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第二十七修正案

限制國會自己調整薪資的權力的美國憲法修正案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二十七修正案(英語:Twenty-seventh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簡稱「第二十七修正案」(Amendment XXVII),是禁止美國國會在下一屆議員任期開始前增加或減少議員工資(即自己給自己加薪)相關決定生效的法律。本修正案是美國憲法最新通過的修正案,但也是最早提出的美國憲法修正案之一。

位於國家檔案和記錄管理局的第27修正案第1頁
第二十七修正案第2頁
第二十七修正案第3頁

1789年9月25日,美國召開第1屆國會。在會上,包括本修正案在內的12項修正案一併被提交到各州以供批准。其中,共有十項修正案在1791年得到批准而生效,成為了著名的權利法案。然而,本修正案與國會席位分配修正案英語Congressional Apportionment Amendment沒有得到足夠多的州認可,無法生效。至此,關於國會工資的修正案就幾乎被完全遺忘。

直至1982年,德克薩斯州大學奧斯汀分校的二年級學生格雷戈里·沃森(Gregory Watson)在學習美國政府課程時,為完成關於「政府流程」的一項作業,在研究憲法歷史後重新發現了本修正案。沃森便撰寫了一篇論文,稱本修正案在理論上依然有效且可以被各州投票通過,並將其作為課堂作業提交。然而,這項作業僅得到了「C」的分數,在向教授申訴無果後,他發起宣傳活動號召各州議會投票通過該修正案,並最終獲得成功[1]。可惜他的分數因為已經送出暫時無法修改,直到2017年,大學教授扎克·埃爾金斯(Zach Elkins)變更了沃森的作業成績,正式將分數從「C」修改為「A+」。[2]

憲法修正案於1992年5月7日達到足夠數量的州(38個州)批准而生效[3],距離國會於1789年制定此修正案並送交各州批准時已經達202年7個月又10天,成為了歷時最久才批准的憲法修正案[4]

修正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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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修正案由國會於1789年提出,原文如下:

No law, varying the compensation for the services of the Senators and Representatives, shall take effect, until an election of Representatives shall have intervened.[5]

圖為1789年《權利法案》關於國會工資的部分,原本應包括在《權利法案》之內,但直到202年後才得到批准成為了《第27修正案》
翻譯:任何關於改變參議員和眾議員服務報酬的法案,在眾議員經過改選之前,不得發生效力。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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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修正案規定任何國會議員薪資的改變只在下一任聯邦眾議員上任後生效。又被稱為《1789年國會津貼修正案 (Congressional Compensation Amendment of 1789)》、《國會報酬修正案 (Congressional Pay Amendment)》、《麥迪森修正案 (Madison Amendment)》的第二十七修正案,目的是為了限制國會調整自己薪資的權力。如果不予限制,這就會是一項很明顯的利益衝突

有些州也曾建議過相似的憲法修正案。北卡羅來納州在以核定美國憲法為由而舉辦的1788年憲法會議中,其中之一的修憲建議本文是:

翻譯:任何有關參議員和眾議員,為了他們的服務而賦予津貼的法律,應延遲至繼任的眾議員當選後生效;除了首次通過這題目的議員外。

弗吉尼亞州在1788年憲法核定會議中以北卡洛萊納州相同用詞建議了同樣的憲法修正案。紐約州在其1788年憲法核定會議中強烈要求國會斟酌在憲法加入這段文字:

翻譯:參議員和眾議員的津貼應予法律明文規定;另任何有關眾議員利益的修改只在接下來一次選舉後生效。

1816年,在國會提交各州批准這憲法修正案(和其他十一條修正案一起)後四分之一個世紀後,麻薩諸塞州議會以與1789年國會提交版本幾乎相同的文字,期望能有這一憲法修正案。這修憲建議據說後來在麻薩諸塞州眾議院以138比29通過。肯塔基州議會在1816年12月或1817年初通過了相似的修憲建議;在1817年或1818年1月田納西州州議員們跟進,通過了相同的修憲建議。

制定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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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89–1792年通過
  1873年通過
  1978–1991年通過
  1992年通過
  1992年後通過
  通過兩次 (北卡羅萊納州: 1789/1989; 肯塔基州: 1792/1996)
  未通過

直至1992年5月18日,修正案獲40州通過。[6][7]

修正案認證前批准的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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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會於1789年9月25日制定、並獲得下列各州批准此憲法修正案:

  1. 馬里蘭州 (1789年12月19日)
  2. 北卡羅來納州 (1789年12月22日)[8]
  3. 南卡羅來納州 (1790年1月19日)
  4. 特拉華州 (1790年1月28日)
  5. 佛蒙特州 (1791年11月3日)
  6. 弗吉尼亞州 (1791年12月15日)
  7. 肯塔基州 (1792年6月27日)
  8. 俄亥俄州 (1873年5月6日)
  9. 懷俄明州 (1978年3月6日)
  10. 緬因州 (1983年4月27日)
  11. 科羅拉多州 (1984年4月22日)
  12. 南達科他州 (1985年2月21日)
  13. 新罕布什爾州 (1985年3月7日)
  14. 亞利桑那州 (1985年4月3日)
  15. 田納西州 (1985年5月28日)
  16. 俄克拉何馬州 (1985年7月1日)
  17. 新墨西哥州 (1986年2月14日)
  18. 印第安納州 (1986年2月24日)
  19. 猶他州 (1986年2月25日)
  20. 阿肯色州 (1987年3月13日)
  21. 蒙大拿州 (1987年3月17日)
  22. 康涅狄格州 (1987年5月13日)
  23. 威斯康星州 (1987年7月15日)
  24. 佐治亞州 (1988年2月2日)
  25. 西弗吉尼亞州 (1988年3月10日)
  26. 路易斯安那州 (1988年7月7日)
  27. 艾奧瓦州 (1989年2月9日)
  28. 愛達荷州 (1989年3月23日)
  29. 內華達州 (1989年4月26日)
  30. 阿拉斯加州 (1989年5月6日)
  31. 俄勒岡州 (1989年5月19日)
  32. 明尼蘇達州 (1989年5月22日)
  33. 德克薩斯州 (1989年5月25日)
  34. 堪薩斯州 (1990年4月5日)
  35. 佛羅里達州 (1990年5月31日)
  36. 北達科他州 (1991年3月25日)
  37. 密蘇里州 (1992年5月5日)
  38. 亞拉巴馬州 (1992年5月5日)
  39. 密歇根州 (1992年5月7日)
  40. 新澤西州 (1992年5月7日)

直到1992年5月7日,第二十七修正案才完成批准並開始生效,密歇根州是第38個批准的州份。後來被揭露肯塔基州其實在1792年就批准了該修正案,使得密歇根州成為實質上第39個批准的州份。雖然密蘇里州與阿拉巴馬州在兩天前的1992年5月5日就已經批准(使得它們成為第38個州份之一),聯邦政府的正式紀錄仍然認為密歇根州是第38個批准該修正案的州份。[7][9][10][11][12]

修正案認證後批准的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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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伊利諾州 (1992年5月12日)
  2. 加利福尼亞州 (1992年6月26日)
  3. 羅德島州 (1993年6月10日)[13]
  4. 夏威夷州 (1994年4月29日)[13]
  5. 華盛頓州 (1995年4月6日)[13]
  6. 肯塔基州 (1996年3月21日)[13](在沒發覺的情況下再度批准;州議會已於1792年6月27日批准過這修正案)
  7. 內布拉斯加州 (2016年4月1日)

修正案沒有得到批准的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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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麻薩諸塞州
  2. 密西西比州
  3. 紐約州
  4. 賓夕法尼亞州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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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Berke, Richard. 1789 Amendment Is Ratified But Now the Debate Begins. The New York Times. 1992-05-08 [2016-03-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2-17). 
  2. ^ 趣谈第27修正案. 2010-01-06 [2024-06-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4-01). 
  3. ^ The U.S. Constitution and Constitutional Law. Britannica Educational Publishing. 2012: 105–108. ISBN 9781615307555 (英語). 
  4. ^ Calculate Duration Between Two Dates – Results. timeanddate.com. [2020-05-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8-13) (英語). 
  5. ^ The Bill of Rights: A Transcription. Archives.gov. [2016-11-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1-30). 
  6. ^ The Archivist did not certify the amendment until May 18, 1992, with 40 states listed as ratifying the amendment. Kentucky's then-unknown 1792 ratification would have made it 41 states that had ratified at the time of certification, 3 more than the 38 required for a three-quarters majority.
  7. ^ 7.0 7.1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as Amended 網際網路檔案館存檔,存檔日期2012-02-06., (House Document No. 110-50,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Article XXVII, pp. 26-27.
  8. ^ North Carolina General Assembly House Bill 1052 / S.L. 1989-572. [2013-12-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1-12). 
  9. ^ Congressional Record of the 102nd Congress, Volume 138 - Part 9, May 19, 1992, p. 11656.
  10. ^ Kentucky Original Acts of 1792, Chapter XVII, pp. 25-27. This book is in the Kentucky State Law Library.
  11. ^ Alabama and Missouri both ratified the amendment on May 5, 1992, but the Archivist of the United States notified both states on May 27, 1992, that Alabama was the 36th and Missouri the 37th state to ratify the amendment. These letters are held by the 國家檔案和記錄管理局.
  12. ^ Constitutional Pay Amendment 網際網路檔案館存檔,存檔日期2013-12-10., Dept. of Justice, Ops. 16 of the Office of Legal Council, May 13, 1992.)
  13. ^ 13.0 13.1 13.2 13.3 THE ORGANIC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2010-12-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12-05).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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