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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敏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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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敏法規
(英語:
Statute of Westminster
)可以指:
《
1275年西敏法規
(
英語
:
Statute of Westminster 1275
)
》,即《第一項西敏法規》,將英格蘭原有法例編集為51章
《
1285年西敏法規
(
英語
:
Statute of Westminster 1285
)
》,即《第二項西敏法規》
《
封地買賣法規
(
英語
:
Quia Emptores
)
》,即《第三項西敏法規》,1290年的法規
《
1327年西敏法規
(
英語
:
Statute of Westminster 1327
)
》
《
1472年西敏法規
(
英語
:
Statute of Westminster 1472
)
》
《
1931年西敏法規
》,確立了大英帝國各自治領與聯合王國之間的平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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