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蹤者
失蹤人[1](英語:Missing person),是失蹤人口的一員,他的家屬、朋友,甚至其他的相關人士,用盡任何方法都找不到他。
常見的的誤解就是:失蹤以後需要24小時或48小時才能立案,但實際上這種情況很少會發生。通常只要提供失蹤者可能受到暴力脅迫或者其他證明其異常失蹤的證據,執法人員便會迅速立案並開始調查。 並不是所有失蹤者都是暴力犯罪或其他犯罪的受害者。大多數失蹤者會在48小時至72小時內被找到或者自行回來[2][3]。
失蹤的可能原因
編輯- 自我意識下的行為
- 遇難
- 犯罪被害人
- 遭到綁票或誘拐(如章瑩穎、王德輝、陸正)
- 包括兒童在內,無行為能力的人失蹤,一般認為失蹤原因是由他人犯罪造成(如伊坦·帕茲失蹤案、馬德琳·麥卡恩失蹤事件)
- 人口販賣的「豬仔」(奴隸)
- 被殺的可能性很高但一直找不到遺體(如郁達夫、儲安平)
- 其他
相關作品
編輯- 文學作品
- 電視劇
參見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 存档副本. [2018-10-3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12-28).
- ^ LAPD Adult Missing Persons Unit. Los Angeles Police Department. [2018-06-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6-01) (英語).
- ^ 温州小伙失踪31年 泣诉一段“兰花岛”囚困秘事. 溫州晚報 (溫州網). 2015-02-27 [2017-03-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3-04).
那天晚上,在三明市的一個碼頭,他和另外15名男青年上了一艘船,人生軌跡從此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