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亲婚姻泛指所有近亲间的婚姻关系。[1]这种行为在世界上的部分地区是被允许的,又在部分地区被视为乱伦禁忌[2]近亲婚姻与近亲性交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近亲性交表示有性行为,但双方不一定有婚姻关系。

堂表兄弟姐妹结婚(二级堂表兄弟姐妹或接近)在世界上的百分比(%)
  <1
  1–4
  5-9
  10-19
  20-29
  30-39
  40-49
  50+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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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深受儒家文化影响,汉族朝鲜民族同姓不婚的原则,不能与同一父系祖先的男女结婚,但不禁止同一母系祖先的男女结婚。例如,汉惠帝的皇后张氏是同母姊鲁元公主的女儿[注 1]汉武帝刘彻的皇后陈氏亦是姑姑馆陶公主的女儿[注 2],清朝沈复与其妻陈芸为表姐弟。但儒学未普及时则没有这种规定,例如:透过参照骨品制度,可以得知新罗的王族之间会通婚。同时,高丽王室家族也存在长期的近亲同姓甚至兄弟姊妹(如高丽光宗)通婚的传统。

天主教禁止近亲通婚。然而,欧洲的王族、贵族等,由于经常互相通婚,非近亲婚姻难以实现,因此得到教会特别豁免。但这一豁免也成为其离婚的借口,从而在禁止离婚的教会中能因特殊的近亲婚姻而获准离婚。美国50个州有31个州宣布四亲等以内的表兄弟姊妹和堂兄弟姊妹的婚姻非法。

19世纪初,北美欧洲定居者的出生距离增加,但堂亲表亲近亲婚姻仍然延续了50年。[3][4]

古埃及虽亦不承认近亲婚姻,但因涉及维护权力统治者的血统纯洁性,在某些情况下鼓励近亲婚姻。南非中东国家20-50%的婚姻是在四等亲以内的堂亲或表亲,甚至更亲近的亲戚之间。世界上10%的人类婚姻是与远房堂亲、表亲,甚至更亲近的亲戚,或父母是表亲或堂亲。

支持与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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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婚和非近亲婚产下儿童的认知能力

支持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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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优生学说:近亲生子之中产生缺陷后代的几率并不比非近亲生子来得高。[5]
  2. 婚姻非繁殖:即使近亲生子的后代容易有缺陷,但近亲间的婚姻并不代表他们一定会有后代。
  3. 自由主义:恋爱自由是基本人权,两个成年人彼此之间合意的婚姻,事实上与其他人都无关系。[6]
  4. 厌恶说:厌恶说的论据理由是出自对童养媳的研究,然而事实上童养媳与小丈夫是因婚姻强制规定的近亲,双方无真正血缘可言。厌恶说仅能证明了任何在同一屋檐下长大的同辈异性不易对彼此产生性欲望,亦可反推得出非血亲同辈异性间也会有性厌恶,如孤儿院的院童;另一部分厌恶说却也指出了人类的性吸引以至于性交,其实与动物没太大分别。认为动物有近亲趋避交配本能,是以人类角度去观察动物,然而动物的交配仅单纯为了繁衍后代,人类则未必。

反对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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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优生学说:近亲婚姻可能带有近亲性交,而其后代畸形与智能障碍的几率偏高。(参见近亲繁殖)如:美国曾有世居在阿帕拉契山脉的福格特(Fugate)家族,有正铁血红蛋白血症基因,又近亲通婚,生下的后代容易为蓝或紫色的皮肤;在过数代与外人通婚之后,子孙渐渐不复见此症状。(但该家族皮肤蓝色或紫色只是外观上与他人不同,如同白种人黄种人一样,生活起居均正常)[7]
  2. 厌恶说(sexual aversion hypothesis):即韦斯特马克效应,是芬兰人类学家威斯特马克(Edward Westermarck,1862-1939)提出的假说。他认为从小在同一家庭一起长大的异性,会对彼此发展性关系感到厌恶,久之形成禁止近亲性交,原因是因为对彼此太过熟悉,以致失去了性欲望;反之从小分离的近亲,相遇后容易产生与对方性交的冲动,即遗传性性吸引。而近亲性交的比例以父女(母子)为最多(异辈近亲性交),恰巧可证明威氏此说,因为发生性交的两方不是同时长大成人的。
  3. 经济说:在父权社会中,因为女性是部族的可交易资产,族群之间为了拓展势力,与外族联合,故禁止族内血亲性交或近亲通婚。
  4. 保护说:避免家中年长者性侵年幼者,及鼓励同辈嫁娶。支持此一说者会提出动物有:
    1.成年雄性会离开家庭;2.雌性会延迟性成熟避免与父亲性交;3.无成年雄性在的家庭,子女辈会有性早熟等的现象,认为近亲性交禁忌属于生物本能。
  5. 性竞争说:家(族)长者的性自私心态,年老者防备同族年轻者取代自己在家中异性间的性地位,而定出禁忌,借由强制规定迫使子辈只能与家族以外的异性性交,年长者可继续保有在家庭内绝对的性支配权。持此说者认为母系的一妻多夫或者父系的一夫多妻婚姻制都是出自这种心态演变出的变形,属于文明演变造成的压抑。
  6. 赎罪说:佛洛伊德曾提出假说,在远古社会中,因儿子弑父(见伊底帕斯)后心中愧疚,乃放弃与家中姊妹与母亲的交配权而外娶,传至后代形成禁忌。(即恋母情结)
  7. 人格逆退说:长期近亲性交的人,长大后会产生心态停留在早幼期对父母的依赖阶段(如上下辈近亲性交),不够独立与成熟,也会对社会沟通产生畏惧。

生物学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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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繁殖会导致同型合子的增加,也就是同样的等位基因出现在成对染色体中的相同位置,这是因为比起无血缘者近亲拥有更多相同的等位基因,隐性的有害等位基因在异型合子的配对时不会启动和形成危害,但在同型合子时会造成严重的成长缺陷。这一类的后代会有更高的几率在到达繁殖年龄前就死亡,导致遗传学所称的近交衰退现象(在携带有害隐性基因的群体内,因近亲繁殖造成的适应力下降)。隐性基因可能包含各种遗传问题,有同样基因的人结合的后代会有更高的可能性发病。虽然男性无隐性血友病基因,但如果一个有血友病的男孩与他可能带原血友病的姐妹有亲密关系,他们的小孩会有更加高的几率得血友病。对查谟407名儿童的研究显示,近亲结婚家庭后代的智商低24.47点。[8]

一些人类学家将生物学纳入对近亲性交禁忌的研究,他们主张对近亲繁殖的厌恶并没有生物学上的基础,因为近亲繁殖在生物学上可能是好事。其中的一个代表Leavitt写道:“小群体近亲繁殖,虽然最初会增加隐性有害基因在染色体相同位置成对的几率,但会很快将这类基因从繁殖库中淘汰,因而降低遗传负荷。”(Leavitt 1990, p.974)

其他专家声称这个观念是对遗传学自然选择的基本误解。他们主张虽然这在技术上可行,但近亲繁殖在长远上的正面影响几乎总是无法实现,因为适应能力下降的短期影响就足以遏止近亲繁殖。这类情形只曾发生在符合极端少见条件的案例上,例如严重的人口瓶颈、或畜牧业的人工强迫挑选。要达成“净化”,近亲配对的后代必须是同型合子显性(无不良基因)和隐性(繁殖前死亡),若之中有异型合子后代,他们就可能无症状的将缺陷基因传下去,更麻烦的是,此模式无法解决多重有害隐性基因(多数人有多于一的有害隐性基因)和多重位置基因链接。突变的产生会打消对不良基因的清洗效果,有证据显示同型合子个体会有更高危险性成为病原体。因为这些复杂因素,近亲繁殖要越过初期适应力损伤的关卡极端困难。(Moore 1992, Uhlmann 1992)

因此自然界少见近亲繁殖,且多数有性生殖的生物天生就有近交回避英语Inbreeding avoidance,避免近亲交配的机制[9]。Pusey & Worf(1996)和Penn & Potts(1999)两者都从血缘识别启发法中发现某些生物拥有从进化得来的近亲繁殖厌恶心理的证据。

现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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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地关于近亲结婚的法律
  承认堂表兄弟姐妹的婚姻关系
  承认关系但有限制或例外
  承认与否依赖于宗教或文化
  不承认堂表兄弟姐妹的婚姻关系
  不承认但有例外
  刑事犯罪
  无资料
全世界大约有10%的婚姻发生在第二代堂表兄弟姐妹之间或更接近。[10]截至2001年,有人估计世界人口居住在与各种级别近亲结婚的国家的百分比:小于1%血缘,18%;1–10%血缘,47%;10–50+%血缘,17%;未知,18%。总速度似乎呈下降趋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如有前述情况,根据第一千零五十一条之规定,该婚姻无效。

香港婚姻条例(第181章)规定,有若干血亲(如直系和近亲,但不包括堂或表亲)和姻亲关系者不得结婚(见第27条和附表5)。[11]如果跟血亲和近亲发生性行为,则属乱伦罪(第200章47,48条,刑事罪),但不包括无血缘关系的姻亲。但乱伦及禁止婚姻二者的对像不相同,某些关系(例如前翁媳在前家翁之妻子与媳妇之前夫未去世,或前岳母与女婿在前岳母之丈夫及女婿之前妻未去世)被禁止通婚,但发生性关系不属乱伦。

直系血亲关系及二亲等内之旁系血亲关系亦为禁止性障碍,存有该等关系之人彼此不能结婚。[12]

中华民国政府关于近亲婚姻之规定,乃系规定于民法第四编亲属当中。根据1930年12月3日制定26日公布,1931年5月5日施行的民法亲属编第983条之规定,直系血亲、直系姻亲、旁系血亲及旁系姻亲辈分不相同者(但旁系血亲八亲等以外,旁系姻亲五亲等以外者,不在此限)、八亲等以内旁系血亲辈份相同(但表兄弟姊妹则不在此限)之亲属不得结婚,而且姻亲结婚之限制,于姻亲关系消灭后,亦适用之。[13]

民法第983条在台湾于1985年5月24日修正6月3日公布时,第三款旁系血亲之辈分相同,而在八亲等以内禁婚的但书,改成六亲等及八亲等之表兄弟姊妹,不在此限,使本来可以结婚的四亲等“表兄弟姊妹”被纳入禁婚亲的范围之内,另外增设第三项:“第一项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结婚之限制,于因收养而成立之直系亲属间,在收养关系终止后,亦适用之。”[14]

民法第983条于1998年5月28日修正6月17日公布时,将禁婚亲的范围放宽,将旁系血亲禁婚的范围限制在六亲等以内,同时因为收养而成立之四亲等及六亲等旁系血亲,其辈分相同者可以结婚。另外,旁系姻亲也仅限制五亲等以内辈分不相同者不得结婚。[15]

值得注意的是,第983第2项尚规定,“前项直系姻亲结婚之限制,于姻亲关系消灭后,亦适用之。”、第3项规定“第一项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结婚之限制,于因收养而成立之直系亲属间,在收养关系终止后,亦适用之。”亦即,即使在直系姻亲间,姻亲关系因结婚撤销或离婚而消灭,仍然不得结婚。而收养关系在嗣后即使收养关系终止,但原本具有的直系血亲或直系姻亲关系本应因收养关系终止而消灭,但因该规定,当事人仍不得结婚。而违反民法第983条之规定所缔结之婚姻,依据民法第988条系属于“无效”之婚姻。所谓“无效”,为当然无效(无须呈诉、非经判决,若有争执,可起诉确认)、绝对无效(不限当事人皆可主张)、自始无效(自始不生婚姻之效力)。

然而,关于亲属之事件,在民法亲属编修正前发生者,原则不适用修正后之规定,就是旧法有效的近亲婚姻,不自动因为新法才规定近亲禁婚而“溯及既往”失效。[16]

其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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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欧洲、南美洲的大部分地区,非洲和中亚的一部分地区,堂表兄弟姊妹之间的婚姻都是合法的。美国罗德岛州新泽西州等州的法律也允许近亲婚姻,在明治时代前,日本皇室也有近亲通婚的习惯。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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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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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即:张嫣是刘盈的外甥女。
  2. ^ 即:陈氏是刘彻的姑表姐。陈氏生年不详,亦有说陈氏是刘彻姑表妹的说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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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法律上的禁婚親(近親結婚的限制). Lawtw.com. 2012-07-18 [2014-08-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2-19). 
  2. ^ 亂倫禁忌. 中华百科全书. 1983 [2014-08-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3-22). 
  3. ^ Biggest ever family tree shows when cousins stopped having sex. [2018-03-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06). 
  4. ^ 1300 萬人的家族樹顯示西方何時停止近親結婚習俗. [2018-03-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06). 
  5. ^ 美国研究澄清传统观念 近亲通婚未必生智障儿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6. ^ 近亲通婚也OK 德国将除罪化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7. ^ 真實版阿凡達!「藍皮膚」納美人 19世紀存在過. Nownews.com. 2012-02-21 [2014-08-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4-27). 
  8. ^ Fareed M, Afzal M. Estimating the inbreeding depression on cognitive behavior: a population based study of child cohort[J]. 2014.
  9. ^ 生殖意识的产生对人类到底意味着什么?_城市_好奇心日报. www.qdaily.com. [2018-04-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07). 
  10. ^ Kershaw, Sarah. Shaking Off the Shame. The New York Times. November 26, 2009 [2015-11-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06). 
  11. ^ 詳題. Legislation.gov.hk. 2006-03-13 [2014-08-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7). 
  12. ^ 澳门《民法典》第四卷 亲属法 第二编 结婚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第二章 缔结婚姻之要件 第一节 结婚障碍 第一千四百八十条 (相对禁止性障碍)
  13. ^ 民法第四編親屬1930年非現行條文. Lis.ly.gov.tw. [2014-08-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4-02). 
  14. ^ 民法第四編親屬民國74年非現行條文. Lis.ly.gov.tw. [2014-08-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4-06). 
  15. ^ 民法第四編親屬民國87年非現行條文. Lis.ly.gov.tw. [2014-08-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4-06). 
  16. ^ 民法亲属编施行法1985年[失效链接]起第一条条文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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