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護機構

由另一個組織設立並控制的實體

掩護機構(英語:front organization),又稱外圍組織傀儡組織表面團體,是指由另一個組織設立並控制的實體。設立掩護機構的組織包括情報機構有組織犯罪集團、受法律禁止的組織、宗教或政治組織、倡導團體以及商業公司等。掩護機構可代替其上級組織實施行動,而不使這些行動與其上級組織聯繫起來[1]

以獨立自願結社慈善機構名義出現的掩護機構稱作掩護團體。 在商業界,諸如掩護公司(英語:front company)或空殼公司之類的機構用於隱藏母公司的身份,使其得以逃避法律責任。在國際關係中,「傀儡政權」(英語:puppet state)指為另一政權充當掩護(或代理)的政權[2]

各地狀況

編輯

土耳其,許多非法政黨成立了掩護機構來參與政治活動,如土耳其革命共產黨建立了掩護機構勞動黨馬列主義共產黨建立了掩護機構被壓迫者社會黨

在台灣,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認定,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中國青年救國團等實體組織是中國國民黨的「附隨組織」。

中國共產黨在國統區的外圍組織

編輯

1983年5月26日,《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確定黨的秘密外圍組織、進步團體及三聯書店成員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的通知》「組通字[1983]34號」、1984年7月24日《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我黨在白區直接領導的部分組織、 團體成員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問題的通知》「組通字(1984)22號」兩個文件確認,下述外圍組織、進步團體受黨直接領導,有較嚴密的組織系統和較嚴格的紀律,吸收成員是個別履行手續,參加後必須接受組織交給的任務,服從組織安排,這些組織鬥爭時間較長,在一省或數省有較大影響,起到了黨的助手和聯繫群眾紐帶的作用。凡參加上述黨的秘密外圍組織的正式成員,一直堅持革命工作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可從參加這些秘密外圍組織之日算起。間斷革命工作的,按1982年9月中央組織部、勞動人事部《印發<關於確定建國前幹部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的規定>的通知》(中組發〔1982〕11號)文件的有關條款確定。

參見

編輯

參考文獻

編輯
  1. ^ Leary, William M. CIA Air Operations in Laos, 1955-1974 Supporting the "Secret War".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6-12-20).  From Studies in Intelligence (CIA), volume 43, number 1, winter 1999-2000.
  2. ^ Powers, Thomas, "The Man Who Kept the Secrets : Richard Helms & the CIA", Alfred A. Knopf, New York, 1979, ISBN 0-394-5077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