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紀念物(英語:Natural monument、德語:Naturdenkmal、日語:天然記念物/てんねんきねんぶつ tennen kinenbutsu)是指本身擁有突出獨特的價值,又因其固有之稀少而具備代表性的自然特質或文化意義的地理事物,包括動物植物、地形地貌、遺址遺跡等等。該概念最先由德國博物學家於1800年提出,後於1915年開始由日本開始在漢字文化圈中傳播。
歐洲環境署(EEA)給出的天然紀念物選擇條件有[1]
- 該事物需具備一個或多個含有突出意義的特點。自然特徵包括有壯觀的瀑布、洞穴、火山口、化石、沙丘以及海洋等特點,加上獨特的代表性動植物。文化特徵包括有窯洞、崖頂要塞、考古遺址以及土著民族的遺跡,等等。
- 該事物所處地域需足夠闊大,以便能保護其完整特點和直屬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