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馬英九

桐生ここ在话题“編輯請求 2021-12-18”中的最新留言:2年前
優良條目落選馬英九曾獲提名優良條目評選,惟因其尚未符合標準而落選。下方條目里程碑的链接中可了解落選的詳細原因及改善建議。條目照建議改善之後可再次提名評選。
條目里程碑
日期事項結果
2008年3月30日優良條目評選落選
2010年11月29日優良條目評選落選
當前狀態:優良條目落選
基础条目 馬英九属于维基百科人物主题政治家及領導人类的基礎條目第五級。请勇于更新页面以及改進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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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內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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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有施政成果均來自中華民國政府官方報告http://www.ey.gov.tw/cp.aspx?n=6C692915AE263916。請不要用未經證實的錯誤媒體信息替換以及篡改本條目內容以保持維基百科人物傳記的準確性。--呼嚕嚕嚕嚕留言2014年4月10日 (四) 22:18 (UTC)回复
  • 不以官方數據為準反倒以個別媒體為準是不符合維基百科撰寫依據的。實事求是並不難。強詞奪理在維基百科並不是可行的撰寫之道。請自重。--呼嚕嚕嚕嚕留言2014年4月10日 (四) 23:09 (UTC)回复
  • 633是政策願景數據是客觀事實。等待管理員封禁破壞用戶。

--呼嚕嚕嚕嚕留言2014年4月10日 (四) 23:48 (UTC)回复

排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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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解除對馬英九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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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一些人増加對馬的評價,以及增加一些事件。(wsdfrew 2013年7月22日 (一) 23:47 (UTC))



被破壞,已由歷史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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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
說什麼「以較中立陳述版本取代」,根本就是全部刪光光!
連這種含有大量引用來源可考證的內容也全部刪除,然後把自己版本的說法取代是......?
為了維持所謂「中立陳述」,在下保留了雙方的內容,使其並存。
不過該段落實在過於冗長,希望各位維基人可以幫助其整理至相關的主條目,確保該段落符合摘要格式。感激不盡。
三十二朔月留言2012年5月20日 (日) 06:41 (UTC)回复

光第一段落「出生地與姓名」的文字大部分已經無法查證,且刻意從出生地及名字寫文章矮化其身為台灣人的身分,難不成得留著?推論後面多有類似情況。Shuomingshu留言2013年6月29日 (六) 03:00 (UTC)回复

被破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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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特首」「有美國國籍」此條目被破壞了-- (留言) 2008年5月20日 (二) 13:25 (UTC)回复

本人已改回原內容,從條目歷史可以發現用戶Cp111不斷的在破壞此條目,有沒有辦法封禁此用戶及其IP? 有何方法能通知管理員?

台灣沒有特首只有總統,且綠卡為留學時代取得,已經失效,至今未取得過美國籍。Shuomingshu留言2013年6月29日 (六) 03:07 (UTC)回复

綠卡有沒有效只有一個單位說了才算,那就是美國政府。61.223.165.151留言2018年3月10日 (六) 10:47 (UTC)回复

馬英九的出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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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模稜兩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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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許多媒體」一詞並不代表模擬兩可,相反地,明確寫出哪些媒體不但不足以作為代表,也不足以呈現事實。形象是一種公共認知,並非列舉的來源少就代表他沒有那種形象,也不是清楚敘述來源就足以呈現現象的全貌。長期接觸台灣事務的人都應該會知道,馬英九的外表被拿來作為討論題目是多如牛毛,網路上各種此類文章也不可勝數,要表現這種形象豈為明確舉例而足以描述?是故,「許多≠模稜兩可」。--百楽兎 2009年1月15日 (四) 08:02 (UTC)回复

許多人[谁?]也認為你的說法錯誤,相反地,明確寫出哪些哪些人不但不足以作為代表,也不足以呈現事實。價值觀是一種公共認知,並非列舉的來源少就代表你的說法正確,也不是清楚敘述來源就足以呈現價值觀的全貌。Shuomingshu留言2013年6月29日 (六) 03:05 (UTC)回复

天主教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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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維基里說他是天主教徒,因為他被baptised了。這就算是天主教徒?我是記得他去媽祖廟拜過。--Tricia Takanawa (留言) 2009年1月18日 (日) 23:07 (UTC)回复

他也有去法鼓山拜過,這些廟宇的參拜應該只是為了政治上的考量。跟他真正的信仰沒有關係。政治的利益遠大於宗教信仰的拘束!!--「Phinex」—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220.228.148.86對話貢獻)加入。
小時候baby受洗過吧??但天主教不是18歲時須在自己意願下確認一次嗎?他"似乎"沒有!Encolpius (留言) 2009年3月22日 (日) 14:40 (UTC)ENCOLPIUS回复

保護本條目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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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跟政治和理念有關的條目都會被反對者頻繁的破壞

如果可以的話就把本條目完全保護好了 Xp 298 (留言) 2009年1月30日 (五) 04:19 (UTC)回复

台灣民情特殊,保護無實質意義,謠言是需要接受碰撞的。 Shuomingshu留言2013年6月29日 (六) 03:10 (UTC)回复

主張總統委任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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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他擔任某中央部會首長時主張總統""委任直選""(相對於另依一派的"總統直選")!Encolpius (留言) 2009年3月22日 (日) 14:42 (UTC)ENCOLPIUS回复


那麼為何 李登輝 陳水扁 的條目不需保護 只保護 馬英九的條目? 不就是馬英九的條目有太多捏造及不能被大多數人所認同的地方 怕被別人修正吧!


強烈懷疑創建馬英九條目的人,是馬英九自己派出的人


其他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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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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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刪掉的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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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但此民調堪稱笑話一場,不嚴謹的自由灌票系統,由不同國家的少數人,要求另一個國家的民選總統下台,有違民主國家的媒體先例。
  • 2009年八八水災後,馬英九陷於「依法行政」與「自我感覺良好」,無顧於非常時期應有非常之作為,因此救災不力,導致公眾形象崩盤。

  • 以上是從政論結目看來的,用我的表達方式寫的,如果有人還有印像是那一個電視台那一個節目誰講的話,請幫我補出處再寫回條目內。
-P1ayer (留言) 2009年8月22日 (六) 05:09 (UTC)回复

柵湖線的功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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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說在八月底將決定是否停掉柵湖線捷運,這個功過又可寫入本條目裡面了。--Yyk (留言) 2009年8月25日 (二) 12:37 (UTC)回复

馬英九政府的國際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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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洛桑管理學院國際競爭力排名
    • (一)經濟表現:國內經濟由21名變為41名、國際投資由44名變為50名
    • (二)政府效能:企業法規由27名變為38名、財政情勢由17名變為19名
    • (三)企業效能:生產力及效率由7名變為25名、勞動市場由8名變為21名、經營管理由16名變為24名、行為態度及價值觀由7名變為23名
    • (四)基礎建設:基本建設由19名變為27名、技術建設由5名變為11名、醫療環境由31名變為39名、教育由19名變為27名
  • 2009美國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排名
    • 每年根據「媒體運作的法治環境」、「政治對採訪及資訊取得的干擾」及「新聞內容與傳播方式受經濟因素影響程度」進行新聞自由評比。評比從1分到100分,分數越低,自由度越高。評鑑分數30分以下為「自由」、31分-60分為「部份自由」;61分-100分為「不自由」。
    • 在全球接受評鑑的195個國家和地區中,70個(36%)被評為自由、61個(31%)為部份自由、64個(33%)為不自由。全球只有17%的人口生活在新聞自由國
    • 「2009年世界新聞自由調查報告」,台灣被評為「新聞自由國家」,但評比從2008年的20分,降為2009年的23分,名次也從去年的全球第32名降為第43名。
    • 2008年台灣在亞太地區排名第4,僅次於紐西蘭、帛琉和馬紹爾群島。2009年台灣在這個區域排名掉到第7名,根據報告內容,台灣自由評比下降的原因是,2008年有媒體受到攻擊,且面對升高中的政府壓力。
    • 在評鑑報告中,特別點名以色列、義大利和台灣新聞自由倒退,報告說即使是傳統上媒體開放的民主國家,也不見得對限制新聞自由有免疫力。 Encolpius (留言) 2009年11月10日 (二) 04:11 (UTC)ENCOLPIUS回复

小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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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然而《波士頓通訊》實為一份執政政府色彩極濃的留學生刊物」 我把「執政政府」改為「國民黨政府」,一來政府必然執政,執政政府有點多餘,二來當時馬人在美國,執政政府有可能被誤解為美國的民主黨政府,所以改成較直接的國民黨政府。

2. 參選台北市長的決定前後

- 扁的得票率是 45.91%,不是 45.19%,已更改。

- 馬不是「唯一」被認為有希望擊敗陳的國民黨強棒,他只是國民黨惟二、泛藍惟三而已。參選前的民調中,省長宋楚瑜大勝陳水扁,馬在民調誤差範圍內,胡志強落後一段距離,然後是丁守中等立委。值得注意的是在馬決定出馬前,已宣布參選的王建煊的支持度和日後馬的支持度基本上是一樣的。已更改。

- 我把王建煊在確定馬英九不會選之後出馬,然後馬英九改變心意這段加上去了。當時報紙紀載王聖人大罵馬為人無信,不厚道 (欲致王於不義) 的報導我還記憶猶新。

- 馬扁的聲勢不算是完全旗鼓相當。馬的民調支持度一直領先,雖然看好度一路落後。當然也可以說聲勢 = 支持度 + 看好度,所以聲勢旗鼓相當也沒錯。

又,請問『檢覈』是什麼意思?可否請維基友們指點? Donquixotean (留言) 2010年11月9日 (二) 05:07 (UTC)回复

幹,為何不能改? 騜就不能改啦???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Factcomment對話貢獻)加入。

优良条目候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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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编辑 | 讨论 | 历史 | 链接 | 监视 | 日志,分类:政治與軍事人物 --政治人物,提名人:Kennysiue (留言)

↑該用戶不符合資格,投票者必须在本討論發起時已为自動確認用戶,所以投票無效,但意見仍可供參考。

制式化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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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信收悉,所陳事項歉難回助。祝福您
新春如意 

客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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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好像没有客家人认同。湖田马氏自江西洪武永乐年间经衡州迁湘潭,和大部分湘中人一样都是元末明初来自江西的,据我个人经历以及所知这部分人是没有客家认同的。--刻意 2011年2月23日 (三) 19:29 (UTC)回复


警告!中立導航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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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許多人的回覆和「馬英九」條目內容看來

這兩頁已嚴重的偏向某一政黨

這頁是討論頁沒關係,但希望「馬英九」條目恢復中立

有待各位改進

相關規定請參見維基百科:中立的觀點

--{TW2D}RaZgR!Z 2011年5月13日 (五) 15:10 (UTC)

「世衛密件將台灣列為中國一省」已移動至中華民國(台灣)與世界衛生組織的關係。至於其他部分如「看報才知道」事件,篇幅過於大雜列且不應至於政治生涯,應予以編修整理。--安可來酒館談談2011年5月26日 (四) 02:18 (UTC)回复

維基百科失去公正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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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章大肆攻擊馬英九及許多不實的相關訊息及許多個人的意見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114.42.232.234對話貢獻)於在2011年5月18日 (三) 19:30加入。

這就是這篇詞條失去特色條目資格的原因了。有必要進行編修。--密斯特.孫中山找我?2015年7月7日 (二) 11:16 (UTC)回复

警告 此文章嚴重失去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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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內容思想偏激 並挾帶個人的思想 建議維基百科可以重新修正並增強公正性!—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Sanergoer對話貢獻)於在2011年5月18日 (三) 19:41加入。

此條目嚴重失去公正性 內容夾雜未帶證實的消息 個人思想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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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內容是諷刺及言語攻擊馬英九 並夾雜不雅文字「LP」 內容夾雜未帶證實的消息 例如許多"看報才知道"接維道聽塗說的消息 不應出現在維基百科 許多段落句末夾雜個人看法 政黨思想明顯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Sanergoer對話貢獻)於在2011年5月18日 (三) 19:55加入。

  • 看報才知道內容有報紙佐證來源,而報紙在報導「看報才知道」都是馬英九總統“親口”所說的話,難道是道聽塗說的消息?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122.122.12.2對話貢獻)於在2011年5月18日 (三) 21:53加入。

  • 看報才知道所謂佐證來源連結大多失效。甚至有記者慣用聳動標題"看報治國?"被當成證據,而條目所列的回應更多是子虛烏有。

124.11.82.1 (留言) 2011年7月5日 (二) 18:34 (UTC)回复

(※)注意請各位别忘記:討論後要簽名,方式之一是留下4個波浪紋「 ~~~~ 」。否則各說各話誰知道誰在講什麼。--安可來酒館談談2011年5月26日 (四) 01:57 (UTC)回复

媒體評論和輿論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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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照前總統陳水扁,於條目內容中增列「媒體評論和輿論看法」之項目,正反面並陳。Superman (留言) 2011年5月28日 (六) 03:54 (UTC)回复

詢問Evo101469 ,為何一直刪除有資料來源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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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Evo101469 ,為何一直刪除有資料來源的內容?小鬍子 - (對話) 2011年12月28日 (三) 09:39 (UTC)回复

Evo101469對於馬英九條目的破壞,12月25日,刪除有來源的內容第一次[2],12月25日,刪除有來源的內容第二次[3],12月27日,刪除有來源的內容第一次[4],12月27日,刪除有來源的內容第二次[5],12月28日,刪除有來源的內容第一次[6]。12月28日,我在Evo101469討論頁留言詢問[7],也在馬英九的討論留言詢問[8],12月29日,他刪除我在他的討論頁留言的內容,沒有回應[9],然後在馬英九的討論留言警告[10]。因為一開始沒有在Evo101469的頁面警告,所以現在放入警告模板給他。希望他從現在開始不要在破壞了。小鬍子 - (對話) 2011年12月29日 (四) 05:55 (UTC)回复

剛剛又發現了。[11] 不過這次是添加負面內容。Shuomingshu留言2013年6月29日 (六) 08:46 (UTC)回复

現在連說話都不敢具名了...Shuomingshu留言2013年7月1日 (一) 05:40 (UTC)回复

對於您的破壞提出嚴重的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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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停止一切毀損性編輯。如閣下繼續破壞維基百科,閣下將會遭受封禁,暫時不能編輯維基百科。《 中壇霸主 》 (留言) 2011年12月29日 (四) 02:36 (UTC)回复

關於「米酒降價」段落恐怕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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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馬英九執政後決議在原本食用米酒中,添加食鹽,將飲用酒改成料理用酒?(加鹽的「稻香料理米酒」早在阿扁執政時期就有了,馬是把「紅標米酒」降價,但應該沒有加鹽吧)
  2. 米酒狂漲到180元是國民黨造的孽,沒錯,在參與WTO談判時失職,未能將米酒列入料理用酒,而以飲用酒方式以酒精濃度課稅。
  3. 「連米酒都買沒」,這是阿扁當初的競選廣告之一。馬把米酒降價當政積,實在有點諷刺。
-P1ayer (留言) 2012年1月9日 (一) 07:48 (UTC)回复

李登輝政府於1998年WTO談判上達成協議,酒稅將比照「蒸餾酒」而不是「料理酒」課徵,每公升應課徵185元。不過實施時間延後五年。因此原本一瓶20元的紅標米酒2002年起一瓶0.6公升售價130元,其中徵稅佔據90元。同年十月起開始出現假酒事件,有民眾食用假酒致死。2006年12月13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試圖修法改成米酒與料理酒稅率一同調降為每公升9元,被行政院駁回。因此陳水扁政府的唯一作為為改推行料理米酒,取代米酒使用習慣。直到馬英九政府時代前夕,2008年5月7日修正菸酒稅法,才將料理酒應徵稅額由原本每公升課徵22元調降至9元外,還修正酒類產品分類,卻將原本自成一類之「米酒」刪除,直接併入蒸餾酒類。此時紅標米酒已到達一瓶180元的歷史新高。財政部於2009年初在符合WTO規範之前提下提出〈菸酒稅法〉第8條之修正草案,將蒸餾酒類的菸酒稅,由目前按容量課徵改成按酒精濃度課徵,每度將課稅2.5元。此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於2009年5月13日修正公布,於2009年6月1日正式施行。 紅標米酒價格這才降至每瓶50元,徵稅佔據29.25元。因此若論及責任歸屬,米酒徵稅問題製造者是李登輝,早已脫離國民黨,陳水扁任內毫無作為,唯一改善這問題的是馬英九,而且本來早在李扁兩任內的時間就該可以找到解套方法而李扁未進行任何改善。 Shuomingshu留言2013年6月29日 (六) 04:27 (UTC)回复

馬英九的綠卡爭議應由美國法規與案例實踐來判斷。無據亂加、無理亂刪就是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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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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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29日,馬英九的美國綠卡(永久居民身分)案出現大逆轉,在經過近四十個小時的否認後,馬英九從原先「沒有」的說法變成「曾經擁有」,使其誠信遭質疑。[1][2]在美國國務院對李慶安雙重國籍案作出說明後,「自動消失說」已被證明不成立、沒有這種理由,且歐鴻鍊任大使時、陳碧玉任法官時仍持有綠卡等案亦顯示美國綠卡不因擔任他國公職而自動喪失(馬自稱1977年留學期間拿到綠卡至1990年前失效,但他1981年就出任總統府第一局副局長,也是蔣經國的英文秘書,亦屬任公職期間持有綠卡)[3][4][5][6]。美國國務院的「外交事務手冊」(Foreign Affairs Manual)亦載明「發給觀光簽證並非放棄永久居留權地位」(Visitor Visa Issuance NOT Relinquishment of Resident Status),而觀光簽證的取得對永久居留權並不會造成負面影響[7][8]。且歐鴻鍊、蘇起周錫瑋賴士葆蔡璧煌等人都曾依規定填表辦理註銷、宣示放棄美國綠卡,並有失效日期與證明[9][10](依美國在台協會網頁及美國駐日、韓、印、英、德等駐外使領館處的國務院美國公民與移民服務局之網頁,放棄永久居留(relinquish/surrender lawful/legal permanent resident/residency status)的標準作業程序包括:1.填寫「I-407, Abandonment of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表格」並親自赴美國駐外使領館處繳交、2.宣示放棄綠卡、3.由該駐外館處將綠卡剪掉、4.拍照存證、5.給申請人一份影本證明)[11][12][13][14][15][16],國務院所編「給綠卡持有人的報稅指南」則表示與納稅相關的綠卡效力需經填妥申請或由行政/司法部門做最終裁定,而與離開美國多久或綠卡是否超過十年無關[17],馬英九的「綠卡自動失效說」和對國家的忠誠因此屢遭質疑。[18][19][20]根據維基解密(Wikileaks)所釋出的美國在台協會(AIT)電文,2008年6月擔任台北辦事處處長的楊甦棣在回應馬英九的綠卡狀態時表示「一般來說,牽涉到綠卡狀態的案件都是相當複雜的(in general terms that cases involving green card status are complex)」。[21]
  1. ^ 馬英九改口 坦承曾有綠卡. 自由時報. 2008-01-29 [2008-01-29] (中文(臺灣)). 
  2. ^ 維基解密!楊甦棣:馬英九的綠卡狀態很複雜,Nownews,2011年9月6日
  3. ^ 〈有樣學樣〉上樑不正下樑歪 李慶安擁美國籍,新台灣新聞周刊,2008/03/20
  4. ^ 外長歐鴻鍊曾有美綠卡 綠委批:難怪馬英九、李慶安難查,Nownews,2008年6月4日
  5. ^ 維基解密揭綠卡未失效 馬英九應出面說明、還原真相,民主進步黨,2011年9月6日
  6. ^ 任公職都曾擁綠卡/馬續挺陳碧玉 有難言之隱,自由時報,2011-4-10
  7. ^ Foreign Affairs Manual,U.S. State Department
  8. ^ 美國外交手冊:持觀光簽證赴美,非放棄永久居留權,Nownews,2011年9月6日
  9. ^ 府:蘇起20年前就已填表放棄,自由時報,2008年6月21日
  10. ^ 馬提證據 謝營:了無新意,周錫瑋也填表放棄,Nownews,2008年2月22日
  11. ^ 維基解密爆馬英九綠卡效力 綠籲速修國籍法當照妖鏡!,Nownews,2011年9月6日
  12. ^ Abandoning Legal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 U.S. Embassy in Tokyo, Japan
  13. ^ Form I-407, USCIS Field Office in Seoul, South Korea
  14. ^ Q. How can I abandon my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 (Green Card)?, U.S. Embassy in New Delhi, India
  15. ^ Abandonment of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 (I-407), U.S. Embassy in London, United Kingdom
  16. ^ ABANDONMENT OF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 (I-407), U.S. Embassy in Berlin, Germany
  17. ^ Your income tax filing requirement and possible obligation to pay U.S. taxes continue until you either surrender your green card or there has been a final admin­istrative or judicial determination that your green card has been revoked or abandoned. Therefore, even if the 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 (USCIS) no longe recognizes the validity of your green card because you have been absent from the United States for a certain period of time or the green card is more than ten years old, you must continue to file tax returns until there has been a final determination that is not subject to appeal that your green card has been revoked or abandoned.
  18. ^ 李慶安美國籍有效 馬英九呢?. 自由時報. 2008-12-26 [2008-12-26] (中文(臺灣)). 
  19. ^ 防馬綠卡再生波 藍擋國籍法,自由時報,2009-04-06
  20. ^ 維基爆綠卡效力問題複雜 林俊憲:馬英九欺騙蔣經國,Nownews,2011年9月6日
  21. ^ 維基解密:藍綠尋求美國為馬英九綠卡背書,中央廣播電臺,2011年9月6日

結婚看登記,論文剽竊看行為,放棄綠卡之證明要依程序取得。不是誰說了算!

哪個維基編輯會知道馬英九畢業回台後還保留綠卡多年的動機是什麼?誰知道他是否想留在台灣?誰能代替馬英九發言?因難以得知每個人於每個時點的真實意圖real intent/intention, 法律便以規範行為acts為主。

關於綠卡效力,美國政府網頁的規定自然是最權威的來源,台灣政界的類似實踐也是最相關的證據(非法律人的歐鴻鍊、蘇起、周錫瑋、賴士葆、蔡璧煌等國民黨人都知道,在美國學法律多年又自稱依法的馬英九沒理由以不知道為藉口,否則監獄中的罪犯有一半以上都可以放出來了!),這部分的內容共援引14個台灣各媒體報導與6個美國官方網頁與檔案當佐證。user:Will74205跟‎user:Evo101469舉不出第一手的美國政府法律規定,還亂刪有完整來源的資訊,這樣好嗎?

user:Will74205未附任何官方證明就宣稱「綠卡會因為擔任它國公職失效」,並以此所謂的理由刪除他人編輯,但美國政府網站根本沒什麼綠卡因擔任他國公職而失效的規定!美國官方網頁也沒說居住、公職、簽證就等於綠卡失效,已如所舉案例。

user:Evo101469沒看內容(還是看不懂?)就亂刪整段有20項合理來源之文字的行為當然是破壞!

與綠卡爭議直接關聯的知名人士案例事實與中立何干?維基百科的內容本來就需要事證支持,何必怕被呈現較完整資訊?引用美國法規原文及政府程序網頁正是最權威、最中立的!

如有其他等量齊觀的第一手官方規定或網頁資料自可併呈供讀者判斷,而非湮滅其他編輯所舉理證。自己蒙上眼睛,就以為大家都看不見了嗎?

要替馬英九遮羞圓謊是很困難的!

---WildCursive (留言) 2012年1月20日 (五) 07:16 (UTC)回复

綠卡爭議

编辑
  • 我的版本18988223
    2008年01月29日,馬英九留學時取得的美國綠卡「永久居留權」,雖因二十多年未使用,且擔任外國公職,並多次使用非移民簽證入境美國,而符合被動放棄條件[1][2],但因未進行填寫I-407表等主動放棄程序而備受泛綠陣營質疑[3][4][5][6][7][8][9][10][11][12][13][14]
    是誰執意要加入POV內容的很清楚。幾乎全部質疑的引用都被保留,只有把國籍牽扯到綠卡的被去除。而所有質疑的重點只有一點:馬英九未填表主動放棄綠卡。我的版本又另加入美國實務上的判例以證明反方意見。--Will74205 (留言) 2012年1月20日 (五) 19:12 (UTC)回复
  • ^ 決戰322/綠卡風波~AIT提移民法:逾1年未入境視同放棄. NOWnews. 2008-01-30. 
  • ^ USCIS Interpretation 318.4 (English)
  • ^ 維基解密!楊甦棣:馬英九的綠卡狀態很複雜,Nownews,2011年9月6日
  • ^ 外長歐鴻鍊曾有美綠卡 綠委批:難怪馬英九、李慶安難查,Nownews,2008年6月4日
  • ^ 維基解密揭綠卡未失效 馬英九應出面說明、還原真相,民主進步黨,2011年9月6日
  • ^ 維基解密爆馬英九綠卡效力 綠籲速修國籍法當照妖鏡!,Nownews,2011年9月6日
  • ^ Abandoning Legal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 U.S. Embassy in Tokyo, Japan
  • ^ Form I-407, USCIS Field Office in Seoul, South Korea
  • ^ Q. How can I abandon my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 (Green Card)?, U.S. Embassy in New Delhi, India
  • ^ Abandonment of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 (I-407), U.S. Embassy in London, United Kingdom
  • ^ ABANDONMENT OF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 (I-407), U.S. Embassy in Berlin, Germany
  • ^ 李慶安美國籍有效 馬英九呢?. 自由時報. 2008-12-26 [2008-12-26] (中文(臺灣)). 
  • ^ 防馬綠卡再生波 藍擋國籍法,自由時報,2009-04-06
  • ^ 維基爆綠卡效力問題複雜 林俊憲:馬英九欺騙蔣經國,Nownews,2011年9月6日
    • 假如是對「擔任外國公職」這句有異議,這我可以同意去除。所有的美國官方放棄綠卡方法只說明一點:填寫I-407是「一種」放棄方法,而不是唯一,並不牴觸我的版本。另美國是海洋法系,法院判例也是同法律必須遵守。--Will74205 (留言) 2012年1月20日 (五) 19:28 (UTC)回复

    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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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不覺得兩個版本差很多嗎?台灣政界人士的案例都是已存在的歷史事實,與POV根本無關。「在美國國務院對李慶安雙重國籍案作出說明後,『自動消失說』已被證明不成立、沒有這種理由」這兩句話是做為馬案的參照,而且爆發於後的李案與最出名的馬案始終被相提並論。美國國籍與綠卡的資格取得都不容易,美國政府沒有理由對兩者的失效做完全不同的規範。

    2. 海洋法系與大陸法系的差異越來越小,因為各國的成文法律越來越緻密。而且那只針對法無明文者(如具體刑期或處罰)。美國的法規比英國更像大陸法系。判例是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或州最高法院的判決,才對下級法院有拘束力。而移民事務屬聯邦管轄,因此只有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相關判例才是權威的。一般法院的判決只及於個案,只具case by case的效力。至於行政解釋的案例,則屬行政裁量的範圍,是有意義的參考,但可被管轄法院挑戰。

    3. 你所附的USCIS網頁大意是說,如果某人在獲得永久居留資格後,卻於申報繳稅或申請退稅時勾選純外國人一欄,那麼,這種欺瞞的行為可能導致永久居留身分的喪失,但不是100%絕對。這是因為此人已於美國公文書上宣稱他不是永久居民,美國政府自然有權依此懲罰投機取巧、貪小便宜的行為,保留依此把他踢出去的權限。

    The consequence of the acquisition of nonresident alien status for tax purposes 'may be the termination of immigrant status' under the immigration laws. Whether that result follows is dependent upon the manner in which the alien became a nonresident.

    If such an alien's absences are prolonged and frequent, with relatively little time sp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 purpose and circumstances of his absences 'may' compel the conclusion, on other than income tax considerations, that the alien is not entitled to the status or the benefits under the immigration laws which accrue to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s.

    而且,重點是以在具法律效力的稅表上宣稱不具永久居留身分、或依法放棄身分(也就是填寫I-407等內文或上述的12345項程序)

    Such an alien retains his resident alien status until such time as he voluntarily elects to 'claim nonresident alien status' under the tax laws and regulations.

    'unless and until he changes his status as an immigrant (含歸化公民與具永久居民權者)under the immigration laws by abandonment of that status'

    所以,1. 可能等於, 2. 這是美國政府的規定、權限、與判斷,不是馬英九、國民黨、中華民國政府、或哪個維基編輯可以自稱或宣稱馬已取得的綠卡無效, 3. 你舉的例子也顯示白紙黑字的公文與規定程序才是關鍵!

    美國政府有權列出一千種可以把某人永久居民身分取消的事由,這是方便美國政府砍人,也只有美國政府可做決定。但做為個人,宣稱自己綠卡失效的證據只有一個:照規矩來填寫I-407表格申請!

    你舉的間接相關的例子根本不是反方意見,無法替馬撇清,反而更強化從未依SOP表態的馬英九,既未被美國政府認定綠卡失效,就依然具有美國永久居民身分!

    如果事情像你講的那麼簡單、那麼自由心證,歐鴻鍊、蘇起、周錫瑋、賴士葆、蔡璧煌等國民黨高官何必花時間與力氣乖乖填表?楊甦棣又為什麼不直接爽快地說馬英九的綠卡早已失效、卻說綠卡案相當複雜呢?

    ---WildCursive (留言) 2012年1月21日 (六) 05:09 (UTC)回复

    回應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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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還是不懂你對我的版本反對在那,我也不想和你辯,因為這只會落入各說各話的情形,我也可以加入更多支持我的觀點的法律條文。但是,我的版本明確指出綠營相信馬英九綠卡存在的論點,但也加入反方認為馬英九已失去永久居留權的論點,你的版本只是為了宣傳某一方的論點,而屢次回退只是不讓他人加入同樣有事實判例解釋支持的反方論點,明顯的是違反NPOV。而你的回應只是證明你試著自己解釋美國法律,而故意忽略真正有法律效力的過去判例。--Will74205 (留言) 2012年1月21日 (六) 07:48 (UTC)回复
    • 另,根據美國移民法,永久居民權有很大部分取決於該人是否有意願以美國為主要居住地,假如沒有,就視為放棄,而所有法院判例就是為了釐清這點,I-407不是唯一放棄方法的論點由許多判例支持,我同樣也可以列出,反而你的論點未由任何判例支持。美國國籍和綠卡是兩個差別很多的東西,當然放棄條件截然不同,一個會視為美國本國人,但另一個是給予有意願入籍並常住美國的外國人證件,保持永久居留權的條件也較為嚴苛,反而是美國國籍喪失比較難,他人填表並無法證明填表放棄是必須的。所以我認為國籍不應該和綠卡混談。--Will74205 (留言) 2012年1月21日 (六) 07:48 (UTC)回复

    再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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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你不覺得我的版本更完整、更清楚嗎?台灣那些與馬年紀相近的政界人士的實踐案例不是頗具參考價值嗎?為什麼要刪掉?讓大家明白標準作業程序不是有助於判斷嗎?為什麼要刪掉?AIT處長的發言不是本案中最接近美國政府的觀點嗎?為什麼要刪掉?

    二. 你說的
    1. 因二十多年未使用 -- 綠卡是種身分證明,可使用、也可不使用。
    2. 且擔任外國公職 -- 已被例證反駁,如你前已承認。
    3. 並多次使用非移民簽證入境美國 -- 我的版本已提及美國國務院亦表明「發給觀光簽證並非放棄永久居留權地位」,而觀光簽證的取得,對於永久居留權並不會造成負面的影響。這可見於美國政府網頁。
    你的文字誤導讀者如有這三種「狀況」就等於綠卡失效,可這些情況亦適用於那14個中文註釋中的一些案例,但並未導致那些人的綠卡所謂的「自動」失效。

    你也未能提出與那6個美國政府網頁效力相當的反證。本案的任何論點都應以可供查證的美國法規原文為準。

    三. 我已於上文說明,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例、一般法院判決、行政解釋的案例三者效力不同,你所提的只是「案例」(只適用於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且該案情與馬相當不同,更涉及在美國公文書(報稅單或退稅申請單)上謊報(一定有當事人簽名),因此可能(may)被美國政府取消永久居民資格。

    但馬英九並沒有
    'elects to claim nonresident alien status' under the tax laws and regulations
    'changes his status as an immigrant under the immigration laws by abandonment of that status'
    個人主觀意願仍需透過美國公文書來表達,無論是填I-407或於其他表單上勾選說明,並簽名!

    某些人是真的看不懂,可你既然住在美國,應該看得懂其中差異!也應該知道美國人看重的是什麼!別再降低程度了!

    四. 原生國民、歸化國民、永久居民三者不同,但有些相似的權利與義務(馬既然是半個美國人,美國政府自然可要求其依規定辦事)。你看完那些註釋,就知道後兩者的失效都需經一定程序,也惟有美國政府可宣布或證明某人的身分是否失效!否則張三哪天在心裡決定或甚至登報宣布放棄永久居民身分,美國官方怎麼知道要註銷其記錄呢?這都涉及安全、財政、司法等考慮,豈能任其資料檔高度不準確?

    五. 家暴、通姦、遺棄、分居、惡疾、受不名譽之處分等諸多事由都可能導致台灣法院判處夫妻離婚,但「可能」畢竟不是「等於」嘛!也有許多發生這些情事者沒辦法離婚。而且重點是要「向法院請求」,絕非當事人自以為是。更何況這些都明文規定於《民法》!如果你能找到美國政府網頁(非二三手資訊)之法律原文中有居住、公職、簽證或任何馬陣營所用理由就等於(will terminate, shall be terminated, will lead to, will result to...)綠卡失效,學過法律的我自然依其文字。

    ---WildCursive (留言) 2012年1月21日 (六) 09:24 (UTC)回复

    回應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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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認為你是混淆稅務上的定義和移民局的定義。I-407是對美國政府的主動宣示,說「我不想要居住在美國了」,來避免以後管轄權,如稅務,的麻煩。但未填表的當事人當然也可以在後來,美國試著依永久居民身分來管轄時,主張他已不住在美國多年,美國沒有管轄權,來為自己辯解。換句話說,永久居民權在當事人不想住在美國時就失效、被放棄了。移民法101(a)(20)說明「移民」和「非移民」身分是互相排斥的,綠卡代表的是移民身分,觀光/商業簽證只給非移民,移民申請非移民簽證等於把身分轉換成非移民,放棄了永久居留權這個移民身分,所以我的被動放棄也有法條支持,與美國國務院外交事務手冊互牴觸的部分就由美國法官解釋了,但我的論點不應移除。--Will74205 (留言) 2012年1月21日 (六) 12:43 (UTC)回复
    • 所有美國法律條文上,都是以動機為時間點,只要你可以提出證據在某某時候已有動機,法官就會相信這個時間點,這有如檢察官在試圖定罪犯人時,會提出證據證明犯人動機的時間點,這也是和臺灣法律很大不同的地方。以綠卡來說,擔任外國公職當然也可以被視為不想居住在美國的證明,我移除這一點只是在網路上尚未找到這個判例或解釋。--Will74205 (留言) 2012年1月21日 (六) 12:43 (UTC)回复
    • 總歸一句,你只接受你對美國法律的解釋,所有的判例,也就是實務上的作為,你通通都不信。假如你的問題是在於我提不出更多支持反方意見的條文,可以,我可以加入更多引用,但再說一次,你的觀點已包括在我的版本,屢次回退也有法條、判例支持的反方意見是不符合NPOV的。--Will74205 (留言) 2012年1月21日 (六) 12:43 (UTC)回复

    奉陪

    编辑

    1. 首先,在討論頁提台灣的法律是好心怕你看不懂。在正文都是用美國規定與台灣相關案例。

    2. 其次,是你舉的例子(美國永久居民卻未在美國公文書上勾選正確身分並簽字以圖逃漏稅而可能被註銷身分)跟馬英九(已取得美國永久居民身分後不住在美國多年但未採取行動放棄)的情況差很大,我只好被迫跟你討論一個在比較時大有問題的案例。

    3. 你所謂的「主張他已不住在美國多年,美國沒有管轄權,來為自己辯解」自無不可,但接下來竟稱「換句話說,永久居民權在當事人不想住在美國時就失效、被放棄了」。你這話也跳太遠了吧?美國哪來這種規定?歐鴻鍊、蘇起、周錫瑋、賴士葆、蔡璧煌未何不做此主張?這是美國行政或司法部門來認定,怎麼變成由你來換句話說了?正文再補上更多證據否定你的宣稱,包括國務院「外交事務手冊」(Foreign Affairs Manual])原文「發給觀光簽證並非放棄永久居留權地位」(VISITOR VISA ISSUANCE NOT RELINQUISHMENT OF RESIDENT STATUS)及國務院「給綠卡持有人的報稅指南」表示與納稅相關的綠卡效力與是否離美多年無關。

    4. 美國在某些方面確實傾向於相信他人說詞,可偏偏關於綠卡議題已有明文規定,而美國更傾向照章辦事!就算如你所說可向法官或檢察官提出證據在某某時候已有什麼動機,但馬英九向哪位美國官員提出了嗎?

    5. 留個不同意見的空間給你,如有相當之第一手美國法律條文原文可佐證,自可加入。但還沒找到前就不該亂刪別人具相當基礎的版本!

    ---WildCursive (留言) 2012年1月21日 (六) 15:26 (UTC)回复

    回應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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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先,感謝提供外交手冊第九冊連接。
    • 外交手冊9 FAM 42.22 N1.4 Evidence Indicating Abandonment of Residence明顯指出外務人員判斷永久居民是否有放棄永久居民權行為的項目,其中一項是「擔任外國公職」((4) Conduct while outside the United States such as, employment by a foreign employer, voting in foreign elections, running for political office in a foreign country, etc.)
    • 外交手冊9 FAM 42.22 N10 VISITOR VISA ISSUANCE NOT RELINQUISHMENT OF RESIDENT STATUS指出的情形是在發給移民非移民簽證是方便之下(as a matter of convenience),其中也提到了一個例子,指出該永久居民在緊急之下發給非移民簽證,不會失去永久居民權,但這居民之前就有其他佐證證明有意願居住美國,如在美國公司工作、以永久居民身分繳納美國稅、甚至在美國擁有房屋。故這並不牴觸INA 101(a)(20)說明「移民」和「非移民」身分是互相排斥的規定。你相信馬英九這二三十年來每次去美國都是緊急事件嗎,而美國相信每次都是緊急事件,並發給非移民簽證?
    • 我相信你也同意全部你的來源,重點只有一點「馬英九沒有填I-407表放棄永久居民權,所以遭到泛綠政營質疑」,而在我的版本也保留了這一點,我刪除的只是與馬英九無關,和混淆國籍和永久居民權權力和義務,和重複的來源。事實是,你不接受任何意見與你相反的解釋,所以是違反NPOV。--Will74205 (留言) 2012年1月21日 (六) 21:29 (UTC)回复

    全面觀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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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你所提的文字是在「9 FAM 42.22 N1 APPLICATION FOR AND CONSULAR ADJUDICATION OF RETURNING RESIDENT (SB) STATUS」項下,重點是在當事人提出申請後由領事官做判斷時將可能的原因(might consist of the following)納入考量(take into account),所以1. 那依然只是如前所述的可能(may) 2. 馬英九根本從未apply, 從未提出application. 故至少目前,其前提不符。
    二. convenience是由當事人來主張對其有利之事項,美國官方來判斷。馬英九確有權依此主張他幾次赴美(1990左右至2008間,不包括以總統身分過境)都是臨時任務或緊急出差而等不及永久居民的作業程序(無統計數字顯示這兩項作業通常分別耗時多久),美國政府可決定是否合理、是否同意。該項第二段只是一個例子,而馬英九曾居美與工作多年,大女兒有美國公民身分,兩個女兒都在美國就學工作有住居所多年迄今,姊妹多人在美多年或有美國身分迄今,這都是他可以主張的。所以還是回到要由美國政府判斷,非個人宣稱。
    三. 你的版本漏掉許多重要資訊(和國籍相關者只有一句話供參照,其他全是綠卡議題之佐證),包括楊甦隸發言,你可在正文不同意見處增補,重點是要有第一手原文
    ---WildCursive (留言) 2012年1月22日 (日) 00:28 (UTC)回复

    回應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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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以這又回到了正反方對美國法律實例的解釋,正方 (相信馬英九永久居留權未喪失) 堅持要走完法律程序才算喪失,而反方認為是在行為發生時。但是,至今美國聯邦法院的判例,都是證明永久居民權的喪失,是在行為發生時,而不是要等到法院判決時 (United States v. Yakou, WL88454, D.D.C. 2004),所以是支持反方的說法,反而正方的說法沒有任何判例支持。當然,這個爭議也可以寫在條目內。楊甦隸發言並未支持任何一方,但也不包含任何新資訊,所以不是必要的。--Will74205 (留言) 2012年1月22日 (日) 01:59 (UTC)回复
    • 還有,在我的版本可以一句話就說明的,何必要牽扯一大堆「可能」「所以」,你的版本的全意已包括。我的版本並未為讀者下任何結論,僅說明兩方的論點而已,但你的版本很明顯的是要把讀者導向單一結論,故違反NPOV。--Will74205 (留言) 2012年1月22日 (日) 02:07 (UTC)回复

    準確性、代表性、完整性、客觀事實對判斷爭議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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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與馬陣營說法不同的觀點可再細分為兩種

     1. 由歐鴻鍊、蘇起、周錫瑋、賴士葆、蔡璧煌等例反證,未依程序的馬,其永久居留權依然有效。
     2. 在唯一有權證明馬的永久居留權是否有效的美國政府(行政或司法)就該案提出說明或提供證明前
    我們只能說其效力依舊或未知,任何人(包括馬陣營)都不具權限或權威說馬的永久居留權已失效,
    既無權認定,則馬陣營的自我宣稱就是可疑的

    二. 我的版本提供美國政府法規原文與涉台案例等線索來佐證以上兩種觀點。楊甦隸雖未明言結論,但其發言是有意義的,做為原未公開的外交辭令,其字裏行間的深義是耐人尋味的;是必要的,因為那是唯一來自美國最高駐台外交代表的見解。

    三. 我沒有義務回應你未提供官方來源、英文原文、與內容說明的馬路消息,即使我已在網路上知悉那是個美國政府要將替伊拉克海珊買賣軍火的販子定罪的案件,該案與馬案是否具可比性,可供大家判斷。但你舉的只是一個聯邦法院的判決,而非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例,因此對其他法院不具拘束力!

    四. 我可不認為你的版本包括我的版本多數。你可以用直接相關的第一手原文資料發展你所認為的,呈現不同意見和資訊,供各界評比,我可以care, 也可以不care。可如果有人要掩蓋這些客觀存在的事證,放心,我一定纏鬥到底!

    ---WildCursive (留言) 2012年1月22日 (日) 20:39 (UTC)回复

    回應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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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移民是聯邦政府管轄的,所以所有的聯邦法院判決都是有效的,在被最高法院解釋退翻前,其他後來的案子有義務遵守,而聯邦最高法院至今沒有推翻這個判決,更沒有人上訴至最高法院要求解釋,這更證明你是用臺灣觀點來看美國法律。這個案子是聯邦法官認為填寫I-407不是必要的永久居留權放棄條件,而判決美國對該人沒有管轄權。
    • 美國又不是因為馬英九才開始有綠卡的法律問題,INA 101(a)(20)已說明非移民和移民身分是互相斥的,其效力在9 FAM 42.22 N10作業準則之上,我想到的符合9 FAM 42.22 N10條件的只有I-551 (綠卡) 遺失,補發程序來不及,所以才發給非移民簽證,因為I-551本身就可以當移民簽證使用,你的假設需要美國政府配合才能連續成功5次以上,可能嗎?
    • 再說一次,別人的動作並無法證明填表是必要的,所以頂多只適合包含在來源而已,而我的版本裡的一句「但因未進行填寫I-407表等主動放棄程序而備受泛綠陣營質疑」絕對可以說明這個爭議。還有,美國法律沒有任何條文或判例說明I-407是放棄永久居留權必要的。
    • 實在是不想把討論弄的毫無轉圜餘地,意臺灣人最喜歡的放話,請自重。--Will74205 (留言) 2012年1月23日 (一) 04:07 (UTC)回复

    何必怕正反意見併列齊受公評與他人進一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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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前面就說了,這事歸聯邦法院管轄,未被推翻前自屬有效,但有效並不等於對其他法院有拘束力,法院不受下級或其他平級法院裁判的拘束。而且如我所舉文字,美國政府的實踐未必完全一致,除非聯邦最高法院做出判例,那所有行政司法部門都要一體遵行。這點台美兩國並無二致。
    2. 前已提及9 FAM 42.22 N10的要件是在當事人提出申請後,才由美國政府人員納入考量,且非100%.
    3. 如前已述,在唯一有權證明馬的永久居留權是否有效的美國政府(行政或司法)就該案提出說明或提供證明前,我們只能說其效力依舊或未知,任何人(包括馬陣營)都不具權限或權威說馬的永久居留權已失效,既無權認定,則馬陣營的自我宣稱就是可疑的。我的文字都是引用規範與例證,這些都是客觀存在的,不是我編造或引用二手資料,也沒有下結論,而是質疑馬的說法。
    4. 如有合理來源,自可正反併陳,何必怕攤開來受公評?
    ---WildCursive (留言) 2012年1月23日 (一) 05:34 (UTC)回复

    需要第三者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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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版本:

    #2008年1月參選第12任總統時,馬英九留學時取得的美國綠卡「永久居留權」,雖因二十多年未使用,並多次使用非移民簽證入境美國,而符合美國移民法、過去判例等實務被動放棄條件[1][2][3][4],但因未進行填寫I-407表、或經由法院判決等主動放棄程序,遭泛綠陣營認定其綠卡仍然有效,並據此批評馬英九有誠信問題[5][6][7][8][9][10][11][12]
    • 請問樓上主張以美國法律為主的,你們誰有美國綠卡,並且實踐過如何在九成九持綠卡的人,綠卡會因此失效的情境下,綠卡仍不失效的?美國都不美國了好像你們才代表美國。言論中隱含邏輯認為美國不會使馬英九在十幾年前的綠卡失效。只舉特例或者設想法條的可能使用根本就不合乎常理。本人認為民進黨純粹是為了政治宣傳所以編造了一套不合乎常理的說法。建議刪除頁面上任何綠卡爭議,因為不合常理,若持有綠卡的人當真,主張民進黨指控馬英九的說法,毫無例外全數綠卡得失效。那不成了造謠。美國根本不會買民進黨的帳,因為民進黨不是美國,無權替美國解釋法條。Shuomingshu留言2013年6月29日 (六) 09:22 (UTC)回复


    請注意!一切的爭執皆無意義,民進黨方面無權替美國政府判定綠卡是否有效,反過來說也是一樣,任何一個位馬英九辯護的「法學磚家」同樣無權證明綠卡已經失效,因為是否失效只能由美國方面認定,不論馬某人或任何一個有美國綠卡的政治人物,單方面宣稱綠卡已經無效,或是真的寫了那個什麼請無效文件,只要美國方面沒有批准,綠卡依然還是有效,那些提一大堆案例想證明綠卡會無效的人,說難聽點就是拿著雞毛當令箭,因為關於美國移民方面的法律或規定,只有美國政府才擁有最終解釋權,有沒有申請是一回事,但不是申請了就一定會通過,更沒有那種還在申請中就自動生效的愚蠢邏輯,簡而言之,就算台灣任何一個政治人物已經符合綠卡失效的條件,但只要美國政府一天還沒正式批准下來,綠卡就是還是有效。61.223.165.151留言2018年3月10日 (六) 11:04 (UTC)回复

    馬英九與國民黨政府未遵守近親迴避利益原則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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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2月,「文化元年基金會籌備處」主辦「文化界提問總統候選人」,音樂家曾道雄詢問馬英九他的兩個女兒都在出身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蔡國強公司任職,蔡卻屢屢承包馬政府國民黨主政縣市政府的煙火、爆破等大型活動,標案動輒數千萬,竟不避瓜田李下,未遵守近親迴避原則,讓人質疑有圖利馬家(利益輸送)和媚中之嫌,「你認為這樣妥當嗎?」馬英九宣稱他個人對女兒的老闆承攬建國百年活動「事前不知情,也沒有參與」。[1][2][3][4]但藝術策展人胡永芬隨即表示她1年前曾於一場飯局問前文建會主委盛治仁「為甚麼建國百年活動顧問五位裡就有兩位是中國人?而且一位竟然是蔡國強以前的助理?憑甚麼?」盛治仁親口告訴她與其他文化人「這哪是我能決定的?蔡國強擔任建國百年顧問當然是馬總統決定的」。她說「蔡國強的前助理馬文小姐之前就跟馬總統兩個女兒擔任過的工作一樣,這樣就能擔任我國建國百年五人創意小組的一員了,全台灣的創意人都比不上這位也姓馬的小姐嗎?真是讓蔡國強予取予求啊!」胡永芬說向當天坐在盛治仁旁邊的藝術家駱麗真求證,駱說「她不只記得盛治仁說了這句話,還記得很清楚,盛治仁話說完後露出的表情好像有些後悔自己失言的感覺。」[5][6]

    誠實面對馬英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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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octor Ma "政績 98年:「一次漲足…」http://farm8.staticflickr.com/7174/6598682789_d0b44599a1_z.jpg;102年:「瘦肉精來了,要加稅了…油水氣電價調漲,詐騙集團稱"合理化"」http://www.youtube.com/watch?v=S89CHNqBcCU 先誠實面對九二年時任陸委會副主委的馬英九吧: http://i.imm.io/fPHh.gif

    不合理批評「風災無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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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英九總統在12日上午視察防災中心後將中央災害應變層級為第一級,被民進黨立委陳其邁直斥,馬英九說9日就接到相關雨量預警,「為何行政部門依然毫無警覺?經過八八風災等慘痛教訓,馬政府面對天災竟仍遲鈍無感?」他說,各地方政府早已設立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撤離居民超過兩千人,農委會亦已發布上百條土石流警戒,「中央政府根本無法上災情變化 。」立法院要求行政院處理地方政府積欠國軍救災費用的決議,行政院至今尚未解決; 如今面對今年來最大水災,地方政府將再一次陷入救災經費不足的困境,國軍救災意願也將大受影響。[1]

    我覺得不是合理批評,因第一時間救災權力已下放給地方,最後一句更是要求中央承擔地方債務。--Will74205留言2012年6月13日 (三) 11:26 (UTC)回复

    回應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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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質疑如下:

    • 總統可以直接下緊急命令來避免這一切慘劇發生。
    • 救災的國軍弟兄並非地方政府管轄。
    • 救災用經費完全由立法院審理,只要經費不下放,地方政府就無資源進行救災。
    • 中央政府面對災害應變等級調整速度遲緩。
    • 地方政府在災情發生前就撤離超過兩千位居民,效率遠高於中央政府。
    • 行政院積欠國軍弟兄的救災費用仍然未清償。
    由此可知問題並非出在地方政府,而是中央政府。因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十一點有明文僅賦予地方政府「規劃」與執行的權力,並沒有賦予地方政府「編列救災預算」及「通過救災預算案」的權限。且曾有八八風災的前車之鑑,中央政府曾經拒絕外國援助
    三十二朔月留言2012年6月13日 (三) 16:00 (UTC)回复
    • 關於「救災用經費完全由立法院審理,只要經費不下放,地方政府就無資源進行救災。」
    不知道用於救災的「行政院第二預備金」是否已經廢除?記得這筆錢可以行政院先行動用於救災。-P1ayer留言2012年10月7日 (日) 04:11 (UTC)回复
    • 關於「行政院積欠國軍弟兄的救災費用仍然未清償。」
    請問這是積欠什麼?國軍花的是國防部的預算,還會積欠什麼?
    -P1ayer留言2012年10月7日 (日) 04:11 (UTC)回复

    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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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難道地方政府在編年度預算時都認為來年會是風調雨順、無災害,所以救災經費都故意編不夠嗎?中央政府的緊急補助當然是事後補助地方政府的不足,地方政府不應該故意編不足來等中央補助。
    • 您的說法在921前還說得過去,但在921、88水災後已制定《災害防救法》和《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目的就是要制度化921時需要緊急命令才能做的事,也同時把第一線救災任務下放,指揮國軍協助救災的權力也已下放到地方政府,所以疏散民眾的責任當然在地方政府,而不是中央政府。

    --Will74205留言2012年6月13日 (三) 17:46 (UTC)回复

    回應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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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是編不夠,是不能浮報預算( 預 算 法 第六十一條、六十二條、六十九條訂有明文),其中第六十四條有明文若預算不足時必須動用第一預備金(沒有所謂緊急補助)。當一個地區剩餘資源過多時,地方政府就得開始想辦法消化預算了,例如台中市最近開挖馬路的情形。為了避免這種某地缺乏某地浪費的情況發生,立法院從2007年就開始催生<<地方政府預算法>>來解決這個問題。
    • 您說的是,但災害防救法第三十四條有明文,「第四項有關申請國軍支援或國軍主動協助救災之程序、預置兵力及派遣、指揮調度、協調聯絡、教育訓練、救災出勤時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定之。」同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第十六條有明文,「國軍協助災害防救所需人員、裝備、機具、設施、油料與衍生災民收容安置、災後復原及重建等相關費用,國防部得視需要移緩濟急,先行調整年度預算墊支。但應由受支援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三條及預算相關法令籌措歸墊,必要時得報請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協調。」,國軍救災所產生的[費用由行政院支付]已經確定。地方政府的權力僅限於申請國軍弟兄出動,並沒有直接取得國軍救災權的權限,這部份並沒有下放到地方政府。不過地方政府效率穩定迅速,災情發生前便徹底疏散居民超過兩千位,無過失之虞。
      三十二朔月留言2012年6月14日 (四) 03:58 (UTC)回复

    回應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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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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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誤解了,是地方政府沒有過失,請參考回應II所述。中央政府重大缺失如下:
    1. 救災權力根本沒有下放地方政府,國軍弟兄無法第一時間獲得批准開始救災,造成中央地方不同步。
    2. 中央政府救災預算沒有審核或速度遲緩,迫使地方政府動用第一預備金,造成地方政府財政惡化。
    3. 行政院積欠國軍弟兄救災費用未清償,內政部與國防部失職,嚴重影響國軍弟兄救災意願。
    4. <<地方政府預算法>>從2007年開始催生後就被立法院嚴重杯葛,直接影響救災經費來源。

    回應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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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問題是,這些法律已規定政府,不論是中央或是地方,在災害時的責任,至今也無證據指出這些法律有不足的地方,必須要總統介入
    • 《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有規定地方政府可以申請國軍協助;國軍也有義務主動協助 (第6條);至今沒有新聞指出國軍拒絕協助救災
    • 其他依我所見都是間接裡由,而非馬英九或行政院可以控制的

    --Will74205留言2012年6月14日 (四) 07:31 (UTC)回复

    回應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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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當行政院與地方政府無法有效解決災情時,就該總統介入了。行政院的效率有多高,您參考這張圖吧。至於法律部分,災害防救法第三十四條已經證明權力根本沒有下放,地方政府仍然需要申請並卡位等待批准(國軍當然是義務要去),國軍救災(需要裝備、食宿、急救用品)也需要行政院支付他們救災用經費。
    • 如果這些都與中央政府僅有間接關係,請問該由誰負責?直接與間接的認定是很主觀的。
    • 最後是重點,目前已知總統失職(9日接到雨量預警,12日才去提昇災變等級,空窗期三天),且曾有一次不良記錄(中央政府曾經拒絕外國援助)。行政院失職(未清償國軍救災費用)。立法院失職(杯葛地方政府預算法),您還是認為中央政府沒錯嗎?請針對這部份說明。
      三十二朔月留言2012年6月14日 (四) 09:25 (UTC)回复

    最後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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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指控請出示來源,證明與這次救災有關
    • 「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Will74205留言2012年6月14日 (四) 15:47 (UTC)回复

    回應V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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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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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此章節,至今我只看到單一來源引述單一說法;而您的補充來源也僅是引述單一法律,但解釋法律不是維基的任務
    • 請注意,此條目是「馬英九」,不是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關係,責任歸屬不是維基的任務
    • 請參見WP:BLPSTYLE
    • 警告一次,我認為至少這一章節已違反維基百科:生者傳記。維基百科:生者傳記並不受3RR限制。
    • 請自重。--Will74205留言2012年6月19日 (二) 16:39 (UTC)回复

    回應V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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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認為在下有義務引述對您有利的來源為您辯護?在下謹引用法律與來源(多個新聞與新聞照片)來佐證言論;沒有要求維基解讀法律。事實上,我熟稔這些。
    • 使用中央政府來代稱僅避免政治色彩。責任歸屬為馬英九明確,從未模糊過。
    • 在下熟稔生者傳記方針。
    • 事實上,這個段落具有可靠來源(新新聞),您回退該段落時應於討論頁中說明(當然這些不受回退不過三限制)。根據維基百科:生者傳記只有無來源或缺乏可靠來源的段落可以直接移除。
    • 在下努力想達成共識,亦退了許多步。如果您認為該段落有不妥之處,可以酌量修正或是補充內容。這些事實各大媒體都有報導,編修回符合方針的格式並不困難。
      三十二朔月留言2012年6月19日 (二) 17:52 (UTC)回复

    清廉形象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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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6月29日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因索賄案而辭職,7月2日,終於承認部份指控,檢察官因而向法院聲請羈押臺北地方法院在7月2日22時許裁定收押禁見兩個月,並於7月3日0時23分移送土城看守所。以上內容是否可以列入呢?Hakkatw留言2012年7月3日 (二) 07:15 (UTC)回复

    他大力提拔的人索賄被控而遭押續查,這部分應該沒什麼可爭議的。請依條目頂端程序申請。 -- WildCursive留言2012年7月4日 (三) 11:14 (UTC)回复

    已申請解除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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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於WP:PT提出解封申請,請前往復議。謝謝! -- WildCursive留言2012年7月11日 (三) 13:11 (UTC)回复

    現已解封改為半保護。 -- WildCursive留言2012年7月11日 (三) 14:23 (UTC)回复

    回台工作27年(1981~2007選總統錢),捐了六千多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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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年捐了六千多萬,平均一年要捐兩百多萬,一個月要捐20萬以上.大家覺得可能嗎?

    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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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何馬立安會重定向為馬英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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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yk留言2013年3月13日 (三) 19:55 (UTC)回复

    本條目部分段落毫無百科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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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統任內一段具諷刺性且無重要性的八卦軼聞居多,如「兩岸用語」、「教科書內容爭議」,以及不知何謂的推理過程,如「2013年,馬英九重申牛豬分離政策不變,『但卻不見美豬不進口的堅持。』」等語,特定立場鮮明,除了負面攻擊用途以外,無作為學術文章高度的重要性。 作為台灣媒體亂象的一環的確不為過,但作為百科文章,品質仍待商榷。 --140.119.232.71留言2013年3月28日 (四) 06:06 (UTC)回复

    竒了,只寫壞的好的也能寫成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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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尋求中立記載方向中。個人認為此頁面的確已經遭到破壞。光一個紅標米酒價格絕對是顯著的政績。竟然也能寫成負面方向的記載。Shuomingshu留言2013年6月29日 (六) 05:24 (UTC)回复

    剛剛看到台北市長任內政績有寫到古蹟保存,也被人順手黑了一把搬出林修卉(極偏綠,現已轉任NOWnews記者)的新聞反斥拆除古蹟.可是竟然沒提到2007年陳水扁政府先是繞過立法院(台灣國會,全國最高民意機構)令教育部廢了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同年接著直接拆了中正紀念堂牌樓上的大中至正.改放「自由廣場」,改名「臺灣民主紀念館」.好吧,不是馬英九市長任內所以不提?勉強還說的過去.不過紀錄方向實在過於偏頗.真正破壞台北古蹟的竟然一字未提. Shuomingshu留言2013年6月30日 (日) 08:59 (UTC)回复

    目前台北市的文化資產如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類別 總數 備註
    古蹟 151
    • 國定古蹟12筆
    • 直轄市定古蹟139筆
    • 縣市定古蹟0筆
    歷史建築 174
    聚落 2
    • 重要聚落0筆
    • 一般聚落2筆
    遺址 1
    • 國定遺址1筆
    • 直轄市定遺址0筆
    • 縣市定遺址0筆
    文化景觀 6

    另外可以查詢文化資產的細項(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可以看到馬英九當選市長期間申報定為文化資產的項目極多。所以認為該段落明顯以偏蓋全,以特例取代全貌,故刪除處理。Shuomingshu留言2013年6月30日 (日) 10:38 (UTC)回复

    污水下水道普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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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市長經歷部分有一段落記載著用戶污水下水道普及率。由於對引用來源不滿意所以找了些資料對照。

    我國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機制之探討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2009年10月31日

    我國歷年經費投入與建設成果 台灣地區污水下水道建設係依據行政院 77 年 8 月 18 日函核定之「污水下水道發展方案」辦理,經污水下水道第一期六年建設計畫(81-86 年度),總投資經費 448.39 億元;污水下水道第二期六年建設計畫(87-92 年度),總投資經費 392.52億元;及污水下水道第三期六年建設計畫(92-97 年度),總投資經費 784.32 億元;污水下水道第四期六年建設計畫(98-103年度),預計總投資經費 2047.28 億元(詳表 6),我國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各期總經費與用戶接管普及率比較如圖 4。又歷年公共污水下水道普及率如表 7。前三期總計投資新台幣1,625.23 億元,平均每年成長 1.2%普及率,每提升 1%,約需 83.35 億元

    謝長廷噗浪言論恐誤導民眾,環保署澄清說明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2009年8月21

    臺北市……全市實際用戶接管普及率自87 年底至96 年底,由28.8%增加至約58.3%(此數字接近北市衛工處公佈的「門牌戶數接管普及率」56%),每年增加接管率約3.70%。如以營建署全國統一的計算方法,即以4 人一戶計算的用戶接管普及率,在96 年底為83.7%。

    謝長廷接任市長……故全市實際用戶接管普及率自87 年底至96 年底,由4.28%增加至約33.87%(此數字接近高雄市的「門牌戶數接管普及率」),每年增加接管率約3.70%(與北市相同),而非謝長廷所說的5%。另以營建署全國統一的方法,即以4 人一戶計算的用戶接管普及率,在96 年底為50.0%。

    這裡我要推翻我之前認為台北市「有接受經費補助」的部分說法。上面「我國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機制之探討」一文中其實有提到:

    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建設經費分擔,主要依據行政院訂頒之「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中央補助比率,依財政狀況對台灣省各縣(市)分三級,即 88%、93%及 98%予以補助,另高雄市補助 75%,台北市不補助(最近政府辦理「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98-101 年度)特別預算,台北市補助 50%」,各縣(市)政府則相對提列配合款辦理;營運費用則由各縣(市)政府自行負擔。

    因此產生了懷疑尋找第二期跟第三期的補助狀況。找了找文獻看到政府推動污水下水道之策略初步研究 國立成功大學 林育年 2008/8/06,文獻說到第二期計畫的時候台灣省是補助50%,高雄市50%,台北市不予補助的紀錄。所以應該可以說在第二期(1998-2003)污水下水道項目上台北市政府應無得到補助。另外第三期(2003-2008)計畫上也寫到當普及率超過50%即不予補助。Shuomingshu留言2013年7月1日 (一) 16:28 (UTC)回复

    回退不過三原則對極端狀況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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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個人也是認為莊大尾的回退亦也超過三次了,所編寫的語氣並非是中立性的寫法,所附加的來源出處準確性不夠,請管理員明察秋毫。〝 中壇霸主 〞留言2013年7月17日 (三) 17:48 (UTC)回复
    我的看法是, 此蘋果新聞的報導是根據台灣國家監察院的資料. 並無 "謠言" 或 "準確性不夠" 之嫌. 而莊大尾的編輯基本上是根據資料來源所做的編輯.
    另外, 樓上的〝 中壇霸主 〞(aka Evo101469)請注意. 上面有一整段關於妳/你惡意刪改破壞的事蹟[12]. 請停止妳/你的破壞. 謝謝 >TSA的小K留言2013年7月18日 (四) 02:08 (UTC)回复

    兩點說明,第一,那是中華民國政府監察院的報告,無關乎是否夫妻財產合併申報與否。第二,如果我們彼此都認為馬英九很清廉,為何不能把馬英九和國民黨內的貪污官員做切割說明??還是認為馬英九是貪污共犯?? 我個人以為,馬英九和國民黨貪污官員應該分別來看。莊大尾留言2013年7月18日 (四) 02:34 (UTC)回复

    • 書寫一個事實可以因為書寫者的態度而有完全不同的記載方式,譬如平衡報導中有寫到:
    依台“監察院”最新廉政專刊財産申報數據顯示,馬英九名下有9個賬戶,去年11月揭露的存款1448萬餘元,與上期比較,馬英九名下存款增加186萬元,若扣除年終一個半月獎金71萬元,馬英九一個月約存入14萬餘元。

    而兩者都有寫到 :

    夫婦申報土地5筆、建物4筆、存款新台幣7761萬元,有價證券15萬元,信托台灣上市櫃股票71萬元;相較...去年11月申報存款7372萬餘元,8個月來增加389萬餘元。

    為何省略之前馬英九獨自的部分而故意只說合報的部分呢?除了兩者對照一看感受就不同了,也是為了引出具有負面含意的這段話:

    馬每月47萬6千元薪水,還可以存40萬元。(此段明顯與事實不符,僅約14萬)

    而不是正面文字:

    馬英九生活簡單、清廉自持,理財方式僅為單純儲蓄

    蘋果日報這段報導記載用各種主辭如,民眾、網友、老百姓、徐瑞文、林宏燦、陳小姐、黨政人士。然一個公眾人物必然有支持者一方跟反對者一方,只需要剪輯反對者一方的言論,就可以輕易拼湊出這記者自身想講的話。但是明顯記者並不對此負責,而且言論明顯是偏頗錯誤的,跟平衡報導完全無法對照。

    至於你說的第二點,你想表達的意思眀顯不是幫助馬英九澄清。這一點相信你自己明白。當你出現如「國民黨內的貪污官員」此一稱呼時已經表眀自身敵對立場。這裡是維基,不是你自家的Blog。Shuomingshu留言2013年7月18日 (四) 06:55 (UTC)回复

    • 說到這裡我來舉例一下說反話:民進黨執政品質保證,與前主席兼前總統陳水扁執政八年後因貪污而入獄之流大相逕庭。...這種書寫法明顯相當不中立不是? 頗有喊倒好的意味。Shuomingshu留言2013年7月18日 (四) 07:15 (UTC)回复
    • 這段反話還可以加上諸如莊大尾的支持理由:如果我們彼此都認為民進黨執政有品質保證,為何不能把民進黨和陳水扁之類的貪污官員做切割說明??還是認為民進黨是貪污集合?? 我個人以為,民進黨和陳水扁之類的貪污官員應該分別來看。...暈,看我這反串的說法竟然這麼呼應。Shuomingshu留言2013年7月18日 (四) 07:35 (UTC)回复

    我贊同兩點:第一,馬英九收入的確不應該包涵馬英九夫人的,畢竟,把自己的收入匯入老婆的帳戶,不能再算入自己的收入內。請參照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2項規定,告訴大家,周美青帳戶收支多少呢?? 第二,我也贊同應該要好好標示民進黨品質保證,而且陳水扁期間貪污。至於民進黨和陳水扁要不要兩者切割來看待,這個你們在另外章節可以標註,與馬英九無關。至於馬英九和國民黨,這兩者應該要分別來看,不能混為一談。這是我的看法。莊大尾留言2013年7月18日 (四) 08:43 (UTC)回复

    • 我真懷疑你是不是故意當沒看到了.從2006開始民進黨還甚至指稱馬英九是把「特支費」匯入老婆帳戶.結果又再度被證明是個謊言.而且收入多少只要不偷不搶不騙都是應得的.況且貴為一國第一人的總統竟然可能連隨意一個美國醫生一個月的收入都沒有.實在不是一件體面的事情.好像是說台灣非常貧窮一般.作為對比.美國總統奧巴馬一年是40萬美金.約1200萬台幣.等於一個月收入100萬台幣.他卻不是最多薪水的.如果馬英九這般相對來說的窮也得寫成負面反諷.實在不成道理.另外本人舉例陳水扁與民進黨作為對比,其實正如你指稱馬英九與國民黨.連文句的格式都一樣.很明確的可以感受到根本就是刻意創造出的負面敘述.注意這辭,是創造出的,單純是因為有意圖的引導撰寫方式,而導致對客觀事實的觀感不同.本就該由你解釋出為何需要留下一個杜撰的負面紀錄的理由. Shuomingshu留言2013年7月18日 (四) 11:45 (UTC)回复
    • 如果我真的把這段話寫入民進黨條目內大概一個小時不到就被支持者移除了吧.這實在是太反諷了.有失中立.一如你寫下的那段落一般.明顯不是為了替馬英九澄清.也不是為了分別馬英九與國民黨.反而是同時醜化了兩者.故沒有意外的話仍會選擇刪除處理. Shuomingshu留言2013年7月18日 (四) 11:55 (UTC)回复

    看來王金平與柯建銘的關說案將意外引發馬英九條目編輯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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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這點在下建議立場偏綠想加入內容的編輯者回去你們已經建立好的王金平關說柯建銘案爭議條目編輯.感覺已經開始破壞原本條目了.試圖醜化政敵看起來挺無聊的. Shuomingshu留言2013年9月10日 (二) 07:50 (UTC)回复

    "負面" 項目內容真實度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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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到這樣寫著(民進黨發言人陳其邁、莊瑞雄指稱)「2008年初總統大選前與2009年八八水災後的選舉前,引發各界的關切質疑馬英九曾與地下賭盤總組頭之一的陳盈助密會。」,事件時間點其實是2012年總統大選.當時事件進展後來熄火的主要因素是因為藍疑綠與陳盈助關係 綠反駁 中央社 2011年11月24日.「聯合報報導,前民進黨員、國民黨立委參選人歐崇敬指出,民進黨4位黨主席與陳盈助是「麻吉」,包括前總統陳水扁曾於2007年參加陳盈助父親公祭,前行政院長謝長廷、游錫(方方土)與曾代理過民進黨主席的陳明文也跟陳盈助多次會面。」,結果後面就沒聲音了.其他紀錄項目也不知道該不該花時間看. Shuomingshu留言2013年9月12日 (四) 00:08 (UTC)回复

    而陳盈助本人的聲明如下「陳盈助鄭重聲明如下:一、本人從未贈與任何人政治獻金。二、懇請各大媒體或媒體人勿再以本人的相關議題,作政治性操作。」陳盈助發聲明 從未贈政治獻金 香港新聞網 2011年11月25日 Shuomingshu留言2013年9月12日 (四) 00:17 (UTC)回复

    Wildcursive你歇會行不?本來陳盈助說法是放在開頭第二項,你一定要刻意把他搬動到後面反過來以我的說法來認證嘛?看來你還是有看討論只是不想講話了而已. Shuomingshu留言2013年9月12日 (四) 01:04 (UTC)回复

    怕他看不到開頭,我還是複製一下.

    本條目必須遵守維基百科生者傳記方針。缺乏來源或來源不可靠的負面內容必須立即移除,尤其是可能造成當事人名譽損害的内容。在移除這些資料時不受到回退不过三原则的規範。

    Shuomingshu留言2013年9月12日 (四) 01:31 (UTC)回复

    • (:)回應:維基百科看的是文字資訊有無合理可靠可查證之來源,是讓有來源的資訊併呈,而非誰的粉絲專頁,補回部分過去曾遭刻意河蟹之內容,並依時序排列,我看不出有何問題。若有人故意將來源都很清楚的100%自由版權圖片移除、亂刪符合維基規範之內容,那就是破壞了!--WildCursive留言2013年9月12日 (四) 01:35 (UTC)回复
    • 該舉例的都舉例了分散在各處,結果仍然每個都當沒看到.只有在妨礙到你添加負面內容(甚至是不明來源的毀謗內容),因此你舉報人的時候才開始 "討論".你到底問過其他人的意見沒有? 之前全當討論頁不存在.這裡是馬英九條目,不是馬黑條目,更不是民進黨條目. Shuomingshu留言2013年9月12日 (四) 03:40 (UTC)回复


    (!)意見Shuomingshu已因多次惡意破壞、違反維基方針、加入偏激內容替落魄政治打手銀正雄進行廣告宣傳,遭到被大多數為基百科編輯者反對後,仍執意引發大量編輯戰,導致多次被管理員封禁懲罰,封禁前科累累,最近的封禁是從『2013年9月12日 (四) 05:31』開始,『封禁一星期』,此狗作惡多端,請大家特別注意Shuomingshu是否又使用IP魁儡重複註冊帳戶魁儡又進行惡意大量破壞。

    ——讓風吹吧!二二八屠夫黨發生內鬨,『屠夫黨主席』大戰『屠夫黨前副主席』,歡迎鄉民前往圍觀!留言2013年9月12日 (四) 08:02 (UTC)回复

    已因多次惡意破壞、違反維基方針、加入偏激內容,遭到被大多數為基百科編輯者反對後,仍執意引發大量編輯戰?你是說LetwindFly2013?[13][14][15][16][17] Shuomingshu留言2013年9月19日 (四) 10:14 (UTC)回复

    {{Non-f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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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此模板是因为“负面”部分一些新闻原文被照搬到条目中。--William915与我讨论2013年9月12日 (四) 08:49 (UTC)回复

    報導與照片等這麼多來源俱在, 還能故意亂刪?這樣包庇實在太難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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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地與國籍爭議

    编辑

    馬英九要選舉時對外宣稱於香港出生,但他早年在革命實踐研究院所寫的自傳中卻自述「民國三十九年七月十三日生於廣東,民國四十年十月自香港來台北」

    (引自2006年6月知名歷史期刊《傳記文學》88卷第6期,由輔仁大學新聞傳播學系副教授兼系主任習賢德以三年多時間、引用馬英九自述第一手資料所撰:

    馬鶴凌、馬英九父子與革命實踐研究院」,PDF全文政府網頁證明1政府網頁證明2政府網頁證明3媒體報導證明

    2008年12月11日,立法委員蔡同榮召開記者會質疑馬英九謊報自己的出生地。根據馬英九在女兒馬唯中之美國的出生證明上所記載,他填寫自己的出生年是1950年,出生地是「中國深圳」(Shengchun, China);馬英九同時填載周美青於1952年出生於「中國南京」(Nanking, China)。由於馬英九與周美青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49年10月建國後才分別出生於深圳與南京,蔡同榮指控馬英九夫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

    蔡同榮又提出馬英九在1981年時赴總統府任職時交給蔣經國的自傳,上頭寫到馬英九於民國三十九年七月十三日,出生地同樣是「深圳」。

    2008年3月7日,高雄縣長楊秋興質疑馬英九對於自己的出生地交代不清,甚至先後出現廣東、深圳、香港等三種版本

    深圳說
    廣東說
    見風轉舵說

    有這麼多重來源,並敘明媒體報導,完全符合可查證之要求。馬英九從來就不敢直接否認這兩項來源之真實性。若可輕易查證的知名歷史刊物《傳記文學》照片為假,依馬英九的習性,早就提告了!無論馬英九生於何處,顯然他在不同時間場合多次說謊!

    馬英九是國民黨職業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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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英九的實際程度

    编辑

    馬英九反對總統由公民直選

    编辑

    1990年發生三月學運,李登輝總統隨即召開國是會議,會中提出總統直選不同版本,有委任直選公民直接選舉等。「國是會議」確定選舉原則後,由研究小組將選民直選或委任直選二案併呈給總統李登輝。1991年,馬英九和陳水扁接受臺大學生會邀請進行「憲改辯論」,面對國內外民主化浪潮,馬堅持必須保留國民大會,不認為國大有疊床架屋的缺點,認為總統應由國大選出,堅決反對總統由全民直選。1992年,國民黨黨內討論總統選舉制度改革,有很多不利於委任直選的理由和討論,馬英九強硬主張總統由委任代表選舉,極力反對總統直選,而宋楚瑜和李登輝則主張總統直選。最後李登輝做出總統直接民選的決定。

    臺灣人民已經看穿了9.2%↓馬英九的虛偽與詐騙伎倆,長期迴護他的特定編輯再這樣不分清紅皂白亂刪有多重報導來源之文字,只好提報破壞!

    -- WildCursive留言2013年9月16日 (一) 08:26 (UTC)回复

    好煩啊~整天喊「新台灣之子」,結果都是喊假的,1949-1950是國共內戰晚期,出生在中國的人還是有國共之分,而且在戰亂也沒什麼人會核發什麼國籍,更何況是剛出生的人,你當然也可以說他是中國人,但是把「當時的中國」跟「中共」直接畫等號,根本誤把馮京當馬涼,如果你硬要扯國賊,不如談談今年謝長廷會見對岸政協及國台辦成員時的身段,他在對岸官員面前說此行感到「一點浩然氣,千里快哉風」來形容,到了對岸就變得那麼卑微,到底是誰在中共面前搞矮化?而且你到底是真的不知道,還是故意裝傻,李登輝總統直接民選的真相剛好在前陣子有媒體回顧,當時李登輝表面上是支持間接選舉,到正式出面才表示是總統直選,他是故意要讓當時這段期間代表國民黨發言的馬英九難堪,馬英九也表示這個手段已經讓他的信用破產了,拜託你~沒常識也要有知識,那些政客舒舒服服的坐在他們的辦公室,你沒事幫他們當無薪的打手幹麻。--Stvn2567留言2013年10月6日 (日) 05:18 (UTC)回复

    帶歧視眼光的編輯者還反稱別人亂刪實在太噁心了

    编辑

    法律事實如下,中華民國國籍法規定:

    第 2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四、歸化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本法修正公布時之未成年人,亦適用之。

    中華民國的國籍並不是屬地主義為主.另外可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20條 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第27條 下列人員不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一、現役軍人。二、辦理選舉事務人員。三、具有外國國籍者。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當選人因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情事之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總統、副總統補選候選人。

    所以不論是曾經有外國籍(已歸化),或者是仍具備外國籍(雙重國籍)的中華民國國民不得擔當總統候選人.(因此也不可能是總統還連任了兩次)

    這Wildcursive前面之所以執意加入對出生地的文字,不過就是為了帶出這張他堅持加上的圖上記載的話而已(另可以參見Wildcursive的兩度申訴[18][19]),對於這種明確的出生地歧視,管理員T.A Shirakawa竟然當作沒這回事的態度我只能說感到驚訝.至於修改我就不爭執了.看後面的人認為如何吧.不然再被帶偏向的管理員怒封了一次那還真的是吃力不討好. Shuomingshu留言2013年9月19日 (四) 10:30 (UTC)回复

    馬英九沒有「香港出世紙」(香港出生登記書證書) ,馬英九不是在香港出生證據會說話

    编辑

    馬英九不是在香港出生,是廣東的前寶安縣(今深圳市)出生,寶安縣現已改名稱為深圳市馬英九沒有「香港出世紙」,所以表示馬英九在廣東出生沒錯,表示馬英九在寶安縣出生沒錯,表示馬英九在深圳市出生沒錯。如同李登輝臺灣的前臺北縣(今新北市)出生,臺北縣現已改名稱為新北市,所以表示李登輝在臺灣出生沒錯,表示李登輝在臺北縣出生沒錯,表示李登輝在新北市出生沒錯。

    支持維基宗旨、支持真相、不做遮醜布

    编辑

    Wildcursive竟然對馬英九的薪水有意見!?

    编辑

    陳水扁以前宣示薪水減半是怎麼個減半法?

    二○○○年就任總統沒有幾個月,我主動宣布減薪一半。從一個月八十幾萬的總統薪水減為四十幾萬,八年任期下來,我少領了四千萬的總統薪水。不是我要兌現總統減薪的政見,因為我沒有提過類似馬英九「六三三」的政見,我也沒有在選前承諾如有重大施政目標未能達成將減薪一半。但我做到了,沒有人逼我減薪,而且一減就是一半四十幾萬。總統減薪一半很簡單,想好了就對外宣布,沒人會說不可以。

    馬英九薪水跟陳水扁一樣一值是保持減半的.有人給予讚聲嘛?

    2013年12月4日 (三) 14:11‎ Wildcursive(讨论 | 贡献)‎ . . (104,695字节) (+299)‎ . . (當時大家都已認為他要捐薪, 事後河蟹是沒用的!)

    到底是誰在搞和諧啊 XD

    上面那些說馬英九薪水一個月多少的請參照一下.你們心中最敬愛的陳水扁是怎麼個樣.

    請不要填加對生者的侮辱

    编辑

    發言人都出面否認的話,非要塞到馬英九嘴裏。根本就是栽贓。不是侮辱是什麽?再填加就提告。請自重。--呼嚕嚕嚕嚕留言2014年3月30日 (日) 23:31 (UTC)回复

    可能有人搞不太清楚什麼叫侮辱。若是對一個人的爭議的討論,不帶不實或情緒性字眼也算侮辱,任何提到玄武門之變的人都是在侮辱唐太宗,而對唯一不侮辱任何執政者的方式不是閉嘴便是說他的施政完美無瑕
    現在來看2014年3月30日 (日) 22:13的修訂版本取消的部份:
    • 實質薪資減幅史上第二:2008年,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調查,全年實質薪資減幅3.39%,史上第二。(以下省略參考來源)
    有憑有據的爭議。
    • 實質薪資減幅史上第一:2009年,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調查,全年實質薪資減幅4%,史上第一。(以下省略參考來源)
    有憑有據的爭議。
    有憑有據的爭議。
    • 2012年5月4日有學生反應,五六十元的便當內容縮水吃不飽時,馬英九問:「那你現在需要再多吃一個便當,還是就忍著餓了?」馬英九的發言被網友解讀成「那你有買第二個嗎?」並被諷為晉惠帝。總統府發言人范姜泰基則澄清,當時馬英九未說「為何不吃兩個便當」這樣的話。(以下省略參考來源)
    有憑有據的爭議。該段話未說「馬英九像晉惠帝」或「馬英九是晉惠帝」,而是報導「有網友諷刺馬英九為晉惠帝」,並一併報導了「總統府發言人范姜泰基則澄清,當時馬英九未說「為何不吃兩個便當」這樣的話。」這樣的澄清。參考來源清楚附上當時對話的完整影音內容,負責任的讀者自當可以查看並評斷,不需編輯幫忙篩選什麼是適合讀者看的內容。沒有侮辱性內容。

    Qrfqr留言2014年3月31日 (一) 00:10 (UTC)回复

    • 所謂的實質薪資倒退。如果想增加的話請填加到爭議部分。不要重復填加負面內容。
    • 所有侮辱內容都不得填加。我說你是狗屎,然後再貼上你否認自己是狗屎也不能說就不是侮辱了。--呼嚕嚕嚕嚕留言2014年3月31日 (一) 00:13 (UTC)回复
    你的第一點:可以的,請你自己動手移動,而不是刪除,不然我會覺得你是在破壞本條目。
    你的第二點:你如果說「呼嚕嚕嚕嚕說Qrfqr是……」,這樣就算是報導,當然若呼嚕嚕嚕嚕的話涉及誹謗,則呼嚕嚕嚕嚕可能要面對法律相關問題。Qrfqr留言2014年3月31日 (一) 00:39 (UTC)回复
    我覺得目前薪資倒退的排版可以,你不高興可以自己改。已經說過了該段無侮辱內容,你可以再重複三百遍。Qrfqr留言2014年3月31日 (一) 00:35 (UTC)回复

    馬英九已是過氣的獨裁總統

    编辑

    --Jackac留言2014年4月2日 (三) 09:26 (UTC)回复

    无题

    编辑

    本條目的引用需要進行清理。 參考文獻應符合正確的引用、腳註及外部連結格式。

    已經鎖起來.怎麼改善.

    锁起来是因为有人乱搞。你注册一个账户,编辑一段时间(编辑那些没被锁的)之后就可以编辑被锁的了。Bluedeck 2014年6月28日 (六) 15:36 (UTC)回复

    綠卡爭議

    编辑

    2008年3月21日前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處長包道格表示:「有關綠卡是否有效是個複雜的法律問題,一般原則是,如果一年都沒使用綠卡回來美國的話,綠卡的有效性將有問題,如果兩三年後再想去,綠卡可能就沒效了,如果你申請了美簽或沒用綠卡進入美國,可能就會影響綠卡的持有。」決戰322/馬綠卡爭議 包道格:1年沒用就失效 決戰322/綠卡風波~AIT提移民法:逾1年未入境視同放棄美國外交手冊第9冊簽證篇,9 FAM 42.22 N1.4 Evidence Indicating Abandonment of Residence

    2014年5月壹週刊烏龍爆料美國國稅局(IRS)聲明,表示馬英九即使美國綠卡自动过期,仍得在2014年7月繳稅給美國政府,【壹週刊】美71追稅砍向馬英九 台灣總統要向美國納稅馬總統是美國人!需繳稅給美國 綠卡「到期失效」也一樣!壹週刊:台灣總統馬英九要向美國納稅此事件已證實為烏龍爆料,同年五月,美國政府發表官方聲明強調馬英九已無綠卡。

    2014年5月,美國在台協會就《壹週刊》報導之事致函台灣駐美代表沈呂巡聲明:「馬英九總統已放棄其先前所擁有的永久居留身分一事,並早已列入相關美國移民機關檔案,此事已經結案。」為相關謠言劃下休止符快訊/府秀AIT函:馬放棄綠卡在美已結案 以上資料由條目內轉入水麒麟留言2014年12月17日 (三) 08:48 (UTC)回复

    特別費案

    编辑

    如你要做出修改請看清楚判決書內容,而非斷章取義,如您的編輯一再蓄意使用斷章取義,讓只會讓眾人對於您所有參與維基之編輯的目地與中立性提出質疑,無法令人信服。1有判決書時,起訴書只能當參考(除非尚未判決)2判決書有載明:若無法證明利益屬被告與不能證明犯罪,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旨趣,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以昭公允3流入周美青帳戶部分,也非由提領特別費後直接存入(請詳看判決書)水麒麟留言2014年12月28日 (日) 17:16 (UTC)回复

    您都會說是大水庫原理了,代表您也知道,有合法的錢跟特別費的錢(若是特別費的轉入就是犯罪),就是因為無法證明私用部分是否為特別費,因此裁判無罪。不只是您,有很多人跟我也一樣覺得不可能完全沒用到,但是,法律就是法律,所以只能用疑似水麒麟留言2014年12月28日 (日) 17:41 (UTC)回复

    米酒條目

    编辑

    依您所提供之參考新聞連接,蘋果日報:立法院前天通過《菸酒稅法》修正案,調降米酒稅率,紅標米酒將大降價,財政部估計下月上路。"美國和歐盟高度關切修法獨厚台製米酒"(這段話這是屬於新聞媒體自己的意思),美貿易代表署19日指出,"美國已向台灣表達過美方的擔憂,但現在不適合評論是否會向世界貿易組織提訴訟"(這才是美國代表署所講)。外交辭令與法律辭令都有十分嚴謹的要求,這都不容您我能隨意更改,只有八卦雜誌與新聞為了譁眾取寵才會蓄意更改,但維基不是八卦版,因此所用辭令都要注意水麒麟留言2014年12月28日 (日) 17:30 (UTC)回复

    致Wen1000

    编辑

    請您尊重維基之中立性,從您加入維基後至今近兩個月來的編輯貢獻可看出很明顯的特定政治色彩,很明顯地帶有個人喜恨,不喜觀看到的就盡量予以刪除或想盡辦法修改成符合個人心意之表述方式,想盡辦法來醜化非我族類,再次呼籲請您拋棄這些蓄意行為,讓維基保持中立性。水麒麟留言2014年12月29日 (一) 01:10 (UTC)回复

    如先前爭議:你為了"疑似"一直修改成自己要的模式,以致被封禁,但解禁後既予以刪除該段敘述文字(可能是您認為使用疑似無法惡意中傷,那段敘述您就認為無存在之價值)。水麒麟留言2014年12月29日 (一) 01:10 (UTC)回复
    再如您已多次在各條目內做了不對比之編輯,在於有參見主條目之部分,您疑似將不喜歡之簡要敘述予以清空或縮短,而部分原本簡單敘述或無敘述部分增加了敘述。此舉很顯見您對於編輯方式是非一致性。如最近12小時內:
    • 2003年SARS疫災您增加了敘述
    您也會置換或增加新聞連接,如該新聞不會對於條目人員造成傷害,部分新聞會被您刪除,若是新聞內容能傷害條目人員,您不管新聞是否正確都會予以引用。水麒麟留言2014年12月29日 (一) 01:10 (UTC)回复
    您對於維基化作法不一致,如您最近12小時內:
    其它對於標題之修改或是小細節之修改,敘述之增加或是減少,您疑似是朝向是否可以醜化您所討厭或是美化您所喜歡的目地進行水麒麟留言2014年12月29日 (一) 01:10 (UTC)回复

    關於軼聞

    编辑

    軼聞:世人不大知道的事蹟和傳說。多指不見於正式記載的。同“軼事遺聞”。此條目下之個人軼聞是否有存在需要?其下之所有內容是否符合軼聞?水麒麟留言2014年12月31日 (三) 11:18 (UTC)回复

    待清理內容

    编辑

    請參閱维基百科:传记专题人物條目中最重要的應該是這個人的成就和貢献以及對歷史和社會的影响。最近有關台灣人物傳記很多條目內被添加很多瑣事、不足道輕重之爭議,而維基不是新聞也不是八卦版,特別是在Wikipedia:生者傳記更需注意內容,請在添加內容前先審慎評估是否足以載入,任何帳號的編輯行為會永久記錄,而不佳之內容亦會被刪除或更改。水麒麟留言2014年12月16日 (二) 10:01 (UTC)回复

    而大規模有特定目地之刪除原本內容及新增內容也將會回復。水麒麟留言2014年12月16日 (二) 10:01 (UTC)回复
    內容已過度充斥負面內容,且已是微枝細節,與正面內容相比重要性不足,但佔據篇幅不亞於其他內容,請嘗試將之新開條目,讓內容回復维基百科:传记专题人物條目中最重要的應該是這個人的成就和貢献以及對歷史和社會的影响。再者,或許您討厭或是您有政治信仰,但在於編輯中也需依條目別不同做出相對印之中立編輯。水麒麟留言2014年12月22日 (一) 13:28 (UTC)回复
    因有對馬英九的評價反馬英九兩條目之存在,將適宜移至該二條目內容給予移動,只留下维基百科:传记专题人物條目中最重要的應該是這個人的成就和貢献以及對歷史和社會的影响。水麒麟留言2014年12月23日 (二) 12:48 (UTC)回复

    中華民國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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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議把中華民國總統段落中的內容,移到馬英九政府去,使條目內容不致於失焦,在此提出討論。--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5年1月12日 (一) 08:48 (UTC)回复

    違反生者傳記原則的部份應刪除

    编辑

    請編者注意生者傳記的原則,缺少中立性的部份應刪除,或是改以中立性語句陳述,如鄉民「戲稱」馬卡茸以及向金氏世界紀錄申請「現任政府最低民調支持度」,此兩段落明顯缺少中立性。請注意「此类条目应以不带偏见的方式,记载可靠第二手来源中发表的和主角相关的内容,并在某些情况下记载主角本人发表的关于自身的内容。写作风格应保持中立并实事求是,避免轻描淡写和夸大其词,且不應带有琐事章节。」、「避免重复八卦闲言,在編輯前先问问你自己:来源是否可靠、内容是否被真实地表述;假使内容真实,它是否与该主角的百科全书文章相关。当可靠度低的印刷出版物作出无事实依据的怀疑时,他们通常会使用模棱两可的语句,并将之归结到匿名的来源。」。當引用的新聞媒體中的報導,是用匿名的網友、網路流傳等為根據時,這些段落都應該被移除。--louarcan留言2015年1月14日 (三) 08:16 (UTC)回复

    中華愛國同心會

    编辑

    中華愛國同心會與中華四海同心會光是名稱就不一樣,而在其組織網頁、書面資料或該組織人員口述或當事人敘訴過該段歷史?現最接近的資料只有”據網友提供的信息,並核查發現,「愛國同心會」和「中華四海同心會」是兩會一體,它是馬英九的父親馬鶴凌當年創辦的”,請別把維基當消息中心或八卦網站水麒麟留言2015年1月18日 (日) 06:34 (UTC)回复

    為支持馬總統推動的新政策及對馬總統不忌罵名排除萬難秉承馬鶴凌老會長遺志,與胡錦濤攜手推動中華民族復興工程的辛勞。中華愛國同心會特於今日上午赴總統府呈送致敬書。是本會老會長還是友會老會長還是校友會老會長?這是政府有立案之組織團體,任何人員更動都有登記在案更何況是老會長,這才是實證且可查。請拿出來源證明。別當成推理小說水麒麟留言2015年1月18日 (日) 09:09 (UTC)回复
    承蒙Wen1000提供的圖片資料,讓我找到了當事人並與之通了電話(但因對方年事已高及多病只簡短說了幾句話),
    1. 中華四海同心會該團體為[社會團體 (其他公益團體)]
    2. 中華四海同心會現任會長因年事已高及多病很少再參與活動但會在特定日子(國慶..)參與或發行刊物
    3. 中華愛國同心會與中華四海同心會無關
    4. 中華愛國同心會只是口頭尊稱而已並非確有關係(以上內容我只是轉述,未去確認,也不想再去打擾老先生)。

    以上還有疑問請自行去查詢(既然是公益團體資訊是公開,也無因打電話就涉及隱私權問題)水麒麟留言2015年1月18日 (日) 13:56 (UTC)回复

    User:Louarcan, 帶有立場的編輯

    编辑

    我個人認為User:Louarcan對馬英九這條目可能無法保持中立. 希望該使用者能多加注意或避免編輯. 也請大家幫忙關注. 以下附上該用戶近期比較有爭議性的編輯

    01/20/2015 在一段有來源, 但沒寫出人名 (來源內含人名) 的句子放入who的請求標示[22]. 接近一個月後在02/16/2015刪除整段[23].

    02/17/2015 留下 "既然是民進黨的立委,就寫出來,何必隱藏姓名假裝中立" 這段比較強烈的編輯註解 [24]

    02/17/2015 將 "《BBC中文網》" 改為 "立場以反中國為主的《BBC中文網》"[25].

    附上日期與屬名 >TSA的小K留言2015年2月19日 (四) 21:15 (UTC)回复

    附上我於Louarcan用戶頁的 提醒 >TSA的小K留言2015年2月25日 (三) 21:54 (UTC)回复

    第一、下次請1)檢查來源 2)不要使用匿名報導. 這才是Wikipedia的編輯方式.
    第二、請1)提證, 2)注意NPOV, 並跳脫大台灣中心. 不要亂增加主導讀者想法的修飾詞. 挺中與否請讓讀者自行判定.
    第三、請以相同標準省核所有來源. 不要只接受符合你/你Youtube來源. 另, 該Youtube來源為僅為台灣部分主流媒體. 正確與否.有很大的疑問
    最後, 大家若能一起關注這條目的編輯是最好的了. --Louarcan留言2015年2月27日 (五) 07:05 (UTC)回复
    (*)提醒︰以上User:Louarcan的留言有模仿User:G2g886先前2015年2月25日 (三) 21:49 (UTC)發言的疑慮. >Kev留言2016年1月28日 (四) 00:16 (UTC)回复
    (*)提醒︰請針對編輯內容進行實質討論,而不要用各種名義進行帶有立場之指控,維基作為一個開放的知識來源,其內容絕不能只有一種立場或一種聲音,而應該將各種正反意見呈現給讀者louarcan留言2016年1月28日 (四) 03:33 (UTC)回复
    User:Louarcan, 我對妳/你的幼稚 (無意提供適當的來源來支持妳/你的論點及說明妳/你的立場. 單純的模仿他人的語調及提醒) 感到無言. 在妳/你準備好成熟的態度來進行理性的溝通前, 我懷疑妳/你我的對話有實質的意義. >TSA的小K留言2015年3月1日 (日) 20:10 (UTC)回复

    02/20/2015 將 "《BBC中文網》" 改為 "立場一向反中的《BBC中文網》" [26]

    02/27/2015 再次將 "《BBC中文網》" 改為 "立場一向反中的《BBC中文網》" [27] >TSA的小K留言2015年3月1日 (日) 20:59 (UTC)回复

    Louarcan用戶討論頁的 新提醒 (編輯戰). >TSA的小K留言2015年3月1日 (日) 20:59 (UTC)回复

    User:G2g886 帶有立場的指控

    编辑

    第一、要求將立委名字及黨籍寫出正是希望編輯者能秉持中立的立場,不要用曖昧的文字來模糊該段編輯的立場,因為民進黨本來就是反對馬英九的

    第二、BBC中文網本來就是以反中為主,在其他條目也有相關編輯,但並不妨礙其對馬英九的批評

    第三、希望民進黨及反馬的的編輯者不要再引用臉書或YOUTUBE當作來源,因為這些立場偏頗的引用有可能違反生者維基的編輯方針,我個人認為User:G2g886對馬英九這條目可能無法保持中立. 希望該使用者能多加注意或避免編輯. 也請大家幫忙關注。--Louarcan留言2015年2月20日 (四) 11:05 (UTC)回复

    第一、下次請1)檢查來源 2)協助補充. 這才是Wikipedia的編輯方式.
    第二、請1)提證, 2)注意NPOV, 並跳脫大中國中心. 不要亂增加主導讀者想法的修飾詞. 反中與否請讓讀者自行判定.
    第三、請以相同標準省核所有來源. 不要只接受符合你/你Youtube來源. 另, 該Youtube來源為台灣主流媒體之一的新聞報導. 正確與否, 有足夠的credibility.
    最後, 大家若能一起關注這條目的編輯 (包含我做出的編輯) 是最好的了. >TSA的小K留言2015年2月25日 (三) 21:49 (UTC)回复

    User:G2g886, 我對妳/你的對其他編輯者人身攻擊的不理性言論 (無意提供適當的來源來支持妳/你的論點及說明妳/你的立場. 只會說他人模仿) 感到無言. 在妳/你準備好成熟的態度來進行理性的溝通前, 我懷疑妳/你我的對話有實質的意義.--Louarcan留言2015年3月2日 (四) 06:50 (UTC)回复

    (*)提醒︰以上User:Louarcan的留言有模仿User:G2g886先前2015年3月1日 (日) 20:10 (UTC)發言的疑慮. >Kev留言2016年1月28日 (四) 00:16 (UTC)回复
    (*)提醒︰請針對編輯內容進行實質討論,而不要用各種名義進行帶有立場之指控,維基作為一個開放的知識來源,其內容絕不能只有一種立場或一種聲音,而應該將各種正反意見呈現給讀者louarcan留言2016年1月28日 (四) 03:31 (UTC)回复

    從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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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早年不是在海軍陸戰隊服役嗎?--密斯特.孫中山找我?) 2015年7月7日 (二) 11:13 (UTC) 密斯特.孫中山找我?2015年7月7日 (二) 11:13 (UTC)回复

    别的不予评论,但是籍贯中湖南省居然写着中华民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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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好意思,湖南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不要随便乱写成别的奇奇怪怪的区域。 Sunnybluebaby留言2016年1月16日 (六) 18:11 (UTC)回复

    (:)回應:中華民國仍然有大陸地區治權直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故導引馬英九先生出生在“中華民國湖南省”不無不可,這種連結並沒有代表現況,請閣下詳閱條目內容,並參照維基百科在兩岸條目的編輯要點。ResetZero留言2018年5月26日 (六) 14:57 (UTC)回复

    葉金川、馬英九、羅明才算是運動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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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pecial:用户贡献/AAAAA.EE02@B0858B

    感覺把{{Infobox sportsperson}}用在葉金川馬英九羅明才他們身上很不恰當,興趣與職業是不同的,而且大部分的欄位都留空,沒留空的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學歷、經歷又與其他模板資訊重複......最佳成績也沒有來源-游蛇脫殼/克勞 2016年11月28日 (一) 15:42 (UTC)回复

    同意,这样的做法不妥。--Wcam留言2016年11月28日 (一) 15:47 (UTC)回复
    認同,運動員是屬於職業,上述三位只算是興趣。-Neville Wang 奈威 (留言) 2016年11月29日 (二) 01:09 (UTC)回复
    (&)建議:這種明顯不當的修改直接通知用戶並回退即可,溝通有困難再來這裡開版。--Kolyma留言2016年11月29日 (二) 14:38 (UTC)回复
    (:)回應:我沒覺得有不當到需要直接回退的地步,所以來此尋求社群共識;我也沒有到用戶討論頁通知的習慣,與其雙方私下論戰,不如一開始就讓社群做決定。何況對方可能根本不理我。-游蛇脫殼/克勞 2016年11月29日 (二) 15:15 (UTC)回复

    關於 2017年8月30日 (三) 06:11‎ 我所作的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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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Fill程式有問題,導致參考文獻出現很多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中華民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2009-03-22.」、「您所嘗試連結的頁面可能出現錯誤或不存在. www.tvbs.com.tw.」、「COA.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www.coa.gov.tw.」不當顯示,不如不用(電腦雖然遠比人腦快,人腦還是有電腦無法替代之處啊!)。-游蛇脫殼/克勞 2017年8月30日 (三) 06:21 (UTC)回复

    外部链接已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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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馬英九中的1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報告軟件缺陷) 2018年6月23日 (六) 02:08 (UTC)回复

    外部链接已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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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馬英九中的2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報告軟件缺陷) 2018年7月26日 (四) 21:23 (UTC)回复

    外部链接已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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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馬英九中的1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報告軟件缺陷) 2018年7月31日 (二) 23:23 (UTC)回复

    编辑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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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求已处理

    在主要著作增加最新著作《八年執政回憶錄》,天下文化出版社,2018年。ISBN 9789864796038 --LW1120留言2019年1月17日 (四) 09:07 (UTC)回复

     完成。--超级王谨贺中文维基导游创立5周年暨突破3000篇旅行指南 2019年1月18日 (五) 00:43 (UTC)回复

    编辑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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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求已拒绝--無聊龍·留言·貢獻歡迎光臨維基餐廳 2019年1月27日 (日) 23:48 (UTC)回复

    --GuitaristAnXin留言2019年1月25日 (五) 19:22 (UTC)回复

    @GuitaristAnXin請具體指出需要修改的內文部份,否則閣下請求將難以受理。--無聊龍·留言·貢獻歡迎光臨維基餐廳 2019年1月25日 (五) 19:24 (UTC)回复
     未完成,過久未覆,如有需求,請重新申請。--無聊龍·留言·貢獻歡迎光臨維基餐廳 2019年1月27日 (日) 23:48 (UTC)回复

    馬英九的籍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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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英九的籍貫依中華民國官方的說法是衡山縣,但條目中卻有其他中國大陸非史書來源稱其籍貫(以至其父系祖先的籍貫)是湘潭縣,究竟以哪個為準較好?我簽名那刻的時間是 2019年12月22日 (日) 14:49 (UTC)回复

    (~)補充:馬英九祖父為湖南省湘潭縣馬家堰人,祖母向太夫人後改嫁同樣姓馬的男子,繼祖父則為湖南省衡山縣人[28][29][30]。上面是查詢到的資訊,至於該從祖父籍、從繼祖父籍或依馬英九長期宣稱為準,在此就不參與討論了。--Xwikieditor留言2019年12月22日 (日) 18:41 (UTC)回复
    看來衡山不是錯的。我簽名那刻的時間是 2019年12月22日 (日) 23:04 (UTC)回复

    建議改名:“馬英九”→“马英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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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英九” → “马英九”:马英九条目最原始的名称为简体--Hbqxahz留言2021年8月16日 (一) 04:24 (UTC)回复

    (!)意見馬英九”和“马英九”兩個條目好像有過合併?--Newbamboo留言2021年8月17日 (二) 05:18 (UTC)回复

      撤回请求,该条目之前已经由管理员处理。 Hbqxahz留言2021年8月17日 (二) 08:33 (UTC)回复


    2015年,马英九在新加坡会见习近平的时候,马英九当时不是国民党主席,国民党主席当时是朱立伦。--以上留言未簽名

    編輯請求 2021-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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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求已处理

    2015年兩岸領導人在新加坡會談的時候,馬英九總統沒有兼任國民黨主席(當時國民黨主席是朱立倫),本條目的第三段落有明顯的錯誤。--50.100.212.245留言2021年12月18日 (六) 05:58 (UTC)回复

     完成 桐生ここ[讨论] 2021年12月24日 (五) 17:40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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