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已撤销的国务院直属机构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官方英文譯名:State Administration of Work Safety,簡稱國家安監總局安監總局),是已撤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直屬機構,主要負責安全生產、煤炭礦業安全工作的監察等工作。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1999年規定印章直徑5厘米,中央刊國徽,由國務院製發。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徽標
機構概況
上級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機構類型國務院直屬機構
行政級別正部級
上級中共組織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
本級中共組織中國共產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黨組
本級紀檢機構中央紀委駐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紀檢組
聯絡方式
總部
 實際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和平里北街21號
 郵政編碼100713
機構沿革
前身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成立時間2005年
撤銷時間2018年
接替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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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經國務院批准成立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由國家經貿委實行部門管理。

2001年,經國務院批准組建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與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一個機構兩塊牌子,由國家經貿委實行部門管理。

2003年,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從國家經貿委獨立出來,成為國務院直屬的國家局(副部級)。

2005年,升格為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為國務院直屬機構(正部級),同時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成為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實行部門管理的國家局(副部級)。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 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批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方案規定:「組建應急管理部。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的職責,國務院辦公廳的應急管理職責,公安部的消防管理職責,民政部的救災職責,國土資源部的地質災害防治、水利部的水旱災害防治、農業部的草原防火、國家林業局的森林防火相關職責,中國地震局的震災應急救援職責以及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國家減災委員會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的職責整合,組建應急管理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中國地震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由應急管理部管理。公安消防部隊武警森林部隊轉制後,與安全生產等應急救援隊伍一併作為綜合性常備應急骨幹力量,由應急管理部管理。不再保留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1][2][3]

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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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1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91號)規定,「根據《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正部級),為國務院直屬機構。

職責調整
  1. 取消已由國務院公佈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 加強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綜合監督管理和指導協調職責。
  3. 加強對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查職責。
主要職責
  1. 組織起草安全生產綜合性法律法規草案,擬訂安全生產政策和規劃,指導協調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分析和預測全國安全生產形勢,發佈全國安全生產信息,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2. 承擔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監督考核並通報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3. 承擔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中央管理的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工作。
  4. 承擔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准入管理責任,依法組織並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准入制度;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5. 承擔工礦商貿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責任,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6. 制定和發佈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規章、標準和規程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
  7. 負責組織國務院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根據國務院授權,依法組織特別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8. 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綜合管理全國生產安全傷亡事故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工作。
  9. 負責綜合監督管理煤礦安全監察工作,擬訂煤炭行業管理中涉及安全生產的重大政策,按規定製定煤炭行業規範和標準,指導煤炭企業安全標準化、相關科技發展和煤礦整頓關閉工作,對重大煤炭建設項目提出意見,會同有關部門審核煤礦安全技術改造和瓦斯綜合治理與利用項目。
  10. 負責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
  11. 組織指導並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煤礦礦長安全資格除外)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培訓工作。
  12. 指導協調全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和安全評價工作,監督和指導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和註冊管理工作。
  13. 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國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14. 組織擬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
  15. 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16. 承擔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17. 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4]

機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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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局管理的國家局
總局管理的事業單位
總局內設機構
  • 辦公廳(國際合作司、財務司):擬訂機關的各項工作規則和制度;負責文電、信息、保密、檔案、信訪等工作;承擔體制改革、機構編制管理相關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經費、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國際交流與合作,承擔有關外事管理工作;承擔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綜合協調工作。
  • 政策法規司:組織起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草案;組織擬訂工礦商貿行業及有關綜合性安全生產規章、規程和工礦商貿安全生產標準;擬訂安全生產重大政策;發佈全國安全生產信息;承擔安全生產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組織指導安全生產新聞宣傳工作;負責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
  • 規劃科技司:組織擬訂安全生產規劃和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承擔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工作;承擔規定權限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有關工作;承擔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安全評價、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標誌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綜合協調建設工程和技術改造項目安全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有關工作;承擔國家安全生產專家組有關工作。
  • 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辦公室(統計司、調度中心):研究起草安全生產事故統計規章和標準;承擔全國安全生產控制指標體系和安全生產統計、舉報倍息統計、職業衛生統計、行政執法統計、隱患排查治理統計、打非治違統計、事故調査處理情況、為煤礦監察服務的統計體系建設工作;承擔安全生產統計工作綜合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統計工作;研究提出全國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監督考核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實施情況:承擔安全生產事故統計認定工作;承擔社會管理綜合治理考評安全生產考核、文明城市評選安全生產測評等相關工作;承擔事故快報、舉報倍息、安全生產事故、職業衛生、安全生產行政執法(隱患排査治理、打非治違)、串故調查處理情況統計工作,分析預測全國安全生產形勢:為煤礦監察服務的統計工作。
  • 安全監督管理一司(海洋石油作業安全辦公室):依法監督檢査非煤礦礦山(含地質勘探)、石油(煉化、成品油管道除外)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組織相關大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承擔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准入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相關安全標準化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礦井關閉工作;承擔海上石油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工作;參與相關行業特別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 安全監督管理二司:按照規定,指導、協調和監督有專門安全生產主管部門的行業和領域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參與相關行業和領域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相關部門安全生產專項督查和專項整治工作。
  • 安全監督管理三司:依法監督檢查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情況,承擔相關安全生產和危險化學品經營准入管理工作,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承擔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指導危險化學品名錄編制和國內危險化學品登記;指導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有關安全標準化工作;參與相關行業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査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 安全監督管理四司:依法監督檢查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組織相關大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參與相關行業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 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司: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情況;按照職責分工,擬訂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有關執法規章和標準;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承擔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組織指導並監督檢查有關職業安全培訓工作;組織指導職業危害申報工作;參與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 人事司(宣傳教育辦公室):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管理、隊伍建設、勞動工資等工作;監督和指導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及註冊管理工作;指導全國安全生產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和管理有關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承擔國家安全生產監察專員日常管理工作。國家安全生產監察專員負責組織協調或參加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 機關黨委
  • 離退休幹部局: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總局直屬事業單位
  •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調度中心
  •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際交流合作中心
  •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檔案館(煤炭工業檔案館)
  •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機關服務中心(機關服務局)
    • 西郊招待所
    • 東四招待所
    • 東單招待所
    • 盔甲廠招待所
  •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礦山救援指揮中心
  •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宣傳教育中心(煤炭工業展覽中心)
  •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培訓中心(煤炭工業人才交流培訓中心)
  •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研究中心(中國煤炭工業發展研究中心)
  •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通信信息中心(煤炭工業通信信息中心)
  • 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
  •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化學品登記中心
  • 中國安全生產報社(中國煤炭報社)
  •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信息研究院(煤炭信息研究院)
  • 煤炭總醫院(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礦山醫療救護中心)
  • 華北科技學院(中國煤礦安全技術培訓中心)
  •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黨校
  • 中國煤礦文工團(中國安全生產藝術團)
  •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職業安全衛生研究中心(煤炭工業職業醫學研究中心)
  • 中國煤礦工人北戴河療養院(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培訓中心北戴河中心)
  • 中國煤礦工人大連療養院(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培訓中心大連中心)
  • 中國煤礦工人昆明療養院(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培訓中心昆明中心)
  • 煤炭工業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
  • 煤炭綜合利用多種經營技術諮詢中心
總局主管的社團組織
  • 中國安全生產協會
  • 中國職業安全健康協會
  • 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
  • 中國煤炭工業勞動保護科學技術學會
  • 中國索道協會
  • 中國化學品安全協會
  • 中國煙花爆竹協會[5]

歷任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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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中央紀委駐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紀檢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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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紀委駐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紀檢組受理網上舉報的範圍是:

  1. 針對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機關及直屬單位黨組織、黨員和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問題的檢舉、控告;
  2. 依法應由中央紀委駐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紀檢組受理的黨組織、黨員和監察對象不服黨紀政紀處分和其他處理的申訴;
  3. 對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機關及直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的批評、建議[6]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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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王勇. 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2018年3月1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中國人大網. 2018-03-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年6月9日). 
  2. ^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 中國人大網. 2018-03-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18). 
  3. ^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中國人大網. 2018-03-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18). 
  4.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1号).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2008-07-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16). 
  5. ^ 机构职能.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2018-03-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16). 
  6. ^ 网上举报须知. 中央紀委駐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紀檢組舉報平台. [2018-03-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08).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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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正部級國務院直屬機構
前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管部門
2003年7月至2018年3月17日
繼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國務院職業安全健康監管部門
2003年7月至2018年3月17日
繼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