制度是由政權設立出管理全國佛教事務的官職,由僧人擔任。在大部分中央集權國家,僧官要由政府任命,僧階最高者同時也是僧官最高者,主管、監檢全國僧尼的犯戒、失職,和自上而下管理各級僧官。也有些國家,出於對僧團的敬重,而將僧階最高者視為平等於世俗王室的存在,如對待泰國僧王,出任則稱爲「登基」。
還有些地區的僧階是由考試獲取的。如朝鮮歷史上的僧科考試和法階;藏地的僧階也是由聲望、修為以及對佛法的精通程度來確立的,可通過佛法考試、辯經來獲得頭銜,僧團以此認可其精通佛法;南傳佛教也有通過考試來獲取修為認可的制度,如完整背誦出全部巴利三藏而獲得三藏持者頭銜的明昆長老。
地區
編輯南亞和東南亞
編輯在信奉南傳佛教的很多國家和地區,都設有僧階,僧階之最上者爲僧王(僧伽拉者),他們是德高望重的僧伽之統領,地位崇高,甚至可和國王平起平坐。設立僧階的本意不是享有階級特權,而是就佛法修為上的長幼有序作出檢別,但對於民間來說,高級僧階深孚眾望,擁有更多的敬重,甚至是政治地位,也是普遍的現象。有些地方即使由於政治原因,現代不再設僧王,但歷史上也依然有僧王之位;如老撾在進入共產黨統治時期,就廢除了僧王和僧階;如緬甸的僧王在1938年被英國殖民當局廢除。
- 帕(Phra),普通比丘;
- 帕格魯(Phracru),法師,可擔任寺院的住持或方丈;
- 帕伽納迦利耶(Phra Canacarya),教授師阿闍梨,一般擔任寺院、佛學院的教導師;
- 帕羅蘭伽納(Phra Rajacana),各省、郡的僧官,或皇家司儀助理;
- 僧伽納耶迦·召伽納茸(San Chanayaka Chao Canaron),泰國中部、北部、南部三個教區及法相應派的副僧長;
- 松迪·帕羅閣伽納(Sondech Phraraja Cana),泰國中部、北部、南部三個教區和法相應派的僧長;
- 沙迦臘·僧伽波若納耶迦(Sakala Sanghaparinayaka),即泰國僧王。
在中國雲南的傣族、布朗族地區,根據四大派別(潤派、多列派、擺莊派、左抵派),僧階的等級分類繁多且嚴格,各不相同。[2]比如:
- 西雙版納潤派:
東亞
編輯漢地
編輯魏晉南北朝時期,漢地設置了僧官和僧階,管理佛教事業,統領全國僧尼,監檢其犯戒、失職之過。此後各朝各代沿襲,漢傳佛教各國也相應沿設。漢傳佛教的僧階,設立之初就和政治有千絲萬縷的瓜葛,僧官和僧階通常是不分家的。
北魏設僧統,又名沙門統、都統等,是全國僧團最高領袖。唐朝設僧錄爲最高領袖。明清時期,僧官主管機構在中央稱爲僧錄司,府級稱為僧綱司,州級稱為僧正司,縣級稱為僧會司。
日本
編輯日本推古天皇時始設僧官,由僧正、僧都、律師三大部分構成。後通過僧官、僧階、僧位三個體系來確定僧侶的階位。
僧官的僧階僧位:
僧位 | 僧官 |
---|---|
法印大和尚位 | 大僧正 |
僧正 | |
權僧正 | |
法眼和尚(上)位 | 大僧都 |
權大僧都 | |
少僧都 | |
權少僧都 | |
法橋上人位 | 大律師 |
律師(中律師) | |
權律師 |
凡夫僧的僧階僧位:
傳燈位 | 修行位 |
---|---|
傳燈大法師位 | 修行大法師位 |
傳燈法師位 | 修行法師位 |
傳燈満位 | 修行満位 |
傳燈住位 | 修行住位 |
傳燈入位 | 修行入位 |
無位 | 無位 |
僧官制度在明治天皇時期被廢止,但在某些宗派裏還保留着僧階,用以分別僧人級別的高低。例如:
- 高野山真言宗設十六僧階[3]:教師試補(修士)、權律師、律師(灌頂阿奢黎)、大律師、權少僧都、小僧都、權中僧都、中僧都、權大僧都、大僧都、權少僧正、少僧正(可披紫色法衣)、權中僧正、中僧正、權大僧正、大僧正(大阿闍黎,法印和尚轉披紅色法衣)。
- 日本曹洞宗有四法階[4]:上座、座元、和尚、大和尚。
朝鮮半島
編輯朝鮮歷史上還設僧科制度,如同科舉考試一般,根據檢定的優劣確定僧侶的法階(韓語:법계)[5]。
李氏朝鮮時期,佛教各宗派被歸併爲教宗、禪宗兩派,僧科也分為教宗、禪宗兩種。中央層面的最高領袖是國師、王師,下級則是:[5]
- 教宗通過「大選」,從下往上設:大德、大師、重大師、三重大師、首座、僧統;
- 禪宗從下往上設:大德、大師、重大師、三重大師、禪師、大禪師。
1961年6月,韓國朴正熙政府頒佈《僧尼法》(韓語:승니법),設淨德、中德、大德、宗師、大宗師五個僧階,僧尼需要通過考試獲取相應稱號。[6]
越南
編輯越南歷史上首次設置僧統是在10世紀時,由匡越(越南語:Khuông Việt/匡越)擔任。
藏地
編輯佛教甫一傳入藏地,就與政權合謀,兩者互佐互生,僧俗難分,樹立起佛教世界裏獨有的政教合一制度,僧階、僧官級別分明。藏地正式併入中國後,又逐漸產生了轉世靈童制度,明清朝廷為此設置了金瓶掣簽制,以解決選定轉世靈童的舞弊行為。曾作為藏地一部分的不丹和錫金,政教合一制已被世俗政府所取代,但僧階制度保留了下來。
藏傳佛教裏的僧階,一般由僧侶的學位學識,以及其在寺院中所任教職、所負責任等幾方面因素綜合評價而確定,不同的教派又有不同的僧階。例如[7]:
參見
編輯註釋
編輯- ^ 《佛教大辭典》,江蘇古籍出版社,2002年12月:第979頁
- ^ 郑筱筠:帕松列和帕祜巴升座的重大意义兼论中国南传佛教僧阶制度,中国佛教协会官网. [2019-01-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1-12).
- ^ 如智廣阿闍梨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就獲得了僧正階位
- ^ 曹洞宗関連用語集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日語)
- ^ 5.0 5.1 簡江作. 韓國歷史與現代韓國. [2022-02-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13).
- ^ 종교·철학 > 한국의 종교 > 한국의 불교 > 한국불교의 교단·조직 > 법계, 《韓國世界大百科全書》(韓文)
- ^ 藏传佛教的僧阶制度, 雲南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2015-06 [2019-01-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1-26);這些名字的具體含義請參見該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