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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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董事(日语:代表取締役/だいひょうとりしまりやく Daihyō torishimariyaku */?;韩语:대표이사/代表理事 Daepyo isa */?;英语:Representative Director)是指日本和韩国的股份有限公司(株式会社)制度中,具有代表、治理双重职能的特定董事。[1]
日语写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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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语原文 | 代表取締役 |
假名 | だいひょうとりしまりやく |
平文式罗马字 | Daihyō torishimariyaku |
代表理事 | |
谚文 | 대표이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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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字 | 代表理事 |
文观部式 | Daepyo isa |
马-赖式 | Daepyo eesa |
由来
编辑1899年(明治32年)制定《商法》时,仅明订董事各自代表公司[注 1],实际很多股东大会上当选的董事在他们之中协议选任社长出来,于是1911年(明治44年)修法强化董事和公司间的委任关系,得依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从董事中指定代表公司,即认可代表董事产生。二战日本投降后,1950年(昭和25年)驻日盟军总司令部(GHQ)主导下修法废止各自代表制,引进英美董事会组织及代表董事一职入法[2][3],并随2005年(平成17年)抽离的《会社法》规范之。社长本应公司负责人,但在普遍提拔心腹当董事的积习下[4],而有社长位居高层或被架空,由特定董事对外代表公司负起经营责任的情形。
影响
编辑大韩民国曾有日治时期缘故,沿用日式公司组织结构,同样《商法》(상법)亦明订“代表理事”(대표이사)一职[5]。中华民国《公司法》也参酌日本《商法》,例如在1929年制定之初纵使引进英美经理人设计,却规定选任特定董事代表公司[6],1946年全文修订仍规定董事长、一人或数人常务董事代表公司[7],若去除经理人相关条文,就会变成不折不扣的代表董事制度;后来修法改以董事长对外代表公司迄今。
共同代表董事
编辑日韩《商法》规定可由数名董事共同代表公司[注 2],目的防止代表权滥用而采相互牵制方法,但异于复数代表董事场合,不能混为一谈;共同代表董事登记、发挥机会相较不多,须经合意才可对外代表公司执行业务,不光缺乏机动性亦引发不少纠纷,因此还出现类推适用“表见代表董事”来保护交易安全的判例,实务上其存在必要性值得商榷。日本另立《会社法》时予以废止,避免交易过程中横生枝节[4][8]。
表见代表董事
编辑在日韩制度下代表董事不一定是社长也不限一人,取决于公司治理方针。[注 3]如有非代表董事或指定代表的正副会(社)长、其他董事代表公司,外人不察导致发生“表见代表”状况,公司应对善意第三人负起该行为责任[11]。[注 4]
注释
编辑- ^ 《民法》除另有规定外董事代表法人。日本后来《商法》删除董事代表公司条文,直到《会社法》又纳入且规定有代表董事或指定代表者不适用。
- ^ 日本:共同代表取締役,韩国:共同代表理事(공동대표이사)。
- ^ 例如Infinia曾有社长非代表董事[9],三菱商事则有数名代表董事[10]。由于海外并无相对职位,因此日韩对外常比拟CEO表示最高经营责任者,惟注意CEO是专业经理人采独任制,与代表董事性质不同。
- ^ 日本:表見代表取締役,韩国:表见代表理事(표현대표이사)。“表见代表”及《民法》“表见代理”虽皆经授与或默许让第三人产生信赖的外观,但两者有别。“表见代表”为同一法人主体,概括承受法律效果;“表见代理”乃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两个民事主体,代理人原属无权代理行为之法律效果归于被代理人。[11]至于第三人能否主张“表见代表(代理)”,端看事实程度而定。
参考资料
编辑引用
编辑- ^ 戴铭昇. 日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法制之研究―以2015年5月新公司法為基礎 (PDF). 集保双月刊 (台湾集中保管结算所). 2015-10-15, 222: 8–28 [2017-01-05].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7-01-05).
- ^ 小林俊明. 会社法における取締役会の運営(1). 専修法学論集 (専修大学). 2008-12, 104: 1–38 [2017-01-05]. ISSN 1881-8927.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7-06-20) (日语).
- ^ 《会社法》制定前《商法》版本。
- ^ 4.0 4.1 大冢英明. 日本公司法修改的历史与趋势——以公司机构为主线. 公司法评论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5-09, 2 (2). ISBN 978-7-80217-12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0-04) –通过中国法学网.
- ^ 2. 商法. 大韓民國法制五十年史 上. 法制處. 199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1-16) (韩语).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得依章程或股东会之决议,特定董事中之一人或数人代表公司。(民18年《公司法》)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得依章程由董事互推一人为董事长,一人或数人为常务董事,代表公司。(民35年《公司法》)
- ^ 「会社法制の現代化に関する要綱試案」に関する意見募集 (新闻稿). 法務省民事局参事官室. 2003-10-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0-04) (日语).
- ^ 会社概要. インフィニア株式会社.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9-25) (日语).
- ^ 役員紹介. 三菱商事. 2018-06-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07) (日语).
- ^ 11.0 11.1 林淳宏. 公司法交易安全的實踐:表見代表董事制度 (PDF). 德明学报 (德明财经科技大学). 2016-06, 40 (1): 1–16 [2017-01-05].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7-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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