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肝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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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肝歧視是指中國社會現存的對健康的B肝病毒帶原者(下簡稱帶原者)的一種歧視現象。在所有歧視中,最嚴重的是就業歧視。事實上,調查表明中國B肝帶原者受到的就業歧視是所有就業歧視中(如地域、年齡、戶口、性別、學歷、愛滋病、性取向、農民等等)最嚴重的一種。
B肝歧視是現代社會中規模罕見的群體性歧視和人道主義災難,一億多人被排除在社會的邊緣,人格和生存權利無法得到保障,B肝因此被稱為「中國第一病」。由於對前途和生活的絕望,B肝病毒帶原者的極端行為時常出現。B肝歧視已成為影響社會公平公正、和諧穩定的重要因素。因為B肝就業歧視而自殺的大陸人群,從高中至博士[1][2]。被歧視的人群存在於任何年齡段(但絕大多數是45歲以下),幼兒帶原者因此不能上幼兒園[3],帶原者學生嚴重擔心升學,畢業生和求職者更加嚴重擔心就業的篩查,甚至中國超一流的清華大學的熱門專業畢業生都因攜帶B肝而無法獲得工作。更多更多的痛苦由於害怕帶原者身份暴露和大陸言論過濾,而被社會拋棄在角落裡。
從2007年開始,中國政府相關的立法進程漸次展開,為保護B肝病毒帶原者的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全面消除歧視有待大規模的知識宣傳[4]。截至2019年,B肝感染者社會歧視依舊長期存在,一份2019年由益友互助社群發起、671位B肝感染者參與的調研結果顯示,58.7%的B肝感染者希望獲得減少就業歧視的相關支持,有近半數B肝感染者表示無法做到自我認同,想要獲得自我接納的幫助或心理輔導[5]。流行病學家莊輝院士呼籲:「面對B肝,我們應該正視這一疾病,只有越來越多的人了解其傳播途徑,才能減少社會中對B肝感染者的歧視;另一方面,B肝感染者也應該勇敢面對疾病,不焦慮不漠視,積極進行規範的抗病毒治療。」
傳播
編輯B型肝炎主要通過與被感染的人的血和其它體液的接觸傳染。通過血液、精液和陰道分泌液可以傳染B型肝炎。一般病毒通過皮膚上的小傷口或者黏膜進入體內。危險因素包括:
- 攜帶病毒的母親在生育時感染給新生兒
- 不安全的性交、靜脈注射毒品(與其他人共用針頭)
- 在衛生機關工作日常接觸大量B型肝炎患者
- 獲得沒有檢驗B型肝炎病毒的血製品、牙醫和其它醫學手術、美容手術(刺青、穿孔)。
- 日常生活中容易造成傷口的物件比如刮鬍刀、指甲刀等等也可能傳染B型肝炎[6][7]。
誤解
編輯在大部分已開發國家捐血後的血液都要檢查肝炎病毒,因此在這些地區通過受醫療用血感染肝炎的可能性幾乎為零。
B型肝炎和A型肝炎不同,不是消化道傳染病。也就是含有A肝病毒的食物和水,進入沒有破損的消化道仍可引起傳染,而含有B肝病毒的食物和水只能通過消化道上的黏膜創口傳染。除非有兩個人口腔附近有傷口,否則也不會通過接吻傳染。然而社會上人們普遍把B型肝炎認為是可以通過吃飯、夾菜傳染,因而有B肝歧視現象。
蚊子通過叮咬人類導致方面B肝,C肝的傳染方面,學者通過研究發現,在夏天蚊子多的地區,急性B肝肝炎的病例並沒有增加[8],一般認為蚊子無法傳播B肝[9]、C肝[10]。
反歧視運動
編輯2003年,浙江大學農學系畢業生周一超參加嘉興市公務員考試。4月1日體檢查出患有B型肝炎而未被錄取。4月3日周氏持刀扎傷兩名人事工作人員,其中一名死亡。周一超被判故意殺人執行死刑。此案轟動全國,B肝歧視第一次進入公眾視野。
2003年9月26日,報考安徽蕪湖公務員的B肝帶原者張先著,被人事局以感染B肝病毒為名拒絕。張氏遂於10月10日起訴,要求:撤銷該決定,並認定《安徽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實施細則(試行)》侵犯了其憲法權利。被稱為「B肝歧視第一案」。2004年4月,蕪湖市新蕪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人事局根據張氏體檢結論不予其考核的行為缺乏事實證據,予以撤銷;但不承認規定有錯。人事局不服,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2005年1月20日,國家人事部、衛生部推出《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正式取消對B肝帶原者的限制。此舉具有標杆意義,部分企業開始效仿,歧視的堅冰出現裂縫。
2007年8月30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就業促進法》。該法第一次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帶原者為由拒絕錄用。用人單位不得強檢B肝,否則將被處以罰款。但1000元的罰款被認為太低,無威懾力。儘管如此,該法的出台還是使相關訴訟顯著增加,B肝帶原者開始頻頻勝訴。
2007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聯合下發的《關於維護B肝表面抗原帶原者就業權利的意見》,要求切實維護B肝表面抗原帶原者就業權利,促進公平就業。但該意見被認為缺乏具體措施和強制性,不易操作。實際來看,效果確實不明顯。
2008年11月,中國反歧視代表人物陸軍赴芬蘭諾基亞總部抗議諾基亞中國的B肝歧視行為,一時外資企業的B肝歧視被推上風口浪尖。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第四審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其中刪除了原《食品衛生法》對肝炎病原帶原者的限制;隨後通過的《實施條例》更是明確區分了A肝、E肝等消化道傳染病和B肝(血液傳染病),將B肝及其帶原者從禁止從事入口食品的崗位名單中剔除。
2009年8月,衛生部就不得禁止B肝寶寶入幼托進行公開徵求意見。此前,先後有多名人大代表和100多名媽媽聯名呼籲。
2009年8月2日,一則題為《衛生部擬從常規體檢表中刪除B肝檢測項目》的誤報道被全國主流媒體廣泛轉載,引爆全國激辯。衛生部當日即出面澄清該說法不是官方意見,但是大部分人仍然通過網絡等媒體表示了對B肝病毒帶原者的同情。此前一周,一家深圳銀行因為拒錄B肝病毒帶原者被法院判處罰款。
2009年9月1日,是年22歲的浙江大學應屆畢業生雷闖領到了中國首張B肝病毒帶原者的食品衛生類健康證明[11][12]。
2010年2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就《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B肝表面抗原帶原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 發表聲明:「各級各類教育機構、用人單位在公民入學、就業體檢中,不得要求開展B肝項目檢測......不得要求提供B肝項目檢測報告,也不得詢問是否為B肝表面抗原帶原者。各級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在入學、就業體檢中提供B肝項目檢測服務。」
大事記
編輯1989年9月1日,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病毒性肝炎被列為乙類傳染病,並規定:病人、疑似病人和帶原者在治癒或者排除嫌疑前,不得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1991年2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規定:「乙類傳染病病人及病原帶原者的密切接觸者,應當接受醫學檢查和防治措施。」上述兩個規定有籠統模糊之處,為後來越演越烈的歧視打下了基礎。但另一方面,當時醫學界對肝炎的醫學認識也還不很完全。
2003年,浙江大學農學系畢業生周一超參加嘉興市公務員考試,但4月1日體檢查出患有B型肝炎而未被錄取,4月3日周氏持刀扎傷兩名人事工作人員,其中一名死亡。案件發生後,周一超被判故意殺人,於2004年3月2日被執行死刑[13]。很多人認為其行兇是政府機關歧視的結果,因而死刑的判決過重。
2003年3月3日,教育部、衛生部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修訂了《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規定患有慢性肝炎並且肝功能不正常者,學校可以不予錄取,但是肝功能正常的帶原者除外。
2003年9月26日,報考安徽蕪湖公務員的B肝帶原者張先著,被人事局以感染B肝病毒為名拒絕。張氏遂於10月10日起訴,要求:撤銷該決定,並認定《安徽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實施細則(試行)》侵犯了其憲法權利。此案被稱為「B肝歧視第一案」。2004年4月,蕪湖市新蕪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人事局根據張氏體檢結論不予其考核的行為缺乏事實證據,予以撤銷;但不承認規定有錯[14]。涉事人事局不服,提出上訴,最終二審維持原判[15]。
2005年1月20日,國家人事部、衛生部推出《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正式取消對B肝帶原者的限制,但仍然規定患「各種急慢性肝炎」的為不合格」[16]。
2005年3月,一名化名鄧華的男子在參加湖南省國家公務員考試併名列第一之後,因B肝病毒DNA檢測呈陽性被拒絕錄取,他起訴湖南省國家稅務局違反《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該標準沒有提及上述檢測)。被告則聲稱他們對所有考生一視同仁,所以不存在歧視。該起訴後來被法院駁回[17]。
2005年後期,一名河南鄭州高中畢業生報考河南財經學院,高考成績合格,但因攜帶病毒被拒錄。該生向法庭起訴學校違反《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同年底雙方達成庭外和解,以學校錄取該生告終[18]。
2006年,天津一名大學畢業生在被中鐵電氣化勘測設計研究院依合同錄用兩個月後,體檢發現是帶原者而被辭退,於是起訴對方違反合同和歧視。目前(2006年7月)正在審理之中[19]。
上述案件中,多數起訴人都要求媒體匿名,很可能是害怕繼續遭到歧視的緣故。
2007年2月27日,律師瞿堅代理陳龍(化名)向上海南匯區法院遞交了訴狀,狀告華碩電腦旗下的昌碩科技歧視B肝帶原者,因為該公司在2005年底因「體檢不合格(原因為B肝病毒帶原者)」對B肝表面抗原陽性的原告不予錄用。《上海青年報》和《東方早報》記者到了現場,《新聞晨報》和天津《每日新報》也撰寫了稿件,稱之為「上海B肝歧視第一案」。
2007年11月20日,中國大陸目前最大的B肝帶原者互助和維權組織『肝膽相照論壇』,被當局以沒有進行醫療衛生信息服務備案的理由強行關閉[20]。2008年3月19日,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履行備案手續後,『肝膽相照論壇』獲准重新開放。
2008年,第29屆夏季奧林匹克運動會在中國北京舉行,有資料表明,天津市的志願者將被要求體檢化驗B型肝炎,「本次志願者健康醫療檢查內容涉及…………B型肝炎篩選等。」[21]。
2010年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B肝表面抗原帶原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提出入學、入職體檢均不得再進行B肝項目檢測,並禁止各級醫療機構在入學、就業常規體檢中提供B肝檢查項目。
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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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博士研究生:博士因乙肝上吊自杀让人痛心,2005.2. [2008-03-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12-03).
- ^ 12位乙肝儿童妈妈致信全国妇联 - 幼儿园何时不再拒绝乙肝儿童,王俊秀,谢洋,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2008.3. [2008-03-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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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续:法院驳回芜湖人事局上诉. [2006-07-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6-06-19).
- ^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2006-07-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6-04-24).
- ^ 高分考生落选公务员 状告湖南省国税局乙肝歧视. [2006-07-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6-07-11).
- ^ 首例高招“乙肝歧视案”庭外和解. [2006-07-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7-12).
- ^ 天津乙肝歧视第一案将于7月13日上午开庭审理. [2006-07-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6-11-10).
- ^ 乙肝携带者公益网站被关闭. [2007-12-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09-21).
- ^ 天津奧足辦開始為奧運志願者免費進行健康檢查[永久失效連結]
外部連結
編輯- 中國1.2億B肝帶原者生存困境調查(*.doc 文件)
- 肝膽相照網 - 中國大陸目前最大的B肝帶原者互助和維權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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