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掷物高空抛物高空坠物是一种在城市中较常见,将杂物从大厦的窗户或天台扔出的行为。高空掷物为一种自私损人的行为,轻则污染环境卫生,重则甚至造成严重伤人乃至致命的后果(因重力加速度和物体外形、特性),因此不少地区将高空掷物列为犯罪行为。

各地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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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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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其中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1]

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提出“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2]。6月28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内提及高空抛物者将承担刑事责任[3]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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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掷物在闹市中特别常见,在香港旺角就是一个著名的高空掷物黑点,其中以有“旺角中的旺角”、西洋菜南街通菜街一带最为严重,其中西洋菜南街的远景大厦,更先后在2004年及2008年发生“飞砖”和“镪水弹”[4]轰动一时的事件。

高空堕物与高空掷物不同,不过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香港法律第228章)第4B条,任何人自建筑物掉下物体,或容许任何物体自建筑物坠下,以致对在公众地方之内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险或损伤者,可处罚款$10000及监禁6个月。

相关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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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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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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