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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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英語:WIPO Copyright Treaty - WCT),是1996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制訂的條約,涉及數字環境中對作品和作品作者的保護。條約訂於瑞士日內瓦,於2002年3月6日生效,保存人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幹事。[2][3]
簽署日 | 1996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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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地點 | 瑞士日內瓦 |
生效日 | 2002年3月6日 |
簽署者 | 阿根廷、奧地利、白俄羅斯、比利時、布基納法索、加拿大、智利、哥倫比亞、哥斯達黎加、克羅地亞、丹麥王國、厄瓜多爾、愛沙尼亞、歐洲聯盟、芬蘭、法國、德國、加納、希臘、匈牙利、印度尼西亞、愛爾蘭共和國、意大利、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盧森堡、墨西哥、蒙古國、荷蘭、尼日利亞、巴拿馬、葡萄牙、摩爾多瓦、羅馬尼亞、塞內加爾、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西班牙、瑞典、瑞士、多哥、英國、美國、烏拉圭、玻利維亞、以色列、肯雅、摩納哥、納米比亞、南非、委內瑞拉 |
締約方 | 108(截至2020年1月11日) |
保存處 |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幹事 |
語言 | 英文、阿拉伯文、中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 |
背景
編輯各締約國出於以儘可能有效和一致的方式發展和維護作者對其文學和藝術作品之權利的願望;承認有必要採用新規則並解釋現有規則以提供解約由新形勢所提出的問題的適當辦法;強調版權保護作為文學和藝術創作促進因素的重要意義,制定本條約。[4]
內容
編輯條約[4]提及了受版權保護的兩個客體:電腦程式和數據庫,規定電腦程式適用於伯爾尼公約第二條意義下的文學作品保護;規定數據庫本身收到保護,但保護不延及數據資料本身。
條約還對發行權、出租權、向公眾傳播的權利作了規定。條約還設立了締約方大會和國際局。
參考文獻
編輯- ^ WIPO Lex. wipolex.wipo.int.
- ^ 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 WIPO. [2021年1月11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年4月23日) (英語).
-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數據庫. [2021年1月11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年1月13日) (中文(簡體)).
- ^ 4.0 4.1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PDF). 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數據庫. [2021年1月11日] (中文(簡體)).[失效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