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爾蘭國籍法

愛爾蘭國籍法,乃根據《1956年愛爾蘭國籍及公民權法》而訂立,旨在規範加入與退出愛爾蘭國籍的辦法。

1956年愛爾蘭國籍及公民權法
引稱 No. 26 of 1956
制定機關愛爾蘭眾議院
制定日期1956年7月11日[1]
批准日期1955年
施行日期1956年7月17日
主管機關愛爾蘭司法部
立法歷史
首讀1955年7月13日[2]
二讀1956年2月29日[3]
三讀1956年4月10日[4]
現狀:獲修訂

目前,愛爾蘭國籍法主要採用血統主義方式判別國籍,並有限度採用屬地主義

歷史

編輯

愛爾蘭自由邦成立前,當地屬《英國國籍法》的適用範圍[5] ,所有愛爾蘭人亦自然屬英籍人士[6]

1922年12月6日,《愛爾蘭自由邦憲法》生效後,愛爾蘭名義上脫離英國管治。然而,由於自由邦部分權力仍受制於英廷,當局無權制訂一套新國籍法,僅就取得愛爾蘭公民身份訂立以下資格[7]

  • 於愛爾蘭[註 1]土生土長
  • 雙親其中一方於當地出生,或移居當地最少七年

直至《1931年西敏法規》生效後,英廷不能再插手干預自由邦[8],當局遂於1935年訂立首部《愛爾蘭國籍法》[9],同時將北愛地區排在法規適用範圍外[10]

1949年,隨着愛爾蘭自由邦建制的取消,此國籍法正式獲英國承認[11]。與此同時,除於1948年或以前出生、並已作特別申請者[12][13]可繼續保有英籍外,往後所有當地人只能獲愛爾蘭國籍。

由於舊國籍法依舊未清晰界定公民與國籍的關係,導致稅收等事宜上出現不公現象[14]。因此,愛爾蘭政府於1955年決定重寫國籍法,並於同年獲通過,1956年7月起生效。

隨着英、愛兩國於1998年簽訂《貝爾法斯特協議[15],國籍法再次作出修訂,使北愛爾蘭人恢復取得愛籍的資格[16][17],即使在2020年英國脫歐後仍然適用[18]

取得愛爾蘭國籍

編輯

憑藉出生途徑

編輯

原有資格

編輯

所有於1999年12月2日至2004年12月31日出生人士,只要具備以下任何一種條件,即可於出生時取得愛爾蘭國籍:

  • 沒有第三國國籍:不論父母國籍,只要生於愛爾蘭國內或北愛爾蘭即可(駐愛外交官子女亦然)[19]
  • 擁有第三國國籍:生父/母其中一方必須為愛爾蘭或/及英國公民、取得愛爾蘭永住權,或於愛爾蘭合法住滿4年[20]

而在1999年12月前在愛爾蘭出生者,若父母不具備愛籍,仍可於日後透過聲明手續,加入愛爾蘭國籍。

現有資格

編輯

自2005年1月1日起,憑出生成為愛爾蘭公民的條件如下:

  • 生父/母其中一方必須為愛爾蘭或/及英國公民,或取得愛爾蘭永住權[21];若於海外出生,必須第一時間向當局申報
  • 本身為愛爾蘭境內尋獲的棄嬰

憑藉出生以外途徑

編輯

歸化

編輯

外國人若要申請歸化為愛爾蘭公民,必須符合以下條件[22]

  • 年滿18歲(18歲以下人士,必須與家長一併申請)
  • 於過去9年內,於愛爾蘭合法居留至少連續5年
  • 具備良好品格(無犯罪紀錄)

然而,若申請人配偶為愛爾蘭公民、於愛爾蘭政府駐外機構工作,或經當局甄別為難民/無國籍人士,以上條件可獲部分或全部豁免[22]

獲授予榮譽國籍

編輯

除常規入籍程序外,愛爾蘭政府亦有權提名「對國家有超卓成就」人士,再由總統授予榮譽國籍。按照現行國籍法,榮譽國籍持有人與一般公民的權責一樣[23]

喪失愛爾蘭國籍

編輯

如符合以下兩種情況,有關人士將喪失愛爾蘭國籍:

  • 主動申請:若該人已於海外定居,或/及正申請第三國國籍,可向當局入紙申請退出愛爾蘭國籍(僅限非戰爭時期)[24]
  • 強制剝奪:若愛爾蘭公民被查出有以下行為,將被剝奪國籍:
    • 申請入籍時弄虛作假,並被查出[25]
    • 干犯叛國罪,或同時具備敵國國籍(不包括循婚姻或民事結合取得者)

不予執行的國籍喪失條款

編輯

雖然國籍法規定以下情況會被自動退出愛籍,但根據現行政策,均不予執行[26]

  • 歸化入籍者僑居海外連續7年或以上,又沒有每年向當局申請保留國籍
  • 2005年前與外國人婚姻或民事結合

申請入籍及相關程序

編輯

提交申請

編輯

不論其先前移民簽證類別,有關人士申請入籍時,必須向當局提交以下文件[27]

  • 已填妥及簽立(包括申請人簽署及見證人副署)的最新版申請表
  • 申請人整本有效護照的彩色核證副本
  • 出世紙(若以非英文或愛爾蘭文刊印,另須夾附翻譯副本)
  • 2張一個月內拍攝的彩色近照
  • 有效永住權證副本、網上居住年期計算結果(歐盟/歐洲經濟區成員國公民獲豁免)
  • 由稅局發出之「已繳清稅項證明書」
  • 其他證明文件(如配偶結婚證、死亡證)
  • €175申請費(必須以銀行本票支付;不論申請獲批與否,概不退回)

若資料不全,申請人須於接獲通知信起28日內,補回相關信件內指明文件。

批核及入籍

編輯

司法部將對每宗入籍申請,進行最少19個月的審批。

若申請獲批,申請人須依時出席公民宣誓儀式,並即場以銀行本票支付入籍證書費(現行成人收費為€950,其子女為€200) [註 2]。反之,申請人需重新提交申請,不可就相關決定提出上訴[22]

愛爾蘭公民的權利

編輯

愛爾蘭公民享有以下權利:

  • 具備歐盟公民身份
    • 可於歐盟及歐洲自由貿易聯盟享有遷徙及工作自由
    • 參與歐盟及愛爾蘭國內各級選舉
    • 在海外急需協助時,若愛爾蘭於該國並無設立駐外機構,可向其他歐盟成員國的同類機構求助
  • 根據共同旅遊區政策,於英國及皇家屬地享有遷徙及工作自由[28]
  • 申領愛爾蘭護照及護照卡,當中前者可於187個國家及屬地享有免預先簽證待遇

註解

編輯
  1. ^ 此處定義包括北愛爾蘭。由於北愛各郡於憲法生效後一天選擇退出自由邦,1922年12月7日或以後才符合條件的當地人,不合資格取得愛爾蘭公民身份,直至1999年12月2日為止。
  2. ^ 而申請人未滿18歲子女,則獲豁免進行宣誓,並通過郵寄領取入籍證書。

參考資料

編輯
  1. ^ "Irish Nationality and Citizenship Bill, 1955 – From the Seanad".
  2. ^ "Irish Nationality and Citizenship Bill, 1955: First Stage".
  3. ^ "Irish Nationality and Citizenship Bill, 1955: Second Stage – Dáil".
  4. ^ "Irish Nationality and Citizenship Bill, 1955: Report and Final Stages – Dáil".
  5. ^ Handoll 2012,第2頁.
  6. ^ Karatani 2003,第41–42頁.
  7. ^ Daly 2001,第377–378頁.
  8. ^ Karatani 2003,第86–88頁.
  9. ^ Daly 2001,第382–385頁.
  10. ^ Daly 2001,第391頁.
  11. ^ Mansergh 1952,第277–278頁.
  12. ^ Section 2, Part I, British Nationality Act 1948 (1948)
  13. ^ Sections 30 & 31, Part IV, British Nationality Act 1981 (1981)
  14. ^ "What is an 'Irish National'?", Irish Jurist,第38頁.
  15. ^ Good Friday Agreement timeline of key events. Belfast Telegraph. 2018-04-10 [2022-07-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7-09). 
  16. ^ Handoll 2012,第6頁.
  17. ^ Annex 2 of the British-Irish Agreement (Good Friday Agreement)
  18. ^ Northern Irish will be able to remain EU citizens under Brexit deal. The Independent. 2017-12-08 [2017-12-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12-11) (英國英語). 
  19. ^ Handoll 2012,第3–4, 6, 10頁.
  20. ^ Handoll 2012,第11–12頁.
  21. ^ Handoll 2012,第9–12頁.
  22. ^ 22.0 22.1 22.2 Become an Irish citizen by naturalisation. 愛爾蘭司法部. 2022-07-28 [2022-11-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3-07). 
  23. ^ Michael McDowell, Minister for Justice, Equality and Law Reform, "Irish Nationality and Citizenship Bill 2004: Report Stage (Resumed)".
  24. ^ Renounce or reacquire Irish Citizenship. 愛爾蘭司法部. [2022-06-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6-02). 
  25. ^ Handoll 2012,第14頁.
  26. ^ Handoll 2012,第15頁.
  27. ^ Form 8: Application by a person of full age for naturalisation as an Irish citizen (PDF). 愛爾蘭司法部. 2023-01 [2023-01-14].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3-01-17). 
  28. ^ Common Travel Area guidance. gov.uk. 英國內政部. [2022-07-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1-17). 

相關參考文獻

編輯

相關審議文件

編輯

外部連結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