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項基本原則
邓小平提出并写入宪法
四項基本原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代最高領導人鄧小平,在1979年3月30日理論工作務虛會上提出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不允許爭論的四個議題[1][2][3][4]。鄧小平說,中共中央認為[1]:
1981年6月,中共十一屆六中全會一致通過《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提出「一切偏離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論和行動都是錯誤的,一切否定和破壞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論和行動都是不能容許的。」[2]
1982年,四項基本原則被寫入《八二憲法》,但入憲過程有爭議[5][6]。1987年10月,中國共產黨第十三次全國代表大會把四項基本原則寫進了「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中[4]。
參見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 1.0 1.1 鄧小平.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中國改革信息庫. 《鄧小平文選》第二卷.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2-27) (中文).
- ^ 2.0 2.1 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人民日報》. 2008-06-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1-10) (中文).
- ^ 改革开放40年:邓小平究竟给今日中国留下什么. 英國廣播公司(BBC). 2018-12-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2-04) (中文).
- ^ 4.0 4.1 四项基本原则. 新華網. [2013-03-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10-25) (中文(簡體)).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2年). 中國改革數據庫. 人民網. 1982-04-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4-21) (中文).
- ^ 杨景宇忆82宪法制定:四项基本原则是否入宪存争议. 中國新聞網. 《新京報》. 2014-09-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4-21) (中文).