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綱
僧綱,又稱僧官,是佛教為了管理僧尼而設置的僧官之職,源自佛教發源地印度。佛教在漢字文化圈普及後,中國、日本、朝鮮、越南等國家的朝廷也設置僧綱。
「僧綱」原指僧尼之綱維,為便於寺院管理,由政府任命,司掌統領全國僧尼以護持教法之職官,稱為「僧官」。即檢校僧尼有無犯戒、失職等情事,並監督諸寺院事務之官職。漢傳佛教中的僧綱和僧階往往是一體的。
漢地
编辑中國的僧官制始於魏晉南北朝時代,北魏設僧統,其後歷朝皆因襲其制,但職位名稱隨朝代之遞嬗而迭有變更。唐朝時改為僧錄。至明、清之際,所設立之府級僧官機構稱為僧綱司,州級稱為僧正司,縣級稱為僧會司。據清會典禮部祠祭清吏司載,凡僧官、道官皆注記於籍冊。
明代
编辑僧錄司。左、右善世二人,正六品,左、右闡教二人,從六品,左、右講經二人,正八品,左、右覺義二人,從八品。府僧綱司,都綱一人,從九品,副都綱一人。州僧正司,僧正一人。縣僧會司,僧會一人。僧錄司掌天下僧道。在外府州縣有僧綱等司,分掌其事[1] 。
清代
编辑僧錄司正印,副印,各一人。□品。左、右善世,正六品。闡教,從六品。講經,正八品。覺義,從八品。俱二人。分設各城僧協理各一人。僧官兼善世等銜,給予部劄。協理給予司劄[2]。
藏地
编辑吐蕃时,佛教傳入藏地,就已與政治難捨難分。當時的吐蕃王朝允許僧人參政,且其地位高於俗官,谓之“豫国事者”、“钵阐布”(大僧),階同宰相[4]。
元朝時,西藏歸屬中央政府管轄,元朝政府設宣政院(原稱总制院),封萨迦派高僧八思巴为国师,開中央政府册封任命藏地僧官之先河。[4]
明朝,中央設僧錄司,藏地設番纲司,冊封法王、王、西天佛子、大国师、国师、禅师、都纲及喇嘛等官職;且多有在地方衛所、土司府中出任高官,甚至土司者也不乏其數。[4]
清朝時,設呼图克图、都纲、札萨克、达喇嘛、掌印喇嘛等官職,大致可分類為驻京喇嘛、唐古特喇嘛、番喇嘛、蒙古喇嘛、满洲喇嘛、内监喇嘛、汉喇嘛[5];後設噶伦制(三俗一僧大臣制),以僧爲首;又改為摄政制,攝政官“第司”、“第巴”或“司琼”,由中央任命僧人擔任。靈童轉世制度也由中央政府通過金瓶掣簽制度管控,以解決選定轉世靈童的舞弊行為,在此基礎上封設了班禪額爾德尼、達賴喇嘛等稱號,實際上就是僧官。在政教合一制度廢除之前,由達賴喇嘛總管藏地的政教大權。[4]
日本
编辑律令制度中,置於玄蕃寮的監督下。由僧正、僧都、律師所構成,也設置負責補佐的佐官。
624年設置,在律令體制下的佛教界發揮重要的功能。奈良時代,僧綱所設在藥師寺,平安遷都後,設在西寺。
819年,僧綱所的定員是僧正1名、大僧都1名、小僧都1名、律師4名。
864年,規定授與僧綱的僧位,僧正是法印大和尚位、僧都是法眼和上位、律師是法橋上人位。
僧綱的官位
编辑僧位 | 僧官 |
---|---|
法印大和尚位 | 大僧正 |
僧正 | |
權僧正 | |
法眼和尚位 法眼和上位 |
大僧都 |
權大僧都 | |
少僧都 | |
權少僧都 | |
法橋上人位 | 大律師 |
律師(中律師) | |
權律師 |
朝鮮
编辑朝鮮設立僧科制度,採取科舉考試的方式檢定僧侶學識的高低,確立他們的法階,各階僧侶享有相應的政治地位,歸中央的最高僧官國師或王師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