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少数民族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少数民族优惠政策相关争议颇多,主要集中在变相滋长各少数民族的地方民族主义,和过度打击大汉族主义以至于对汉族逆向歧视两方面,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1]
少数民族司法特权
编辑详见:两少一宽
少数民族生育特权
编辑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
少数民族教育特权
编辑少数民族行政特权
编辑详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地方民族主义争议
编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确定为“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必须实行一系列的特殊民族政策。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为例,其州长以及下辖各个县市的行政首脑必须由朝鲜族人担任,政府机关中朝鲜族干部人数比例必须保持在50以上,而在教育方面就必须建立朝鲜语学校,朝鲜族子女必须入朝鲜语学校并学习朝鲜族语言文字,教育部门中朝鲜族教职工和干部亦要占半数以上比例。然而实际上朝鲜族在该州的人口比例约为36%,并未达到半数。学者指出,有关决策者担心朝鲜族人指责政府搞大汉族主义,破坏朝鲜族文化,同时指出支持民族教育的人恰恰是汉族干部,因为他们特别不愿意被指责为大汉族主义[2]。
对汉族逆向歧视争议
编辑北京政府的民族政策给于少数民族的优惠待遇,让评论家曾节明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民族政策主张,并宣称现在的汉族根本不可能有什么“大汉族沙文主义”[3]。曾节明认为中共执政以来,汉族才是在中国各民族中受迫害最重的民族,如在文革中,破坏的文化古迹几乎全部是汉族的文化古迹,被迫害的文化人士几乎全部是汉族文化人士。有学者批评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使得汉族不能在生育、就学、就业等方面与少数民族享受平等的机会和权利。汉族若争取与少数民族平等的生育、就学、就业机会和权利就会被扣上“大汉族主义”,如此一来,汉族只有永远“做二等公民”[4],民间更有“一等洋人二等官,三等少民四等汉”这类讽刺性说法[5]。
批评与评价
编辑1979年9月1日,邓小平在听取第十四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情况汇报时称:民族工作确有很多问题要提起注意;当前是如何加强民族团结,反对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重点反对大汉族主义;有些少数民族中也有大民族主义[6]:256-257。
有学者指出在中国少数民族“很容易把中共专制的压迫看成是异族的民族压迫”,尽管在中共统治集团中汉人占绝对多数,但并不意味著它对汉人有任何优待,不代表中共有实行民族歧视和大汉族主义,并引用英国思想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的见解:“在有些实行专制统治的多民族国家,其专制政府‘或许尽管出自其中的一个民族,但对它本身的权力比对民族感情感到有更大的兴趣’”[7]。
中国大陆作家及民族问题专家王力雄认为:“民族压迫是与共产党的意识形态相违背的。作为意识形态至上的政党,中共事实上经常给予少数民族一些优于汉人的特殊待遇。中国多年实行的对少数民族在升学、提干、生育等各方面的优惠,至今仍能吸引那些只有二分之一甚至四分之一少数民族血缘的人,把自己的民族成分报成少数民族而非汉族。汉族的普通百姓,社会地位丝毫不高于少数民族,而在受迫害方面,却一点不因为其有主体民族的身份而有所减少。中共的迫害是针对人的,而不是针对民族。在这方面,它绝对一视同仁。所以,只能说是中共政权、而不能说是汉族人民对中国的少数民族包括西藏民族实行了迫害。”[8]
BBC刊出一篇由中国政治学者刘军宁所撰写的文章,指现时根据当初斯大林民族划分的制度,非旦没有解决预期的问题,相反国的民族问题反而呈现出加速恶化的态势。他认为在各族群之间实行差别待遇。不仅造成了族群之间的鸿沟,而且还区分出多数民族与少数民族的差异、敌意与对立,并最终从摩擦走向冲突,两边不讨好。认为应取消民族身份的划分,建立国族的身分概念,实行人人平等,才是长治久安的基础。[9]
参见条目
编辑注释
编辑- ^ 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 [2013-07-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5-17).
- ^ 《中国农村敎育发展的区域差异:24县调查》,福建教育出版社,第269-272页
- ^ 仇漢―民族虛無主義態度不可取. [2016-08-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4-18).
- ^ 《凭栏观史》第34期:中国到底有没有大汉族主义
- ^ 洋人来了. [2017-08-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4-01).
- ^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 (编). 《鄧小平思想年編(一九七五——一九九七)》. 中央文献出版社. 2011.
- ^ 引用错误:没有为名为
蔡庄
的参考文献提供内容 - ^ 王力雄《天葬:西藏的命运》大块文化,1998年
- ^ 取消民族 多元共治. 2009-07-20 [2022-04-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4-15) (英国英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