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櫆(?—?),江西臨川人。晚明閹黨官員。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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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曆二十八年(1600年)庚子科舉人,四十一年癸丑科進士。四十四年六月任福建海澄縣知縣[1]。天啓二年(1622年)四月考選,授刑科給事中,首劾太常寺少卿管國子監司業事董其昌居鄉貪縱,居官放誕,不宜在師表之地。後投靠魏忠賢閹黨,與魏忠賢的外甥傅應星友好。天啟四年三月十九日[2],傅櫆借「汪文言案」彈劾左光斗魏大中,誣「招權納賄」[3]。崇禎元年三月升兵科右給事中,五月升太常寺少卿,十月,生員魏學濂剌血上書,鳴父魏大中之冤,旨令看議。崇禎二年正月列名閹黨,被削籍為民。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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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崇禎海澄縣志,卷6葉2
  2. ^ 俞正燮:《癸巳存稿·書<蘆城平話>後》
  3. ^ 劉若愚:《酌中志·外廷線索紀略》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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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俞正燮:《癸巳存稿·書<蘆城平話>後》
官銜
前任:
陶鎔
明朝海澄縣知縣
1616年-1619年
繼任:
譚世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