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7年倫敦條約
倫敦條約(法語:Traité de Londres ),繼1839 年倫敦條約之後通常被稱為第二次倫敦條約,此條約授予盧森堡完全獨立和中立。 [2]該條約於 1867 年 5 月 11 日在普奧戰爭和盧森堡危機結束後簽署。它對盧森堡和歐洲大國之間的關係產生了廣泛的影響。 [3]
類型 | 多國簽署條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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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日 | 1867年5月11日[1] |
簽署地點 | 倫敦, 英國 |
最初簽署者 | |
批准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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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
編輯倫敦條約的第一條規定的直接效力是確認荷蘭和盧森堡為奧蘭治-拿騷王朝統治下的共主邦聯。 [4]
重申《1839年倫敦條約》所確立的盧森堡中立地位。未簽署早期條約的各方將成為盧森堡中立性的擔保國(比利時是一個例外,因為它本身也必須保持中立)。 [5]
為了確保盧森堡的中立,被稱為「北方直布羅陀」的盧森堡城(向西)的防禦工事將被拆除,並且永遠不會重建。 [6]在東部,這座城市受到深深的河谷和仍然存在的中世紀防禦工事的保護。拆除西面和地下防禦工事耗時16年,耗資150萬金法郎,毀壞了超過24 km(15 mi)防禦工事。的地下防禦工事和4公頃(9.9英畝)的炮台和營房等[7]
此外,根據維也納會議的決定,自1815年以來一直駐紮在盧森堡的普魯士軍隊也被撤出。 [8]
普奧戰爭導致德意志邦聯崩潰。兩個前成員,盧森堡大公國和林堡公國,以荷蘭國王為國家元首(盧森堡大公和林堡公爵)。為了進一步闡明邦聯滅亡後此兩政權的國際地位,《倫敦條約》確立了邦聯的終結,並規定林堡及其所有「領土」從此被視為「荷蘭王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9]
簽署者
編輯該條約由歐洲所有大國的代表簽署: [1]
- 奧地利帝國, 由Count Rudolf Apponyi代表
- 比利時王國, 由Sylvain Van de Weyer代表
- 法蘭西第二帝國, 由 Prince de La Tour d'Auvergne-Lauraguais代表
- 意大利王國, 由 Marquis d'Azeglio代表
- 盧森堡大公國, 由 維克托·德·托納科和 埃馬紐埃爾·塞爾韋代表
- 荷蘭王國, 由Baron Bentinck代表
- 普魯士王國, 由 Count Bernstorff-Stintenburg代表
- 俄羅斯帝國, 由Baron Brunnow代表
- 大不列顛及愛爾蘭聯合王國, 由 第十五代德比伯爵愛德華·斯坦利代表
意大利王國原本沒有被邀請,但意大利國王維克托·伊曼紐爾二世說服其他國王和皇帝邀請他的代表。因為意大利與盧森堡關係不大,該條約並沒有以任何明顯的方式直接影響意大利。然而,這是意大利首次以大國身份受邀參加國際會議,因此對於剛剛在國際間抬頭的意大利王國具有象徵意義。
參見
編輯- 倫敦條約,具有類似標題的其他條約
參考資料
編輯- ^ 1.0 1.1 See the text in R. B. Mowat, ed., Select treaties and documents, 1815–1916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1916) pp 41–44.
- ^ The Luxemburg Treaty.. The Ottawa Times II (453). June 6, 1867: 2 [December 23, 20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12-25).
- ^ Vandenbosch, Amry. https://link.springer.com/chapter/10.1007/978-94-011-6809-0_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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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少標題 (幫助). Dutch Foreign Policy Since 1815. 1959: 57–69 [2023-08-03]. ISBN 978-94-011-6811-3. doi:10.1007/978-94-011-6809-0_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8-03). - ^ Treaty of London, Article I
- ^ Treaty of London, Article II
- ^ Treaty of London, Article V
- ^ World Heritage List – Luxembourg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UNESCO, 1 October 1993. Retrieved on 2 July 2006.
- ^ Treaty of London, Article IV
- ^ Treaty of London, Article V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