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世靈童
轉世靈童(藏語:ཡང་སྲིད,威利轉寫:yang srid,THL:Yangsid;蒙古語:хувилгаан,漢語音譯「呼畢勒罕」、「呼弼勒罕」、「呼必勒罕」),是藏傳佛教活佛轉世過程中的一個稱謂,是藏傳佛教轉世修行者在正式成為祖古之前的稱謂。
轉世靈童由傳統方法認定,一般來說有一位至多位候選人,該稱謂至「轉世靈童」經過宗教訓練成年後,在坐床儀式完成時取消,自此該「轉世靈童」正式繼任活佛,並改用活佛之名。[1]
詞語辨析
編輯蒙古語「хувилгаан」(呼畢勒罕)意為「再來人」,本義來自佛教術語「應身」(梵語:nirmāṇakāya;藏語:སྤྲུལ་སྐུ(音「祖古」);漢語「應身」。此四詞可互譯)。[1]藏傳佛教又使用該詞指活佛的應身,即該活佛的轉世所成之人。[1]
藏傳佛教的修行者在死亡之後,生前弟子以及寺院高階僧侶,就會開始尋找他轉世投胎的地點。符合資格的幼童,會被帶到寺院中,以方便進一步的確認。在這些候選幼童中,會選出一名,經過認證後,繼承那位修行者在生前的地位以及一切,成為祖古。到他成年,經過高階僧侶的同意,舉行坐床儀式之後,才能正式以那位修行者的頭銜出現。在候選階段,以及未成年前的祖古,通常會被稱為靈童。
清朝及中華民國初期,「呼畢勒罕」一詞是國家法律法規中的正式用語,既指轉世喇嘛之應身,又指今所稱之「轉世靈童」。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時期,不僅國家採用「轉世靈童」一詞代替「呼畢勒罕」一詞的第二個意思,就連藏傳佛教內部也使用「轉世靈童」一詞作為漢譯通用詞彙。[2]
轉世靈童的確定
編輯欽定藏內善後章程
編輯藏傳佛教的轉世靈童從前一般採用占卜等方法確定。由於人選與政治角力因素,容易產生爭議,清朝乾隆帝創金瓶掣籤制,將經認定的候選人進行抽籤,由此來確定包括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呼圖克圖在內的活佛的轉世靈童。
1793年清朝的《欽定藏內善後章程》中稱,
關於尋找活佛及呼圖克圖的靈童問題,依照藏人例俗,確認靈童必問卜於四大護法,這樣就難免發生弊端。大皇帝為求黃教得到興隆,特賜一金瓶,今後遇到尋認靈童時,邀集四大護法,將靈童的名字及出生年月,用滿漢藏三種文字寫於籤牌上,放進瓶內,選派真正有學問的活佛,祈禱七日,然後由各呼圖克圖和駐藏大臣在大昭寺釋迦佛像前正式認定。假若找到的靈童僅只一名,亦須將一個有靈童名字的籤牌,和一個沒有名字的籤牌,共同放進瓶內,假若抽出沒有名字的籤牌,就不能認定已尋得的兒童,而要另外尋找。達賴喇嘛和班禪額爾德尼像父子一樣,認定他們的靈童時,亦須將他們的名字用滿文、漢文、藏文三種文字寫在籤牌上,同樣進行,這些都是大皇帝為了黃教的興隆,和不使護法弄假作弊。這個金瓶常放在宗喀巴佛像前,需要保護淨潔,並進行供養。
以黃教行於蒙古、唐古特者曰喇嘛:凡喇嘛,有駐京喇嘛,有藏喇嘛,有番喇嘛,有遊牧喇嘛。凡喇嘛有行者,能以神識轉生於世曰呼畢勒罕,皆入名於奔巴金瓶而掣定焉。有證,則疏聞以候欽定。頒喇嘛之禁令。
喇嘛轉世辦法
編輯1936年2月10日中華民國制定的《喇嘛轉世辦法》中稱,
第二條 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暨各處向來轉世之呼圖克圖,諾們汗,班第達,堪布,綽爾濟,呼畢勒罕喇嘛等圓寂後,均准尋認呼畢勒罕,其向不轉世之喇嘛圓寂後,均不准尋認呼畢勒罕。
第三條 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暨各處向來轉世之呼圖克圖、諾們汗、班第達、堪布、綽爾濟,呼畢勒罕喇嘛等圓寂後,應報由該管地方最高行政機關,轉報蒙藏委員會備案,由其高級徒眾尋找具有靈異之同年齡幼童二人以上,以為各該喇嘛之呼畢勒罕候補人,報由該管地方最高行政機關,轉報蒙藏委員會查核,分別掣籤。
第四條 前條尋認之呼畢勒罕候補人,其在蒙古、新疆、青海、西康境內省,由蒙藏委員會令行該會駐平辦事處處長,與北平喇嘛寺廟整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會同北平雍和宮札薩克喇嘛繕寫名籤,入於雍和宮供奉之金本巴瓶內,公同掣定,其在西藏境內者,由蒙藏委員會咨行駐藏辦事長官,會同達賴喇嘛繕寫名籤,入於拉薩大招寺供奉之金本巴瓶內,公同掣定。呼畢勒罕候補人,如有在蒙古、新疆、青康、西康境內尋獲者,同時又有在西藏境內尋獲者,或遇其他殊情形,其掣籤地點,均由蒙藏委員會臨時呈請核定。 前項掣籤時,如達賴喇嘛未經轉世,應由駐藏辦事處長官會同班禪額爾德尼,或護理達賴喇嘛印務人員行之,關於掣籤之儀注,依照向來慣例辦理之。
第五條 依照前條規定掣定之一人,即為某某喇嘛之呼畢勒罕,由掣定人員報請蒙藏委員會查核轉呈備案,並咨行該管長官轉飭知照。
第六條 前條所稱某某喇嘛之呼畢勒罕,應依照左列手續將呼畢勒罕字樣裁撤,始為次輩某某喇嘛。
2004年2月20日,根據蒙藏委員會會參法字第0930000312號令,《喇嘛轉世辦法》被廢止。
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辦法
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2007年9月1日施行的《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辦法》稱,
第五條 活佛轉世應當履行申請報批手續。申請報批程序是:由擬轉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廟管理組織或者所在地佛教協會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轉世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後,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逐級上報,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其中,在佛教界有較大影響的,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有重大影響的,報國家宗教事務局批准;有特別重大影響的,報國務院批准。
審核批准活佛轉世申請,應當徵求相應的佛教協會的意見。
第六條 對活佛影響大小有爭議的,由中國佛教協會認定,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七條 活佛轉世申請獲得批准後,根據活佛影響大小,由相應的佛教協會成立轉世指導小組;由擬轉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廟管理組織或者相應的佛教協會組建轉世靈童尋訪小組,在指導小組的指導下實施尋訪事宜。
轉世靈童由省、自治區佛教協會或者中國佛教協會根據宗教儀軌和歷史定製認定。
任何團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開展有關活佛轉世靈童的尋訪及認定活動。
第八條 歷史上經金瓶掣籤認定的活佛,其轉世靈童認定實行金瓶掣籤。
請求免予金瓶掣籤的,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國家宗教事務局批准,有特別重大影響的,報國務院批准。
第九條 活佛轉世靈童認定後,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批准。在佛教界有較大影響的,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有重大影響的,報國家宗教事務局批准;有特別重大影響的,報國務院批准。
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的轉世活佛,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十條 轉世活佛繼位時,由批准機關代表宣讀批文,由相應的佛教協會頒發活佛證書。
活佛證書的式樣由中國佛教協會統一製作,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