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永久居民

新加坡永久居民(英語:Permanent residency in Singapore)是在新加坡外國國籍人士的移民身份,允許沒有新加坡公民身份的外國人在新加坡不限時地居住和工作。

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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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申請資格的外國人士包括以下幾類:[1]

  • 新加坡公民、永久居民的配偶和21歲以下的未婚子女
  • 新加坡公民的父母
  • 持有就業准證(Employment Pass)和S准證(S Pass)的外籍工作人士
  • 全球投資者計劃(Global Investor Programme)的參與者
  • 已經居留滿兩年,並且參加並通過至少一項國家考試(如PSLE考試、N水準、A水準、O水準等)或者是進入IP計劃的外籍留學生

上述的「申請資格」只是合資格「提出」申請的當事人的類別。曾有新加坡駐外使館的網站稱新加坡永久居民根據「分數制」來審批,影響分數的方面包括但不限於:所持工作準證的類別、逗留新加坡的時間、學歷、年齡、基本月薪、是否在新加坡有親戚。新加坡政府從未公開審批永久居民的具體標準,在拒絕當事人的申請時也不會說明理由。

新加坡永久居民的申請材料清單中沒有提到、申請表格也沒有位置可以填報下列事項:在新加坡參與的志願者(社區)活動、對新加坡公益機構的捐款、推薦信。新加坡移民與關卡局在其網站上告誡申請人,該局與任何外部的移民專家/顧問沒有關聯,也不支持或認可他們提供的永久居民申請服務。

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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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永久居民是根據新加坡《1959年移民法》(Immigration Act 1959)第10條獲發「入境准證(Entry Permit)」並以此進入新加坡的人士,或者是在獲發入境准證時已身處新加坡的人士。除了根據親屬關係申請的當事人可在境外申請之外,其他類別的申請人,在申請時都必須已持有學習或就業准證,並居留在新加坡。申請人在持入境准證入境時,或者身處新加坡並獲發入境准證時,其身份將會被調整為新加坡永久居民。

新加坡永久居民是一種移民狀態(immigration status)而不是身份狀態(identity status),當事人一旦從新加坡出境,即不再是新加坡永久居民,除非他們持有《1959年移民法》第11條所定義的再入境准證(Re-entry Permit),並在期限內返回新加坡。獲批永久居民(即入境准證)的當事人通常會同時獲批有效期五年的再入境准證。再入境准證可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續期,但其續期不是無條件的。申請人通常需要提交文件,證明他們仍然符合獲批永久居民的資格條件——例如:仍然居住在新加坡;原依據就業情況申請者須證明在原再入境准證的有效期內仍在新加坡有就業關係或者仍對新加坡有經濟貢獻;原依據親屬關係申請者須證明其親屬仍然是新加坡公民/永久居民且親屬關係仍然存續(如屬姻親),或者親屬關係雖已解除但申請人能夠比照就業類別申請人在新加坡自立。

如果移民與關卡局不信納申請人仍然符合上述資格,其再入境准證的有效期會被縮短(例如只簽發有效期一年的再入境准證),或者其更新申請會被直接拒絕。如果當事人在再入境准證失效時身處海外,除非後來另行得到續期批准,否則將失去新加坡永久居民身份。如在失效時身處新加坡,則其仍然為新加坡永久居民,但這不意味著當事人的再入境准證續期申請一定會得到批准;若未能取得新的再入境准證就離開新加坡,則同樣會失去永久居民身份。

兵役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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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加坡《1970年徵兵法》(Enlistment Act 1970)第2條關於「受本法規限的人」的定義,任何年齡介於16.5周歲至40周歲(部分類別人士為至50周歲)的新加坡公民和新加坡永久居民,均有兵役義務。實務中,根據親屬關係或者根據學生身份取得新加坡永久居民身份的適齡男性,會被要求服兵役;女性、年齡較大者、根據就業關係取得身份、根據全球投資者計劃取得身份者,通常會被豁免。

通常被豁免的人如果以家庭為單位申請,其他申請人被視為根據親屬關係提出申請。一個常見的例子是,一名根據就業關係申請永久居民者連同其配偶和未滿21周歲的男性孩子一同申請,雖然夫妻雙方通常會被豁免,但其未滿21周歲的男性孩子需要服兵役。

根據移民與關卡局的說法,需要服兵役的新加坡永久居民如果在尚未服兵役時就放棄(喪失)新加坡永久居民身份,則其未來申請在新加坡就學或就業,很有可能會因此被懲罰性地拒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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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Permanent Resident Application. Embassy of the Republic of Singapore. [2016-08-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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