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水利法是1068年宋神宗在位期间由王安石主持新变法工作中的一项法令。
此法令规定各地兴修水利工程,用工的材料由当地居民照每户等高下分派。只要是靠民力不能兴修的,其不足部分可向政府贷款,取息一分,如一州一县不能胜任的,可联合若干州县共同负责。
此法令在颁布之后的七年内,《宋会要辑稿》记载,全国兴修水利工程17093处,收益民田达36177888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