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耗
火耗,又稱火耗銀。「火耗」一詞原本指零碎白銀經火鎔鑄成銀錠或元寶過程中所生的損耗,後引申指古中國清朝於正規稅糧或稅金之外的一種附加稅。
起源
編輯火耗最早源自唐朝,錢陳群《條陳耗羨疏》表示:「昉於唐之中葉立羨餘賞格,於是天下競以無藝之求,為進階之計,五代相沿滋甚。」火耗名稱之確立,自明朝有之[1]。宋朝耗羨的名目有解費,有部費,有雜費,有免役費等,不可悉數。
清承明制,官員的俸祿低微,正常的俸祿收入難以應付日常開支所需,一位知縣「每月支俸三兩,一家一日粗食安飽兼餵馬匹,須銀五六錢,一月俸不足五六日之費」[2]。幕友師爺、門房僕役,都需官員自己出錢聘僱,因此額外的津貼是不得不然之事[3]。順治年間,禮科給事中季開生奏稱:「天下火耗之重,每銀一兩有加至五六錢者。」康熙六十一年,有上諭指出:「火耗一項,特以州縣各官供應差使。故於正項之外略加些微,以助常俸所不足,原是私事。」清律規定,各行省轉交至戶部中央稅款者,必須以五十兩銀元寶為一單位,因此行省衙門從百姓收集來的散銀必須鎔鑄成合乎規格的五十兩元寶,才能上繳。在鎔鑄過程中所損耗的銀兩,則稱為火耗,也因此,火耗亦稱火耗銀。
通常這些火耗損失,全部需附加在原納稅人,且於繳納之前附加於稅款。實際支付耗損之餘,全部成為官吏收入。
計算方法
編輯商號按律需向中央及地方繳交一百兩銀的稅賦;若附加火耗十兩,此商號實際就必須繳交一百一十兩。又如,某墾號按律需繳交一百斤稅糧,若附加火耗一成,那此墾號就必須繳納一百一十斤稅糧。事實上1684年山西地方加派的火耗,一兩即加至三、四錢[4],所謂「各州縣火耗,每兩有加二三錢者,有加四五錢者,除量留本官用度外,其餘俱捐補通省虧空」,「計每歲科派有較正供額賦增至數倍者」[5]。
流弊
編輯一般情況下,地方政權收的火耗通常會比實際損耗多,也就是耗損銀兩造成損失外,所有地方養廉銀及公費亦從此名目支出,久而久之變成合乎法規的附加稅。稱為火耗的附加稅,雖說仍要明列,但在收取標準與數額通常視地方稅收與民情等不一,由地方官說了算,因此容易造成貪污情事。部分帝王如雍正帝亦曾主張火耗歸公,也就是此附加稅應進入藩庫、也就是地方政府的帳上,只從裡面撥出固定的養廉銀給官吏。
火耗在康熙時一度被視為非法,但「前清官俸之薄,亙古未有」[6],「康熙帝鎮壓三藩時,國家財政困難,數年不給官吏發俸薪。」[7],還是會允許地方官收取火耗。康熙帝曾公開說:「如州縣官止取一分火耗,此外不取,便是好官。」[8]火耗至雍正時已成定規,並訂出百分之十的統一稅額作為地方行政費,以彌補地方財政不足,避免官僚用自定稅額的權力貪污腐化。火耗歸公,讓火耗透明、合法化,使官員不再能任意自定附加稅額,有助於澄清吏治。[9]
注釋
編輯- ^ 《清朝文獻通考》卷四《田賦考四》稱:「錢糧出于田畝之中,火耗加於錢糧之外,火耗之名,自明以來始有之。蓋由本色變而折銀,其取之於民也,多寡不一,其解之於部也,成色有定,此銷鎔之際,不無折耗,而州縣催征之時,不得不稍取盈以補其折耗之數,亦猶糧米之有耗米也。」
- ^ 蔣良騏:《東華錄》卷九
- ^ 何剛德《春明夢錄》:「京官亷俸極薄,所賴以挹注者,則以外省所解之照費、飯食銀,堂司均分,稍資津貼耳。」
- ^ 《聖祖實錄》卷一二二
- ^ 《聖祖實錄》卷二一一
- ^ 何剛德《客商謁談》
- ^ 陳三謀《明清財經史新探》
- ^ 《康熙朝實錄》卷二三九
- ^ 95指定科目考試非選擇題 評分原則說明〜歷史及地理 歷史考科非選擇題作答情形說明 非選擇題第三大題 (PDF). [2007-08-16].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06-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