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国际条约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法語:Convention Cadre des Nations Unies sur les Changements Climatiques,縮寫作CCNUCC;英語: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縮寫作UNFCCCFCCC,台灣作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註 1]),於1992年5月在紐約聯合國總部通過的一個國際公約,1992年6月在巴西里約熱內盧召開的有世界各國政府首腦參加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期間開放簽署。1994年3月21日,該公約生效[3][4]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CCNUCC/UNFCCC)
類型多邊環境協議
起草完成日1992年5月9日 (1992-05-09)
簽署日1992年6月4日-14日
1992年6月20日至1993年6月19日
簽署地點 巴西里約熱內盧
 美國紐約聯合國總部
生效日1994年3月21日 (1994-03-21)
生效條件自第50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書交存之日後第90天起生效
簽署者165國
締約方198(截止至2024年)[1]
保存處聯合國秘書長
語言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條約原文
維基文庫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CCNUCC/UNFCCC)

該公約第二條規定,「本公約以及締約方會議可能通過的任何相關法律文書的最終目標是:根據本公約的各項有關規定,將大氣溫室氣體的濃度穩定在防止氣候系統受到危險的人為干擾的水平上。這一水平應當在足以使生態系統能夠自然地適應氣候變化、確保糧食生產免受威脅並使經濟發展能夠可持續地進行的時間範圍內實現。」

該公約沒有對個別締約方規定具體需承擔的義務,也未規定實施機制。從這個意義上說,該公約缺少法律上的約束力。但是,該公約規定可在後續從屬的議定書中設定強制排放限制。

UNFCCC也是負責支持該公約實施的聯合國秘書處的名稱,其辦公室位於德國波昂Haus Carstanjen。自2006年起,其領導為伊沃·德波爾(Yvo de Boer)。本秘書處,在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IPCC)的襄助下,旨在通過會議和有關各項戰略的討論取得共識。

該公約締約方自1995年起每年召開締約方會議(Conferences of the Parties,COP)以評估應對氣候變化的進展。1997年,《京都議定書》達成,使溫室氣體控制或減排成為發達國家的法律義務[5]。按照2007年通過的《峇里路綫圖》的規定,2009年在哥本哈根召開的締約方會議第十五屆會議誕生一份新的《哥本哈根協議》。2015年12月12日由195國於在2015年聯合國氣候峰會中通過《巴黎協定》,取代京都議定書,冀望能共同遏阻全球變暖失控趨勢[6]

制定、簽署和生效

編輯

1992年4月30日至5月9日政府間談判委員會在紐約聯合國總部舉行會議後,本公約文本於1992年5月9日獲得通過。1992年6月3日至6月14日在巴西里約熱內盧召開了有世界各國首腦參加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該會議期間,本公約開放簽署。1992年6月12日,154國簽署了該公約。

本公約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公約應自第五十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書交存之日後第九十天起生效。」1994年3月21日,該公約生效。

第二十三條還規定,「對於在第五十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書交存之後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約的每一國家或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本公約應自該國或該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書之日後第九十天起生效。」

締約方和觀察員

編輯

2021年,公約締約方包括所有聯合國會員國、聯合國大會觀察員國巴勒斯坦國、非聯合國會員國紐埃庫克群島,以及歐盟,共計197個[7]。2022年,梵蒂岡加入該公約,使締約方數目增加至198個[8]

公約第七條允許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和國際原子能機構以及它們的非公約締約方的會員國或觀察員作為觀察員出席締約方會議的各屆會議,也允許任何在公約所涉事項上具備資格的團體或機構在獲締約方會議接納後參加締約方會議的具體屆次會議[9]

內容

編輯

附件一與附件二之締約方

編輯

公約將部份締約方名單列入附件一與附件二:

  1. 附件一締約方名單(發達國家締約方和其他締約方),主要是指工業化國家締約方和正在朝市場經濟過渡的締約方。這些締約方「應制定國家政策和採取相應的措施,通過限制其人為的溫室氣體排放以及保護和增強其溫室氣體庫和匯,減緩氣候變化。」其中簽署了《京都議定書》的締約方答應要以1990年的排放量為基礎進行減排。承擔削減排放溫室氣體的義務。如果不能完成削減任務,可以從其他國家購買排放指標
  2. 附件二締約方名單(主要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成員)。這些締約方應承擔為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技術援助等的義務,「還應幫助特別易受氣候變化不利影響的發展中國家締約方支付適應這些不利影響的費用。」

附件一

編輯
  1. ^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正在朝市場經濟過渡的國家。
  2. ^ 2.0 2.1 2.2 2.3 2.4 2.5 按照締約方會議第三屆會議第4/CP.3號決定,經1998年8月13日生效的修正案增加列入附件一的國家。

附件二

編輯

說明:按照締約方會議第七屆會議第26/CP.7號決定,2002年6月28日生效的一項修正案將土耳其從附件二中刪除。

和其他法律文件的關係

編輯

《公約》和《京都議定書》

編輯

《公約》和《峇里路綫圖》

編輯

《公約》和《巴黎協議》

編輯

影響和問題

編輯

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的努力

編輯

美國的保守立場

編輯

2001年,美國總統喬治·沃克·布什以「發展中國家不承擔義務」為由,宣佈退出《京都議定書》,實際等於拒絕遵守已經簽定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中規定的義務。美國是唯一一個沒有簽署《京都議定書》的工業化國家。

締約方會議

編輯

註釋

編輯
  1. ^ 譯《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2] ,公約中文本原文為《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台灣以外地區均使用公約中文本原文之名稱。

參考文獻

編輯
  1. ^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ited Nations Treaty Collection. [2024-05-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5-30). 
  2. ^ 工業技術研究院能源與資源研究所.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氣候變化調適教育課程教材與學習平臺. [2014-12-16].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4-12-16) (中文(臺灣)). 本公約名稱遵照聯合國的譯名「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我國則譯為「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以下所有條文全部依照聯合國之中譯原文。 
  3. ^ Article 2. 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2005-11-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5-10-28). 
  4.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新華網. [2009-12-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02-11). 
  5. ^ What is the UNFCCC & the COP. Climate Leaders. Lead India. 2009 [December 5, 20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03-27). 
  6. ^ 阿Ken. 巴黎氣候峰會歷史性協議:全球升溫限2℃以內.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2015-12-13 [2019-01-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6-01). 
  7. ^ 國際能源署. 全球能源部门2050年净零排放路线图 (PDF). 2021 [2024-05-31].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4-03-28). 
  8. ^ Salvatore Cernuzio. Vatican presents accession to UN and Paris Climate Agreements. Vatican News. 2022-10-05 [2024-05-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8-04). 
  9.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PDF). [2024-05-31].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4-05-30). 

外部連結

編輯

參見

編輯

聯合國相關機構

編輯

相關國際組織和概念

編輯

相關國際協議和文件

編輯

相關數據

編輯

其他相關條目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