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權利
青少年權利是青年達到一定的歲數(如15-24歲),有著足夠的成熟程度,能夠判斷是非,而享有的權利。
根據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以及《兒童權利公約》的規定,青少年應擁有以下權利:享受特別照料、保護與協助的權利;生命權;獲得姓名、國籍、身份的權利;在許可下選擇並接受父母的權利;在不干擾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不侵犯道德,他人的自由與權利,不違反《公約》時離開或進入本國的權利;訴訟權;言論自由;思想、信仰、宗教自由權;結社自由;集會自由;隱私權;新聞自由;受教育權;犯罪時的人身自由;接受平等對待的權利。[1][2]
參見
編輯參考資料
編輯- ^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聯合國.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text. [2023-01-3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8-12).
- ^ 聯合國.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United Nations. [2023-01-3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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