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維城(1540年—1602年),字宗甫,號衛宇山東東昌府丘縣(今河北省邱縣邱城鎮)人,明朝政治人物。

孫維城
大明巡撫延綏都察院右僉都御史
籍貫山東承宣布政使司東昌府丘縣
字號字宗甫,號衛宇
出生嘉靖十九年(1540年)三月十四日
山東丘縣
逝世萬曆三十年(1602年)六月十七日
直隶宣府
配偶娶王氏,累赠夫人;继室李氏、紀氏
親屬(子)孫洪基(庚子举人)、洪圖、洪庥、洪勋
出身
  • 隆慶四年庚午科舉人
  • 隆慶五年辛未科同進士出身
著作
  • 《皇明奏疏類鈔》61卷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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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慶四年(1570年),鄉試中舉。隆慶五年(1571年),聯捷辛未科進士,相繼擔任河南濬縣太康、直隸任丘三縣知縣。萬曆十年(1582年),升南京湖廣道監察御史[1]張居正夺情,寧國儒生吴仕期意欲上书反对。书未發時,太平府同知龙宗武报告给操江提督胡價,让他告诉张居正。恰逢有人偽造海瑞彈劾張居正的奏折,將他的上疏也印在邸報上。龙宗武認為是吴仕期所为,将其逮捕下狱,严刑拷打七天,吴仕期被折磨致死。張居正死後,吴仕期妻子訟冤,孙维城將事情如實上報。此时,胡價已經擔任刑部侍郎、龙宗武已是湖广参议,都被撤职流放边地,天下人為之稱快。宦官田玉提督太和山,请求兼任地方防守事宜,萬曆帝同意。孙维城援引祖制,极力认为不可[2]

不久因为申救御史范儁,孙维城被停发俸禄一年。又因违背恩师大学士许国意旨,外放为永平府知府。升赤城兵备副使,修理亭障二百六十所,招史、车二部一千余人。以功绩升为按察使,兼任兵备副使。部落首领安兔挟持五千骑兵邀功请赏,孙维城请求督抚,免除赏赐并责备他,于是安兔不敢放肆。不久以右布政使移守宣府[3],改为广东左布政使[4]

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拜都察院右僉都御史,巡撫延绥河套地区诸部落常常反叛,孙维城停止他们进贡、互市十余年。后来,他又收复松山,修筑边境城市,各部落首领异常恐慌,便加紧袭击。这时,吉囊、卜庄等乞求和议。听说巡抚王见宾离职,请求更为迫切。在宁夏著宰,也向巡抚杨时宁请求朝廷派兵。两镇均上奏,给事中桂有根请让边臣自做主张。孙维城刚代替王见宾,杨时宁也升任离开,由黄嘉善代替,二人一起相互约束。孙维城又陈上有关善后事宜六件,重新巩固边防[5]

最初,孙维城在宣府,与总兵官麻承恩关系交恶。恰好麻承恩也移镇延绥。一天,孙维城看见城外积沙几乎与城墙一样高,命令兵丁除掉它。麻承恩挑唆众人说:“连饭都吃不饱,还能除尽塞上的沙吗?”士兵于是喧哗。孙维城正言道:“除城沙,以防寇耳,非謂塞上沙也。”士兵醒悟后散去。孙维城因此自劾,皇帝慰留,整治哗变的士兵。然而孙维城竟因此得病,不數月卒。将吏进入他家查看,财囊中仅有俸禄数金,眾人集資送其遺體回鄉下葬[6]

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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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世祖錢文中,四世祖錢剛,曾祖錢友,祖錢麟,父錢尚賢。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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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朝獻徵錄·卷之六十三》,出自焦竑國朝獻徵錄
 明史卷二百二十七》,出自《明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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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明實錄:神宗實錄 ,133卷 ,2471
  2. ^ 漢籍電子文獻資料庫-明史.列傳 ,227卷 ,5966-5967:孫維城,字宗甫,丘縣人。隆慶五年進士。歷知濬、太康、任丘三縣。萬曆十年擢南京御史。初,張居正不奔喪,寧國諸生吳仕期欲上書諫。未發,太平同知龍宗武告之操江胡價以聞於居正。會有偽為海瑞劾居正疏者,播之邸抄。宗武意仕期,遂置獄,搒掠七日而卒。居正死,仕期妻訟冤,維城疏言狀。價已擢刑部侍郎,宗武湖廣參議,皆落職戍邊,天下快之。中官田玉提督太和山請兼行分守事,帝許之,維城援祖制力陳不可。
  3. ^ 明實錄:神宗實錄 ,310卷 ,5794
  4. ^ 漢籍電子文獻資料庫-明史.列傳 ,227卷 ,5966-5967:俄以救言官范儁,奪俸一年。忤座主大學士許國,出為永平知府。遷赤城兵備副使。繕亭障二百六十所,招史、車二部千餘人。以功屢進按察使,兵備如故。部長安兔挾五千騎邀賞,維城請於督撫,革其市賞而責之,戢不敢肆。尋以右布政使移守宣府,改廣東左布政使。
  5. ^ 漢籍電子文獻資料庫-明史.列傳 ,227卷 ,5966-5967:二十九年拜右僉都御史,巡撫延綏。河套常犯順,罷貢市十餘年。後復松山,築邊城,諸部長恐,益侵軼。至是,吉囊、卜莊等乞款。聞巡撫王見賓當去,請益切。在寧夏者曰著宰,亦請之巡撫楊時寧。兩鎮交奏,給事中桂有根請聽邊臣自主。維城方代見賓,時寧亦遷去,以黃嘉善代,二人並申約束。維城又條善後六事,款事復堅。
  6. ^ 漢籍電子文獻資料庫-明史.列傳 ,227卷 ,5966-5967:初,維城在宣府,與總兵官麻承恩不相能。會承恩亦移鎮延綏。一日,維城見城外積沙及城,命餘丁除之。承恩紿其眾曰:「食不宿飽,且塞沙可盡乎?」卒遂譟。維城曉之曰:「除城沙,以防寇耳,非謂塞上沙也。」卒悟而散。維城因自劾,帝慰留維城,治譁者。然維城竟坐是得疾,不數月卒。將吏入視其橐,僅俸數金,賻而歸其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