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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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
編輯獨立模式
編輯在獨立模式下,選舉委員會獨立於行政部門,並管理自己的預算。具有獨立選舉委員會的國家包括澳大利亞、加拿大、印度、約旦、奈及利亞、巴基斯坦、波蘭、羅馬尼亞、南非、斯里蘭卡、泰國和英國等。在其中一些國家/地區中,選舉委員會的獨立性在憲法上得到了保障,例如,《南非憲法》第190 條。
分支模式
編輯在分支機構模式中,選舉委員會通常稱為選舉分支機構,通常是憲法認可的獨立政府分支機構,其成員由行政或立法部門任命。設有選舉部門的國家包括玻利維亞、哥斯大黎加、巴拿馬、尼加拉瓜和委內瑞拉等。
混合模式
編輯在混合模式中,有一個獨立的董事會來確定政策,但是對於執行部門來說,實施通常是一個事,由獨立的董事會來進行不同程度的監督。具有這種模式的國家包括喀麥隆、法國、德國、日本、塞內加爾和西班牙等。
行政模式
編輯在行政模式中,選舉委員會由內閣大臣領導,是政府行政部門的一部分,可能包括地方政府機構,作為中央機構的代理人。具有此模式的國家/地區包括丹麥、新加坡、瑞典、瑞士、突尼斯等。在美國,聯邦、州和地方辦事處的選舉由每個州政府的行政部門進行管理,例如,參見佛羅里達州的選舉委員會。
司法模式
編輯在司法模式中,選舉委員會由特別的「選舉法院」密切監督並最終負責。具有這種模式的國家包括阿根廷、巴西和墨西哥等。
列表
編輯主權國家/地區 | 選舉機構 | 政治體制 | 中央政府/地方政府 | 國旗/區旗 | 國徽/區徽 | 選舉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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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臺灣) | 中華民國中央選舉委員會 | 半總統制立憲共和制 | 中華民國政府 | |||
香港 | 香港選舉管理委員會 | 特別行政區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
澳門 | 澳門選舉管理委員會 | 特別行政區 |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 |||
馬來西亞 | 馬來西亞選舉委員會 | 議會制君主立憲制 | 馬來西亞政府 | |||
俄羅斯 | 俄羅斯中央選舉委員會 | 聯邦制 | 俄羅斯聯邦政府 | |||
澳洲 | 澳大利亞選舉委員會 | 聯邦制君主立憲制 | 澳洲政府 | |||
英國 | 英國選舉委員會 | 議會制君主立憲制 | 英國政府 | |||
美國 | 聯邦選舉委員會 | 聯邦制總統制 | 美國政府 | |||
日本 | 選舉管理委員會 | 君主立憲制 | 日本國政府 | |||
大韓民國(南韓) | 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 | 總統制立憲共和制 | 大韓民國政府 | |||
南非 | 南非選舉委員會 | 議會制 | 南非政府 | |||
緬甸 | 聯邦選舉委員會 | 議會制共和制 威權軍政府 |
國家管理委員會 |
其他機構
編輯參見
編輯- 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委員會
- 選舉人團
- 選舉委員會 (香港):並非選舉管理機構,而是負責選舉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部分議員的選舉人團。
- 選舉委員會 (澳門):並非選舉管理機構,而是負責選舉行政長官的選舉人團。
參考文獻
編輯- ^ Australian Electoral Commission. [December 15, 20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7-04).
- ^ Alvarez-Rivera, Manuel. Elections to the Latvian Saeima (Parliament). Election Resources on the Internet. [December 15, 20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3-09).
- ^ Oklahoma State Election Board. [December 15, 20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2-15).
- ^ Superior Electoral Court, Brazil (TSE). [December 15, 20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