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制[1](日語:カンパニー制/英語:Company System[2]),或譯為「公司內分公司制」社内カンパニー制[3]、社内分社制[4],In-house Company System[3], System of Internal Division Companies[4][5],是日本企業內部事業單位形式之一,為傳統的「事業部制」之強化型態,指企業內具有獨立會計系統、自主性的事業部門,盈虧由該部門主管負起全責。相較於事業部制,運作上被授予更大權限,近似子公司

分公司制由日本索尼於1994年採用為濫觴,之後各大企業紛紛仿傚,角川集團更是把旗下主要子公司改成分公司制的「品牌公司」ブランドカンパニー,Brand Company);不過,權限愈大伴隨着愈易各自為政,反不利於貫徹公司決策,且經營資源分散未必能達成績效,因此NEC於2003年、索尼於2005年、角川集團於2015年回復事業部制。

參考資料

編輯
  1. ^ 分公司制 - 超IT綜合情報技術網. [2014-02-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2-18). 
  2. ^ 索尼版詞彙:[1]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2]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3. ^ 3.0 3.1 東芝版詞彙:[3]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4]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4. ^ 4.0 4.1 Panasonic版詞彙:[5]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存档副本. [2014-02-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2-19). 
  5. ^ 日經BP版詞彙:存档副本. [2014-02-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2-20). [6]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