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珍 (臺灣知府)

王珍(?—1721年),雄樵山西長治人,清朝官員。王珍臺灣知府任內因縱容兒子橫徵暴斂,引爆了朱一貴事件,後卒於任內。

生平

編輯

康熙二十年(1681年)辛酉科副貢。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由刑部貴州司郎中陞任臺灣府知府,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以知府身分護理福建分巡臺灣廈門道。康熙六十年(1721年)春以臺灣知府兼攝鳳山縣知縣。1720年福建巡撫呂猶龍題參王珍等虧空官銀15萬兩。王珍為彌補財政上的漏巵,令次子代攝鳳山知縣[1]。其次子趁機巧立名目,橫徵暴歛,農民不從便加以拘補囚禁,造成鳳山縣農民普遍的痛苦。

同年,臺灣發生大地震,引起海水漲潮,民眾為了謝神而合請戲班唱戲,衙門竟以「無故結拜」為罪名逮捕四十多人,之後又以違反禁令為由逮捕二百多名入山砍竹子鄉民,並要求這些民眾繳錢了事,否則要被打四十大板,甚至要被驅回大陸原籍[2]朱一貴閩南民系領導者)、杜君英潮州民系領導者)等人遂發動起事,是為朱一貴事件

註解

編輯
  1. ^ 朱一貴事件. nrch.culture.tw. [2018-07-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5-06). 
  2. ^ 《臺案彙錄己集》/卷一/二、朱一貴供詞 令伊次子□□□□□□間要糧,每石要折銀七錢二分。百□□□□□眾人俱各含怨。續因地震、海水泛漲,眾百姓合夥謝神唱戲,知府王正又令伊次子去說百姓無故拜把,拿了四十餘人監禁;又拿了砍竹的二、三百人,將給錢的放了,不給錢的責四十板,俱逐過海,攆回原籍

參考文獻

編輯
  • 劉寧顏編,《重修臺灣省通志》,臺北市,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4年。
官銜
前任:
馮協一
臺灣府知府
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上任
繼任:
沈近思
前任:
梁文科
福建分巡台灣廈門道
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護理
繼任:
梁文煊
前任:
李丕煜
鳳山縣知縣
康熙六十年(1721年)兼攝
繼任:
劉光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