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非美國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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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維基百科更加偏好收錄世界各地皆為自由使用的內容,但美國境內為自由特許的作品也可以接受,即使這些作品在其他一些國家/地區受到著作權保護;例如美國聯邦政府的作品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因而可以廣泛用於維基百科,但在美國以外可能並非屬於公有領域。

判定首次於美國境外發表作品的著作權狀態並不容易。要確定一部作品在來源國(至少有192種不同的著作權政策)的著作權狀態時,通常要知道作者的死亡日期;而要判定該作品在美國的著作權狀態,通常需要知道發表歷程和在1996年1月1日時(而不是在上載日期)來源國的著作權狀態。

接下來我們將會解釋美國著作權法如何影響美國以外製作的「作品」(圖像、文字、錄音等)。維基百科不提供有關美國著作權法的法律建議,更遑論其他全球約190個國家和地區的著作權法律。貢獻者有責任確定他們希望貢獻的內容在美國沒有著作權限制,並提供儘可能多的著作權資訊,以便用戶可以自行判斷他們是否可以在美國境外重複使用我們的材料。用戶有責任確保他們使用的維基百科材料,在其使用的國家/地區屬於合法。

本頁不適用在美國首次發表的作品

一般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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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件作品在美國能夠進入公有領域,但在其來源國則可能仍在著作權保護之下:舉例,有一篇愛因斯坦描述特殊相對論的期刊文章,1905年於德國首次發表。任何在1923年以前於來源國發表的作品,在美國會進入公有領域,但在德國則是於2025年12月31日才進入公有領域(德國規定著作權期限為作者過世後70年)[1]

某件作品在來源國進入公有領域,但在美國卻仍在著作權保護之下;1926年1月1日─1953年12月31日期間過世的英國、法國或德國作者,他們於1922年後發表且仍然世期的任何作品,皆屬於這個情形。作者過世後70年期限的著作權(歐洲聯盟國家皆適用)已經過期,但在美國的著作權卻會因為國會法案而回溯至1996年1月1日,期限會被延長到2018年12月31日(發表後95年的年底)。

首次發表於美國以外的作品,可能會因為回溯性著作權政策,或是發表時間的延續政策,而受到美國著作權保護。是否符合回溯性著作權為檢驗非美國著作權的第一個步驟,這也可以判定大部分當代作品的著作權狀態。

回溯性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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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大部分的非美國著作權會受到1994年《烏拉圭回合協定法案[2]與其衍生《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的著作權保護[3][4]。這就是所謂的「回溯性著作權」,即使部分作品先前從未在美國受到著作權保護。這些依此標準衡量的國家包含了(實際上)以下兩者情形之一:

回溯性著作權會單獨受到美國著作權法例的控制:美國不需要完全對應上述條約的要求。回溯著作權屬於自動生效,不需要任何登記程式[6]

5個問題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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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問題的答案有助於判斷其著作權狀態,按順序回答以下問題將使結論更加充分。

  1. 該作品來源國是否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或是《伯恩公約》簽署國?(參見以下表格
  2. 該作品是否可以在美國受著作權保護?建造於1990年12月1日以前的建築作品(例如大樓)在美國不受著作權保護[7],服裝設計(即使在法國受到著作權保護)在美國也不受著作權保護。
    • 是:至問題3。
    • 否:該作品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但可能在其來源國或是其他國家仍然受著作權保護。
  3. 該作品是否在1929年1月1日或之後發表?
    • 是:至問題4。
    • 否:該作品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但可能在其來源國或是其他國家仍然受著作權保護。
  4. 該作品是否在其來源國發表後30日內,在美國境內再次發表?
    • 是:該作品不符合著作權回溯規定。[8]請參見美國作品規則以判斷其是否已在美國進入公有領域。
    • 否:至問題5。
  5. 作品是否在來源國的回溯日期時著作權已過期?(參見以下表格
    • 是:該作品在美國可能屬於公有領域,但參見延續性著作權
    • 否:該作品在美國有著作權保護,並至少持續至2025年後才能失效。有限的例外參見戰時著作權

來源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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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的來源國是指作品首次發表的國家。如果該作品首次同時在多個國家發表,則定義為「與該作品最有明顯聯繫的國家」[9]

回溯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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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或是該日簽署《伯恩公約》的國家,回溯日期為1996年1月1日。否則,則為該國最早實施著作權回溯的日期[10]

來源國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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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個作品在來源國已過著作權保護期限而進入公有領域,則美國著作權將被回溯[11]。由上述措辭推斷,如果這個作品在來源國從來沒有受過著作權保護,則會出現著作權可能回溯的情形發生(例如受到美國著作權保護但在當時並沒有在來源國發表的作品)。

戰時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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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任何一個回溯性著作權曾由「某個與其相關的政府或機構」持有,此類「曾由外國財產保管處英語Office of Alien Property Custodian擁有或管理」的著作權將不會被回溯[12]。因此《我的奮鬥》的美國著作權不會被回溯,因為該作品為巴伐利亞政府所有。然而也有數個限制而有例外。

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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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數量的德國作品表明,圖片或圖像作品的著作權仍然屬於作者所有,即使這些作品被拿來作為官方使用[13]。所有這些德國著作權會在回溯日期之前自動延長為作者過世後70年[14],也因此美國著作權會被回溯[15]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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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6年5月10日,美國總統宣佈日美著作權關連的政策已經被廢除[16]。任何在1956年4月28日廢除和重建著作權關連後所產生的作品,對於美國著作權來說不適用當時的關聯政策,這些著作權也不會被外國財產保管處持有而會被回溯。

回溯性著作權的持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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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溯性著作權的持續時間為「該作品所擁有著作權期限的剩餘時間,但如果此作品從來沒有進入公有領域,則由美國授與」[17]:1923─1977年發表的作品為發表後95年,而1978年後發表的作品則為作者過世後70年[18]

作品在回溯日期後首次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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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作品會自動受到美國著作權保護,期限為作者終身加上死後70年。

非回溯性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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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尚未適用回溯性著作權的國家,在使用於維基百科時,主要標準就是來源國的著作權狀況。這些國家可分為以下3類:

  • 老撾與土庫曼,這2個國家簽署了《世界著作權公約》;
  • 與美國沒有任何著作權關連的國家;
  • 美國著作權局之間狀態「不明」的國家(包含所有前殖民地)。

3個問題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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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作品是否在來源國仍然有著作權?
    • 是:該作品只能以合理使用方式存在於維基百科。
  2. 作品是否在1964年1月1日或之後於老撾首次發表,或是在1973年5月27日或之後於土庫曼首次發表?
    • 是:該作品在美國有著作權保護,並持續至至少2060年才能失效。無論有沒有在過去或現在進行過著作權處理或是著作權標記,皆屬此規範。
  3. 作品是否於1955年9月16日─1963年12月31日,於老撾首次發表?
    • 是:該作品在美國有著作權保護,並且將於第一個28年期滿後提供更新著作權。維基百科會假設這些作品會自動更新,除非有相反證據。
    • 否:該作品屬於公有領域。

延續性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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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少部分例子,對於回溯性著作權測試的實務顯示,當事實上從發表時間開始,有一個延續性的美國著作權的時候,這些作品在美國會進入公有領域。在以下狀況,這種情形會發生:

  1. 其他國家與美國之間有長期存在的著作權關連;與
  2. 在其他國家的最短著作權期限,短於1923─回溯日期之間(實際上為72年以下,也就是2006年8月)。

例如:於1943年過世的加拿大攝影師所攝影的相片,因於加拿大發表超過50年而進入公有領域。因此依照《烏拉圭回合協定法案》,因於1996年1月1日當時已經超過保護期限,著作權不會回溯。然而,如果這些相片發表於1924年1月1日以後,會因為當時的總統宣告,而被登記著作權:如果這些相片的美國著作權在規定時間進行更新,則美國著作權會仍然存在,期限為首次發表起95年(2020年1月1日或更早)。一些由攝影師尤瑟夫·卡希(於2002年過世)攝影的作品被相信就是一個例子。

這些著作權的相關美國法律為《1909年著作權法》[19]第9(b)節,這節條文特許美國總統給予非美國公民同美國公民,有權持有他們作品的美國著作權。該節明確提供給「首次在海外發表的作品」。而此條文也暗示提供了總統命令的回溯效力,雖然沒有從美國著作權局來的跡象顯示[20],任何命令與維基百科有實質相關的回溯效力。

3個問題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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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診斷之前,請先使用回溯性著作權

  1. 你是否有任何證據(例如作者遺產代理人的信件)表明這件作品不受美國著作權保護?
    • 是:該作品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如果之後要進行請求著作權許可時,請提供證據。
  2. 該來源國是否在1929年1月1日時,與美國有著作權關連?
    • 是:該作品應該被假定受到美國著作權保護。使用於維基百科時,應該只能以合理使用方式存在。
  3. 作品是否在1929年1月1日或之後,但在來源國與美國著作權關連生效日之前發表?
    • 是:該作品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
    • 否:該作品應該被假定受到美國著作權保護。使用於維基百科時,應該只能以合理使用方式存在。

在1929年1月1日與美國有著作權關連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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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奧地利、比利時、玻利維亞*、巴西*、加拿大、智利、中國(包含臺灣)、哥斯達黎加、古巴、丹麥、多米尼加共和國*、厄瓜多爾*、薩爾瓦多、法國、德國、危地馬拉*、海地*、洪都拉斯*、匈牙利、意大利、日本、盧森堡、墨西哥、荷蘭、紐西蘭、尼加拉瓜*、挪威、巴拿馬*、巴拉圭*、祕魯*、葡萄牙、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泰國、英國、烏拉圭*。

國家打上星號(*)者,為因簽署《布宜諾斯艾利斯公約》而有關連的國家。薩爾瓦多為簽署《墨西哥城協定》而產生關連。日本參見戰時著作權、中國大陸和臺灣參見中國著作權。墨西哥與危地馬拉於1929年1月1日,與美國產生著作權關連,但這些問題與此處無關,因為兩國著作權期限分別為100年及75年,並因此兩國所有著作權狀態皆根據URAA,而於1996年1月1日回溯為適當的美國期限。儘管取名為《布宜諾斯艾利斯協定》,阿根廷直到1950年4月19日才加入。

1929年後有著作權關連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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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撾,1955年9月16日因簽署《世界著作權公約》生效:老撾著作權目前不受回溯性著作權影響(到2006年8月止)。

中國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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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皆適用著作權回溯的規定,其回溯日期分別為1996年1月1日與2002年1月。此前美國與清朝政府於1904年1月13日簽訂雙邊條約(《通商行船續約》)而產生著作權關連。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條約的約束力,但中華民國承認其約束力[21]。已在回溯日期當時已過中國著作權保護期限而不予回溯的早期作品,可依據該條約在其發表日期時授予美國著作權並得到保護,因而不受回溯條款影響。

未發表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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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未發表作品,無論在任何來源國,皆受到美國著作權法規的保護,期限為作者死後70年[22]

各國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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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美國不存在著作權關係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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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美國著作權局循環參照文件38a,截止2021年1月,厄立特里亞埃塞俄比亞伊朗伊拉克與美國並無任何領域的著作權關係。

  • 原發表於上述國家之作品是故不受美國著作權法保護,無論本地著作權法律之規定。參見參照檔案之17 U.S.C. § 104(b)。
  • 未發表作品,無論來源國或作品作者為何,在其未發表存續之情形下皆受著作權保護。參見17 U.S.C. § 104(a)。

然而維基百科方針長期尊重其他國家著作權法律,即便上述國家官方層面並無與美國著作權關係。實際意味需取決於具體情況,唯需謹記目標是將相關國家的作品自由貢獻至維基百科上。[1]

回溯日期與保護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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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 回溯日期 保護期限
[加框為URAA日期]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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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相片發表後50年
畫作發表後50年
視聽媒體發表後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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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爾及利亞 1998年4月19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相片創作後50年
作者過世後25年(1972年前逝世者)
發表後10年(1987年前拍攝相片)
發表後25年(1972年前錄製電影)
[1987年或以後拍攝相片發表後50年](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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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作品創作後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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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過世後50年(影視作品)
發表後50年(屬於機構的匿名作品)
作者過世後70年(其他任何作品)
[作者過世後50年](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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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英語Copyright law of Australia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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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片創作後50年(1955年以前創作)
1968年著作權法案第3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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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作後20年(1932年以前創作,並未曾發表之相片)(g)
聯邦法修正案,關於修改著作權法和著作權法修正案1980(著作權法修正案1996)第60~61章,聯邦文學與藝術作品的著作權與鄰接權法(著作權法)
聯邦法修正案,關於修改著作權法(著作權法修正案1972)第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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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塞俄比亞 無†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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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地馬拉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5年 Decreto No. 33-98第43條[失效連結],在Decreto No. 56-2000第13條中修訂
畿內亞 1996年1月1日 TRIPS、世界著作權條約
畿內亞比紹 1996年1月1日 伯恩公約、TRIPS
圭亞那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1956年著作權法,延伸自1966年第79號著作權(英屬圭亞那)法令(v)
海地 1996年1月11日* 伯恩公約、TRIPS 1968年1月9日有關文學、科學及藝術作品著作權的法令
洪都拉斯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5年
香港(e)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攝影作品創作後50年
第528章《版權條例》第17條
匈牙利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0年
[1944年以前逝世作者過世後50年](u)
1999年第76號法案第31條[失效連結]
[ 1969年第3號法案,上次修訂於1994年第72號法案第15條[失效連結]]
冰島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0年 [作者過世後50年] 第73/1972號法案,修訂於第4號法案、第145/1996號法案第43條[失效連結]
印度英語Copyright law of India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60年
相片發表後60年
作者過世後50年(1941年以前過世者)
發表後50年(1941年前的相片)
創作後50年(1908年前的相片)(t)
1957年著作權法案第22節
1957年著作權法第25節
印尼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50年;電影發表後50年;相片發表後50年
[作者過世後50年;電影發表後50年;相片發表後25年]
2002年第19號法律第29~31條
[ 1982年4月12日第6號法,關於著作權,經1987年9月19日第7號法修改第27條]
伊朗 無† 作者過世後30年(1980年8月22日之前過世者);作者過世後50年;
相片與電影發表後30年
1970年1月12日著作權法第12與16條
伊拉克 無† 作者過世後50年 同盟臨時管理機構第2004/83號令第2(11)節
愛爾蘭英語Copyright law of Ireland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0年 著作權和鄰接權法(2000年第28號)第24節
以色利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0年
錄音作品創作後50年
[作者過世後50年
相片創作後50年]
2007年以來的著作權法令(2008年5月25日起對所有作品生效)
[ 1911年著作權法案第3條]
意大利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0年
簡易相片創作後20年
[作者過世後50年
電影發表後50年
相片創作後50年
簡易相片創作後20年
+戰時著作權延長]
1941年4月22日第633號法律第25與92條[失效連結],於2001年修訂(2003年更新
[ 1941年4月22日第633號法律,於1994年11月16日修訂第25、32、32支線與92條[失效連結]
Decreto legislativo luogotenenziale n. 440,1945年7月20日(對於1945年8月16日之前發表,且當日仍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延長6年期限)]
牙買加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1993年著作權法第10節[失效連結]
日本 1996年1月1日*(f) 作者過世後70年(f) 著作權法 昭和四十五年法律第四十八號 平成三十年法律第三十號 改正第五十一條
約旦英語Copyright law of Jordan 1999年7月28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1992年第22號法律第30條[失效連結],有修訂
哈薩克 1999年4月12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1996年著作權與鄰接權法第28條
肯雅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相片發表後50年
2001年著作權法第23(2)節
[ Derecho de autor (Cap. 130),1991年決議第4與第6條[失效連結]]
基里巴斯 2018年1月2日[2] 作者過世後50年(v) 1956年著作權法
著作權條例,第16號令
朝鮮 2003年4月28日 伯恩公約
韓國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作者過世後30年(1957年以前過世者)(s)
1989年12月30日著作權法案第36條[失效連結]
科威特 1996年1月1日 TRIPS 1999年第64號有關知識產權權利的法令
吉爾吉斯 1998年12月20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1997年12月16日著作權及相關權利法第27條[失效連結]
老撾 2012年3月14日 未知
拉脫維亞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0年
[作者過世後50年]
2000年4月6日著作權法第36條
1993年5月11日著作權與鄰接權法第28條
黎巴嫩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發表後50年(1949年以前發表的相片)(A)
Loi sur la protection de la propriété littéraire et artistique (no. 75 du 3 avril 1999)第49條[失效連結]
1924年1月17日第2385號法律第153條
萊索托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1989年著作權條例第13號第13節
[1956年著作權法](v)
利比亞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25年,但至少是50年
(1968年規定,已過時)
1984年第7號法律,已作修訂,基於1968年第9號法律
列支敦士登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0年
[作者過世後50年]
1999年5月19日法律第32條[失效連結]
[ 1928年10月26日法律第36條][失效連結]
立陶宛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0年
[作者過世後50年]
第IX-1355號法律(2003)第34條
[民法典第536條,在第I-459號法律(1994)中修改]
盧森堡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0年
[作者過世後50年]
2001年4月18日法律第9條[失效連結]
[1972年3月29日法律第2條]
澳門(e)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攝影作品創作後50年
1999年8月16日第43/99/M號法令第21條
馬達加斯加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0年 Loi no. 94-036 portant sur la propriété littéraire et artistique第52條
馬拉維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1989年著作權法第13節
馬來西亞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1987年著作權法第17節[失效連結]
馬爾代夫 1996年1月1日 TRIPS
馬利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Loi No. 8426/AN-RM第90條
馬耳他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0年 2000年著作權法案第4(2)節[失效連結]
毛里塔尼亞 1996年1月1日 伯恩公約、TRIPS
毛里裘斯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1997年著作權法案第12節[失效連結]
墨西哥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100年
作者過世後30年(1952年以前過世者)
發表後3年(1928年至1948年1月13日期間發表,並未註冊)
Ley Federal del Derecho de Autor (1996)第29條(自2003年起,作者過世後保護期限由75年修改為100年)
密克羅尼西亞 2003年10月7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 113,密克羅尼西亞聯邦法典第35章
摩爾多瓦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0年
[作者過世後50年]
2010年2月7日第39號法律第23條
[ 1994年11月23日第293-XIII號法律第17條]
摩納哥 1996年1月1日 世界著作權條約
蒙古國 1997年1月29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1993年著作權法第17條[失效連結]
黑山(h)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0年 著作權及相關權利法第100條
摩洛哥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Loi no. 2-00 relative aux droits d』auteur et droits voisins第25條[失效連結]
莫桑比克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0年
[作者過世後50年]
第4/2001號法律第22條[失效連結]
[葡萄牙著作權法,1966年4月27日第46980號法令
(根據12月7日第679/71號法令於莫桑比克實施)]
緬甸 1996年1月1日 TRIPS
納米比亞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相片發表後50年
1978年第98號著作權法案第3節,修訂自1984年第52號法案第3節、1992年第125號法案第3節及1997年第38號法案第52節
瑙魯 無‡ 未知
尼泊爾 2004年4月23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Pustun Pradhan(2004)。「尼泊爾的新著作權法:一些迴響」,UNESCO電子著作權通告板,2004年1月~3月
荷蘭英語Copyright law of the Netherlands(i)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0年
  • 作者過世後50年
  • 作者過世後50年
  • 作者過世後50年
  • 作者過世後50年
1912年著作權法第37條[失效連結],根據1995年12月21日法案修訂
紐西蘭英語Copyright law of New Zealand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電腦作品創作後50年
1994年著作權法案第22節[失效連結]
2008年著作權(新技術)修正法案英語Copyright (New Technologies) Amendment Act 2008
尼加拉瓜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0年 Ley de Derecho de Autor y Derechos Conexos (No. 312)第27條[失效連結]
尼日爾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Ordonnance no. 93-027 du 30 mars 1993第22條
尼日利亞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0年
相片發表後50年
2004年著作權法(第28號法案)目錄一,C28-30
北馬其頓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0年 第47/96號著作權及相關權利法第44條,有作修訂
挪威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0年 1961年5月12日第2號法案第40節[失效連結]
阿曼英語Copyright law of Oman 1999年7月14日 作者過世後70年
A/V作品發表後95年
[作者過世後50年
相片或電影發表後25年]
第65/2008號皇家法令,關於公佈著作權和鄰接權保護法第26~30條(另請見
[ 第47/1996號法令第7~8條
第37/2000號皇家法令,關於公佈著作權和鄰接權保護法第7條]
巴基斯坦英語Copyright law of Pakistan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相片、音樂和電影作品發表後50年
1962年著作權條例,於2000年修訂第3條
帕勞 無‡ 作者過世後50年 帕勞共和國2003年著作權法案第16章
巴拿馬 1996年6月8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Ley No. 15 de 8 de agosto de 1994第42條[失效連結]
巴布亞新畿內亞 1996年6月9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2000年著作權和鄰接權法案第17節
巴拉圭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0年 Ley No. 1328/98 de Derecho de Autor y Derechos Conexos第47條[失效連結]
秘魯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0年 Decreto legislativo 822 del 23 de abril de 1996第52條
菲律賓英語Copyright law of the Philippines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相片發表後50年
知識產權法第213節
波蘭英語Copyright law of Poland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0年
[作者過世後50年](w)
1994年2月4日法案,於2004年4月1日著作權法中修訂第36條
[ 1994年2月4日著作權和鄰接權法第36條[失效連結]]
葡萄牙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0年
[作者過世後50年]
著作權與鄰接權法典第31條,上次修訂於2008年4月1日第16/2008號法律
卡塔爾 1996年1月13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2002年第7號法律第15節[失效連結]
羅馬尼亞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0年
作者過世後50年(1946年以前過世者)(r)
1996年3月14日第8號法律第27條[失效連結]
俄羅斯俄語Авторское право в России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0或74年(前者為一般情況,後者則適用於在衛國戰爭期間製作,或其作者參與過衛國戰爭的作品)
[作者過世後50或54年,條件同上]
2008年民法典第1281條,以及第231-FL號法律第6條俄語Авторское право в России2006年第230-FZ號法律2006年第231-FZ號法律
[根據1993年第5351-1號法律俄語Авторское право в России第27條 [24]於URAA日期有效]
盧旺達 1996年1月1日 伯恩公約、TRIPS
聖基茨和尼維斯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2000年第8號著作權法案
[1919年著作權法案第366章,於1956年修訂](v)
聖盧西亞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1995年著作權法案第10節[失效連結]
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5年 2003年著作權法案第8節
薩摩亞 2006年7月21日 作者過世後75年 1998年著作權法案,於2008年修訂第16節
聖馬力諾 未知
聖多美和普林西比 2016年6月14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著作權法(由1966年4月27日第46980號法令批准)第25條,1972年生效
沙地阿拉伯 2004年8月2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2003年8月30日第M/41號王國法令
塞內加爾 1996年1月1日 伯恩公約、TRIPS
塞爾維亞(j)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0年 著作權及相關權利法第100條
塞舌爾 2015年4月26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發表後50年(視聽作品)
創作後25年(應用藝術)
作者過世後25年(1989年以前逝世者)
相片發表後25年(1989年以前發表)
2014年著作權法案(2014年第5號法案)第19節
著作權法案,1991年修訂版第9節
新加坡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0年 新加坡知識產權局
斯洛伐克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0年 § 18,第383/1997號法案[失效連結]
斯洛文尼亞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0年 1995年3月30日著作權及相關權利法案,上次修訂於2006年12月第59條
所羅門群島 1996年7月26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著作權法案(第138號法律)第3節
索馬里 無‡ 作者過世後30年 1977年第66號法律第24條
南非 1996年1月1日*(k) 作者過世後50年 1978年著作權法第3(2)節[失效連結]
西班牙英語Copyright law of Spain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0年
作者過世後80年(如果藝術家於1987年12月7日前過世)(p)
[25]第23條
斯里蘭卡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0年
視聽作品發表後70年
應用藝術創作後25年
作者過世後50年(1953年以前逝世者)
電影發表後50年(1953年以前發表)
相片發表後25年(1978年以前發表)
2003年第36號知識產權法案第13節;另請見
[ 知識產權法典,1979年第52號(最新由1980年第30號法,1983年第2號法,1990年第17號法,1997年第13號法和2000年第40號法修改)第19節(另請見)]
蘇丹 2000年12月28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相片發表後25年
1996年著作權和鄰接權保護法案第13節[失效連結]
蘇里南 1996年1月1日 伯恩公約、TRIPS (荷蘭文) WET van 22 maart 1913, houdende nieuwe regeling van het auteursrecht (G.B. 1913 no. 15), gelijk zij luidt na de daarin aangebrachte wijzigingen bij G.B. 1915 no. 78, G.B. 1946 no. 2, G.B. 1946 no. 77, G.B. 1959 no. 76, S.B. 1980 no. 116, S.B. 1981 no. 23.
瑞典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0年 第1960:729法案第43條[失效連結],於第1995:1273法案中修訂
瑞士英語Copyright law of Switzerland 1996年1月1日*(a) 作者過世後70年
作者過世後50年(1943年以前過世者)(q)
Urheberrechtsgesetz 1993
Urheberrechtsgesetz 1922
敘利亞 2004年6月11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第12/2001號法律第22~23條
臺灣(中華臺北) 2002年1月1日*(c) TRIPS
塔吉克英語Copyright law of Tajikistan 2000年3月9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1998年11月13日第726號法律,於2003年8月1日第27號法律中修訂第17條
坦桑尼亞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1999年著作權和鄰接權法案第14節
泰國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佛歷2537年(1994年)著作權法案第19節[失效連結]
東帝汶 1996年1月1日(l) 作者過世後50年 2002年第19號法律第29條
多哥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Loi no. 91-12 portant protection du droit d'auteur, du folklore et des droits voisins第36條
湯加 2001年6月14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著作權法(第121號法案)第13節
千里達及多巴哥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1997年著作權法第19節[失效連結]
突尼西亞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Loi no. 94-36第18條[失效連結]
土耳其英語Copyright law of Turkey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0年 1951年12月5日第5846號法律第27條[失效連結]
土庫曼 2016年5月29日(m) 作者過世後50年 土庫曼2012年1月10日法,關於著作權和鄰接權第23條
土庫曼民法(第4部分)第1094條
圖瓦盧 2017年6月2日 作者過世後50年(v) 1956年著作權法
著作權條例(1973年第60號法案)
烏干達 1996年1月1日 TRIPS
烏克蘭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0年
[作者過世後50年]
2001年著作權及相關權利法第28條
 
阿拉伯聯合酋長國 1996年4月10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作者過世後25年;相片發表後10年]
2002年第7號聯邦法律第20節[失效連結]
[ 1992年第40號聯邦法律:有關保護知識產權與著作權第20條]
英國英語Copyright law of the United Kingdom 1996年1月1日*(a)(n) 作者過世後70年
錄音作品發表後50年
1988年著作權、設計與專利法第12節,在1995年著作權期限及執行條例權利中修訂
烏拉圭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1937年12月17日第9739號著作權法第14條
烏茲別克 2005年4月19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1996年8月30日第272-I號法律第38條[失效連結]
瓦努阿圖 2012年8月24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著作權和鄰接權法,2000年第42號第19條,2011年2月8日生效
梵蒂岡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0年 N. XII. Legge sil diritto di autore
委內瑞拉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60年
視聽作品、相片、廣播、彙編及匿名作品發表後60年
Ley sobre el Dercho de Autor as modified by the Decreto del 14 de agosto de 1993第25條[失效連結]
越南 1998年12月23日(o) 發表後75年或創作後100年(以較短期限者為準)
相片、影視作品、應用藝術及匿名作品
除此之外均為作者過世後50年
(2005年11月)
2009年修正案
也門 2008年4月14日 作者過世後30年
影視作品創作後25年
相片創作後10年
新聞電視創作後3年
新聞廣播創作後2年
قرار جمهوري بالقانون رقم (19) لسنة 1994مGoogle翻譯)第三方翻譯
贊比亞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1994年著作權及履約權法案第12節
津巴布韋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1967年前的相片創作後50年
其他相片發表後50年
著作權法案(第26:1章)(1966)第5節[失效連結]

本表註解和參考資料

編輯

回溯日期資訊從美國著作權局巡迴法案38a取得,於2005年1月修正,並與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資料交叉確認及更新,於2005年12月11日修正,以及於2006年5月30日,依伯恩公約簽署國列表英語List of parties to international copyright agreements修正(參照日期,事實上依據文獻記載,薩摩亞的加入日期為2006年7月21日)。為方便起見,對於著作權回溯日期以後的獨立國家,仍舊參照獨立前國家之回溯日期(黑山、東帝汶)。保護條款則參照自多個來源,包含WIPOUNESCO賓夕法尼亞大學(參見外部連結)。如果某個國家並無進一步可用資訊的話,大概的最短著作權期限指示可從下記獲得:

  • 伯恩公約參與國:除相片外至少作者過世後50年。
  • 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至少作者過世後50年。
  • 歐洲聯盟候選成員國:在加入前必須至少作者過世後70年。

作者過世後:作者一生至過世年起之特定年限
發表後:作品發表年起之特定年限
創作後:作者創作年起之特定年限

*可能存在延續美國著作權的國家。
†WTO觀察員國,需要自成為觀察員國之年起啟動5年的加入成員國談判。這些國家未來加入WTO時將符合著作權回溯,或比此更早的情況是若其選擇預先簽署伯恩公約或WTO著作權條約的話。
^(a) 根據1891年追索權法案的權利,美國和如下國家的雙邊著作權關係由1891年7月1日總統命令3號(27 Stat. 981)建立:比利時、法國、瑞士和英國。
^(b) 美國和加拿大的雙邊著作權關係從1924年1月1日起生效。
^(c) 美國和中國的雙邊著作權關係自1904年1月13日條約生效起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條約效力,但中華民國(臺灣)持續承認其效力。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著作權關係,由1992年3月17日的總統命令建立,基於17 104(b)(5)的權利,並依據1988年伯恩公約執行法案(發行特許第100-568號,102 Stat. 2853)。參見上方中國著作權
^(d)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是東德德意志帝國的繼承國。
^(e) 根據國際著作權和貿易法,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各自的著作權狀態,與中國其他地區有區別。
^(f) 美國和日本與1906年5月10日建立的雙邊著作權關係被美國著作權局廢止,並被日本1956年4月28日加入日內瓦世界著作權公約的宣誓取代。[15]根據與日本的合約第7條,廢除的發生是因為美國並未包含在繼續生效條約列表中的著作權公告,該條約與1952年4月28日生效。同一條約的第12條包含4年臨時著作權協定,由另一個禮賓信件澄清,這使得美日互相給予對方國作品的國家公民地位。這個協定應用了包含在舊有雙邊著作權條約中的作品回溯。日本指定了其批准世界著作權公約的時間,因此該協定於臨時協定期滿之日起生效,即1956年4月28日,因此兩國間的著作權關係從未失效。此後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依據UCC,而不是早期協定繼續享有著作權保護。[16]部分二戰期間的政府作品可能不受美國著作權回溯;參見#戰時著作權
^(g) 1936年奧地利著作權法規定相片自其發表之日起20年內,或是在未發表的情況下,自創作之日起20年內受著作權保護。1953年著作權法提供了攝影作品和簡單相片的區別,因此攝影作品不受藝術作品自作者過世後50年的規定影響,但另外規定1953年之前已經進入公有領域,並不被認為是攝影作品的相片不會再次受著作權保護。1972年著作權法將藝術作品的期限延長為作者過世後70年,但同樣不會追溯。1996年奧地利著作權法根據歐盟指示回溯了所有作品為作者過世後70年,但該法律是在URAA日期之後生效的,所以基於相片的舊條款與1月1日仍然生效,意味着1932年以前的相片在美國不受著作權回溯影響,即便此後很快在奧地利受到回溯。
^(h) 黑山被認為繼承塞爾維亞和黑山的著作權義務。(參見註釋(j)
^(i) 包含阿魯巴庫拉索荷屬聖馬丁荷蘭加勒比區:雖然荷蘭參與伯恩公約的行為只適用於歐洲境內的王國領土,但WTO成員國包括海外屬地。
^(j) 塞爾維亞被認為是塞爾維亞和黑山的繼承國,而它也是國際著作權條約中南斯拉夫的繼承國,尤其是伯恩公約,這於1930年6月17日生效。
^(k) 美國和南非的雙邊著作權關係於1924年7月1日生效。
^(l) 東帝汶被認為維持其屬於印度尼西亞時期的著作權狀態,其為伯恩公約的簽署國。
^(m) 土庫曼已確認其作為蘇聯義務繼承國狀態,根據日內瓦世界著作權公約,與1973年5月27日生效,與美國的雙邊協定於1993年10月25日生效。
^(n) 英國加入伯恩公約的宣誓延伸用於萌島,於1996年3月18日生效。
^(o) 越南著作權回溯是基於1998年12月23日總統命令7161號[63聯邦註冊號71571(1998)]發生的,早於越南2004年10月26日簽署伯恩公約。
^(p) 西班牙在1879至1987年間存在作者過世後80年的著作權期限(參見1879年西班牙著作權法)。[26][失效連結]將其減少為60年,但已經行政總裁期限的作品依舊有效。[27][失效連結]執行了[28]歐盟指令93/98/EEC,將期限再延長為70年,但長期限作品仍然再次有效。
^(q) 瑞士直到1993年具有作者過世後50年期限,並且1993年延長為70年的決定並未回溯已經過期的著作權,意味着1943年以前逝世的瑞士創作者作品的著作權並未在美國回溯,因為這些作品已經在回溯日當天過期。
^(r) 羅馬尼亞與1996年6月25日將其著作權期限從作者過世後50年延長為70年。[29]這意味着於URAA日期,即1996年1月1日,50年較短期限仍舊有效。然而一些作品似乎於1996年6月25日再次受到羅馬尼亞境內的著作權保護,因為條款延長同樣適用於已經過時的著作權(第149(3)條),但這一法律表面上的回溯此後被認定為是技術上的立法錯誤,因為其並不打算回溯著作權,而後在2004年法律被修改加入了「不會」一詞(參考目前法律第149(3)條)。這使得一些著作權不確定,但至少一個訴訟根據實際意圖而不是1996年法律原本條文判決,這意味着可以認為羅馬尼亞境內的著作權延長不會回溯。[30]
^(s) 韓國在1957年著作權法中引進了作者過世後30年期限,在1987年這一期限延長為50年。See Yunjeong Choi,
已隱藏部分未翻譯內容,歡迎參與翻譯

Development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in Korea: its History, Inherent Limits, and Suggested Solutions, Brook. J. Int'l L. 28 (2003), pp. 643-673. The transitional provisions laid out in the addendum of the 1986 law (for the entry in force on July 1, 1987) clarified that the new law (and thus its longer term) did not apply to works whose copyright term under the earlier law had already expired.

^(t) 印度
^(u) 匈牙利
^(v)
:^(w) 波蘭

註解與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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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The term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in most countries runs until December 31 in a given year: see, for example, Article 7(5) of the Berne Convention. The relevant provision of U.S. law is "Duration of copyright: Terminal date", 17 U.S.C. §305.
  2. ^ Pub. L. No. 103-465, 108 Stat. 4809.
  3. ^ "Approval and entry into force of Uruguay Round Agreements", 19 U.S.C. §3511
  4. ^ The régime of restored copyrights was introduced by the 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 Implementation Act of 1993: Pub. L. No. 103-465, 108 Stat. 4809.
  5. ^ "Copyright in Restored Works", 17 U.S.C. §104A(h)(3).
  6. ^ The U.S. Copyright Office warns that registration should be assumed to be necessary to enforce copyrights originating in countries which are members of the WTO but not signatories of the Berne Convention: "Highlights of Copyright Amendments Contained in the URAA", U.S. Copyright Office Circular No. 38b, July 2006 (PDF file).
  7. ^ Architectural Works Copyright Protection Act of 1990: Pub. L. No. 101-650, 104 Stat. 5089.
  8. ^ 17 U.S.C. §104A(h)(8).
  9. ^ 17 U.S.C. §104A(h)(2).
  10. ^ 17 U.S.C. §104A(h)(6)(B).
  11. ^ 17 U.S.C. §104A(a)(2).
  12. ^ See, e.g., BGH GRUR 1988, 33 (PDF file, p. 16); OLG Köln AfP 2000, 583.
  13. ^ §137f UrhG. See OLG Hamburg 3.3.2004 5 U 159/03 U-Boot-Foto for the retroactive effect of copyright extension to works which had fallen into the public domain in Germany.
  14. ^ The ownership of a restored copyright is determined by the law of the source country: 17 U.S.C. 104A(b).
  15. ^ "International Copyright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U.S. Copyright Office Circular No. 38a, August 2003.
  16. ^ 17 U.S.C. §104A(a)(1)(B).
  17. ^ "Duration of copyright: Works created on or after January 1, 1978", 17 U.S.C. §302 and "Duration of copyright: Subsisting copyrights", 17 U.S.C. §304, as amended by the [[Sonny Bono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 of 1988] (Pub. L. No. 105-298, 112 Stat. 2827). See also "Duration of Copyright: Provisions of the Law Dealing with the Length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U.S. Copyright Office Circular No. 15a, January 2004; and "Highlights of Copyright Amendments Contained in the URAA", U.S. Copyright Office Circular No. 38b, July 2006 (PDF file).
  18. ^ "Authors or proprietors, entitled; aliens"
  19. ^ "International Copyright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U.S. Copyright Office Circular No. 38a, August 2003.
  20. ^ "Subject matter of copyright: National origin", 17 U.S.C. §§104(a) and "Duration of copyright: Works created but not published or copyrighted before January 1, 1978", 17 U.S.C. §303.
  21. ^ 無論何國,若以所給本國人民著作權之利益,一律施諸美國人民者,美國政府亦允將美國著作權律例之利益,給與該國之人民。中國政府今欲中國人民在美國境內得獲著作權之利益,是以允許。凡專備為中國人民所用之書籍、地圖、印件、鐫件者,或譯成華文之書籍,係經美國人民所著作,或為美國人民之物業者,由中國政府援照所允保護商標之辦法及章程,極力保護十年,以註冊之日為始。俾其在中國境內,有印售此等書籍、地圖、鐫件或譯本之專利,除以上所指明各書籍、地圖等件,不准照樣翻印外,其餘均不得享此著作權之利益。又彼此言明,不論美國人所著何項書籍、地圖,可聽華人任便,自行翻譯華文刊印售賣。凡美國人民或中國人民,為書籍、報紙等件之主筆、或業主、或發售之人,如各該件有礙中國治安者,不得以此款邀免,應各按律例懲辦。中華民國與美利堅合眾國間友好通商航海條約,經濟部智能財產局,2012年10月9日查閱。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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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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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著作權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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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國家著作權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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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著作權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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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參見維基百科創始人吉米·威爾斯2005年聲明,以及2012年的狀態確認。
  2. ^ 版权与相关权利(邻接权),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2018 [2019-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