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試驗
医学研究
此條目需要補充更多來源。 (2019年4月29日) |
人體試驗(英語:Human subject research),指的是任何需要從人類身上獲取檢體或資訊的研究[1]。醫學研究為最常牽涉到人體試驗的研究領域,但人體試驗並不只包含醫學研究,社會科學、心理學、藝術等領域若使用到人類樣本時,亦視為人體試驗而受到人體試驗法規的規範[2]。一般由志願者自願參加臨床試驗,但仍有大量試驗是非自願的秘密實驗。
道德規範
編輯實驗原因
編輯化粧品、新藥物或新療法在研發階段時,通常會先進行動物試驗,動物試驗通過之後進行人體試驗。有些化粧品或藥物的實驗需要在人體身上方可進行。
臨床試驗
編輯醫學和藥學研究者通常要為藥物的最低有效劑量和治療的效果、藥物的安全性、適應症狀以及不良反應進行臨床實驗。
為了研究與其他藥物的交互作用、比較舊藥和新藥之間的不同,因此需要一些患有特別疾病者的實驗志願者,為了徵集這些志願者醫院、藥廠或研究機構將共同向藥物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來源請求]
亦有部份比較著名的例子,醫生為免對其他人的生命受到威脅,而直接在自己的身體做試驗。這種做法亦稱為「自體試驗」。[來源請求]
秘密實驗
編輯歷史上有多次未取得當事人同意的基礎上進行的秘密醫學試驗。這些實驗通常被認為是人類歷史上可恥的暴行,其中已經公開的著名例子有:
日本
編輯德國
編輯二戰期間納粹德國實施過眾多非人道人體實驗。戰後的紐倫堡審判因此中提出了一套人體實驗的準則,紐倫堡守則主要強調合法人體實驗的非強迫性,實行前的知情同意,以及無後果退出的自由。這是人體實驗第一次被規範化,也為今後眾多人體實驗準則奠定了基礎。
美國
編輯- 中情局思想控制計劃,針對美國和加拿大公民的腦控實驗
- 危地馬拉梅毒試驗,美國在1946年至1948年間為檢驗青黴素治療梅毒的效果,在參加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在危地馬拉進行的一系列人體試驗
- 塔斯基吉梅毒試驗,美國公共衛生局性病部門在1932年至1972年間於阿拉巴馬州與高等院校合作,對近399名非洲裔男性梅毒患者及201名健康非洲裔男性所進行的一系列人體試驗。
除美國政府主導的人體實驗外,美國的藥物公司也在印度等欠發達地區進行人體臨床實驗。參與實驗者甚至包括不知情者(多為文盲)的嬰兒,如自2006年1月至2008年8月即有49名印度嬰兒在德里的全印度醫學科學研究所因藥物實驗而死亡[3]。
英國
編輯參見
編輯參考資料
編輯- ^ Kearl, Megan. 45 CFR 46: Protection of Human Subjects under United States Law (1974). 2012-05-10 [2022-05-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5-16).
- ^ Sanders, James H.; Ballengee-Morris, Christine. Troubling the IRB: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s’ Impact on Art Educators Conducting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Involving Human Subjects. Studies in Art Education. 2008-07, 49 (4). ISSN 0039-3541. doi:10.1080/00393541.2008.11518744.
- ^ 49 babies die during clinical trials at AIIMS. Times of India. 2008-08-18 [2020-04-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7-13) (中文(簡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