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顯臣
袁顯臣(1964年11月2日—),黑龍江省雞西市人,為中國大陸人權律師,2009年3月4日,他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判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1]
袁顯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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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 黑龍江省雞西市 | 1964年11月2日
居住地 | 雞西市 |
國籍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民族 | 漢族 |
語言 | 漢語 |
職業 | 律師 |
活躍時期 | 2006年-2008年 |
研究領域 | 法律學 |
運動 | 維權運動 |
配偶 | 張氏 |
生平
編輯1986年就讀於黑龍江省供銷學校,1988年被分配到雞西市滴道區供銷社工作,擔任核算員。1990年因供銷社改制,袁顯臣被迫下崗。下崗後袁顯臣開始自學法律,並於1995年獲得了法律大專的文憑,後又獲得了司法部門頒發的法律工作者證。在這期間,袁顯臣開始在當地一些律師所和法律服務所作兼職律師。
1998年,袁顯臣和妻子在雞西成立了東興法律服務所,自此之後代理了大量各類弱勢群體如拆遷戶、失地農民、下崗工人、農民工等等的案件。
2008年初,袁顯臣代理黑龍江省雞西礦業集團滴道煤礦涉及幾千下崗工人的維權案件。2008年5月24日,袁顯臣被警察拘留在黑龍江省雞西市。5月29日到6月30日,袁顯臣被判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2008年7月2日,其妻子張某被判決「攪亂社會秩序罪」,後來張某被保釋。[2]
2009年1月12日,袁顯臣被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審。3月4日,袁顯臣被判「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並被判處四年有期徒刑和五年的剝奪政治權利。袁顯臣則在上訴,法院的四項指控是:
2008年3月24日,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下崗工人楊春林因「不要奧運要人權」的簽名運動被判處五年徒刑因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而袁顯臣接受國內海外援助金正是為了幫助楊春林。
袁顯臣被逮捕後,在獄中遭到恐嚇和毆打。袁顯臣的律師李方平和黎雄兵出席了法院對其的審判。最初,袁顯臣被羈押在北京市國家安全局的拘留中心接受反覆拷打,他的頭上有十個以上的禿光處和疤痕,現轉移到雞西市拘留中心接受頻繁的拷打一直延續至今。[3]
袁顯臣的家人已經被禁止接受任何人採訪,想要採訪的人寄給他家人的信件也沒有回覆。其母親73歲到74歲之間,患有癌症,她希望有生之年還能再見到自己的兒子。
一些國際人權組織敦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釋放袁顯臣,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