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互助客栈/方针/存档/2012年7月

疑问,这要禁止吗?

类似== [[阔嘴鸟科]] [[:en:Eurylaimidae|Eurylaimidae]] ==这样。

主要可参看中国雀形目鸟类列表卍田卐JC1 2012年7月8日 (日) 07:46 (UTC)

这样呢?== [[阔嘴鸟科]] [[:species:Eurylaimidae|Eurylaimidae]] == Liangent留言 2012年7月8日 (日) 10:07 (UTC)
根据Wikipedia:投票/跨语言链接的处理方式,这样是禁止的吧(不影响贡献,但评选特色条目、优良条目和新条目时需先改为以上的用法)。--YFdyh000 2012年7月9日 (一) 03:05 (UTC)
所以可以以[提升质量或维基化)为名全删掉的吗?卍田卐JC1 2012年7月9日 (一) 05:26 (UTC)

BrockF5,你真狠!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是于2012年7月10日 (二) 14:00 (UTC)之前加入的。

维基名称空间里包含GFDL的条目似乎应该检查一下

比如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这里说“ 请留意,由于维基新闻采用创作共用2.5版发布内容,与GFDL并不兼容,因此除非事先征得原作者同意,不能复制或转移内容至维基新闻。”。但是维基百科现在是创作共用3.0和GFDL双授权,这段文字似乎应该也考虑CC3.0和CC2.5之间是否有兼容性。--Skyfiler留言2012年7月13日 (五) 17:14 (UTC)

缺sa元素。Liangent留言 2012年7月13日 (五) 17:47 (UTC)

艺人改了艺名即失去了之前的关注度?

偶然想看看林婉霞的条目,才发现一个多月前她改了艺名为林芊妤并被移动了条目名称,并于数天前被人以关注度不足为理由成功通过提除。诚然如果使用“林芊妤”一名寻找可靠来源,确实很难找到资料,但以其旧名“林婉霞”搜寻,便明显合乎Wikipedia:人物收录准则对非主要演员的最后一项要求——至少她于2009年曾经被媒体专题介绍。所以希望各位能够澄清一下,当艺人改了艺名后,是否代表之前的可靠来源或传体报道失效呢?--Tvbosco留言2012年7月12日 (四) 15:07 (UTC)

关于管理员BrockF5的滥权行为

刚才看了一下BrockF5的贡献,看到高清翡翠台古籍研究社系列等由注册用户和 IP用户参与编辑战的条目被全保护了,还有之前我去WP:PT举报的时候把4个所需半保护的题目全保护了,还封我7天(之后改为3天)?!真想罢免他!

欢迎回复。

今晚找错误去! (留言/贡献) 2012年7月10日 (二) 08:40 (UTC)

管理员BrockF5以“3rr+吵架”为理由将本人封禁,但本人并未参与任何3rr行为,所谓吵架完全是对某匿名用户对本人长辈多次人身攻击的回击,却遭到相同甚至更重的处罚(封禁对匿名用户毫无用处)。要求BrockF5承认封禁有误。

Gilgalad 2012年7月12日 (四) 05:55 (UTC)

恭录以上两段内容,以便讨论。反滥权协会 )2012年7月13日 (五) 03:57 (UTC)反滥权协会 (对话贡献) 在此主题之外很少或没有其他编辑

(*)提醒:阁下签名太过花俏,已实质干扰阅读,敬请回归四个“~”符号即可。--Kolyma留言2012年7月14日 (六) 08:25 (UTC)
(*)提醒:BrockF5已有多次存在争议行为,建议检讨其管理员地位。--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留言2012年7月14日 (六) 09:21 (UTC)
请管理员BrockF5及时回应!--Gilgalad 2012年7月16日 (一) 16:26 (UTC)

建议大量刷条目需经批准

创建之前先让大家看看有没有问题,避免到时候再来收拾。也可以避免过短的条目。个人感觉创建一类条目(创建方式相同)前需批准比较合理。--MakecatTalkDC10 2012年7月20日 (五) 13:18 (UTC)

同意,不过建议对“大量”划定明确的界限,比如50条以上需批准(具体多少条还需讨论)--Hans LiLi|Sn|ΔH2012年7月20日 (五) 14:02 (UTC)
其实enwp小条目也不少,我刚随机页面了一下,恰巧是这个条目。短不是问题,其实相对比较关心的应该是出错问题,回头浪费几倍的人力来收摊子就不值了。--铁铁的火大了留言2012年7月21日 (六) 08:57 (UTC)
那个机器人一开始创建的条目和我们的差不多,但后来就好多了:[1][2],这些条目弄过来最主要的障碍就是译名。--MakecatTalkDC10 2012年7月21日 (六) 11:04 (UTC)

百科编辑注意

维基百科人人都可编辑,但我发现其中有比较严重的问题影响条目质量。由于编辑者生活阅历,学历,个人习惯等原因,语法风格大相径庭。同一条目中甚至出现很多种不同的文字风格,甚至出现同一条目上下文自相矛盾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条目的可读性和可信性。希望能够引起大家注意。建议编辑者自己判断,如果是小修改,请不要破坏原文的文字风格。编辑时认真审定条目,杜绝自相矛盾事情的发生。巨浪-2的历史版本中。前文写巨浪2是东风31的海基版,后文又说巨浪2明显不是东风31的海基版,如此自我矛盾。独孤克业 (留言)

请注意使用正确的签名格式,不要用模板。--YFdyh000 2012年7月21日 (六) 08:30 (UTC)
  囧rz...:为什么是放在这……还有条目前后矛盾这又不是第一天的事了--KOKUYO留言2012年7月21日 (六) 08:32 (UTC)
您们这个签名格式是怎么弄出来的啊?我按照帮助上四个~出来就是这个样子啊。
(&)建议,如果先不会弄的话,可以在参数设置里把“您的昵称(签名时用)”清空,不勾选下面的“视为维基代码”。然后就可以用四个波浪线了。--铁铁的火大了留言2012年7月21日 (六) 08:45 (UTC)
明白啦。呵呵,我还欠学习。{{SUBST:反破坏工作小组申请|独孤克业}}留言2012年7月21日 (六) 08:50 (UTC)
这个签名有意思xD--铁铁的火大了留言2012年7月21日 (六) 08:52 (UTC)
申请没有结束,呵呵没办法啦{{SUBST:反破坏工作小组申请|独孤克业}}留言2012年7月21日 (六) 08:56 (UTC)
那么正规的百科全书要用什么样的文体和格式编写好呢???-- ──★──  2012年7月24日 (二) 03:55 (UTC)
第三人称写法、少用感性言语形容、不要自己发表评论、给一大堆学术资料、确保资料能够有好来源佐证……大概是这样吧。--KOKUYO留言2012年7月24日 (二) 07:02 (UTC)
其实只要多看一下其他正统的百科全书(例如大英)或图鉴类资料的写法,不难掌握百科全书的适当写作风格。--泅水大象讦谯☎ 2012年7月24日 (二) 07:44 (UTC)
应该把这个问题写到维百的条目里面并提醒大家注意,以免步入度娘百科的后尘。-- ──★──  2012年7月24日 (二) 08:20 (UTC)
明显很多编辑就没把这当百科……--铁铁的火大了留言2012年7月24日 (二) 13:02 (UTC)
  囧rz...-- ──★──  2012年7月25日 (三) 02:06 (UTC)
应该组织一个小组对现有的一些条目进行规范化,按照正统的百科全书或图鉴类资料的写法进行改善以提升条目的可读性和可信性。-- ──★──  2012年7月27日 (五) 13:04 (UTC)

人肉机器人一分钟刷50次编辑无需申请无王管

User:2011wp的编辑,另见Wikipedia:机器人。经批准的Bot账号还有“每分钟12次编辑”的限制,人肉机器人就好像“无王管”。--Mewaqua 2012年7月27日 (五) 10:38 (UTC)

我还是今天才知道你懂粤语。话说这货不是机器人帐号?--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留言2012年7月27日 (五) 11:32 (UTC)
同意Mewaqua的意见。--CHEM.is.TRY 2012年7月27日 (五) 11:34 (UTC)
还有一些可以用bot却用了flood的机器人.....话说我好像当过人肉机器人.....卍田卐JC1 2012年7月27日 (五) 12:42 (UTC)
{{subst:uw-bblock}}--123.151.31.144留言2012年7月27日 (五) 13:09 (UTC)
(+)同意Mewaqua,应该考虑要求该用户注册另一个账户并为该户口设置带bot权限的权限组(可以是bot,也可以是flood)-HW 动员令 2012年7月27日 (五) 13:16 (UTC)

优良条目和特色条目评选的理由

提议一

在优良条目和特色条目评选中,应依照当前社群共识对条目评价。如果条目的写法符合共识,违背此共识的理由就不能作为反对的理由。

如果有人对共识持有异议,应该在相关页面重启共识讨论,不应在GA、FA评选中表达。

理由:避免把GA、FA评选转化为继续对已有共识的讨论,偏离条目本身。另让编者的注意力集中在条目是否符合共识,不需考虑共识是否正确。

有一点不确定的是,多大的级别才是标准?如果是广泛讨论过的肯定合乎,但如果只是某个条目讨论页中少数几个编者达成的共识,可能就不合乎了?——王小朋友留言2012年7月28日 (六) 17:34 (UTC)

(-)反对。目前的共识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存在弊端,过分依赖投票、强推共识,导致“本来无所谓的东西”变成了“有共识限制的东西”,就是那个比喻,讨论切哪个手指头,殊不知不切也可以。第二,这一规定将强制要求各种不成文规定必须成文,成文过程中将造成标准的空窗期,在现有优良特色除名体制下将造成很大程度的泛滥,DYK更是不可逆转。第三,即使成文,查找起来也有困难,如果支持一方死缠烂打要求找出理由依据的共识,很可能出现无法找到的情况,大大提高投票门槛。此外,针对操作层面的共识,在强推投票之下,很可能没有解决与更广泛层面的共识的矛盾,那么任何有矛盾的位置,由于援引的共识不同,不论支持还是反对都变成了可以接受的理由。这一提议指向性太强,建议撤回。 --达师218372 2012年7月28日 (六) 17:59 (UTC)
第一,在进行那个手指的比喻时,殊不知阁下可以成为提出那个“每个手指都不切”的选项的用户。第二,此提议没有要求“强制要求各种不成文规定必须成文”,只要求将已成文的共识应用于两项投票(没有包括相对不严格的DYK),所以不存在空窗期。第三,我想可以分类建立索引列表,方便寻找共识。不知是否是写得不清楚,我的建议仅禁止了 使用违背共识的理由 进行反对,没有规定支持的理由,似乎没有“由于援引的共识不同,不论支持还是反对都变成了可以接受的理由”的问题。请仔细阅读建议:
如果条目的写法符合共识,违背此共识的理由就不能作为反对的理由。
只有当有人提出反对的理由违背共识时才不成立,似乎不存在“支持一方死缠烂打要求找出理由依据的共识”的问题。建议没有规定反对票“做事前找出法律依据,只允许做法律允许的事”(维基不是法律,只是个比喻),而是规定反对票“不允许做法律禁止的事”。--王小朋友留言2012年7月28日 (六) 18:13 (UTC)
请问你如何能保证共识面面俱到?请问为何单独对反对票多加限制而对支持票不与限制?乌拉跨氪 2012年7月28日 (六) 18:30 (UTC)
共识没有面面俱到。这样做虽然也不是万能的,但能减少很多麻烦。正在评选的优良条目的支持票的理由中,好像没有违背共识的理由。如果一样应用于支持票也没关系。--王小朋友留言2012年7月28日 (六) 18:56 (UTC)
如果不可面面俱到,那专门就特有投票单列出一个所谓共识的作用又有多少,恐怕也就只能解决你现在这个问题罢了。那是否应该同样制作一份“支持票合理理由共识”除此以外的支持票都无效?乌拉跨氪 2012年7月28日 (六) 19:07 (UTC)
您说“那是否应该同样制作一份‘支持票合理理由共识’除此以外的支持票都无效?”我实在不解。我的建议是要求共识之外的反对理由有效,违背已有共识的反对理由无效。
请阁下认真读这句话:
如果条目的写法符合共识,违背此共识的理由就不能作为反对的理由。
--王小朋友留言2012年7月28日 (六) 19:28 (UTC)
逻辑学上,真的逆否命题也为真。你的建议是要求共识以外的反对票有效,那么它的逆否命题应该就是共识以外的支持票无效吧。既然没有共识为何能够成为支持的理由?这种支持是不是就成为了投票者个人的观点?乌拉跨氪 2012年7月28日 (六) 19:38 (UTC)
共识以外的反对票有效这句话过分简化了,代表不了违背共识的反对票无效。具体来说,有效的反对票是共识没有反对和没有共识的意见。这句话的逆否命题是,如果一个反对票无效,那么它是有共识,并且共识反对的意见。--王小朋友留言2012年7月28日 (六) 20:04 (UTC)
这不是歧视反对票嘛。。--CHEM.is.TRY 2012年7月28日 (六) 19:11 (UTC)
怎么歧视了?--王小朋友留言2012年7月28日 (六) 19:28 (UTC)
是不是应该支持票也必须“符合共识”?必须找出相应的共识才能投支持票?噢对不起,WP:WIAFA本身就是共识,投支持票只要抄两句就肯定是“符合共识的”。投反对票就要和各种莫名其妙的共识相匹配。--达师218372 2012年7月29日 (日) 05:37 (UTC)
就像WP:VIP,如果你提出一条封禁理由,如果封禁理由与社群共识别抵触,别人可以提出说封禁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如果在管理员选举中,为说那个维基人有多好,则很少会有人会提出违反方针的观点。在封禁和管理员选举中,已经是这样,也没见阁下抱怨“投反对票就要和各种莫名其妙的共识相匹配”。另外一点,如果在某点社群没有有过共识,也是可以作为反对理由的,因此“投反对票就要和各种莫名其妙的共识相匹配”是不准确的,准确地说法是投反对票不能与各种共识相抵触。--王小朋友留言2012年7月29日 (日) 06:44 (UTC)
请参见cobrachen之前的言论。--CHEM.is.TRY 2012年7月29日 (日) 06:05 (UTC)
VIP投诉方有举证责任,或者说找方针的责任,而条目评选提名方没有举证责任。管理员投票更别说了,那是对人不对事的,“我看他不爽”都是合理的理由,更何况抵消比例是1:4。--达师218372 2012年7月29日 (日) 17:26 (UTC)
我的提议的意思是,反对票提出没有举证责任,而反对反对票者有举证责任。“我看他不爽”是合理理由?那么我认为,这个理由也应该建立共识/方针禁止。--王小朋友留言2012年7月29日 (日) 17:35 (UTC)
支持方没有举证责任,反对支持方无法举证。--达师218372 2012年7月29日 (日) 17:51 (UTC)

那么就制造矛盾好了,用这种方式违反共识1,反对票有效,用那种方式违反共识2,反对票也有效。 --达师218372 2012年7月29日 (日) 05:37 (UTC)

善意假定条目是符合的。--王小朋友留言2012年7月29日 (日) 18:27 (UTC)
什么意思?--王小朋友留言2012年7月29日 (日) 06:44 (UTC)
对人一次,你只知道一个劲找我的“措词问题”,却连我第一次发言都没有看懂。--达师218372 2012年7月29日 (日) 17:26 (UTC)
我觉得您和乌拉跨氪都没看懂那句话:“如果条目的写法符合共识,违背此共识的理由就不能作为反对的理由。”--王小朋友留言2012年7月29日 (日) 17:35 (UTC)
抱歉,现在条目的写法符合共识1,违反共识2,因为共识1和2矛盾。--达师218372 2012年7月29日 (日) 17:41 (UTC)
十分抱歉,我还是没看懂。--王小朋友留言2012年7月29日 (日) 18:24 (UTC)

提议二

GA/FA评选中,考虑的因素应针对条目本身,不应考虑条目编者是谁。

理由:避免逻辑谬误中的人身攻击的谬误。--王小朋友留言2012年7月28日 (六) 17:34 (UTC)

(!)意见,连一个类型的条目怎样写都没有共识,所以还是维持现状吧。--铁铁的火大了留言2012年7月29日 (日) 07:07 (UTC)

问:维基百科是不是性别歧视的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