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督倉場,又稱倉場總督總督倉場侍郎,全稱總督倉場戶部侍郎,為兩朝專設的、由戶部官員管理全國糧倉的職位。其官員往往由戶部尚書戶部侍郎頭銜兼署,故又稱倉場尚書倉場侍郎等。

明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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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初年,明太祖朱元璋在全國設立軍儲倉二十所,並各設官員管理。永樂遷都後,明成祖單獨設置京倉通州倉等,並以戶部官員進行管理。宣德五年,明宣宗李昶戶部尚書銜專督其事,後成為定製。此後,或者以戶部尚書銜、或者以戶部侍郎銜,均不負責戶部事,而專責管理倉場。嘉靖十五年,明世宗又命兼督西苑農事。隆慶初年,罷免兼理西苑之事。萬曆二年,明神宗另撥戶部主事一人陪庫,每日偕與管庫主事收放銀兩,每季終更替。萬曆九年裁革,命本部侍郎分理。萬曆十一年再次恢復。萬曆二十五年,以戶部右侍郎張養蒙督餉遼餉。萬曆四十七年,增設督餉侍郎。天啟五年,又增設督理錢法侍郎。崇禎年間,有督遼餉、寇餉、宣大餉,增設三四人[1]

清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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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設置總督倉場侍郎,分滿、漢各一人,分別駐守通州新城。掌倉穀委積,北河運務等,有筆帖式四人從屬。其所管轄的糧倉,滿、漢各一人,滿族則由六部、理籓院郎員擔任,漢員由六部郎員內選拔起用。掌管轉運輸倉,及通濟庫出納等。大通橋監督,則有滿、漢各出一人,擔任十一倉監督,掌轉大通陸運等職責[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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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張廷玉等,《明史》(卷72):「總督倉場一人,掌督在京及通州等處倉場糧儲。洪武初,置軍儲倉二十所,各設官司其事。永樂中,遷都北京,置京倉及通州諸倉,以戶部司員經理之。宣德五年,始命李昶為戶部尚書,專督其事,遂為定製。以後,或尚書,或侍郎,俱不治部事。嘉靖十五年,又命兼督西苑農事。隆慶初,罷兼理。萬曆二年,另撥戶部主事一人陪庫,每日偕管庫主事收放銀兩,季終更替。九年裁革,命本部侍郎分理之。十一年複設。二十五年,以右侍郎張養蒙督遼餉。四十七年,增設督餉侍郎。崇禎間,有督遼餉、寇餉、宣大餉,增設三四人。天啟五年,又增設督理錢法侍郎。」
  2. ^ 民國·趙爾巽等,《清史稿》(卷114):「總督倉場侍郎,滿、漢各一人,分駐通州新城。掌倉穀委積,北河運務。其屬:筆帖式四人。所轄坐糧,滿、漢各一人,滿員由六部、理籓院郎員,漢員由六部郎員內簡用。掌轉運輸倉,及通濟庫出納。大通橋監督,滿、漢各一人,十一倉監督內補用。掌轉大通陸運。十一倉監督,曰祿米、曰南新、曰舊太、曰富新、曰興平、曰海運、曰北新、曰太平,俱清初建。曰本裕,康熙四十五年建。曰儲濟,雍正六年建。曰豐益,七年建。舊有萬安、裕豐,後省。其恩豐倉,乾隆二十六年建,隸內府。俱滿、漢各一人,各部院保送補用。掌分管京倉。中、西二倉監督,沿明制建。舊有南倉,後省。滿、漢各一人,十一倉監督內調補。掌分管通倉。」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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