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
宪政
编辑宪政(constitutionalism)也称为“立宪政体”、“立宪主义”,从英文单词看来。宪政(constitutionlism)与宪法(constitution)有着密切的联系,《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将宪法、宪政作为同一词目诠释而并未将其明确区分。西方学者对于宪政的一些基本问题达成了一定共识:第一。宪法是由一组用于指定规则的自足的或自觉的规范构成,是“法之法;第二,宪政首先是由意识形态和文化决定的一系列特殊道德观点。如尊重人的尊严,承认人生而平等。自由并享有追求幸福的权利;第三,任何有意义的宪法必须考虑到“合法性”(国家权力、公共政策和法律的合法性)和“同意”(人民对政府及其行为的承认和赞同)这两个要素。而也有学者认为宪政是一种制度安排和较好的政治条件。
民主
编辑民主:来源于古希腊:demos其意为:人民,kratein意为:统治。民主,即人们的统治。而因各个政体不同,其主张民主的方式也不同,但在现代大多数国家中,一般原则为多数进行统治。然而这样的方式并不能代表真正的民主。自从公元前6世纪以来,民主的产生到现在,两千多年的发展使得我们对民主的定义早已不再是:“大多数统治”那古老的定义。而产生了一种新的更合理的定义:“给与所有人以平等权利,即为民主。”
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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