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道反革命集團案
王明道反革命集團案是1950年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王明道等反對「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的新教基督徒作為「反革命集團」進行鎮壓的一起政治案件,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宗教界三起重大「反革命集團」案件中的第一件,略早於龔品梅反革命集團案和倪柝聲反革命集團案。
背景
編輯1950年以後,中國共產黨及其領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正在進行抗美援朝、土地改革和鎮壓反革命等三大運動,由於中美開戰,西方傳教士陸續被逐出中國大陸,中國基督教新教各大公會失去來自英美差會的支持,在政治形勢變化並失去經濟來源以後,迅速加入由中國新政府控制的三自愛國運動。1950年7月28日,吳耀宗等人在周恩來授意之下,聯名發表《三自宣言》,要求各地基督徒簽名,發起了這一運動。此時,只有一些中國基督徒創立的團體,如耶穌家庭、真耶穌教會和地方教會,認為自己早就實行了「三自」原則,基本未受政局影響,繼續擴展。這幾個團體雖然亦表示在愛國方面擁護三自原則,參加了1951年4月在北京召開的處理接受美國津貼的基督教團體會議[1],以及隨之開始的控訴運動,但是並不為操縱三自的現代派所容,政府亦認為這些自立教會的危險性甚至高於有西方背景的教派,不久以後,這幾個基督徒團體就在1950年代的幾次政治運動中成為受打擊的主要對象。1952年,耶穌家庭在土地改革中作為惡霸地主被鎮壓,地方教會領袖倪柝聲作為資本家以經濟罪名秘密逮捕。
與上述規模較大的中國自立教會不同,王明道(1900年-1991年)始終強烈抵制三自愛國運動。他是北京史家胡同基督徒會堂的創辦人,這是一個獨立教會,約有七八百人聚會。但是王明道通過發行《靈食季刊》以及外出講道,在基要派信徒中具有相當影響力。王明道一貫激烈反對自由神學,稱他們是不信派。中共政府開展三自愛國運動以後,他自認與西方差會無關,不需參加此一運動。他沒有參加1951年4月的北京會議,他主持的北京基督徒會堂也不參加控訴運動,並著文批評一些基督徒為自保而賣主賣友的行為。他也在《靈食季刊》上,發表《真理呢,毒素呢?》(1954年)、《順從人呢?順從神呢?》(1954年)、《我們是為了信仰》(1955年)等文章,明確地反對現代派神學和三自教會,與當時的三自愛國運動領袖如吳耀宗、崔憲祥、丁光訓等進行辯論。1953年至1955年,中國各地陸續有很多已經加入三自的教會,受到王明道的影響,而退出三自。其中最重要的當屬地方教會。1952年倪柝聲被捕以後,10月20日,上海地方教會長老張愚之及北京地方教會長老閻迦勒前往拜會王明道[2],此後,大部分地方教會陸續退出三自。[3]
1954年7月,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正式成立。政府也加緊步伐,爭取仍未加入三自的基督教團體。在1954年9月會議中,王明道以不能與「不信派」為伍的理由,明確表示拒絕參加此一運動。
經過
編輯第一次逮捕
編輯1955年7月,從批判胡風開始,中國大陸各地展開了肅反運動,要求「肅清各種暗藏的反革命分子」。7月11日,三自委員會的官方刊物《天風》周刊發表社論《加強團結,明辨是非》,稱王明道是「中國人民的罪人,教會的罪人,歷史的罪人」[4]。這篇社論出自上海市宗教事務處處長羅竹風之手[5],隨後三自組織對王明道的大規模批判。凡是在基督徒會堂聚會的高校學生均被要求檢舉王明道的問題。北京醫學院、協和醫學院數名學生被捕,中國人民大學研究生吳德祥跳樓自殺。
8月7日,王明道在基督徒會堂最後一次講道,題為《他們就是這樣陷害耶穌》。8月8日凌晨,王明道和妻子劉景文被捕,被控以反革命罪。同時被捕者還有東大地福音堂的彭宏亮、交道口東大街基督徒聚會處的王鎮等20人[6]。9月14日,廣州大馬站福音會堂的林獻羔、王國顯、張耀生亦被指為王明道分子被捕。
政府對基督徒會堂的信徒施加壓力,最後有407人轉變,「與王明道反革命集團劃清界限」。基督徒會堂在楊潤民的帶領下加入三自。
王明道入獄後,承認了很多罪名:包庇反革命、離間教徒與非教徒的關係和鼓勵信徒與政府對立、破壞三反運動、破壞抗美援朝、破壞兵役法、對吳耀宗先生進行人身攻擊、反對基督徒自己發起的三自愛國運動、破壞新婚姻法、破壞社會主義建設。這些罪名里除了反對三自運動,另外的都可以說是牽強附會、無限上綱,甚至荒誕無稽,比如他講過「基督徒不可離婚」,這就構成了「破壞新婚姻法」的罪。他寫了一份材料《立功贖罪計劃》,答應「出監以後,帶領教會參加三自會」。
釋放
編輯1956年9月29日王明道被釋放。次日到青年會,向100多名三自成員公開宣讀自己的認罪材料。此後,他自認沒有資格再講道,離開基督徒會堂。
第二次逮捕
編輯由於王明道沒有履行在獄中與三自運動合作的允諾,1958年4月29日,王明道、劉景文夫婦又再次被捕入獄。有一說王明道與夫人第二次入獄是自己到北京市公安局投案自首,根據王長新《後四十年》來看,此說有誤。而且他進監不久,聽說天主教上海教區主教龔品梅被判無期徒刑,為了能獲得輕判,於是又表示出監以後要參加「三自」。[7]
1961年,北京市人民檢察院起訴王明道為經教不改的反革命分子。1963年7月18日,王明道以反革命罪被判無期徒刑,劉景文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法院確認王明道的罪行是竭力破壞全國基督徒發起的三自愛國運動,堅決與政府對抗。
事後
編輯1963年王明道被正式判刑之後,全部推翻以往的口供。「文革」期間,他在監獄裏面被別的犯人批鬥,吃了不少苦頭。
劉景文十五年刑期滿後,又加上四年刑滿勞動,直到1977年才被釋放。王明道在入獄22年後,於1980年1月9日獲釋,到上海其長子王天鐸處定居。1982年王明道欲寫信要求平反,為妻子劉景文阻止。1984年以後在家中帶領家庭教會,大概有四五十人,仍然不參加「三自」。1991年7月28日,王明道在家中去世,享年91歲。王明道夫婦合葬於蘇州郊外東山華僑公墓。
2000年以後,王天鐸為王明道就此案進行申訴,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