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简称法考)是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而由司法部与各地司法厅(局)统一组织的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考试合格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其中,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初次担任法律顾问和仲裁员(法律类),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公务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来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始于2018年,此前实施的同类考试为国家司法考试,于2017年进行最后一次考试后终止。

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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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年8月28日,包括法官法等在内的8部法律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1]
  • 2017年9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改法官法等8部法律的决定,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正式更名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
  • 2018年2月5日,司法部发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告。[3]
  • 2018年4月25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负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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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通过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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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法委批准成立,由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法制办等22个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职前培训指导委员会)。协调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就确定、调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政策、原则进行协调,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健全、完善提供咨询等。[4]

正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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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后,确立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5]

报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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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8年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 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 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同时,在该办法实施前已入学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1.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 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3. 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4. 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的;
  5. 因其他情形被处以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

考试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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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改革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后,将一次性考试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阶段,只有通过客观题考试的考生才可以报名参加当年第二阶段的主观题考试,客观题的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客观题分2批次进行,第1批次与第2批次相隔一天,应试人员参加其中一个批次的考试。

客观题考试共两卷,上午9:00-12:00考察试卷一、下午14:30-17:30考察试卷二,总考试时间360分钟,以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来测验考生,客观题考试实行闭卷、计算机化考试方式,试题、答题要求和答题界面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使用计算机鼠标或键盘在计算机答题界面上直接作答。

主观题考试时间为上午9:00-下午13:00,共240分钟,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试题、答题要求和答题界面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默认使用计算机鼠标或键盘在计算机答题界面上直接作答。如果应试人员使用计算机考试确有困难的,也可在确认报名参加主观题考试时申请使用纸笔考试方式,但是试题、答题要求仍会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

参考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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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司法考试改革将引发哪些法律职业资格变化?-新华网. www.xinhuanet.com. [2018-02-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24). 
  2. ^ 司法考试2018年改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司法考试频道--中国教育在线. sifa.eol.cn. [2018-02-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2-16). 
  3. ^ 司法部关于征求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www.moj.gov.cn. [2018-02-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2-09). 
  4. ^ 《关于成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职前培训指导委员会)的批复》
  5. ^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8年4月28日司法部令第140号公布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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