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亞政府
澳大利亞政府(英語:Government of Australia)是君主立憲聯邦議會制國家澳大利亞聯邦的政府,通常也被稱為澳大利亞聯邦政府。
Government of Australi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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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體 | 議會制,君主立憲制 |
憲法 | 澳洲憲法 |
組成日期 | 1901年 |
國家元首 | |
澳大利亞君主 | |
現任 | 查爾斯三世 |
立法機關 | |
澳大利亞議會 | |
類型 | 兩院制 |
議事場所 | 澳洲國會大廈 |
上議院 | |
上議院名 | 澳大利亞參議院 |
下議院 | |
下議院名 | 澳大利亞眾議院 |
行政機關 | |
政府首腦 | |
職銜 | 澳大利亞總理 |
現任 | 安東尼·阿爾巴尼斯 |
任命 | 澳大利亞總督 |
澳大利亞內閣 | |
現屆 | 阿爾巴尼斯內閣 |
首長 | 總理 |
閣員 | 14 |
司法機關 | |
澳洲高等法院 | |
首席法官 | 蘇珊·基弗爾 |
地址 | 堪培拉 |
澳大利亞聯邦成立於1901年,是由原本隸屬大英帝國的六個自治殖民地達成協議後的產物,而這六個殖民地也成為澳大利亞後來的六個州。這些協議的條款體現在載於《澳大利亞聯邦憲法》中,該憲法由澳大利亞制憲會議制訂並由全體澳大利亞人民公民投票所確立。澳大利亞的國家元首,即澳洲君主,是由英國君主兼任。但因為澳洲君主遠在英國,無法處理澳洲國內事務,因此必須另外任命一位總督代表君主行使王權。[1][2][3][4][5]至於行政權力,則由國會授權總理擔任政府最高領導人。
澳大利亞聯邦政府分為三個部分:
- 行政分支。其最高行政機關為由總督所主持的聯邦行政會議;但其行政權力下放給由總理所領導的澳大利亞內閣。
- 立法分支。由參議院與眾議院所組成的澳大利亞國會所負責。
- 司法分支。澳大利亞高等法院和澳大利亞聯邦法院組成。
澳大利亞聯邦政府的權力分立通過《澳大利亞聯邦憲法》的結構所確立,三個分支部分分別在憲法的不同章節里予以列舉。澳大利亞政府體系將威斯敏斯特體系與華盛頓體系的元素同澳大利亞本土特點結合起來,形成了所謂的「華盛敏斯特變體(Washminster mutation)」。[6]
政府結構
編輯《澳大利亞憲法》第一章就確立了一個民主立法機構——兩院制的澳大利亞國會,澳大利亞國會包括澳大利亞君主、參議院和眾議院。憲法第51章確立了聯邦政府的立法權,並將某些權力和義務分配給聯邦政府。而除此之外的義務則由六個州各自保留。澳大利亞的六個州都有各自的憲法,因此澳大利亞擁有七個具有主權性質的議會;但是任何一個議會都不能侵犯其他議會的職能。澳大利亞高等法院負責裁定聯邦與州,以及各州之間的爭端。
澳大利亞國會可以修訂《澳大利亞憲法》。但是為了保證新修訂的《憲法》能夠獲得通過,這些修訂案必須在所有適齡澳大利亞人的公民投票中獲得「雙重多數」,即:多數全體選票和多數州的多數選票。
《澳大利亞憲法》還規定,各州可以將自身所擁有的任何權力讓渡給聯邦政府。這個讓渡可以通過公民投票來確認是否可行;同時更為常見的方式則是通過額外立法的形式實現讓渡,但這需要所有州都通過相似的立法。這樣的讓渡立法通常會設立一個「落日條款」,即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完成讓渡工作的話,那麼所有相關立法工作全部作廢,一切都恢復到原始狀態。
此外,澳大利亞境內還有若干領地,其中澳大利亞首都領地和北領地是自治領地。它們的立法機關稱之為「立法會(Assemblies)」,行使由聯邦政府賦予它們的立法權;但是它們的立法是可以被聯邦政府修改或推翻的。澳大利亞國會兩院的議員是需要向這兩個自治領地的公民負責的。從1979年到2016年期間,諾福克島也是處於自治領地狀態,但是並未在聯邦國會中得到體現。其他澳大利亞本土的常住人口領地還包括:傑維斯灣、聖誕島和科科斯(基林)群島等則從未實施過自治。
有關澳大利亞聯邦的聯邦性質和澳大利亞國會的構成問題是《澳大利亞憲法》起草期間各殖民地間曠日持久的談判主題。澳大利亞眾議院的選舉反映了各州人數的多寡,因此新南威爾士州擁有48名眾議員,但塔斯馬尼亞州卻只有5名眾議員;而澳大利亞參議院的選舉則是基於各州平等的基礎,所有州一律擁有12名參議員的選舉資格。這樣選舉的方式是為了讓人數較少的州在參議院擁有多數席位,從而能夠修改或拒絕來自眾議院的議案。除此之外,澳大利亞首都領地和北領地也各有2名參議員的選舉資格。
澳大利亞政府等級分為三級,第一級為聯邦政府;第二級為州或領地政府;第三級則為地方政府。澳大利亞地方政府的構成形式包括郡、鎮或市。這些地區的政務會由被選舉出來的代表組成,而這些代表被稱為「政務委員」或「市府參事」,具體視所在州或領地而定;通常這些人都是兼職。地方政府政務會的權力由所在州或領地政府下放給他們。
澳大利亞的聯邦政府以及州或領地政府由三個相互關聯的分支機構來共同負責管理:
- 立法機關:澳大利亞國會。
- 司法機關:澳大利亞高等法院以及聯邦法院系統。
權力分立是三個政府分支能夠在很大程度上彼此區隔開並單獨進行活動的原則:
- 立法機關以法案的形式提出法律,並未其他兩個分支的運作提供立法框架;君主屬於國會的正式一部分,但其在這些立法事項中並沒有任何積極作用,除非(代表君主的)的總督、州長及領地行政官簽署法規同意實施君主的御准。
- 行政機關負責管理法律並執行法律所賦予的任務。
- 司法機關成員由君主根據聯邦及州或領地政府的建議進行任命;但是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不應試圖影響其決定。
在《1986年澳大利亞法案》及聯合王國議會的相關立法通過之前,一些澳大利亞的案件是可以提交到樞密院司法委員會進行最後上訴的。但是通過該法案之後,澳大利亞司法具有獨立主權,澳大利亞高等法院被確立為最高上訴法院。同時,英國政府通過頒布法律來推翻《澳大利亞憲法》的理論可能性也消失了。[7]
立法機關
編輯立法機關負責制定法律,並負責監督其他兩個分支的活動以便在適當的時候修改法律。澳大利亞的立法機關為澳大利亞國會,採取兩院制,由澳大利亞君主、76名參議員所組成的參議院與由150名眾議員組成的眾議院組成。
澳大利亞參議院的76名參議員中有72名由澳大利亞的六個州選舉產生,每個州均可選舉12名聯邦參議員。選舉採用比例代表制和可轉移單票制;每名參議員的任期為六年,參議院每三年改選一半。除了每個州選舉的參議員之外,北領地和澳大利亞首都領地亦可每個領地選舉2名聯邦參議員。在澳大利亞選舉制度中,北領地選區除了包含北領地之外,還包括澳大利亞位於印度洋的領土聖誕島和科科斯(基林)群島;同樣的,澳大利亞首都領地除了包括澳大利亞首都領地之外,還包括傑維斯灣領地。領地所選舉的參議員採用偏好投票制,其任期並不固定。通常情況下,領地所選舉的參議員任期從眾議院大選結束後開始,一直持續到下一次大選開始前。
澳大利亞眾議院選舉採用排序複選制,每個州或領地的單一議員選區內均採用這種非比例制亦非多數制的投票方式。[8][9] 在普通立法中,參議院和眾議院具有協調權;但是所有關收入劃撥或徵稅的法案必須由眾議院提出。在現行的威斯敏斯特體系下,澳大利亞眾議院中受多數議員支持的政黨或政黨聯盟領袖將成為總理並受邀組建內閣。
總理及內閣向澳大利亞國會負責;在通常情況下,總理與閣員必須是國會議員。澳大利亞大選至少每三年舉行一次。總理有權力建議澳大利亞總督隨時召集眾議院選舉,但是參議院選舉只能在憲法規定的日期內進行。最近一次大選於2016年7月2日舉行。
澳大利亞聯邦國會與澳大利亞各州及領地的立法機關都基於威斯敏斯特體系的慣例進行運作,立法機關里會有一個反對黨領袖,他通常由組成政府政黨之外最大的政黨的領袖擔任;同時反對黨的成員會組成「影子內閣」,並由「影子內閣」的閣員對相對的內閣閣員提出質詢。儘管政府可以依據其所屬政黨在立法機關下議院的多數優勢來控制下議院的運作,但是反對黨卻可以拖延立法工作並在適當的時機阻礙政府的工作。
澳大利亞眾議院的日常工作通常由經澳大利亞總理任命的澳大利亞眾議長與由反對黨領袖任命的反對黨事務經理進行協商確認。目前澳大利亞國會的反對黨領袖為比爾·肖頓閣下。
行政機關
編輯國家元首
編輯由於《澳大利亞聯邦憲法》自1901年才頒布;而在此之前,澳大利亞是屬於大英帝國統治下的自治領。由於當時的澳大利亞並非主權國家,所以並不使用「國家元首」一詞。因為現在的澳大利亞是一個君主立憲制國家,所以政府和學術界均將澳大利亞君主視為澳大利亞的國家元首。[10]但是在實踐中,澳大利亞的國家元首由澳洲君主和澳大利亞總督共同擔任,其中澳大利亞總督由國王根據澳大利亞總理的提議進行任命。雖然在許多方面,澳大利亞總督是澳洲君主的代表,並以她的名義行使各種憲法權力;但他們也各自行使其他一些重要權力。澳大利亞總督在國際上代表澳大利亞,並出訪其他國家。[11]
澳大利亞君主目前為查理斯三世,他同時也是包括聯合王國在內等15個英聯邦國家的君主。與其他自治領一樣,澳大利亞也是通過《1931年西敏法令》從英國國會獲得立法獨立。該法令於1942年在澳大利亞通過,並以1939年9月3日為追溯期始。根據1953年的《皇室稱號及名銜法令》,澳大利亞國會授予伊麗莎白二世「澳大利亞女王」的頭銜。而到了1973年,更是刪除了她其他諸如「聯合王國女王」、「信仰捍衛者」之類的頭銜,僅保留了「澳大利亞女王」稱號。
《澳大利亞聯邦憲法》第61條規定,「聯邦行政權屬於君主,由總督以君主代表名義行使之。此項權限包括本憲法及聯邦法律的執行與維護。」同時在第2條也規定了,澳大利亞總督是澳洲君主的代表。而在實踐中,澳大利亞總督行使所有由憲法規定的國家元首職權。
根據威斯敏斯特體系的規定,總督的權力總是在總理或其他部長的建議下使用。但是澳大利亞總督保留了類似英國君主那樣的「儲備權」。在1975年澳大利亞憲政危機中,總督約翰·克爾爵士行使了這一極少被行使的權力,完全無視了君主及總理的權力。
澳大利亞經常有尋求結束君主制的公民運動。在1999年澳大利亞共和制公投中,澳大利亞人民投票通過了一項旨在修改憲法的提案。根據修正案的要求,《澳大利亞聯邦憲法》中將完全刪除所有對「女王」的提及,並由總理提名的總統來取代總督;但是需要經過澳大利亞國會兩院三分之二的多數票支持方可。最後,該提案被否決了。謀求結束君主制的澳大利亞共和運動仍在積極參與競選;而反對者則包括澳大利亞君主立憲制聯盟和澳洲君主主義者同盟。
行政會議
編輯聯邦行政會議是一個正式的政府機構,它的存在和定期會議使得澳大利亞內閣的決定具有法律效力;同時它也需要履行其他職能。澳大利亞聯邦所有部長都是聯邦行政會議的正式成員,並有權使用前綴「尊敬的」,這是一個他們可以終身保留的尊稱。聯邦行政會議通常由澳大利亞總督負責主持;如果總督缺席,則會提名另外一位部長為「行政會議副主席」並由他來主持會議。自2017年12月20日起,現任副主席為馬提亞斯·科爾曼。
有時當聯邦政府處於「看守」狀態時,它會代表政府行使職權,這通常是大選之前或之後的一段時間內。
聯邦內閣
編輯澳大利亞內閣是由澳大利亞聯邦政府內的資深部長所組成的議事會議,向澳大利亞國會負責。部長由澳大利亞總督根據澳大利亞總理的建議任命,總理向總督榮幸服務。內閣的會議內容執行嚴格保密,並每周舉行一次,用於討論重大問題並制定政策。在聯邦政府的行政機構內,除內閣之外還有一個類似「外閣」的外部部門,它由其他非閣員的部長和政務次長(Parliamentary Secretary)們組成;他們負責一些特定的政治領域並向資深部長們匯報工作。
《澳大利亞聯邦憲法》並不承認內閣是一個法律實體,它完全按照慣例而存在。內閣的決定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它卻是聯邦行政會議的實際表達;而聯邦行政會議則是澳大利亞的最高行政機關。在實際情況中,聯邦行政會議僅僅是與內閣會面並將內閣做出的決定升格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政策或法規。內閣所有閣員都是聯邦行政會議成員。雖然澳大利亞總督是聯邦行政會議的主持者,但是他幾乎不參加任何聯邦行政會議。內閣會內部選舉並任命一名資深部長為行政會議副主席,由他在總督缺席的情況下主持聯邦行政會議。
直到1956年之前,所有政府部長都是內閣閣員。但是這種內閣在1940年代和1950年代的發展變得越來越不切實際;1956年,羅伯特·孟席斯建立了兩級制內閣,只有資深部長才能出任內閣閣員,他們在國會裡也被稱為「前台」(Front Bench)。除了惠特拉姆政府,幾乎所有後來的澳大利亞政府都沿襲這樣的做法。
當非工黨組建政府時,澳大利亞總理可以自行決定所有內閣和部長的任命,儘管他們在實際情況中會和他們的高級同事就任命進行協商。而當自由黨及其前身(國民黨和統一澳洲黨)與國家黨及其前身(澳大利亞鄉村黨)組建聯合政府時,初級聯盟政黨的領袖有權提名其政黨成員並向總理建議部長職務的分配。
在工黨於1901年首次組建政府的時候,時任總理的克里斯·沃森仍然有權獨自挑選其部長人選。然而在1907年,工黨通過決議,未來工黨組建政府的時候,將由工黨國會黨團成員選擇部長人選;但是總理仍然有權分配職務。這種做法一直持續到2007年。在1907年到2007年期間,儘管當選總理的工黨領袖在政府成員挑選上占據了主導地位,但是其他工黨領導者也在其中發揮了重大影響。在2007年澳大利亞聯邦大選的時候,時任反對黨領袖的工黨競選人陸克文宣稱,如果他當選總理,他將獨自挑選部長。而當工黨贏得當年大選後,他也是這樣做的。[12]
內閣除了在首都堪培拉舉行會議之外,也會在澳大利亞各州的州首府舉行會議,例如:悉尼和墨爾本。陸克文贊同在其他城市舉行內閣會議,特別是一些地區性主要城市。[13]澳大利亞各州及領地的首府都設有聯邦國會辦公室,例如悉尼的辦公室就在菲利普街。
聯邦部門
編輯澳大利亞聯邦政府目前設有18個部門。[14][15][16]
部門中文譯名[17] | 部門英文原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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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部 | Attorney-General's Department |
農業和水資源部 |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and Water Resources |
通訊和藝術部 | Department of Communications and the Arts |
國防部 | Department of Defence |
教育與培訓部 |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and Training |
就業部 | Department of Employment |
環境與能源部 | Department of the Environment and Energy |
財務部 | Department of Finance |
外交貿易部 | Department of Foreign Affairs and Trade |
衛生部 | Department of Health |
內政部 | Department of Home Affairs |
公眾服務部 | Department of Human Services |
工業、創新與科學部 | Department of Industry, Innovation and Science |
基礎設施與地區發展部 | Department of Infrastructure and Regional Development |
總理內閣部 | Department of the Prime Minister and Cabinet |
社會服務部 | Department of Social Services |
財政部 |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 |
退伍軍人事務部 | Department of Veterans' Affairs |
司法機關
編輯作為一個聯邦制國家,澳大利亞聯邦的司法權由聯邦法院和州法院共同行使。
聯邦司法權屬於澳大利亞高等法院及其他由澳大利亞國會所設立的其他聯邦法院,這其中包括:澳大利亞聯邦法院、澳大利亞家庭法院、澳大利亞聯邦巡迴法院等。此外與美國不同的是,澳大利亞聯邦立法機關有權制定法律,將聯邦執法權置於州級法院[18]。由於《澳大利亞聯邦憲法》規定在聯邦政府這一級進行權力分立,因此只有法院才能行使聯邦司法權;同樣的,非司法職能的事務也不能歸於法院管轄範圍內。 [註 1]
州司法權則由州最高法院與其他由州議會設立的法院或審理庭行使。
澳大利亞高等法院是澳大利亞的最終上訴法院,並有權審理有關聯邦或州法律事務的上訴。高等法院具有初審和上訴管轄權;對澳大利亞國會及州議會所通過之法律進行司法審查的權力;同時還具有對《澳大利亞聯邦憲法》的釋憲權。與美國不同的是,澳大利亞只有一部普通法,而不是每個州都有各自的普通法。[註 2]。
公有實體
編輯國會法案所規定的公司
編輯政府商業實體
編輯下列公司或商業實體是依據《公共治理、績效與責任規定(the Public Governance, Performance and Accountability Rule)》第五章所成立的公營企事業單位(Government Business Enterprises)。
- 澳大利亞海軍基建公司(Australian Naval Infrastructure Pty Ltd.)
- 摩爾班克聯運公司(Moorebank Intermodal Company)[21]
- 西悉尼機場公司(WSA Co Ltd.)[21]
其他公有非金融公司
編輯相關條目
編輯注釋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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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編輯- 官方網站(英文)
- 澳大利亞政府在線服務網站(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