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備司令部,一般是負責地方軍事工作的指揮機關。

中華民國國民革命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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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11月,各地保安司令部改為警備司令部。 警備司令指揮轄區內的軍、警、憲、特,開設軍事法庭並處決人犯。設(總)司令、副(總)司令、參謀長、高級參謀、參議、第一處(人事)、第二處(督察)、第三處(參謀)、第四處(後勤)、新聞處(政工)、總務處、軍法處、軍需處、直屬警備團、憲兵隊。 [1]

中國人民解放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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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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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關夢齡 :《黑皮自白:一個軍統上校的筆記》,新華出版社,2007年3月版,ISBN:9787501179282 作者為長春警備司令部督察處上校高級督察
  2. ^ 《上海县志》第三十四篇特记(下) (五)淞沪警备司令部、龙华烈士陵园. [2019-04-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