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一类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有四十七个罪名。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九个)
编辑走私罪
编辑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编辑- 虚报注册资本罪(第158条)
-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159条)
- 欺诈发行证券罪(第160条)
-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 妨害清算罪(第162条)
-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第162条之一)
- 虚假破产罪(第162条之二)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第164条第2款)
-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165条)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6条)
-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167条)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第168条)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第168条)
-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第169条)
-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169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