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日韓協約

第二次日韓協約》,又稱《第二次韓日協約》、《日韓保護條約》、《乙巳條約》、《乙巳保護條約》、《乙巳五條約》、《乙巳勒約》等,是朝鮮王朝(時稱大韓帝國)和大日本帝國於1905年11月簽訂的不平等條約日方認定的日期為11月17日,但韓方認定為11月18日,因朝鮮高宗並不同意此條約,未用印,次日才被乙巳五賊用印[來源請求])。

第二次日韓協約
《第二次日韓協約》的韓文本
類型不平等條約
簽署日1905年11月17日
簽署地點大韓帝國漢城德壽宮重明殿
失效日1965年6月22日
簽署者朴齊純
日本林權助
締約方大韓帝國
日本大日本帝國
語言韓語
日語
第二次日韓協約
韓語名稱
諺文을사조약
제2차 한일협약
漢字乙巳條約
第二次韓日協約
日語名稱

此條約規定由日本政府掌握大韓帝國的外交權、在大韓帝國設置統監府等。《乙巳條約》的簽訂標誌着附庸國韓國正式成為日本的保護國,事實上就是殖民地

韓國人認為這是在日本人用武力勒逼下簽訂的,所以韓國人認為是「勒令簽約」,又稱該條約為「乙巳勒約」(韓語:을사 늑약乙巳勒約 Eulsa neugyak)。且當時高宗並不同意用印,而是由李完用李根澤李址鎔朴齊純權重顯等五名閣臣代為取出國璽後用印。李完用等五人因贊同此條約,被南北韓人民視為賣國賊,合稱「乙巳五賊」。

另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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