薩爾蘭州紋章

 

薩爾蘭州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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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薩爾蘭州
四部分:第一部分,蔚藍色,分散的白色十字架,一隻戴着金色皇冠並吐出紅色舌頭的白色雄獅;第二部分, 銀白色,一個紅色的十字架;第三部分,黑金色,一條斜紅色帶子並有三隻白色飛鳥;第四部分,深棕色,一隻黑金色的雄獅,佩戴紅色皇冠並吐出紅色舌頭。
構成部分薩爾布呂肯的紋章(或是 拿騷-薩爾布魯根),天主教特里爾教區普法爾茨洛林

此條目介紹的是德國薩爾蘭州紋章

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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薩爾州的紋章由十字分開為四個部分:

使用紋章的法律依據是:

薩爾州議會通過了以下法律,並在此宣布:

紋章(附錄1)呈半圓形盾牌,從持有者的位置分成四個部分:

  1. 右上方:藍色底,銀色十字交叉點綴,一隻戴着金冠和紅舌的白獅子,
  2. 左上方:銀色底,紅色迴旋十字,
  3. 右下方:金黃底,紅色斜帶上有三隻白鷹,
  4. 左下方:黑色底,戴着金冠、並且舌頭為紅色的金獅。

薩爾布呂肯, 2001年12月10日

——州政府穆勒(總理);克蘭普-卡倫鮑爾(內政和體育部長),薩爾州2001年11月7日關於州象徵的法律 (Saarländisches Hoheitszeichengesetz(SHzG)vom 07.11.2001 (Amtsbl_02,566)geändert Art.1 Abs.3 des Gesetzes Nr.1587 zur organisationsrechtlichen Anpassung und Bereinigung von Landesgesetzen vom 15.02.06 (Amtsbl_06,474)):[1]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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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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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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