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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军事法庭(英语:Military Court for the Trial of War Criminals),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于香港特设军事法庭。法庭由驻港英国陆军设立,法庭设于港九新界四个地方,在1946年至1949年之间,审判约200名日军战俘在香港保卫战香港日占时期期间对战俘和平民所犯下的战争罪行。


First - silver mine bay 1946-03

1946年2月25日,盟国最高统帅部与各同盟国政府提名,任命11名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官[1]:50中国美国英国苏联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印度纽西兰菲律宾等对日相关之同盟国领地政府共同任命法官审理。辩护一方则由日本美国的律师组成。在本次审判中有28名大日本帝国军政要人被指控犯有55项不同的战争罪行,包括但不限于:发动侵略战争谋杀虐待盟军战俘以及对占领区平民实行屠杀(见南京大屠杀)等战争罪行;其中被告更不乏政府高级领导人,有日本战时总理大臣东条英机、前外务大臣东乡茂德等。最终审判庭裁定被告的45项罪名成立,除两名被告在审判期间死亡外,其余所有被告都被判定至少犯有一项罪行。判决分别从7年监禁到死刑不等。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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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审判是依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宣言》、《投降协定》和《莫斯科会议》、《波茨坦公告》等协定中再次强调的内容;

“...所有的战犯,包括那些对我们的战俘和平民施以残忍手段之人,都应受到最严厉之制裁”。[来源请求]

故在9月11日,日本受降一周后,时任驻日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下令拘捕39名战争犯嫌疑人,其中大部分是前首相东条英机及其战时内阁阁员。东条在家中得知自己将被审判后曾试图自裁,但在盟军军医的抢救下得以存活。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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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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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1月19日,盟军统帅麦克阿瑟将军在与同盟各国磋商后,公布《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英语: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for the Far East Charter, IMTFE Charter, Tokyo Charter),又称“东京宪章”,规定法庭职责与权力范围。同日,麦克阿瑟颁布《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特别通告》,正式宣布于东京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1]:50。4月29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正式接受盟国最高统帅部国际检察处对东条英机等28名日本甲级战犯起诉,于5月3日展开审判程序[1]:50。东京审判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同盟国对在日本政府策划、准备、发动和实施侵略战争中起重要作用、担负主要责任的人物,进行的国际军事审判。

指控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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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战争犯的罪行分为甲级(A级)、乙级(B级)、丙级(C级)3种种类[2]。甲级罪行专为参与或谋划开战的罪犯而设,而相关国家的最高决策机关的成员也会被定甲级罪行。乙级罪行就是为有“计划、命令、允许、或在指挥机关的上层未有尽力防止类似罪行”的罪犯而设。丙级罪行是为犯下传统暴行或违反人道罪的罪犯而设。

在审判之前,法庭曾列出55条诉因日语訴因。然而,由于“日本、义大利德国三国共谋统治全世界”以及“侵略泰王国的战争”这两点证据不足,43条诉因被排除在外,最终仅剩10条诉因:

诉因 罪行
1 作为领导人、组织者、煽动者或共犯,制定或执行共同计划,或阴谋发动侵略战争和违反国际法的战争
27 无缘无故对中国发动战争
29 美国发动侵略战争
31 英联邦联合王国在远东和南亚的皇家殖民地和保护领、澳大利亚和纽西兰)发动侵略战争
32 对荷兰(荷属东印度)发动侵略战争
33 对法国(法属印度支那)发动侵略战争
35 苏联发动侵略战争(张鼓峰事件
36 苏联发动侵略战争(诺门罕战役
54 下令、授权和允许对战俘和其他人进行不人道待遇
55 故意和鲁莽地无视他们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暴行的责任

审判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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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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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4月29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东条英机等28名甲级战犯正式起诉。5月3日,法庭召开第一次公开会议,开始审理东条英机等战犯的罪行。3日至4日,首席检察官宣读42页的起诉书,历数了自1928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被告所犯的反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等。

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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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审判从1946年5月3日开始、到1948年11月12日结束,前后持续两年多,共开庭818次,出庭证人419名,书面证人779名,受理证据4336份,英文审判记录48412页。从1948年11月4日起宣读长达1231页的判决书,到12日才读完。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最终判处东条英机等7名甲级战犯绞刑,木户幸一等16名甲级战犯无期徒刑,2名甲级战犯分别被判处20年和7年有期徒刑。另外3名甲级战犯,一名因患精神病被中止审判,另外两名因在审判期间死亡免予追究。1948年12月23日凌晨,东条英机等7名战犯被绞死在东京巢鸭监狱的死刑架上。

东京审判审理过程中,盟国并没有以战胜国的姿态对战争罪犯作出主观、武断的判决,而是以国际法为根据,在大量的人证、物证的基础上,在给予战犯以充分的自我辩护的基础上作出法律判决。东京审判不仅从法律的角度认定了日本发动的对中华民国、东南亚和美英等国战争的侵略性和非正义性,而且通过审判日本主要战犯,公开揭露了日本军国主义者的战争暴行,尤其是八年抗战期间在中华民国所犯下的罪行。 虽然在最终审判决定的讨论上,印度法官代表拉达宾诺德·巴尔认为东京审判的依据属于“事后法”,严重违反了不溯及既往原则,是“战胜国”对“战败国”的报复性审判,而不是公平正义的审判;其观点得到法国法官代表亨利·伯纳德、荷兰法官代表伯特·罗林的支持,后两者和拉达宾诺德·巴尔在最终的投票中投了反对票,但最终讨论投票结果以6:5的微弱优势决定为有罪判决。

西方媒体,特别是美国的媒体很快失去了报道东京审判的兴趣,但是在中国、菲律宾、日本等地获得了充分的报道。[3]:204-205

除东京审判外,盟国还在南京马尼拉新加坡仰光西贡伯力等地,对乙、丙级战犯进行了审判。据统计,被盟国起诉的日本各类战犯总数为5423人,被判刑者4226人,其中被判处死刑者941人。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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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28个被告被审判,大部分是军事或政治的领导者。永野修身松冈洋右于审判期间自然因素死亡。大川周明在审判期间因为精神衰弱而没有被起诉。

东条英机等七名被告因为战争罪违反人道罪而判决绞刑。据法官梅汝璈回忆,当时以6票对5票的微弱优势通过了死刑判决。这七人于1948年12月23日在东京都丰岛区池袋巢鸭监狱执行死刑,七人的遗体于久保山火葬场日语久保山墓地火化后,骨灰被混合在一起粉碎,用飞机撒入横滨以东30英里的太平洋中。另有16名被告被判决终生监禁小矶国昭白鸟敏夫梅津美治郎死于狱中。1952年日本众议院通过“关于赦免战争受刑者决议”[4],全部受刑者于1956年3月前被合法假释或刑期满出狱。

被告人 职位类型 职位 诉因 量刑 备考
姓名 肖像
广田弘毅
廣田ひろた弘毅こうき
  文官 内阁总理大臣(1936年-1937年)
外务大臣(1933年-1936年、1937年-1938年)
1,27,55 绞刑 1948年12月23日处决
平沼骐一郎
平沼ひらぬま騏一郎きいちろう
  文官 内阁总理大臣(1939年)
枢密院枢相
1,27,29,31,32,36 终身监禁 1952年获释
星野直树
星野ほしの直樹なおき
  文官 内阁书记官长日语内閣書記官長 1,27,29,31,32 终身监禁 1958年获释
木户幸一
木戶きど幸一こういち
  文官 内大臣 1,27,29,31,32 终身监禁 1955年获释
白鸟敏夫
白鳥しらとり敏夫としお
  文官 驻义大利大使 1 终身监禁 1949年死于狱中
东乡茂德
東郷とうごう茂德しげのり
  文官 外务大臣(1941年-1942年、1945年) 1,27,29,31,32 监禁20年 1950年死于狱中
重光葵
重光しげみつまもる
  文官 外务大臣(1943年-1945年) 27,29,31,32,33,55 监禁7年 1950年获释
贺屋兴宣
賀屋かや興宣おきのり
  文官 大藏大臣 1,27,29,31,32 终身监禁 1955年获释
松冈洋右
松岡まつおか洋右ようすけ
  文官 外务大臣(1940年-1941年) 1 判决前死去 1946年死亡
东条英机
東條とうじょう英機ひでき
  武官 内阁总理大臣(1941年-1944年)
陆军大臣(1940年-1944年)
参谋总长(1944年)
1,27,29,31,32,33,54 绞刑 1948年12月23日处决
荒木贞夫
荒木あらき貞夫さだお
  武官 陆军大臣(1931年-1934年) 1,27 终身监禁 1955年获释
土肥原贤二
土肥原どいはら賢二けんじ
  武官 关东军情报部奉天支部特务机关 1,27,29,31,32,35,36,54 绞刑 1948年12月23日处决
桥本欣五郎
橋本はしもと欣五郎きんごろう
  武官 樱会发起人 1,27 终身监禁 1955年获释
畑俊六
はた俊六しゅんろく
  武官 陆军大臣(1939年-1940年) 1,27,29,31,32,55 终身监禁 1954年获释
板垣征四郎
板垣いたがき征四郎せいしろう
  武官 陆军大臣(1938年-1939年) 1,27,29,31,32,35,36,54 绞刑 1948年12月23日处决
木村兵太郎
木村きむら兵太郎へいたろう
  武官 驻缅甸方面军司令官 1,27,29,31,32,54,55 绞刑 1948年12月23日处决
小矶国昭
小磯こいそ國昭くにあき
  武官 内阁总理大臣(1944年-1945年)
朝鲜总督(1942年-1944年)
1,27,29,31,32,55 终身监禁 1950年死于狱中
松井石根
松井まつい石根いわね
  武官 中支那派遣军上海派遣军司令(1937年-1938年) 55 绞刑 1948年12月23日处决
南次郎
みなみ次郎じろう
  武官 朝鲜总督(1936年-1942年) 1,27 终身监禁 1954年获释
武藤章
武藤むとうあきら
  武官 第14方面军参谋长 1,27,29,31,32,54,55 绞刑 1948年12月23日处决
永野修身
永野ながの修身おさみ
  武官 海军大臣(1936年-1937年)
军令部总长(1941年-1944年)
29 判决前死去 1947年死亡
冈敬纯
おか敬純たかずみ
  武官 海军次官(1944年) 1,27,29,31,32 终身监禁 1954年获释
大岛浩
大島おおしまひろし
  武官 驻德国大使 1 终身监禁 1955年获释
佐藤贤了
佐藤さとう賢了けんりょう
  武官 陆军省军务局局长(1942年-1944年) 1,27,29,31,32 终身监禁 1956年获释
嶋田繁太郎
嶋田しまだ繁太郎しげたろう
  武官 海军大臣(1941年-1944年)
军令部总长(1944年)
1,27,29,31,32 终身监禁 1955年获释
铃木贞一
鈴木すずき貞一ていいち
  武官 内阁企划院日语企画院总裁(1941年-1943年) 1,27,29,31,32 终身监禁 1955年获释
梅津美治郎
梅津うめず美治郎よしじろう
  武官 关东军总司令(1939年-1944年)
参谋总长(1944年-1945年)
1,27,29,31,32 终身监禁 1949年死于狱中
大川周明
大川おおかわ周明しゅうめい
  民间人士 思想家 免予起诉 在审判期间因为神经性梅毒导致精神疾病而免予起诉

参与本次审判的法官、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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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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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国家 法官 身份背景 对审判结果的意见
姓名 原文
  中国 梅汝璈 律师国民政府立法院第四届立法委员 赞同
  澳大利亚 威廉·弗拉德·韦伯 Sir William Webb 澳洲最高法院法官;法官团主席 不同意见
  加拿大 爱德华·麦克杜格尔 Edward Stuart McDougall 加拿大魁北克省上诉法院法官 赞同
  法国 亨利·贝尔纳 Henri Bernard 巴黎第一军事法庭首席检察官 反对
  印度 拉达宾诺德·巴尔 Radhabinod Pal 加尔各答大学法学院教授、副校长 反对
  荷兰 伯纳德·勒林教授 Professor Bert Röling 乌特勒支大学法学教授 反对
  新西兰 艾瑞玛·诺斯克罗夫特 Erima Harvey Northcroft 新西兰最高法院法官 赞同
  菲律宾 德尔芬·哈那尼拉 Colonel Delfin Jaranilla 总检察长;最高法院成员 不同意见
  英国 威廉·唐纳·派屈克勋爵 The Honourable Lord Patrick 苏格兰高等法院法官英语senator of the College of Justice 赞同
  美国 约翰·帕特里克·希金斯 John P. Higgins 麻州最高法院首席法官
密朗·克拉默少将 Major General Myron C. Cramer 美国陆军军法处长英语Judge Advocate General's Corps
于1946年7月代替希金斯
赞同
  苏联 伊万·米歇耶维奇·柴扬诺夫少将 Генерал-майор Иван Михеевич Зарянов 苏联最高法院军事审判庭成员 赞同

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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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审判的首席检察官约瑟夫·贝利·基南为美国籍,由美国总统哈瑞·S·杜鲁门任命。

参与国家 检察官 身份背景
姓名 原文
  美国 约瑟夫·贝利·基南 Joseph B. Keenan 美国助理总检察长、美国司法部刑事司司长
  澳大利亚 艾伦·曼斯菲尔德大法官先生英语Alan Mansfield Mr. Justice Alan Mansfield 昆士兰州最高法院高级裁判员
  加拿大 亨利·诺兰准将英语Henry Grattan Nolan Brigadier Henry Nolan 加拿大陆军副总检察长
  中国 向哲濬 向哲濬 上海高等法院检察处首席检察官
倪征𣋉 倪征𣋉 重庆地方法院院长
  法国 罗伯特·L·奥内托 Robert L. Oneto 法兰西共和国临时政府检察官
  印度 P·戈文达·梅农英语Panampilly Govinda Menon P. Govinda Menon 印度最高法院皇家检察官、法官
  荷兰 W·G·弗雷德里克·博格霍夫-穆尔德 W.G. Frederick Borgerhoff-Mulder 荷兰副检察官
  新西兰 罗纳德·亨利·奎利亚姆准将 Brigadier Ronald Henry Quilliam 纽西兰陆军副官长
  菲律宾 佩德罗·洛佩兹英语Pedro Lopez (legislator) Pedro Lopez 菲律宾副检察官
  英国 亚瑟·斯特雷特尔·科明斯·卡尔英语Arthur Comyns Carr Arthur Strettell Comyns Carr 英国议员、大律师
  苏联 谢尔盖·戈伦斯基俄语Голунский, Сергей Александрович Сергей Голунский 苏联外交部条约和法律司司长
亚历山大·瓦西里耶夫俄语Васильев, Александр Николаевич (юрист) Александр Васильев 莫斯科检察官
取代戈伦斯基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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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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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1.2 王彦平:〈国际刑事法院常设化之研究〉,南华大学欧洲研究所硕士论文,2003年
  2. ^ 甲级、乙级、丙级为日文当初引介的误译。原意是分类,而非分级。见日暮吉延《东京审判》(八旗:台北,2017)第一章第二节〈甲级与乙丙级之间〉
  3. ^ Brackman, Arnold C.; 梅小侃; 余燕明. 另一个纽伦堡:东京审判未曾述说的故事. 上海市: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2017. ISBN 978-7-313-16046-1. OCLC 1003909379. 
  4. ^ 戦争犯罪による受刑者の赦免に関する決議. Wikipedia. 2021-10-16 (日语).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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